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豐傳卷六 小過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1)。

【註釋】(1)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1)。過以「利貞」,與時行也(2)。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3)。有「飛鳥」之象焉(4)。「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5)。

【註釋】(1)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2)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3)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4)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5)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凶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初六:飛鳥以凶(1)。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註釋】(1)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凶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1)。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註釋】(1)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1)。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註釋】(1)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1)。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註釋】(1)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寧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1)。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2)。

【註釋】(1)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蒸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2)陽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1)。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註釋】(1)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周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