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因西方傳教士入華,海外地理知識大量傳入,其中最重要者有艾儒略的《職方外記》等。但這一時期尚無中國人撰寫有關世界地理新知的書籍。葡萄牙人處據澳門,使一些澳門的中國人對世界有了新的認識,有機會遠航到許多過去中國人從未涉足之地。自清中葉起,開始出現中國人撰寫的介紹海外地理新知的著作。《海錄》就是其中最重要者之一。(註:《海錄》又名為《海國紀聞錄》。)
《海錄》由寓居澳門的謝清高於19世紀初葉口述,他人筆錄而成。是書一出,即廣為海內外所知。林則徐在鴉片戰爭前留心收集西方各國資料時,曾仔細閱讀過此書。魏源在編寫《海國圖志》時,亦曾參考它。故清呂調陽在重刻《海錄》序中說「中國人著書談國事,遠及大西洋外……自謝清高始」。《海錄》很早就引起西方人的興趣。1840年5月澳門出版的《中國寶藏》已有專文詳細介紹《海錄》的內容。(註:hae luh.or Notices of the Seas,by Yang Pingnan of Kaeying in the provice of Kuangtung(《海錄,或關於海洋的筆記》,廣東省嘉應楊炳南撰),in Chinese Repository,IX.1840.Macau.pp.22-25。此文承葡萄牙里斯本金國平先生提供,謹此志謝。)
有關作者的生平,目前所知者主要依據《海錄》現行刻本的序言。其中最詳者為李兆洛的《養一齋文集》卷二所載《〈息海國紀聞〉序》。序文中稱,謝清高為廣東嘉應州之金盤堡人。生於乾隆乙酉年(1765),十八歲時附番舶出海,以操舟為業(即任水手),曾周歷諸國,無所不到。所到必目驗心稽,為時十四年。三十一歲(1795)時失明。晚年業賈自活。大約是因為他雖然見多識廣,但卻又雙目失明的緣故,「常自言恨不得一人紀其所見,傳之於後」。謝清高逝於道光元年(1821)。
《海錄》的記錄者楊炳南的《序》對謝清高隨番舶出洋的由來及經過補充道:謝清高年輕時曾隨賈人出洋,遇風船毀,為過往番舶搭救,遂開始隨番遠航,每年都出洋。每至一處,均習其語言。對他出海歸來後的經歷,上序亦有補充:謝清高因失明而不能再出海後,流寓澳門,「為通譯以自給」。馮承鈞作《海錄注》時,曾對上述資料作過概括。「文革」結束後,潘君祥先生撰寫的《我國近世介紹世界各國概況的最早著作——〈海錄〉》一文,在敘述謝清高生平時,其所言均不出上述馮承鈞所述者。(註:《社會科學戰線》1982年第2期,第344—346頁;見第344頁。)近年來葡萄牙出版的著述,如本傑明·維戴拉·佩雷斯的《極端的調和(澳門的文化過渡)》亦同此。(註:Benjiamim Videira Pires.S.J.,Os Extremos Conciliam-se(transculturaao em 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澳門文化司署),1998年,第158頁。)可見迄今所見有關謝清高的資料是十分有限的。
1999年上半年,筆者利用在里斯本居留之機,在葡萄牙國立東坡塔檔案館(Instituto d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尋訪資料。該館收藏有大量來自澳門的中文檔案,稱為「漢文檔」(Chapas Sinicas)。多數為清代廣東香山地方政府、粵海關等機構致澳葡當局的公文,此外也有一些澳葡當局致清地方當局的文獻的底本及其他一些文獻。其中以漢文檔案為主,亦包括一些葡文檔案。漢文檔案總數達1567件,其中最早者為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最晚者為光緒十二年(1886),時間跨度約二百年。多數集中於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的約七十年間,是研究中葡關係與澳門歷史的寶貴資料。1997年澳門文化司署以葡文出版了伊薩澳·山度士與劉芳女士合作編寫的這些漢文檔的編目及提要《漢文檔·國立東坡塔檔案館中的有關澳門及東方(中文檔案)》。(註:IsauSantos,Lau Fong,Chapas Sinicas.Macau e o Oriente nos Arquivos Nacionais Torre do Tombo(documentos em Chines),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7.此編目最近已有漢文版刊出,惜尚未能見。)
