第二章

    「回到麻將館,四個朋友仍在打麻將。我在一旁看了十分鐘,等柴田『胡』了,我換他的位子,打了一圈。他們都不知道我已經殺死了一個人。如果我說出來也會很鎮靜的,因為我殺死山岸神沒有負罪感。
    「我那天夜裡睡得很好,債據被我燒了。山岸沒有繼承人,誰欠他的債全一筆勾銷了。我感到快樂和輕鬆。」
    原島看完後,感到本案果然簡單。他所要做的,只有請求對被告從輕發落;然而,又有一份材料使他大出意料。上木在公訴人面前翻供了,說警方對他搞逼供,還進行誘供。
    上木寅郎對公訴人說:
    「我說我和中田、前田和西川在萬園麻將館打牌,打了三圈我讓給柴田打。我到火車站前面的公用電話亭打電話給山岸,說我要跟他談談債務的事。他說他起床等我去。以上我說的都是真話。至於其他我在警察局裡說的則都不是真話。
    「我在電話裡沒有對山岸說我已經弄到兩百萬日元。我怎麼也弄不到這麼多錢;可是警方堅持說,如果我不說帶錢去,山岸不會起床等我。他們說,如果我只說要去見他,他一定會叫我明天去。他們說我把一包看起來像一捆鈔票的紙包放在口袋裡,然後到山岸家去。我明白他們這樣說的意思。的確,根據山岸的為人,任何第三者都會同意警方的說法,因此我承認他們是對的。實際上,我對山岸說我有辦法還債,想跟他商量。他說他願意聽聽我到底有什麼辦法,才同意我去,並先開好門等我去。
    「於是我走到他房子那裡,但不能進去,因為我根本就沒有什麼該死的辦法。我真怕失去我的店舖和地皮,只想要求他耐心等待我還債。我知道這只會使他大發脾氣。我不敢面對他,因此我沒有進屋去,只在屋外徘徊了半小時左右就往回走了。
    「回到麻將館接柴田的位子打了一會兒。因為我沒有做什麼錯事,所以我很鎮定,我的朋友可以作證。我妻子說我那天夜裡睡得很熟,我畢竟問心無愧。這就是發生在那天晚上的真實情況。
    「再說說我偽供的事。一開始我就告訴警方,我沒有謀殺山岸。他們不信,說他們已經有了全部證據。照他們所說,被盜的銀箱已經在一個池塘裡找到,數字鎖被砸壞了。他們在銀箱裡找到十七張被水浸濕的債據,包括我的,我共欠七百五十萬日元。天哪!他們說對照了山岸的賬本,有一個人的名字與我名字相似,他的借據不見了。說我偷了銀箱後要拿出我的借據時,由於月光暗淡,我看不清楚,拿錯了。
    「另一個警探走進來,很得意地說,在案發那天夜裡大約9點5分時,中村從家裡浴室窗口,看到我急急忙忙朝山岸家的方向走去。他咧嘴笑我當時沒有注意到中村在看著我,如今要否認已太晚了。現在他們有了看到我在現場附近的人證,有那隻銀箱作物證,又有我說過要殺死山岸的明顯動機,這可是鐵證如山,無可動搖。天啊!他們接著說,由於同情我,如果我招供,他們可以請公訴人同意釋放我,從此結案。他們如此說,我當然願意盡早回到家裡做生意。我只好說,好吧!我承認是兇手。他們高興得什麼似的,點香煙給我抽,到附近飯館買飯菜給我吃。他們要我畫一張山岸家的平面圖,我畫了。根據他們的指示,我開始寫供詞。
    「寫著寫著,問題來了。第一,我不知道該說我用什麼當凶器。有個警探像貓頭鷹似的看著我,拉開臉說會不會是燒爐灶用的東西。我說對了,我用一塊煤砸死山岸。這警探罵我笨蛋,說是從山上森林裡面砍來的。他比劃了長度。我說,噢!是木柴。他說這就對了,問我藏在哪裡。我怎麼知道呢?就說藏在廚房的角落裡。他氣得叫喊著罵我,說是在下雨天雨水一滴一滴漏下來的地方。我問是屋簷吧?他叫道:『對了!』
    「警探把我帶到山岸房子的後面,問我拿哪一根木柴當凶器的。我根本沒有殺過人,站在那裡不知所措。有個警探從柴堆頂部第二層拿了一根長木柴,問我是不是這一根。我心想他已經認定了,我不承認也不行,就說是的。這就是被當作我進行謀殺的所謂物證。於是我問為什麼這根木柴上沒有頭髮和血跡。他們解釋說這是由於山岸是禿頂,傷口往外流血很少。我問為什麼沒有我的指紋。他說木柴表面很粗糙,找不到指紋。
