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

我是你們的領主,而我的領主是沙皇。沙皇有權對我下令,而我必須服從,但他不能下命令給你們。在我的領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們在人間的上帝,因此我必須對你們負責……你們必須先用鐵梳把馬梳10次,然後再用軟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們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誰知道我有沒有認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電淨化空氣,而在我的農莊裡,當我認為必要時,我也將用雷和火來淨化。

——一位俄國領主對其農奴的訓話[1]

擁有一兩頭牛、一隻豬和幾隻鵝,自然會使農民興高采烈,在他的觀念中,他的地位已是處於同一階層的弟兄們之上……在跟著牛群閒逛之中,他養成了懶惰的習慣……日常的工作變得令人厭惡,放縱的行為則使他對周圍的反感與日俱增,而最後只能靠出售一頭喂得半飽的小牛或小豬,來維持他這種懶惰外加無節制的生活所需。於是牛頻繁地被賣出去,而那些可憐又讓人失望的牛主人,再也不願從事日常的固定工作,並從中獲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從濟貧稅中獲取他根本不應得到的救濟。

——英國薩默塞特郡農業理事會調查報告,1798年[2]

1

土地的變革決定了1789—1848年間大多數人的生死。因而雙元革命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佔有權和農業的衝擊,是本書所述時期最具災難性的現象。因為無論是政治革命還是經濟革命,都無法忽視土地。經濟學的第一個學派,即重農學派認為:土地是財富的唯一來源。大家一致認為,土地的革命性變化,即使不是一切經濟迅速發展的前提和後果,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必要前提和後果。世界各地的傳統土地制度和農村社會關係,就像一頂巨大冰帽,覆蓋在經濟增長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把這頂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潤的私人企業來耕作。這意味著三種變化。第一,土地必須轉變為一種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買賣。第二,土地必須轉入願為市場開發其生產資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和利潤所驅動的階級所有。第三,大量農村人口必須以某種方式轉移,或至少部分地轉移到日益增長的非農業經濟部門,以充任自由流動的僱傭工人。一些比較深思熟慮或更為激進的經濟學家,還意識到第四種合乎需要的變化,雖然這種變化很難實現。因為在一個假定一切土地生產要素皆擁有最佳流動性的經濟中,「自然壟斷」並不完全適合。因為土地面積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別,那些擁有比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優勢,並可向其他人徵收地租。如何消除或減輕這種差別所造成的苦惱——比如通過適當的稅收、通過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過國有化——是個激烈爭論的問題,尤其是在工業發達的英國。(這類爭論也影響了其他的「自然壟斷」,例如鐵路。鐵路的國有化從不被認為是與私人企業經濟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廣泛實行。在19世紀40年代的英國,就曾嚴肅地提出過鐵路國有化問題。)無論如何,這些都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土地問題。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該如何處置土地。

實行這種強制徵收有兩大障礙,而且兩者都需要結合政治和經濟行動,才能解決。這兩大障礙是前資本主義地主和傳統農民。另一方面,強制徵收可用各種方式完成。最激進的是英國和美國的方式,因為這兩國都消除了農民,而且其中一個國家還把地主也一併消除了。典型的英國解決方式,造成了一個約4 000名土地所有者擁有約4/7土地[3] 的國家,這些土地(其中有3/4是面積50—500公頃的農場)由25萬名農場主人耕種(我採用1851年的數字),僱用大約125萬名雇工和傭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繼續存在,但除了蘇格蘭高地和威爾士的部分地區外,只有傻瓜才會說英國還具有歐洲大陸意義的小農階級。典型的美國解決方式,是商業性自耕農用高度的機械化來彌補僱傭勞動力的短缺。赫西(Obed Hussey,1833年)和麥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機械收割機,彌補了純商業頭腦的農場主或土地投機企業家的不足。這些農場主把美國的生活方式從新英格蘭各州向西推進,搶奪土地或用最低廉的價格從政府手裡購買。典型的普魯士解決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變成資本主義式的農場主,而將農奴轉化成僱傭工人。地主們仍保有其賴以維生的領地控制權,長久以來,他們靠著農奴的勞動,為出口市場耕作;但是現在,他們開始要改為和那些從農奴制度以及土地上「解放出來的」小農合作經營。在19世紀末的波美拉尼亞,大約200個大地主佔有61%的土地,其餘土地分別歸6萬個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則是無地農民。[4] 這無疑是個極端的例子,但是實際上,在1733年克魯尼茲(Kruniz)出版《家庭和農業經濟百科全書》之時,農村的勞動階級對「勞動者」一詞顯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書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魯士無地或主要從事僱傭勞動的農村雇工人數,據估計約有2 000萬人。[5] 資本主義意義上的土地問題,其唯一的另類解決方式是丹麥模式,該模式創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業性農人。然而,這主要是導因於18世紀80年代開明專制時期的改革,因而不屬於本書的敘述範圍。

