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蔣介石非法連任看錢穆與胡適

錢穆死了。台灣除李敖外,又是眾口一聲、一片諛詞,並極顛倒是非之能事。錢穆的學生、國民黨同路人余英時發表談話,有這樣一段:「胡適是個受到他那個時代限制的學者,只管領一代風騷,但錢先生卻不會限於時代格局而褪色,時間愈久愈能看出他的價值,並且在這個時代,沒有人有資格去評論他,因為他們沒有足以與錢先生相比的學識;且錢先生不做媚俗之言,因此只要還有真正的學術傳統,將來中國文化還未滅絕,就會有人認識他不朽的一面。」(1990年8月31日《聯合晚報》)這些話,全是胡說。相反地,錢穆所做的「媚俗之言」,遠在胡適之上。胡適愈老說話愈圓滑,但重要關節,卻還知所把持;但錢穆卻一身媚骨,全無大儒風範。以對蔣介石非法連任第三任總統的態度而論,就可概見。

非法連任?二十五年

縱蔣介石做所謂「行憲第一任總統」合法,但從1950年3月1日復職起,到1975年4月5日死掉止,前後二十五年之間,他的總統身份,卻是非法的。因為他在1949年1月21日下台後,早已是平民。他在1949年4月27日發表《為南京撤守告全國同胞書》(《和平絕望奮鬥到底》)中,也自認「引退於野,為國民一分子」。既已為「國民一分子」了,說回頭重任總統就重任總統,而不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程序,自然是站不住的。因為下台明明是「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的情況,縱繼任的李宗仁在美構成「缺位」,依法仍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依本憲法第30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既然「憲法」硬性規定如此,既然當時已「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長是閻錫山),則蔣介石的復職,即屬違憲。

蔣介石在1950年3月1日復職後,非法總統干到1960年,出了大問題,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見縱使1960年以前幹的都合「憲法」,1960年到了,既滿了兩個六年,也不能再超過「連任一次」的限制,也得下台。但1960年將屆,蔣介石再變花樣,硬不肯下台,他以使「國大代表」加薪到和「立委」相同等賄選手段,由非法的「國民大會」通過了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竟通過「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一次之限制」。1960年3月11日,蔣介石公佈了這一條款;十天以後(3月21日),他就憑這一條款再幹上第三任總統,以後如法炮製,至死方休了。

贊成連任「總統英明」

在蔣介石一連二五年的非法總統過程裡,1960年的一次,是個重要關口,因為這次違憲,比復職那次違憲還明確,照「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規定,根本沒有第三任,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所以蔣介石悍然違憲,要費一陣手腳。蔣介石在頭一年(1959年)召見錢穆,問以「此次選舉,汝是否有反對我連任之意」,就是全盤手腳中的一個小動作。錢穆在蔣介石追問下,否認此事。蔣介石「隨即起身向書架取書」,要用書證明錢穆的否認不可靠。錢穆當時即連忙說:「總統勿再檢此書,應是我『民國三十九年』(1950)初到香港時所寫向政府進忠告,並非為選舉總統事而發。」這時蔣介石說:「今且問汝此次選舉之意見。」錢穆答道:「今已時移境易,情況大不同。此待總統英明,內定於一心,斷非他人所能參與其意見。我當時勸總統下野,因見中山先生手創民國,開歷史上未之前有之大業,而此下形勢所迫,廣州再起,在國人心中,一若仍為一未成功人物,此對國人對我民族國家前途信心有損。總統抗日成功,亦歷史上前所未有之一大勳業。若總統在勝利後下野,明白昭示一成功人物之榜樣在國人心中,或可於國家民族前途有另一番甚深之影響。我當時意見只如此。然而情勢所迫,以至今日,總統在此奠定一復興基地,此又是總統對國家一大貢獻。然而多數國人,終不許總統不繼續擔負此光復大陸之重任。擔負此重任之最適當人物,又非總統莫屬。穆私人對此事,實未能有絲毫意見可供總統之採納。」(以上見錢穆《屢蒙總統召見之回憶》,收入1964年5月10日《中央日報》刊印《領袖精神萬古常新》。)

細看錢穆1950年的文字,那時他還沒向蔣介石伸手拿每月三千港幣,身份尚與拿錢後不同,所以字裡行間,對國民黨尚有微詞;可是,一旦身份淪為被「倡優畜之」的史家,他的曲學阿世,也就一發不可收拾。在連任問題上,他把大儒的立場盡失,也就可想而知矣!

反對連任?胡適堅持

但是,對照起胡適的態度來,就完全不一樣了。

在蔣介石競選所謂「行憲第一任總統」前夜,1948年,胡適本是廁身第一屆「國民大會」主席團,與吳敬恆、於右任、張伯苓等二百餘人發起連署「勸進」的一員。但是,到了1960年,蔣介石要非法連任第三任「總統」的時候,胡適再也忍不住了。他力持反對。此中內情,由於今年《王世傑日記》的出版,我們看到不少秘辛。《王世傑日記》1959年12月14日記載:

日前接許孝炎君寄來適之近日日記數則,謂已將其對於總統選舉問題之主張,托張岳軍轉達蔣先生。

1960年1月1日記載:

總統選舉事,本黨負責諸人似已內定於國民大會集會時,酌改憲法之臨時條款,將憲法上連任以一次為限之限制,暫行停止適用。在台灣唯有胡適之曾直率托張岳軍向蔣先生建言,反對蔣先生做第三任總統。

