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鞅變法 為誰改革

商鞅是被車裂的。

車裂即通常所謂五馬分屍。行刑之法,是用繩子捆住受刑者的頭和四肢,另一頭繫在馬身上,然後同時鞭策五匹馬,分裂人犯的身體。 商鞅所受,就是這種酷刑,而且是當眾執行,分明有殺一儆百的意思。[13]

商鞅為什麼會落得如此下場?

因為得罪了孝公的太子、後來的惠王。之前,商鞅為了推進新法,並維護法律尊嚴,懲罰了太子的兩位師傅,公子賈臉上刺字,公子虔被割了鼻子。所以,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公子虔馬上就一狀告到了惠王那裡,舉報商鞅謀反。秦惠王原本就對商鞅恨之入骨,當然一告就准。於是下令通緝,全國搜捕,捉拿歸案,處以極刑,同時滅族。

這是商鞅被害的直接原因。

根本原因呢?

儒家說是作法自斃。因為按照「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老規矩,商鞅原本可以免死,頂多賜他自盡,不至於死得這麼慘。可惜,此人卻偏偏不行王道行霸道,不行禮治行法治。那就請你以身試法。

是這樣嗎?

否。

沒錯,商鞅確實死於法治,也確實是作法自斃。比如舉報別人,就是他鼓勵的。好嘛!老百姓知情不報要腰斬,積極告發則視為奮勇殺敵,那麼,有人聽說你要謀反,該不該舉報?呵呵,你不是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或許有人會問:舉報商鞅謀反,有證據嗎?沒有。他們的原話,叫「商君欲反」。什麼叫「欲反」?想造反。哪裡想?心裡想。心裡想,能證明嗎?不能。需要證據嗎?不要。因此,說白了就是莫須有,誣告。

或許又會有人問:誣告也能成立嗎?能。因為商鞅在鼓勵鄰里之間相互告發的時候,就沒說要有證據,更沒規定誣告者要負法律責任。總之,獎勵舉報的政策是有的,制裁誣告的法律則是沒有的。不難猜測,在商鞅的治下,被人誣告和屈打成招的,一定不會絕無僅有。

只不過,現在輪到他自己。

實際上商鞅被誣告後,也清楚自己渾身是嘴說不清,只好逃亡。但他跑到秦國邊境,卻住不進旅店。店老闆說,商君有規定,所有的客人住店,都要出示路條、護照或者身份證。如果沒有,就不能收留。如果違法收留,而客人碰巧又是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那麼,這人將來判什麼罪、受什麼罰,旅店老闆也判什麼罪、受什麼罰,這就叫「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簡稱「連坐」。店老闆並不知道來人就是商鞅,商鞅自然也不敢出示什麼證件,於是便長歎一聲說:真沒想到,我變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這個份上![14]

走投無路的商鞅只好當真造反。他先是逃往魏國,卻被魏人送回秦境;又逃往商邑,卻被惠王派兵剿滅。作為反賊,他被秦軍殺死在基地,又被拉回國當眾車裂。

這一下,商鞅的叛國罪坐實了。

其實,商鞅原本還有另一條出路,那就是在開庭審判時為自己辯護。當然這很難。面對「欲反」的罪名,要想自證清白,幾乎沒有可能。

然而就連這最後一線希望,都不存在。因為秦國的法律裡沒有辯護權這一條。請大家想想,商鞅在渭水之濱處決囚犯七百餘人時,這些人都經過了公開審判,由法庭核實了證據,請律師進行了辯護嗎?沒有。

顯然,商鞅雖是作法自斃,釀成悲劇的根本原因卻不是法治有問題,而是秦法有問題。什麼問題?只有維護君王統治的手段,沒有保護人民權利的條款。原因,則因為商鞅之法是王法,商鞅之道是霸道。王法,就不會有公民權利的意識;霸道,就不會有疑罪從無的思想。

因此,不要以為改革就好,還得看為誰改,改什麼,怎麼改。同樣,也不要以為立法就好,還得看為誰立,立什麼,怎麼立。不弄清楚這些根本問題,僅僅只說鐵面無私執法如山,是不行的,也是不夠的。[15]

可惜這些都只能留待將來。

事實上,就連商鞅式的變法,也很快就不再能滿足國王和梟雄們的需要。比起嚴刑峻法來,他們更感興趣的是陰謀詭計,是損人利己和巧取豪奪。

於是,商鞅被殺五年後,張儀入秦,蘇秦則擔任了六國縱約長。以此為標誌,士階層的各色人等紛紛登場,興風作浪,出將入相,攪得周天寒徹。

合縱連橫開始了。

[13]車裂有分裂死屍和分裂活人兩種,商鞅是在死後車裂,即五馬分屍。

[14]關於連坐的解釋,請參看王伯祥《史記選》。

[15]關於對商鞅變法及其立法和執法的評價,請參看易中天《帝國的終結》和《先秦諸子百家爭鳴》,那裡面有更詳盡的論述。

《易中天中華史:從春秋到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