北美解決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應實質上不受限制這一獨特事實,以及缺少封建關係或傳統農民集體主義的所有殘餘。實際上,對純粹個人主義農耕擴大的唯一障礙,是印第安部落的輕微問題。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與英、法、美三國政府所簽訂的條約保護,通常是集體擁有,而且經常被當作狩獵場。可由個人完全轉讓的財產不僅是唯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唯一自然的安排,這種社會觀點與相反社會觀點間的全面衝突,也許在美國佬和印第安人的對抗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印第安事務專員爭辯說:「(在妨礙印第安人學習文明的好處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們以公有方式佔了國家太多土地,以及他們有權獲取大量年金。這樣一來,一方面會讓他們有足夠的活動範圍可以沉溺於徙居和遊蕩的習慣,而且會妨礙他們學習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知識,以及定居家園的好處;另一方面則會助長他們懶散和缺乏節儉的習性,並滿足他們的頹廢品位。」[6] 因此,用欺詐、搶劫和任何其他合適的壓力剝奪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圖,就是合乎道義的。

遊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並不是唯一一個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資產階級土地理性主義的民族。實際上,除少數開明者外,「強悍又有理智」的積極小農,以及上至封建領主下到窮困牧民的廣大農村人口,都一致厭惡這一點。只有針對地主和傳統農民進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創造出使理性少數成為理性多數的條件。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時期,大部分西歐及其殖民地的土地關係史,便是這種革命的歷史,雖然其全面後果要到19世紀後半期才會表現出來。

就像我們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標是把土地變為商品。這必須打破保留在貴族領地上的限定繼承權和其他有關出售或處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來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經濟競爭力而導致破產的有力懲罰,進而可讓更有經濟競爭力的購買者來經營。尤其是在天主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新教國家早已這樣做),必須將大片教會土地從中世紀非經濟性的迷信行為中解脫出來,並開放給市場和合理開發。大批集體擁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農村和城鎮社區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場、林地等,同樣也必須能為私人企業所用。必須把它們區分成個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們來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購買者將是既有事業心又足夠認真的人,於是土地革命的第二個目標便可達到。

但是,只有當多數農民無疑將從其階層中崛起時,他們才會轉變為能夠自由運用其資源的階級,也才能自動向第三個目標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無法成為資產階級者所組成的龐大「自由」勞動力。因此,將農民從非經濟性的束縛和義務(農奴制度、奴隸制度、向領主繳納苛捐雜稅、強迫勞動等等)中解放出來,也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這樣的解放還具有額外而且決定性的好處。對於自由雇工來說,鼓勵追求更多報酬或受雇於自由農場的大門一旦打開之後,人們認為,他們可以表現出比強迫勞工(不管是農奴、奴工或奴隸)更高的效率。之後,就只剩下一個進一步的條件必須實現。對那些現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類歷史中都束縛於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開發,他們便會成為剩餘人口,因此必須割斷他們的根,並允許他們自由流動。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流入越來越需要他們的城鎮和工廠。換句話說,農民失去其他束縛的同時,也必須失去土地。[1]

在大部分歐洲地區,這意味著一般以「封建主義」著稱的整套傳統法律和政治結構,在那些還沒有消失的地區必須加以廢除。一般說來,1789—1848年這段時期,從直布羅陀到東普魯士,從波羅的海到西西里的廣大地區,大多是由於法國大革命的直接或間接作用,已經實現這一目標。中歐要到1848年才發生類似變化,俄國和羅馬尼亞則是在19世紀60年代。在歐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類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國南部是主要例外,那裡的奴隸制度一直持續到1862—1888年。歐洲國家直接管理的幾個殖民地區,特別是印度和阿爾及利亞的一些地區,也進行了類似的法制革命。奧斯曼以及埃及在短時期內也這樣做了。[8]

