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規則

上世紀末,幾個人打算編一本《新詩三百首》,其中一人因對為首者不服,搶先用這書名出了選本,其他人便說他“破壞遊戲規則”。此言一出,才發覺“遊戲規則”這話早已掛在大家嘴邊,每遇糾紛,很少再說對頭“逆歷史潮流而動”、“不革命”什麼的,更愛說“不按牌理出牌”,即“破壞遊戲規則”。這是一個進步,尤其是做共同的生意,本與“革命”、“歷史”無關,犯不著陷人於國家機器的對立面。

什麼是“遊戲規則”?一想也糊塗,似不如法律條文國務院行政令北京市民文明公約買賣合同那樣清楚,內容不詳,但誰要犯規,大家立刻有反應。像什麼呢?還是像一個道德約束。所謂遊戲,也無非是人與人共事,人的野蠻人心裡最清楚,大家住在一起,已經很遊戲了,從大家決心結束人吃人的日子那天起,就有了約定:說話算話,要麼不答應,答應了便要履約,除非聲明收回承諾、認罰,否則這義務便不可解除。這顯然是一切契約的基礎,人和人避免衝突的基礎。我仔細想了想那些曾引起我不滿和我使他人不滿的事兒,大約爆發點都在言而無信或食言自肥,一件小事引發巨大的憤怒。

日常生活中,特別是朋友之間,很少人但行小事便立合同,其實我也不信合同真有約束力,一個人要決心自利,把合同刻在石頭上也沒用,大凡惡意違約者都是權衡過的,認定違約所得大過履約所得才執意如此行事。也不是每一項違約都牽涉到大宗金錢和真能造成實在損害,大量的違約失信都是無後果的,僅給當事另一方帶來一點情感挫折。我年輕時,不會說“不”,對無興趣的邀請,往往採取欣然應諾、欣然爽約的放任態度,不知得罪了多少方正之士,以我多年輕諾寡信的經驗,不存在實在損害的言而無信,背信者並無太多罪惡感,被指責之後,還會油然而起一種怨恨:怎麼著,我欠你?

這文章怎麼越寫越像講人生小道理了?這不是我的本意。我本來是想捋一捋我熟悉的文學和影視兩個行當中的遊戲規則,我感到這裡有約定俗成的規矩,但一直是下意識遵守,真寫又提筆忘事,不知怎麼胡亂歸到所有遊戲規則是“說話算話”了——就當是一篇好說大話,最後給自己說亂了的範文吧。

繼續把胡扯扯完,言而有信是聖人之德,身體力行會把人累死——這個話題又大,以後再說。還是說這言而無信,小的,毀不了人的那種——我這是愣給自己找轍啊——這就像發低燒,難受,但是個警告:你身體有炎症。言而無信就是人品上的一個小炎症,犯了,可以提醒你:此人不可交。誰能全體人民一起做遊戲?成長的過程就是把人、不相干的人一把一把往外擇。

發現寫小說的怎麼寫文章了嗎?講不通了,就打個似是而非的比方,輕輕繞過。

《知道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