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的官制

戰國時期,只剩了七個大國和一個微不足道的衛國。各國的地域比春秋時要大得多,國家事務加重,於是行政機構也相應地有了極大的增改。就中央機構來說,在秦國開始確立了丞相(尊貴一些的人稱相國)制度,「丞相」之「丞」與「承」通,「丞相」就是承君王之旨,輔理國政的意思。丞相明確表示出了君王的威權,同時「國尉」、「將軍」等稱號也出現了。就地方機構來說,秦、魏等國已確立了郡縣制度,在內地稱縣,縣有令,以民政為主;邊地則稱郡,郡有守,以軍事為主;守和令在當時並不見得有上下之分。戰國中期以後,有些郡,人口增多,生產隨之增長,因而民政也重要起來,這才將郡內劃分為縣,至此,郡轄縣的制度才確定下來。到戰國末期,內而中央,外而地方,秦國的官制,大體上已接近統一以後的情形。

(潘道正)

《中國文化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