達成土地革命的實際方法大多十分類似,除了英國和其他幾個國家之外,在這幾個國家中,上述意義的封建主義不是已經被廢除就是從未真正存在(雖然有傳統的農民共耕制)。在英國,剝奪大地產的立法既無實際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為大地主或農場主人已經融進了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為了抵制資產階級模式在鄉間取得最後勝利,進行了艱苦的抗爭(1795—1846年)。雖然他們的不滿帶有一種傳統式的抗議,反對那種席捲一切的純粹個人主義利潤原則,但實際上,他們之所以不滿的最明顯原因,純粹是想在戰後蕭條時期,繼續保持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戰爭期間的高價格和高地租。他們的不滿是農業的壓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動。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轉向對付殘餘的農民、佃農和雇工。根據私人和一般的圈地法,從1760年起,大約有5 000個「圈地」分割了大約600萬公頃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並轉而成為私人持有地,而且還有許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對這些圈地法做了補充。1834年的《濟貧法》,旨在使農村貧民的生活變得無法忍受,從而強制他們遷離農村,去接受提供給他們的任何工作。而他們的確很快就開始這樣做。19世紀40年代,英國有幾個郡已處在人口絕對流失的邊緣,而且從1850年起,逃離土地的現象變得非常普遍。

丹麥18世紀80年代的改革廢除了封建制度,雖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農,以及在廢除空地後被鼓勵把其條田合併為個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這種類似「圈地」的過程大體完成於1800年。封建領地多半是分塊賣給以前的佃農,雖然在拿破侖戰後的蕭條時期,因小地主比佃農更難生存,遂使這個過程在1816—1830年間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麥已成為主要由獨立農民所組成的國家。瑞典不那麼激烈的類似改革,也收到類似效果,因此到19世紀下半葉,傳統的村社耕作和條田制度,實際上已經消失。該國以前的封建地區同化到自由農民已佔優勢的其他地區,就像在挪威(1815年後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則是丹麥的一部分),自由農民已佔壓倒性優勢一樣。對較大面積土地進行再分割的趨勢,在一些地區被合併持有地的趨勢所抵消。最終的結果是農業迅速提高了生產力(丹麥在18世紀最後25年,牛的數量增加了1倍[9] ),但是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日益增多的農村貧民找不到工作。19世紀中期以後,農民的貧困導致一場該世紀所有移民運動中規模最大的一次移民。農民先後從貧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麥移居他國(大部分前往美國中西部)。

2

正如我們已看到的,法國封建主義的廢除是革命的產物。農業的壓力和雅各賓主義所推動的土地改革,超出了資本主義擁護者所希望的限度。因此法國整體上成了既不是地主和農場雇工的國家,也不是商業性農人的國家,而主要是各種類型農民土地所有者的國家。他們成為此後所有不威脅奪走土地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持者。自耕農人數增長了50%以上(從400萬增至650萬),這是較早的估計,似乎是可能的,卻又不容易加以證實。我們當然知道,這類自耕農的數量沒有減少,而且在某些地區增長得比其他地區更快,但是在1789—1801年期間,增長40%的摩澤爾省(Moselle)是否比保持不變的諾曼厄爾省(Norman Eure)更為典型,則有待進一步研究。[10] 從整體而言,土地狀況相當良好。甚至在1842—1848年,除了部分雇工外,農民並沒有遇到什麼真正的難關。[11] 因此很少有剩餘勞動力從農村流向城鎮,而這一事實則阻礙了法國的工業發展。

在大部分拉丁民族居住的歐洲地區、低地國家、瑞士和德意志西部,廢除封建主義的力量,是決心「以法蘭西民族的名義立即宣佈……廢除什一稅、封建制度和領主權利」[12] 的法國征服軍,或與之合作和受其鼓舞的當地自由派。因而在1799年之前,法制革命已在鄰近法國東部和意大利北部、中部的國家取得勝利,而這種勝利通常只是完成一個早已取得進展的演變。1798—1799年的那不勒斯革命失敗後,波旁家族復辟,使得意大利南部廢除封建主義的工作推遲到1808年。英國的佔領將法國勢力排除出西西里,但那個島上的封建主義,直到1812—1843年間才正式廢除。在西班牙,反法自由派在加的斯成立的議會,於1811年廢除了封建主義,而且於1813年廢除了某些限定繼承權,儘管通常是在那些因長期併入法國而深受法國影響的地區之外。然而,舊制度復辟延遲了這些原則的實際執行。因此,對萊茵河以東的德意志西北部和伊利裡亞諸省〔伊斯特利亞(Istria)、達爾馬提亞、拉古扎(Ragusa),後來還包括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部分地區〕的法制革命而言,法國的改革只是開始或繼續,而非完成。這些地區直到1805年後,才處於法國的統治或控制下。

