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隨傳卷三 剝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1)。

【註釋】(1)「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1)。

【註釋】(1)「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註釋】(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凶來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註釋】(1)「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六三:剝之,無咎(1)。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2)。

【註釋】(1)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2)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1)。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註釋】(1)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1)。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註釋】(1)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1)。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註釋】(1)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周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