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會審

三堂會審也叫作「三司會審」,是明朝的一種審理制度。明朝中央司法機關有「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負責審判工作,大理寺負責覆核和駁正,他們都要受到都察院的監督,然後奏報皇帝。都察院不僅監督法律執行,還可以參加審判。凡是在遇見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時,三法司都會聯合審理案件,因此叫作「三堂會審」。「三堂會審」最初的模型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儘管三法司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會審的最後裁決權和批准權還是屬於皇帝。

(沈諍 楊琴)

《中國文化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