然而,法國大革命並不是有利於對土地關係進行徹底革命的唯一力量。贊成合理利用土地的純經濟理論,已給前革命時期的開明專制君主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也得出類似的答案。在哈布斯堡王朝,約瑟夫二世實際上已廢除農奴制度,而且在18世紀80年代已使許多教會土地世俗化。出於類似的原因,再加上堅持不懈的起義,俄國立窩尼亞(Livonia)的農奴,正式恢復到他們較早時期在瑞典政府統治下享有的自耕農地位。然而這對他們沒有絲毫益處,因為全能、貪婪的地主很快就把解放變成一種只能用來剝削農民的工具。在拿破侖戰爭之後,農民少得可憐的法律保障被清掃一光,而且在1819—1850年間,他們至少失去了1/3的土地,而貴族領地卻增長了60%—180%,現在為他們耕作的是一群無地雇工。[13]

這三項因素,即法國大革命的影響、政府官吏的經濟合理性論據和貴族的貪婪,決定了普魯士1807—1816年間的農民解放。法國大革命的影響顯然是決定性的,因為法軍剛剛粉碎了普魯士,並且以極為戲劇化的力量彰顯出那些沒有採用現代方式,即法國方式的舊制度的絕望無能。像在立窩尼亞,解放與廢除農民以前享有的適度法律保障,根本是裡外不一的。為了回報領主答應廢除強迫勞役和封建捐稅以及賦予他們新財產權,農民被迫在其損失之外,還要把他舊有土地的1/2或1/3,或是相等數目本已不多的錢財,給予先前的領主。漫長複雜的法律轉變過程,直到1848年離完成還有一段遙遠的距離,但是形勢已經很明顯,領主受益最大,少數小康農民因其新財產權也多少受益,多數農民顯然惡化,而且無地的雇工迅速增加。[2]

經濟上的結果長期看來是有益的,儘管在短期內損失嚴重,就像在重大土地變革中經常見到的一樣。到了1830—1831年,普魯士的牛羊數剛恢復到該世紀初的水平,地主現在擁有較大的土地份額,而農民只有較小的份額。另一方面,在這個世紀的前半期,耕地面積大致增長了1/3以上,而生產力則增加一半。[15] 農村剩餘人口顯然在迅速上升,而既然農村狀況極其糟糕(1846—1848年的饑荒,在德意志也許比愛爾蘭和比利時之外的任何地方都要嚴重),於是移民就擁有足夠多的誘因。在愛爾蘭饑荒之前,各國人民當中,日耳曼人的確提供了最大量的移民。

因此,正如我們看到的,保護資產階級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實際法律步驟,大多數是在1789—1812年間實行的。除了法國和一些鄰近地區外,這些步驟的結果顯得相當緩慢,主要是因為拿破侖失敗後社會和經濟力量的反動。總而言之,自由主義每前進一步,便將法制革命從理論向實際推動一步,而舊制度的每一次復辟,則延遲了這種革命,特別是在自由派迫切要求出售教會土地的天主教國家。因此在西班牙,1820年自由主義革命的暫時勝利,帶來了一項允許貴族自由出售其土地的「解除束縛」(Desvinculacion)新法律;1823年的專制主義復辟,又廢除了該法律;1836年自由派再次勝利後,又重新加以確認,如此等等。因而,除了在中產階級購買者和土地投機商願意積極把握機會的地區外,在本書所論時期,就算我們算得出來,土地轉移的實際數量仍十分有限。在博洛尼亞(Bologna,意大利北部)平原,貴族土地從1789年總價值的78%,經1804年的66%,下降到1835年的51%。[16] 反之,西西里全部土地的90%,直到很久以後仍留在貴族手中。[17] [3]