同年1月5日記載:

晚間胡適之來說,謂彼擬(一)致函蔣先生指出我國憲法上臨時條款即是憲法之一部分,如擬修改臨時條款,以變更憲法上關於總統連任限制之條文,即是修憲,與蔣先生所公開宣佈反對修憲之言相矛盾;(二)擬表示不願充今年國民大會主席。余告以第(一)點聲明已非必要(因適之反對修憲及不贊同蔣先生任第三任總統,已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或引起公開決裂,於國家不利;至於第(二)點則似可考慮適當方式為之。總之餘意適之盡可保持其一貫立場,唯宜避免公開決裂。

同年2月5日記載:

今晚胡適之在辭修宅中餐席上,向岳軍辭修質問,國大即將開會(本月20日集會),為何國民黨迄今未提出任何人為總統候選人;並謂不可修憲,蔣先生此次不可再為總統候選人,致遭違憲之責難。岳軍微有反駁,辭修未發言。

同年2月11日記載:

本月8日台北《自立晚報》(內地人李玉階及台灣人吳三連等所辦)登載胡適談話,反對修憲,或為臨時條款,並謂蔣先生應樹立合法和平移轉政權之范,不應為第三任總統。胡先生原曾向余表示,贊同我的意思,不與政府公開決裂,故此項談話之發表,頗出我的意外。事後我獲悉彼雖曾於數日以前,與《自立晚報》記者(李玉階)做一次談話,但並無發表之意;唯即行發表,則不願否認。今晨我於行政院院會後與陳院長(黃少谷在座)言,我們應大度容忍。我並且說,向蔣先生當面喊過萬歲的人,後來做了他的第一個叛徒(張治中),而反對他的人,卻不一定是他的敵人。

同年2月13日記載:

我於今晨晤適之,勸以勿再發表談話。

這時「國民大會」已開始報到。胡適是2月11日去報到的。記者問他對政局的意見,胡適笑著說:「我今天已經報到了,還不夠嗎?」

2月14日晚上,陳誠去看胡適,勸他承認既成的事實,胡適說:「我還是抱萬分之一的希望,希望能有轉機。」

2月20日,胡適參加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開幕典禮,這天他沒有做主席,主席是莫德惠做的。

3月21日,胡適去投了票。這天蔣介石當選了非法總統。

日記存證,盡我責任

《王世傑日記》提到的許孝炎寄來胡適反對蔣介石連任的日記,是1959年11月15日寫的。胡頌平《胡適之先生年譜長編初稿》曾收入。全文如下:

今晚在梅月涵宴請日本前文部省大臣灘尾弘吉的席上見著張岳軍,飯後他邀我到他家小談。我請他轉告蔣總統幾點:

(一)明年二三月裡,國民大會期中,是中華民國憲法受考驗的時期,不可輕易錯過。

(二)為國家的長久打算,我盼望蔣總統給國家樹立一個「合法的、和平的」轉移政權的風範。不違反憲法,一切依據憲法,是「合法的」。人民視為當然,雞犬不驚,是「和平的」。

(三)為蔣先生的千秋萬世盛名打算,我盼望蔣先生能在這一兩個月裡,做一個公開的表示。明白宣佈他不要做第三任總統,並且宣佈他鄭重考慮後盼望某人可以繼任。如果國民大會能選出他所期望的人做他的繼任者,他本人一定用他的全力支持他、幫助他。如果他做此表示,我相信全國人與全世界人都會對他表示崇敬與佩服。

(四)如果國民黨另有別的主張,他們應該用正大光明的手段明白宣佈出來,絕不可用現在報紙上登的「勸進電報」方式。這種方式,對蔣先生是一種侮辱;對國民黨是一種侮辱;對我們老百姓是一種侮辱。岳軍說:他可以鄭重地把我的意思轉達。但他說,蔣先生自己的考慮,完全是為了(1)革命事業沒有完成,(2)他對反共復國有責任,(3)他對全國軍隊有責任。

我說:在蔣先生沒有做國民政府主席也沒有做總統的時期——例如在西安事變的時期——全國人誰不知道他是中國的領袖?如果蔣先生能明白表示他尊重憲法不做第三任總統,那時他的聲望必然更高,他的領袖地位必然高了。

我在10月25日下午,去看黃少谷先生,把上面的話全說給他聽了。今天是第二次重說一遍。我只是憑我自己的責任感,盡我一點公民責任而已。

上面所述,就是錢穆與胡適對蔣介石非法連任的不同態度;對比之下,可見胡適在「不做媚俗之言」上,比錢穆有立場得多了。當然在我眼中,胡適顯然做得不夠。他不想同蔣介石搞翻,所以雖有立場,也要委蛇,這是很令人歎息的。

國民黨同路人余英時說「在這個時代,沒有人有資格去評論他(錢穆)」,這是很無恥的怪論。光憑錢穆拍蔣介石馬屁一點上,我們就要把他評論得體無完膚了,我們太夠資格了,因為我們是毫無媚骨的英雄好漢。余英時是拍蔣介石兒子馬屁的諂媚學人,他又算老幾,可以妄定「資格」?這種錢穆的學生,真是無恥喲!1990年9月2日

《胡適與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