筆者在查閱東坡塔所藏漢文檔案時,發現五份與《海錄》作者謝清高有關的文件。由此可知,謝清高在乾隆末年至嘉慶十三年(1808)間,捲進了一場與定居澳門葡人的借款糾紛與官司。其葡方當事人是謝清高的房東叔侄。官司先打到澳葡當局,繼而又訴之於清地方官府。根據檔案可知,當時謝清高又被稱為盲清。這個稱呼顯然與他雙目失明有關,可能是他街坊鄰居對他的稱呼。在檔案中有時又寫作謝親高。
本文擬先按時間順序,對上述檔案略作介紹。所引檔案編號均據上述編目提要,以便研究者查核。檔案中提到的幾位葡人名字的復原,據上述伊薩澳·山度士與劉芳女士之東坡檔案編目。在此基礎上,將研究謝清高的身世,並進一步探討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居澳葡人社會與當地華人官民的關係的一些側面。文後將此五份檔案錄出,供參閱。
第一份檔案編號441,為縮微膠卷第9卷75份檔,為清廣州澳門軍民府長官致澳門葡方「理事官」委嚟哆的公文。
委嚟哆乃葡文ouvidor的清代音譯,意譯為「理事官」,或「西洋理事官」,其意為「法官」。印光任、張汝霖在《澳門記略》中提到,澳門葡萄牙人「其小事則由判事官量予鞭責。判事官掌刑名。有批驗所、掛號所。朔望、禮拜日放告。赴告者先於掛號所登記,然後向批驗所投入。既受詞、集兩造聽之。曲者予鞭,鞭不過五下。亦自小西洋來」。(註:趙春晨校注本,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52頁。小西洋,即葡屬印度殖民地果阿。)這裡的「判事官」即西洋理事官。謝清高在述葡萄牙時說,「其鎮守所屬外洋埔頭各官,即取移居彼處之富戶為之。亦分四等。一等威伊哆,掌理民間雜事」。(註:謝清高口述,楊炳南筆受,馮承鈞註釋《海錄注》,中華書局,1955年,第64頁。)此威伊哆即上述之委嚟哆(西洋理事官)。馮承鈞在其註釋中將「威伊哆」誤釋為prefeito(州長)。(註:同上書,第68頁。)
此份檔案之前有受雇於澳葡當局的通事(註:據《澳門記略》記載,澳葡當局僱有「蕃書」二名,皆唐人。見上引趙春晨校注本,第152頁。「蕃書」即通事。)書寫的漢文題款:「十一年五月,安多尼·哥沙欠盲清布艮。」(註:按「艮」即銀。)檔案的內容為:澳葡當局委嚟哆,向軍民府(註:軍民府的全稱即上述之「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駐前山寨。駐澳葡人稱此為Casa Branca(「白房子」)。)報告,稱一位在澳的華人「盲清」欠葡人「罷德肋·安哆呢」(註:此名可還原為葡文Pedro Antonio,今通常音譯為「彼得羅·安東尼奧」。)一處位於「桔仔圍」(註:其地位於今新馬路(Avnida Almeida Ribeiro)西端。)房子的租金。軍民府即命香山縣追欠。香山縣丞命遣傳喚,發現盲清原名為謝清高。盲清答訊時稱自己是嘉應州人,在澳門租葡人安哆呢·囉吵(註:此人名字可還原為葡文Antonio Rosa,今通常音譯為安東尼·羅沙。)一間位於桔仔圍的鋪面開店,出售水果為生。每年房租為銀圓七枚有奇。不幸雙目失明。過去房東之侄安哆呢·(註:此人葡名可還原為葡文Antonio Fonseca,今通常音譯為安東尼奧·方塞卡。)在交易布匹生意中,曾欠盲清銀圓一百五十枚,日久屢討未還。
嗣後安哆呢·提出,願對欠銀每年支付利息二分。利息交至嘉慶四年(1799),此後又不復交納。積欠兩年後,嘉慶六年(1801),經雙方協商後安哆呢·同意將自己位於「紅窗門」(註:其地位於今市政廳(Leal Senado)附近。)的一間鋪面交出,由謝清高每年收取租銀二十四圓充抵利息。此次雙方的協議立有「番紙」字據二張,並經「夷目」委嚟哆畫押為據。但安哆呢·之叔,即盲清的房東安哆呢·囉吵,欲強行阻止盲清收取「紅窗門」鋪面的租金。盲清曾邀通事及地保劉關紹向吵論理,官司打到委嚟哆處。委嚟哆卻要盲清向「總夷官」投告。盲清請一位葡人為之寫狀,但這位葡人索價銀圓十枚,盲清無力籌措此款。當盲清準備向中國官府稟告時,其房東吵婉言表示,願意免除謝清高所租鋪屋租金,以抵欠款。於是盲清兩年未繳房租。但未料房東吵卻教夷目隱瞞其侄欠款,及其本人強行阻止謝清高收取已經押出的房產租金的實情,要求葡方理事官請清官府協助向謝清高追欠租銀。謝清高要求軍民府官員對雙方一視同仁,協助他向葡人追回血本。
