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凡忌神、仇神,宜於逢克。有月克、日克、動爻克、用神動化回頭克。此四者,用神、元神但逢一克,他處不見生扶者,即為凶兆,占吉事,樂極生悲;占凶事,須宜急急迴避。
例一:有克無生:如:卯月 戊辰日(旬空:戌亥),占父官事,已擬重罪。得「萃之同人」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內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剋日刑,全無救助,果被重刑。
例二:克處逢生:同日(卯月 戊辰日)妹占兄官事,同前一案,亦擬重罪。得「否之訟」
申金兄弟爻為用神,巳火鬼動,刑克申金,重罪定矣。幸喜辰日衝動戌土父母,暗動生申,克處逢生,若有父母,可以救之。後因父年八旬,援例告留免死。
例三:人口不安:又如:卯月 癸亥日(旬空:子丑),因新遷住宅,人口不安,佔得「需之乾」
申金子孫持世,化午火回頭之克,乃自身與子孫同受克也。上爻子水財動,又化土克,財為妻妾、婢僕,乃一家受害之象,速宜遷居。彼曰:「另改門戶何如?」余曰:不能免也,回頭克我,至夏季火旺,必遭凶厄。豈知彼之宅近黃河,卜後,日欲遷而不果。至午月,河決,一家九口,俱逐浪隨波矣。夫應午月者,午火當權,克世克子,又衝子水妻財,所以全室罹害也。
聖人作易,原令人趨吉避凶。未卜而不知者,是大數也。卜之而神不告,亦是大數也。既已卜之,神已告之,明知而故犯者,可盡委之於數乎?
[乾按] 五行相生相剋,乃卦理之大道要義,言其簡明即簡明,深奧即深奧。真通其旨者即可參天量地,予見人事。淺嘗輒止,僅得皮毛者難入其門,學者宜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