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六章 兩漢的制度

「漢治」是後世所號為近古的。這因其時代早,在政治制度和社會風俗上,都有沿襲古人之處。

在官制上,漢代的宰相,權力頗大,體制亦尊,這是和後世不同的。宰相初稱丞相,或稱相國。後來今文經說盛行,乃將丞相改為司徒;又把掌武事的太尉,改為司馬;為丞相副貳的御史大夫,改為司空,並稱相職。其中央政府分掌眾務的九卿,則分屬於三公。注231外官,仍沿秦郡縣之制。但不置監御史。注232由丞相遣史分察州,謂之刺史。刺史不是地方官,但奉詔六條察州。注233其人位卑而權重,故多能自備,而亦無專擅之患,這實是一種善制。漢代去古未遠,人民自治的規制,尚未盡廢。其民以百家為一里,裡有魁。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為一鄉,鄉有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主徼循,禁賊盜。此等名目,後世固亦多有。然多成為具文。漢世則視之甚尊。高帝時,嘗擇鄉三老一人,置以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可以以事相教。而嗇夫等亦很有德化流行,為人民所畏服的。這亦與後世顯然不同。注234

漢代的學校,起源於武帝時。其時未立校舍,亦未設教官。但為太常的屬官博士,置弟子員五十人。後來遞有增加。到平帝時,王莽輔政,才大建校舍。然未久即亂,故其成績無聞。

後漢則天下甫定,即營建太學,明、章二代,尤極崇儒重道。雖以順帝的陵夷,還能增修黌(hong)捨。所以其時遊學者極盛。然「章句漸疏,專以浮華相尚」,遂至釀成黨錮之禍。大約其時學校中,研究學問的人少,借此通聲氣的人多。所以董昭也說「國士不以孝弟清修為首,乃以趨勢游利為先」。於是學術的授受,轉在私家。學校以外的大師,著錄動至千萬,遠非前漢所及了。注235

選舉則其途頗多。博士和博士弟子而外,又有任子,有吏道,有辟舉。其天子特詔,標明科目,令公卿郡國薦舉的,是後世制科的先聲。注236又州察秀才,郡舉孝廉,則是後世科目的先聲。注237又有所謂貲(zī)選的。漢初限貲十算以上乃得官,此尚出於求吏廉之意,和現在的保證金相像。晁錯說文帝,令民入粟拜爵,其益亦止於買復。注238不及買復者,並不過一虛名。到武帝時,民得入財為郎,吏得入谷補官,這就同後世的捐納無以異了。

漢朝的賦稅,可分為三種:一是田租,就是古時的稅,是取得很輕的。漢初十五而稅一。文帝時,因行晁錯入粟拜爵之令,到處都有積蓄,於是全免百姓的田租。到景帝二年,才令百姓出定額的一半。於是變為三十而稅一了。後漢初,因天下未定,曾行什一之稅,後來仍回復到老樣子。一是算賦,亦稱口賦,又稱口錢。這是古時的賦。人民從十五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出錢一百二十個,以治庫兵車馬。從七歲到十四歲,每人出錢二十個,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個錢,以補車騎馬。這一筆稅,在現在看起來,似乎很輕,然而漢代錢價貴,人民的負擔,實在很重。所以武帝令人民提早,生子三歲,即出口錢,人民就有生子不舉的。一是力役。照漢朝法律,年紀到二十三歲,就要傅之「疇官」。景帝又提早三年,令人民二十始傅。此外山川、園池、市肆,租稅的收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都把它算做私奉養。這是古者與民共之之山澤,和廛而不稅的商業,到此都變做人君的私收入了。這大約自戰國時代,相沿下來的。又武帝因用度不足,嘗官賣鹽鐵,又榷(que)酒酤(gū),算緡錢,行均輸之法。後來酒酤到昭帝時豁免。鹽鐵官賣,則元帝時一罷即復。後漢無鹽鐵之稅。章帝曾一行之,因不洽輿論,和帝即位,即以先帝遺意罷免。

兵制:西漢所行的,仍是戰國時代通國皆兵的遺制。人民到二十三歲,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歲才免。郡國看其地形,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等兵。由尉佐郡守,於秋後講肄(yi)都試。其戍邊之責,亦由全國人民公任之。在法律上,人人有戍邊三日之責,是為「卒更」。武帝以後,用兵多了,因為免得騷動平民,於是多用「謫發」。而國土既大,人人戍邊三日,亦事不可行。於是有出錢三百入官,由官給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的謂之「過更」。其窮人願意得雇錢,依次當去的人,出錢給他,使他留戍,每月二千個錢,則謂之「踐更」。後漢光武,罷郡國都尉,並職太守。都試之事,自此而廢。雖然一時有清靜之效,然而歷代相傳的民兵制度,就自此而廢了。

刑法,漢代沿自秦朝,很為嚴酷。文帝時,因太倉令淳於意,犯罪當刑。其女緹(ti)縈,隨至長安,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憐悲其意,乃下詔為除肉刑。然而漢代司法界的黑暗,實不但刑罰的嚴酷,而是法律的混亂。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經》六篇。漢高帝入關,把它廢掉,只留三章。注239天下平定之後,又把它回復過來。然而這本是陳舊之物,不足於用。於是漢代遞有增益,其數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謂「令」及「比」,以至於後人所為的「章句」,斷罪都可「由用」。文繁而無條理系統,奸吏遂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傳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留心刑獄,涿郡太守鄭昌,曾勸他刪定律令。後來也屢有此議,亦曾下詔實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註釋】

注231 太常(掌宗廟禮儀),光祿勳(掌宮殿掖門戶),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司馬所部。太僕(掌輿馬),廷尉(掌刑辟),大鴻臚(lu)(掌歸義蠻夷),司徒所部。宗正(掌親屬),大司農(掌谷貨),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司空所部。

注232 見第一章注1。

注233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詔書,倍公向私,旁諂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二千石子弟,怙(hu)倚榮勢,請托所監。(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所察以此六條為限,在六條之外者不察。可參看《日知錄·部刺史》、《六條之外不察》兩條。

注234 參看《日知錄·鄉亭之職》條。

注235 如張興、牟長、蔡元、樓望、宋登、魏應、丁先、姜肱(gōng)、曹曾、楊倫、杜撫、張元等,均見《後漢書》。

注236 如賢良方正、勇猛知兵法等。

注237 參看第二十三章。

注238 漢爵二十級,其第九級為五大夫,可以「復不事」。

注239 《法經》集類為篇,結事為章,見《晉書·刑法志》載陳群《魏律》序。漢高祖入關,和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謂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餘一概作廢。說見《困學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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