軍民府審核後,認為葡人先欠謝清高銀一百五十圓,繼而自願以位於「紅窗門」的鋪房一間作為借款抵押,以租抵息,而其叔吵不許盲清收租,但允許他免繳所租鋪屋租銀,逐年抵扣,而事後吵卻反過來要求追還「桔仔圍」鋪租,事實清楚,不容混淆。要求夷目立即轉令安哆呢·囉吵之侄安哆呢·將欠款照數抵兌,指責澳葡當局「混稟」,即不如實稟報,並要求葡方將履行歸還欠款的過程稟報。此份檔案署明時間為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二日(1806年6月28日)。
第二份檔案編號442,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6份檔,乃香山縣左堂通知澳葡當局領取謝清高所交房租的公文。檔案之前有葡方漢文通事寫的題署:「十一年七月,安多尼欠盲清艮。」該公文稱:軍民府發出的追查「民人盲清欠夷人罷德肋·安哆呢屋租銀一案」公文到達後,左堂即派差人傳訊調查,瞭解到「謝清高即盲清」,並追收謝清高所欠租銀十五圓半,通知澳葡當局轉交給謝清高的房東罷德肋·安哆呢,並要求出具領狀,以便察銷」。文後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二日(1806年8月25日)。
第三份檔案編號440,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4份檔,亦為香山縣左堂致澳門葡方「理事官」委嚟哆的公文。公文先簡述了謝清高向香山縣所稟租用葡人鋪屋的經過。謝清高接著稱,他「曾與吵侄安哆呢·交易」,對方「前後共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屢取延搪」。從上下文看,謝清高雙目失明在此之後。謝清高在稟詞中重複介紹了雙方屢次協議的經過:先提出願每年交付二分利息,此後利息又不能交清,繼而提出將自己的「紅窗門鋪屋」每年租銀二十四圓的收租權轉給謝清高以充抵利息,此議有「夷目番紙可據」。但其叔,即謝清高的房東「吵將鋪屋把抗」,不讓謝清高收取。謝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處」。在這種情況下,吵聲稱允許謝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銀以「扣抵」。謝清高「無奈允從」,於是兩年未交租銀。不料「吵復串夷目」,報告清地方官府稱謝欠租不付。謝清高在稟文中,強調自己欠租已經交清,但「夷人欠蟻血本笆無償?」
查檔案二原文,其中隻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當局協助追回謝清高本銀的要求。此次在謝清高的再次請求之下,左堂又一次發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安哆呢·如果與民人謝清高交易,少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刻日照數清還」,不得推搪敷衍,並告誡葡方西洋理事官司「不得偏徇干咎」。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八月初二(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編號313,為微縮膠卷第10卷第54份檔案,乃軍民府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此份檔案左下部有部分朽損,但絕大部分內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謝清高再次稟告,要求追還所借本銀。此份公文所記謝清高稟報內容較前有所增加。
其一,謝清高租用桔仔圍「鋪屋一間,居住擺賣」,每年納租,「二十載無異」。
其二,葡人房東之侄安哆呢·以自己位於「紅窗門」的鋪屋為抵押,與謝清高訂立協議的時間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其番字借據系親筆所書,寫明「揭後無銀償還,任蟻收伊紅窗門鋪租,每年該銀二十四元抵息等語」。
