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開國之初,鑒於元代法律廢弛、貪腐成風的現實,明太祖朱元璋有意凸顯法律的作用。至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貫城」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陰。所謂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個相互制衡的法律機構——刑部受天下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至十八年頒布《大誥》,明代法律(刑法)大致格局初步成形。然而朱元璋建立「貫城」的微義,在於「法天」,所謂「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33]。三法司乃是天道的象徵,而立法的初衷,仍然不外乎天道、德治、法律三位一體。朱元璋曾這樣戒諭臣子:
古人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34]
又說:
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捨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為善治乎?[35]
彈的仍然是禮法並行、仁德為主、刑罰為輔一類的老調。
更何況,統治者讓法律行之於世的根本目的,在於「帝祚永固,江山一統」,更多的是出於政治方面的考慮。一旦有所需要,政治壓倒法律、權力消弭仁慈的情形必然屢屢發生。明初的重典酷刑,令人咋舌。蘇州的姚潤、王謨被徵召不至,即被誅殺而籍沒其家;胡惟庸、藍玉兩案,株連死者竟高達四萬。[36]明成祖起於靖難之時,為了止謗息議,族誅絕種,無所不用其極。
不過,明代的刑罰,似乎有意將官吏與平民區別對待。對待官吏,惟用重典,頻下猛藥;而對待老百姓則寬容有加。所謂「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37]。這顯然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在對待平民的律法方面,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留意。比如說,制定《大誥》時,朝廷就遵循法律簡明、務使人人知曉的原則;再比如,為使百姓皆知律條,明瞭「趨吉避凶之道」,朝廷大力推進法律普及運動。朝廷甚至規定,凡是家中藏有《大誥》或通曉《大明律》的罪犯,可一定程度減刑或免刑。一時間,統治者似乎產生了「以法治天下」的衝動。而這種民眾人人皆知法意的狀況,在《金瓶梅》中也有反映。不論是武松、宋仁、蔣竹山、陳敬濟乃至吳月娘,一旦遇到冤屈和糾紛,似乎本能地會想到依靠法律的手段去解決。
另外,《大明律》對刑訊拷問的規定十分謹嚴,要求案件判決必須審慎,「凡內外問刑官,惟死罪並竊盜重犯,始用拷訊,余止鞭撲常刑。」[38]在一般案件中,嚴禁使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灌鼻、釘指等手段獲取口供,哪怕是用未去稜的竹片鞭打脊背、腳踝而致傷,審問者也會被問罪、充軍。[39]明仁宗時,刑律方面有了許多特殊的規定,比如在「己丑詔書」定下律制,禁用鞭背、宮刑及連坐等暴酷之法。而明宣宗甚至一聞奏囚,即面色慘然,食不下嚥,並親自撰寫《帝訓》五十五篇,其一即是關於恤刑。
明代法律對於用刑的規定,不可謂不細密;對於防範嚴刑逼供,不可謂不重視。然而這些規定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則完全走了樣。刑訊拷問的濫用,在《金瓶梅》中尤其令人膽寒。不論是作為正千戶提刑官的夏龍溪,還是作為其副手的西門慶,或者如李知縣、霍知縣等官員,每逢犯人到庭,不問是非,不詢情由,不辨曲直(用《金瓶梅》中最常用的話來表述,叫做「不由分說」),必然嚴刑拷打。拷訊之刑以拶指、夾棍、打板子較為多見。西門慶似乎很喜歡使用鎯頭(大概是木製的吧),打得犯人「脛骨皆碎,殺豬也似喊叫」。
不單是西門慶,《金瓶梅》中的絕大部分刑官都有刑訊逼供的嗜好。比如說小說的第四十七回,苗青為謀財害命,夥同陳三、翁八將主人苗天秀利刃刺死,一悶棍打入水中。後來,苗天秀的屍體從上游漂入新河口的港汊之中,當地負責承辦此案的狄縣丞找到屍體之後,因見不遠處有座慈惠寺,即將長老等僧眾拘來,先把長老一箍、兩拶、一夾、一百敲,再賞給眾僧二十大板,拷得口供,收入獄中,就萬事大吉了。
由此可見,在《金瓶梅》中,使用刑具幾乎是所有庭訊的開堂鑼鼓,沒有任何例外。而屈打成招,則是可以想見的最終結果。拷訊並非是審問案情的輔助手段,而是按照刑官主觀意願定案的最省事的殺手鑭。如此一來,其背後的貪污或人情往來、權錢交易就可想而知了。《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中後期的法律狀況可謂天昏地暗、滿盤皆墨。在小說所涉及的大小案件中,沒有一個案件的審判是公正的,無論是法律程序還是其結果。
曾孝序作為小說中為數不多的幾個清官之一,其下場卻也令人唏噓——先是從巡按御史貶為陝西慶州知州,然後蔡京隨便找了個借口,逮其家人,鍛煉成獄,將孝序除名,使他狼奔豕突,竄於嶺表。《金瓶梅》中並非沒有清官,而是沒有清官的存身之地。雖有清官,而無所用其力,其結局除了被殺身死或竄於嶺表之外,不外是與流俗同其污濁。值得注意的是,《金瓶梅》所描述的司法及社會狀況與《水滸傳》中迥然不同——《水滸傳》雖說是官逼民反,但朝廷對梁山好漢的大規模圍剿乃至剿撫並用,仍然體現出當局試圖「恢復秩序」的強烈願望。而在《金瓶梅》中,統治者是沉默的。或者說,統治者已被日益強大的利益集團所挾持。朝廷本身的「意志」如何,事實上無關大局。末代的莊烈帝,倒是很想勵精圖治,挽狂瀾於既倒,但他的作為,不過是加快了王朝崩潰的速度而已。不論是正德、嘉靖還是萬曆,要麼好大喜功,四處巡遊狩獵,要麼迷戀道教、青詞,使朝臣專權,以售天下。從朝廷至民間,從皇帝到大臣、士人乃至庶民,隨處瀰漫著一股強烈的縱情享樂的虛無主義氣息。
因此,《金瓶梅》中表現的司法腐敗,不能僅僅從所謂人治/法治、政治/法律二元對立的立場加以分析或解釋。比方說,朱元璋在明初採用「猛烈之治」與「寬仁之詔」相輔而行的方略,政治殘酷,用重典以懲一時,雖有以政治取代法律的傾向,而朝廷對社會的控制力並未稍減。以民間刑案的發生率來看,至建文元年,刑部報囚比以往減少了三成;而宣宗、仁宗一改過去的嚴刑酷法,用法日輕,依律科斷,法雖輕,但「貪墨之風亦不甚恣」[40]。由此可見,政治手段之嚴與松,雖說不能導致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公正,但對社會秩序的控制卻同樣有效。可以說,《金瓶梅》所反映的是末世的失序狀況:政治、社會道德和社會管理,同時陷入了普遍的崩潰與混亂,法律的腐敗不過是其突出的表徵而已。
導致這種失序狀況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論及的政治荒弛、朝臣專權之外,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當時明代經濟和工商業的發展,導致了商業及消費文化的氾濫。世風尚利,人情日偽,整個社會陷於縱情聲色的享樂主義氛圍之中。在商業利益面前,傳統的禮義道德對個人的約束力日漸衰微,而與之相適應的新的社會管理模式尚未建立,社會的政治、法律及原有的制度設計,出現了空前的危機,社會逐漸陷入無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