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建寅,寅木旺,卯木次之;二月建卯,卯木旺,寅木次之。正、二月,木旺生火,火為相,其餘金、水、土,俱作休囚。
三月建辰,辰土旺;丑未之土次之。土生金,金為相,木雖不旺,猶有餘氣,其餘水、火,俱作休囚。
四月建巳,巳火旺,午火次之;五月建午,午火旺,巳火次之。四、五月,火旺生土,土為相,其餘金、木、水,俱作休囚。
六月建未,未土旺,辰戌之土次之。土生金,金為相,火雖衰矣,猶有餘氣。其餘木、水,俱作休囚。
七月建申,申金旺,酉金次之;八月建酉,酉金旺,申金次之。 七、八月,金旺生水,水為相,其餘木、火、土,俱作休囚。
九月建戌,戌土旺,丑未之土次之。土生金,金為相,其餘木、火、水,俱作休囚。
十月建亥,亥水旺,子水次之;十一月建子,子水旺,亥水次之。十、十一月,水旺生木,木為相,其餘金、土、火,俱作休囚。
十二月建丑,丑土旺,辰戌之土次之。土生金,金為相,水雖衰,猶有餘氣。其餘木、火,俱作休囚。
[乾按] 解得四時量相之理,方能明瞭卦逢生旺死地,此為斷卦依據之首要,不可不熟習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