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乾傳卷一 蒙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1)。利貞(2)。

【註釋】(1)「筮」,筮者決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1)。「蒙,亨」,以亨行,時中也(2)。「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3)。初筮告,以剛中也(4)。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註釋】(1)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2)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3)「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諮於暗。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4)謂二也。二為眾陰之主也,無剛決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君子以果行育德(2)。

【註釋】(1)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2)「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註釋】(1)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2)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剛柔接也。

【註釋】(1)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鹹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已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1)。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註釋】(1)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六四:困蒙,吝(1)。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2)。

【註釋】(1)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2)陽稱實也。

六五:童蒙吉(1)。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2)。

【註釋】(1)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2)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1)。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註釋】(1)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為之捍御,則物鹹附之。若欲取之,則物鹹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周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