其三,借方欺謝清高失明,自揭之後,「本利毫不償還」。而「所按紅窗門鋪租竟被該夷叔安哆呢·唦恃強騎牆收去」,並且謝清高所租鋪屋租銀,「遲納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絕蟻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餘年來,累欠本息已逾三百餘兩。
其五,謝清高曾「屢同通事投告夷目委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卻不理,反遭辱罵」。
其六,謝清高失明,生計窘迫,正賴收還此銀以度殘年。
軍民府新官上任後,查明舊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將謝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銀三百餘兩作速查明,勒限照數追清稟繳」。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後有葡文押簽1807 lua 1,即「1807年陰曆一月」,與原公文漢文署明日期一致,當為澳葡當局書記人員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編號213,為微縮膠卷第11卷第39份檔案,乃香山縣左堂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分破損,有個別字無法認讀,但基本不影響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縣官府再次向葡方通報了謝清高所稟與葡商糾紛的經過。透過所引稟文,可進一步瞭解謝清高的情況:
其一,謝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圍」鋪屋用以「擺賣雜貨生理」。租銀每年七圓零五錢。他曾連續交納二十餘年。在葡方房東強行阻止他依合約收取「紅窗門」鋪屋租金之前,雙方從未有過糾紛。
其二,與上述第四份檔案相同,本檔案再次指出房東之侄向謝清高借銀一百五十圓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寫下借據,以自己位於「紅窗門」鋪屋為貸款抵押事在嘉慶六年(1801)。
其四,因之叔(即謝清高所租「桔仔圍」鋪屋的房東)強行阻止他收取「紅窗門」鋪房的租銀,謝清高不得不於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圍」鋪屋的租銀。
其五,嘉慶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軍民府提出謝清高欠繳租銀後,香山左堂在協助澳葡當局追還謝清高所欠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租銀之時,已經瞭解到葡商積欠謝清高本銀之事(見上述第一、第三份檔案)。於是上報軍民府要求通知澳葡當局協助追欠。嘉慶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訊,謝清高出示番文借約,經「傳夷目認明番紙欠銀屬實」。於是一面令謝清高交納屋租,一面傳知澳葡當局通知葡人 向謝清高交還欠銀。謝清高喜出望外,備好嘉慶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年兩年租銀,準備繳納。但當他瞭解到,澳葡當局並不積極追還他的銀兩,遂拒交嘉慶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兩年租銀。之叔再次請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謝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著差人傳謝清高繳清屋租。謝清高不得已再遞狀訴。香山縣左堂按謝清高所求,從軍民府調閱全部有關謝清高與葡商之間互控欠銀的案卷,認為葡人欠謝清高本利之事已經訊明,中國官府一再追欠查有憑據,據此要求澳葡當局令繳清欠銀,扣除謝清高所欠屋租後交給香山縣官府。
上述資料對我們大致勾畫謝清高與其澳人房東叔侄的關係,及瞭解這一時期居澳葡人狀況提供了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