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我開始在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刑偵一大隊做法醫,上任不到一個月就遇到了一件奇案。
那天上午,我們接到群眾舉報,有個老人在小區裡上吊自殺了,可他們懷疑現場是被偽造的。死者叫姚大勇,已經70歲了,身體不好,常年背藥罐。群眾反映,姚勇喜歡在小區的樹下與老年人們打牌,當天還沒察覺他有異常情況,誰知道第二天就驚聞他自殺了。姚勇的妻子前年去世了,他只有一個兒子,兒子經常抱怨沒時間照顧老人,因此大家就懷疑是死者的兒子行兇。
技術中隊一行人趕去現場時,死者姚勇已經被兒子從高高的水管上放了下來,並清理了現場。由於死者兒子不知道我們會趕來,他對此很驚訝,也很生氣,對圍觀的群眾一頓痛罵,指責他們橫生事端。這種情況很常見,但正如英國作家丁尼生所言:Itisbettertofightforjusticethantorailattheill(中文意思: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我靜下心來,只看了一眼屍體,當即就瞧出了問題——死者不是自殺的,現場是被人偽造的。那我是怎麼看出來,死者並非自殺,而是他殺呢?
這一點,我首先要糾正一下,電視劇給大家長期造成的一種誤解。很多演員在拍戲時,偽造他人的自殺現場,通常都是從死者身後竄出來,並拿著一根繩子將人勒死。我後來辦過許多案子,很多罪犯也是憑這種錯誤的印象,這才在犯罪過程中被逮住。在現實中,如果一個人真的下決心上吊自殺,那麼屍體上的勒痕應與地面垂直,至少接近80度到90度。否則,兇手殺完人再把屍體吊上去,傻子都能看出破綻,因為勒痕會不重疊,而大部分演員拿了繩子就是從人家身後使勁往後勒。
姚大勇的兒子聽完的講解,當場否認殺過人,還聲稱他昨晚加班,但無法提供不在場證明,因為公司裡只有他一個人,公司也沒安裝過監視器。死者的兒子堅稱自己是親白的,可房門沒有撬鎖的痕跡,一切都像是熟人作案。經過走訪調查,我們得知姚大勇平時只與鄰居們在樓下打牌,極少請人進屋裡做客,能自由進出姚家的人只有姚家父子。
為了偵破此案,我們就找來案子裡最重要的證據,即勒死姚大勇的麻繩。麻繩是姚家綁蛇皮袋用的,一起有兩根,其中一根被用來實施犯罪了。我們無法在麻繩上提取指紋,因為繩子太粗糙了,最好的辦法就是提取DNA,作為案子的生物物證。
DNA是脫氧核糖核酸的簡稱,是存在於生物細胞中的遺傳物質。由於個體間的DNA差異及遺傳規律,DNA鑒定在偵查破案和司法審判領域中具有極高的識別率。因此,有人將DNA稱為「特別證人」。
在這裡,我又要向大家作一個介紹,那就是中國法醫的DNA發展歷史。
上世紀80年代初,中國公安科技百廢待興,法醫物證技術更是設備簡陋、技術單一,只能看看細胞,查查血型,根本無法直接認定嫌疑人。DNA在中國首次用於實際案件檢驗,那是在1989年9月,之後一個叫葉健的人研究出兩步裂解法,在強姦案及強姦殺人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不過,DNA技術和檢驗標準是在2001年後才漸漸普及的,真正於全國範圍內將DNA技術用到刑偵中,也是在那之後。
如果我沒記錯,2006年9月29日,南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基」工程建設的DNA實驗室才正式亮相。事實上,當時這個DNA實驗室已有4年的成長過程,南寧市公安局利用DNA檢驗技術破獲的首起案件,是在2002年6月底。那時候,刑科所只有一套DNA檢驗設備,兩名DNA檢驗員。
話說回來,我們提取麻繩的DNA後,立刻與姚大勇兒子的DNA樣本做檢驗及比對。一開始,姚大勇的兒子並不同意採集他的DNA樣本,以為我們要陷害他,在知道這能排除他的嫌疑後,他才欣然應允。
在很多罪案劇中,技術人員總是把沾有樣本的棉簽頭往試管裡一丟,搖一搖然後送到機器上去,電腦屏幕上馬上就能彈出一個碩大的比對結果「MATCH」(符合),但那些都是戲劇化的描述。其實,僅僅是檢材的提取,就是極其繁瑣的環節。試驗時,法醫們拿起剪刀,將攜帶檢材的物件剪成小片放入離心管,進行分離純化,然後對DNA片段進行擴增,最後進入DNA圖譜分析。一套流程走下來,至少要花費12個小時。如今,為滿足偵查辦案的實際需求,鑒定時限已由原先的30個工作日轉變為3、5天。若換作以前,等一個鑒定結果能把人等死。
幾天後,我們從DNA實驗室拿到了結果,可卻出人意料。麻繩上的DNA除了死者的,還有另一個人的,可那個人並不是死者的兒子。如此一來,姚大勇的兒子被證明是清白的,可兇手是誰呢?誰還能自由出入姚家?
我拿起犯罪現場的照片看了又看,終於發現了一個問題,並再次到現場去確認。在死者家中,飲水機的水桶是滿的,一點空氣都沒有,這說明水可能是剛換上的,死者一口都沒來得及喝就被殺害了。一查之下,我們找到了一位名叫吳優的送水工,他承認死者遇害前一天曾送水到家中,但否認他是兇手。
英國詩人奧頓說過:Evilisunspectacularandalwayshuman,andsharesourbedandeatsatourowntable(中文意思:惡魔通常其貌不揚,與常人無異,並和我們同床共餐)。在姚大勇的案子中,由於門窗未有強行入內的痕跡,我們一直著眼於熟人作案,但卻忽略了最經常見面的送水工。
沒人會痛快地承認自己是兇手,我們經過比對,證實吳優的DNA與麻繩上的DNA相符。這讓案子一錘定音,面對「特別證人」,吳優辯無可辯,只能交代了犯罪事實。原來,那天傍晚吳優送水到姚大勇家時,看到姚大勇從一個盒子裡翻出送水的工錢時時,忽然起了歹念,他便隨手抓起麻繩將老人勒死。事後,吳優將現場打掃了一遍,可卻忘記水桶剛裝上去,會暴露他曾到過現場。
死者的兒子被還以清白,對我們感謝之餘,又回憶起父親放在盒子裡的錢是平時攢下來的「私房錢」,也許他怕兒子不養他,一直偷偷存點錢養老,沒想到那些錢卻變成了催命符。
(第004號案特別證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