這裡有個例外,即教會土地。這些幾乎總是低度利用、放任不管的廣大領地(據稱1760年前後,那不勒斯王國有2/3的土地是教會的[19] ),其中一些幾乎沒有看護人,只有無數的野狼在遊蕩。甚至在約瑟夫二世的開明專制崩潰後,在信仰天主教的奧地利專制主義反動中,也沒有人提議要交還已經世俗化和已分配的教會土地。於是,在羅馬涅(Romagna,意大利東北部)的一個自治社區裡,教會土地從1783年占該地區土地面積的42.5%,下降到1812年的11.5%,但是失去的土地不僅轉到資產階級地主手中(從24%上升到47%),而且還轉到貴族手中(從34%上升到41%)。[20] 因此不足為奇的是,即使在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時斷時續的自由主義政府,於1845年前也得以售出一半以上的教會土地,而在教會財產最集中或經濟最先進的省份尤為明顯(在15個省份當中,超過3/4的教會領地已被出售)。[21]

對自由主義經濟理論來說,不幸的是,這種土地的大規模再分配,並沒有如預期中確定的那樣,創造出一個具有企業精神、進步積極的地主或自耕農階級。在經濟不甚發達和道路難以到達的地區,中產階級購買者(城市律師、商人或投機者)為什麼要自找麻煩地投資土地,並費力把它經營成良好的商業性事業,而不是輕輕鬆鬆地從前貴族或教士地主那裡,取得他迄今仍被排斥在外的地位,然後再將這些地位所擁有的權力,行使在金錢而非傳統和習俗之上。在南歐的廣大地區,一批更加粗放的新「男爵領地」,更加強了舊貴族特色。大型領地的集中現象,在有的地方略微減弱,如意大利南部;有的沒有變化,如西西里;有的甚至加強,如西班牙。在這類社會中,法制革命就這樣用新封建加強舊封建;而且小購買者,特別是農民更是如此,因為他們幾乎沒有從土地出售中獲益。可是,在南歐的大部分地區,古老的社會結構仍是那麼強大,甚至使大量移民的設想都不可能。男子和婦女生活在祖先生息之地,而且如果他們別無他法,就餓死在那裡。意大利南部的大規模人口外移,是半個世紀以後的事。

但是,即使農民實際獲得土地,或被確認具有所有權,像在法國、德意志一些地區或斯堪的納維亞一樣,他們依然沒有像預期的那樣,自動轉變為富有進取心的自耕農階級。而正是因為這一單純的原因,當農民想要土地時,他也很少想要一個資產階級式的農業經濟。

3

對傳統舊制度而言,儘管它是暴虐、低效的,但還是具有相當的社會必然性,而且在最低層次上也具有某種經濟保障,更不用說它被習俗和傳統奉為神聖了。週期性饑荒,令男人40而衰、女人30而衰的勞動重負,都屬於天災;只有在異常艱難困苦的荒年或革命年代,才會成為那些該為此負責者所造成的人禍。以農民的觀點來看,法制革命除了一些合法權利外,什麼都沒有給,但卻拿走了許多。因此在普魯士,解放賦予農民2/3或1/2的舊有耕地,並使他們擺脫強迫勞役和其他賦稅;但解放同時也正式剝奪了農民如下的權利:歉收和牛瘟時要求領主幫助的權利;在領主森林採集或購買便宜木柴的權利;修建住房時要求領主幫助的權利;窮困潦倒時請求領主幫助繳稅的權利;在領主森林裡放牧牲畜的權利等等。對一個窮苦農民來說,這似乎是個極其嚴苛的成交條件。教會土地可能經營得很差,但這一事實本身倒頗受農民歡迎,因為他們可以在那塊土地上享有根據傳統而獲得的權利。公地、牧場、森林劃分和圈地等政策,都只是從窮苦農民或佃農那裡奪走他(寧可說他作為社區的一部分)有權享有的資源和保留地的手段。自由土地市場,意味著農民可能必須賣掉土地以維生;農村企業家階層的形成,則意味著一個最冷酷精明的階層取代了舊領主,或在舊領主之外繼續剝削農民。總之,在土地上引入自由主義,就像某種無聲的轟炸,粉碎了農村以往的社會結構,而除富人以外,什麼也沒有留下。這是一種叫作自由的一無所有。

《革命的年代:1789—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