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需傳卷二 豫

豫:利建侯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鳴豫,凶(1)。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註釋】(1)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婬,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1)。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註釋】(1)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註釋】(1)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註釋】(1)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1)。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註釋】(1)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註釋】(1)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已,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周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