    「他們接著問我怎麼進屋謀殺山岸的。我根本沒進屋子去,只好胡編說山岸聽說我帶了有兩百萬日元現鈔,邀我到他房裡去,我從他背後用這根木柴野蠻地猛擊他的腦殼。警探們認為這不可能,於是說了他們的看法:既然我是客人,山岸會拿兩隻坐墊來用。兩人坐下後,我說要還兩百萬日元,山岸急忙站起來到隔壁房間去拿空白收據。這是他們為了證明我從背後打中山岸的頭。他們還添油加醋,說我把兩塊坐墊放回原處,以造成兇手不是來客的假象。我也只好承認了。
    「跟著,他們問我打了山岸幾下。我說一下。他們說打一下不至於把山岸打死,喝問我到底打幾下。我說六七下。但這又太多了,因為真打這麼多下,山岸頭部不會出那麼少血。有一個警探說據他猜測是三下,並自言自語似的說打三下的傷口就會符合驗屍官報告裡所說的了。哄小孩似的問我是三下嗎?我只好承認。
    「接著談到銀箱問題。什麼砸開銀箱、拿錯了債據等等,都是警探們要我承認的。他們問我把銀箱丟進哪個池塘。我說左面的一個。他們要我再想想。反正一共只有兩個池塘,一左一右,我就說右面一個。再者,如果銀箱上有真兇的指紋,我可就清白了;可是警探們說銀箱上的指紋已被池塘裡的泥巴塗掉了,還說我是為了塗掉我自己的指紋而故意把銀箱丟到池塘裡去的。
    「他們把我移交給拘留所,警告我不得翻供,否則將把我帶回警察局重新開始訊問。後來我發現如果我照他們所說的招供,就能被釋放回家等等,全是謊話,因此,我決定說出事實真相。」
    原島比較了上木的供詞和翻供,兩者的語氣都很自然;但是,現在的警察局是有逼供和誘供的事,因此,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原島傾向於相信上木第二份供詞。
    公訴人卻不相信這第二份供詞,認為上木欠了山岸一大筆錢,還不出,面臨抵押物將被沒收的威脅,謀殺動機是明顯的。上木有時間作案而沒有不在現場的證明。
    中村古屋證明他看到上木走向山岸的房子,但沒看到上木走進山岸的房子,因此他提供的是間接證據。
    物證包括銀箱和木柴。銀箱上沒有指紋的原因已經解釋過了。警方調查報告裡關於木柴上的指紋問題是這樣寫的:
    「問:你用什麼敲打山岸的後腦?」「答:一根松木柴,像人們燒老式爐灶用的。」「問:那根木柴約有多長?」「答:大概有三十厘米。」「問:木柴在什麼地方?」「答:噢,堆在山岸屋後的屋簷下面。」「問:你說你早知道木柴堆的地方?」「答:是的。」「問:你在作案後怎樣處理那根木柴?」「答:我放回原處。」「問:如果一起到木柴堆那裡,你能指認那根木柴嗎?」「答:當然,如果沒人移動過。」「問:從屍體被發現以來,房子已被警方封鎖,一切保持原樣。」「答:當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到了那裡,能從柴堆裡挑出那根木柴。」
    接著,報告寫了挑木柴的情況:
    「被告被帶到山岸屋後屋簷下的柴堆處,那裡有一堆約三十五層的木柴。他迅速地從頂上第二層認出一根來。他說:『就是這一根,就是我用過的一根。』一名警探戴上手套,拿下那根被指認的木柴。被告也戴上手套,用右手接過木柴,左右揮舞了兩三下,又朝下揮打了五六下。他說:『就是這一根,沒錯。』
    「在提供這一證據時,被告最合作了。」

《合作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