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出自《唐律疏議》,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在隋朝定型,並為後世的唐、宋、明、清各代所沿襲。唐律規定「十惡」是「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即犯「十惡」者,不僅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還不得享有法律規定的赦免、議、請、減、贖等優遇。《北齊律》確立了封建統治者認為的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罪,稱「重罪十條」。隋朝的《開皇律》吸收了北齊的「重罪十條」,經過了修改後,正式定為了「十惡」罪,以便更好地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這「十惡」是:「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書·刑法志》)唐律沿襲了此規定。謀反指的是預謀推翻現存王朝;謀大逆指的是毀壞宗廟、山陵、宮闕的行為;謀叛是指預謀背叛國家而投敵的行為;惡逆是說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不道是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並肢解屍體,或者養毒蟲,使用邪術害人的行為;大不敬指的是盜竊祭祀神御物品、御用器物,盜竊或偽造御寶,未按規定配御食,指斥皇帝等行為;不孝指不恭敬贍養尊親屬或不依禮服喪的行為;不睦指謀殺和賣緦麻(喪服名之一,代指一定範圍的親屬)以上的親屬,毆打、告發丈夫和大功(喪服名之一,代指一定範圍的親屬)以上的尊長、小功(也是一種喪服名,代指一定範圍的親屬)尊親屬的行為;不義指的是謀殺本屬官長的行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隱匿喪事,獨自尋歡作樂,改嫁他人的行為;內亂指的是親屬之間犯奸亂倫的行為。

(沈諍 楊琴)

《中國文化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