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
謂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後有「睽」。「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說」之麗「明」,柔之應剛,可謂「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志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
人苟惟「同」之知,若是必「睽」。人苟知「睽」之足以有為,若是必「同」。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則二女同居而志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則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
「同而異」,晏平仲所謂「和」也。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
《象》曰:「見惡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應者,惟初與四也。初欲適四而四拒之,悔也。四之拒我,逸「馬」也,「惡人」也。四往無所適,無歸之馬也。馬逸而無歸,其勢自復;馬復,則「悔亡」矣。人惟好同而惡異,是以為「睽」。故美者未必婉,惡者未必狠,從我而來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貳。以其難致而捨之,則從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於咎爾。故「見惡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
《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有所適,必有所主。九二之進,則主五矣。「巷」者,二五往來相從之道也。使二決從五,則見主於其室;五決從二,則見主於其門。所以相遇於巷者,皆有疑也。何疑也?疑四之為寇也。然而猶可以「無咎」者,皆未失相從之道也,特未至爾。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三非六之所宜據,譬之乘輿而非其人也。非其人而乘其器,無人則肆,有人則怍矣。故六三見上九,曳其輪而不進,擊其牛而去之。夫六三配上九,而近於九四,九四其寇也,無所應而噬之,未達於配而噬於寇,是以「天且劓」也。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獲罪矣,然上九猶脫弧而納之,上九則大矣。有是大者容之,故「無初有終」。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象》曰:「交孚」「無咎」,志行也。
「睽」之世,陽惟升,陰惟降。九二升而遇五,故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1,故為「睽孤」。元夫,初九也。夫兩窮而後相遇者,不約而交相信,是以雖危而「無咎」也。
【校注】 1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蘇氏易傳》無「上九」,誤。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二與四同功,故亦曰「宗」。「膚」,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適二者,疑四之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夫既已噬三,則不暇寇我;我往從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無媾;往,遇雨則吉。
《象》曰:「遇雨」之「吉」,無疑亡也。
上九之所見者,六三也。汙非其配,「負塗」之豕也。載非其人,「載鬼」之車也。是以張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與寇,為媾者也,是以說弧而納之,陰陽和而雨也。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詳也;夫苟求之詳,則孰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猶且釋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