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起黃山的美景,有句人人必引的名言:“五嶽歸來不看山,黃山歸來不看嶽。”
大明嘉靖年間,在這座絕景黃山的腳下,曾發生過一起民間官司。這起官司不算大,案情也不復雜,卻被訴訟雙方硬生生打出瞭美國律政劇的風采。這起官司的奇崛跌宕之勢,比起天都、蓮花、玉屏等奇峰亦不遑多讓。
故事的主角,是一座古寺,和一座孤墳。
明代南直隸地區有一個徽州府,徽州府一共下轄六縣:休寧、歙縣、黟縣、婺源、績溪、祁門——其中歙縣最大,黃山正好位於歙縣的最北端。
從黃山南麓的湯口鎮一路南下,大約走上三十公裡,地形會陡然一變。在連雲疊嶂的山區之間,多出一段狹長如紡錘的盆地。盆地的中央地帶,坐落著一座叫呈坎的古樸小鎮。
小鎮很美,唯獨呈坎這個名字有點怪。如果你現在去旅遊,千萬別相信導遊說的什麼“遊呈坎一生無坎”,那隻是附會的吉祥話。
那麼這個名字,到底怎麼來的呢?
其實在漢代,這個地方本來是叫龍溪。到瞭晚唐,有兩個不速之客忽然來到此間,再也不走瞭。這是一對堂兄弟:堂兄叫羅天秩,號秋隱;堂弟叫羅天真,號文昌。
這哥倆本是豫章的柏林羅氏。唐懿宗在位期間,天下局勢一天比一天糟糕。哥倆一合計,得早做準備,找一處能躲避戰亂的安穩地方。羅秋隱是個精通天文地理的奇才,他跑到黃山考察瞭一圈,最終選定瞭黃山以南六十裡處的龍溪落腳,並將其改名叫作呈坎。
這是用的漢武典故。當年漢武帝為瞭求長生,在建章宮裡建瞭一座神明臺。臺上立有一尊銅仙人,雙手舉起銅盤,用來承接早晚露水,飲之可獲長生。龍溪周圍這片盆地,恰好有一條潨川河流經,俯瞰全景,豈不正像是仙人露水落在承露盤裡嗎?
對此《羅氏族譜序》裡的解釋是“蓋地仰露曰呈,窪下曰坎”,故名呈坎;也有一種說法,認為“坎”在八卦中屬水,“呈”者平地,“呈坎”即水旁平地之意。
羅氏兄弟很快把族人都遷到瞭呈坎。羅文昌選擇在盆地東南的上溪東、下溪東居住,成為呈坎前羅氏的始祖;羅秋隱則選擇瞭盆地西部的後崗居住,成為呈坎後羅氏的始祖。
羅秋隱對呈坎很滿意,他特意寫瞭《定居》《定志》二賦,告誡子孫,不要輕信別人言辭遷徙他處,然後溘然去世。他的墓地,選在瞭其生前居屋以南三裡的一處河岸。這裡背靠黃龍山,面對潨川河,乃是一處絕佳的風水寶地。
這個地方,現在還有。從呈坎鎮向南走,快接近盆地南口有一個依山傍水的村子,叫作楊幹,即羅秋隱埋骨之地。嚴格來說,楊幹是一個大地名,它包括瞭位於佛子嶺附近的下楊幹、潨川河畔的中楊幹,以及更北方向的上楊幹。羅墓所在的位置,正在中楊幹旁邊。
楊幹的這個“幹”字,作“水邊”講,正如《詩經·伐檀》裡說:“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幹兮。”至於“楊”字,便無從考據瞭,也許從前在這裡住著楊姓什麼人。
羅秋隱下葬之後,這裡便成為後羅氏一族祭拜祖墳之地,立有墓祠,四時香火,羅氏還撥出專門的田地用來支應日常開銷——叫作膳塋。
不得不說,這座墳的風水確實好。從那以後,呈坎後羅氏人才輩出,在宋代比較著名的有羅秋隱八世孫、官至吏部尚書龍圖閣學士的羅汝楫——不過這位親附秦檜,參與迫害嶽飛,所以後人不太願意提,倒是他有兩個兒子,都是大才。
四子羅頌精通法律,判決迅捷準確,經手的案子從無冤滯,在民間得瞭一個外號,叫作“羅佛子”。至今呈坎附近有佛子嶺,即從其得名。
五子羅願,是方志典范《新安志》的作者。他精通博物,文筆精醇,而且道德感很強,一直以父親為恥,從來不敢進嶽飛廟。《宋史》裡有記載,說羅願一生兢兢業業,致力於民生,到老覺得善政攢得差不多瞭,才有臉去拜祭嶽飛。結果他剛拜完,還沒出廟就猝死瞭。雖說這個結局荒誕不經,但也能從側面看出羅願的性格。
一代名儒朱熹對羅頌、羅願兩兄弟十分欣賞,曾給過一句批語:“呈坎雙賢裡,江南第一村。”“雙賢”即指羅頌、羅願兄弟,一句話把呈坎提到瞭一個極高的地位,羅氏一族亦成為當地顯貴世傢。
到瞭南宋理宗年間,呈坎後羅氏的當任傢主,是羅秋隱直系十三世孫羅鼐。他在主持祭禮時發現一個弊端,呈坎羅氏自唐以來繁衍興盛,四處開枝散葉,每年祭禮“老者遠莫來,來者幼莫時”,長此以往,未免怠慢瞭祖先。
於是羅鼐召集族中眾人,提出瞭一個辦法:在祖墳的外圍建起一座禪院,割出部分田地作為寺產,請來僧人住持。一來祖墳時刻有人看守修葺,不致毀壞;二來寺內誦經不斷,香火繚繞,也等於為祖先烘托陰德。
這種性質的寺院,被稱為墳寺。宋代崇佛之風興盛,很多大族都選擇為祖墳修建一座墳寺,這在當時是很流行的做法。
聽瞭羅鼐的建議,族人紛紛表示贊同。羅氏一族傢風親厚,成員素來團結。他們有錢的捐錢,有田的捐田,實在沒錢沒田的,也會表示我傢出兩個壯丁,參與營造,很快就解決瞭禪院基建和資金的問題。
接下來,就是找和尚瞭。
羅氏歷代與徽州當地大族聯姻,羅鼐娶的是歙縣程傢的女人,老丈人程元鳳官至右丞相兼樞密使。羅鼐請程元鳳推薦一位靠譜的僧人,老泰山想瞭一下,想到在寧泰鄉仁佑裡也有一座楊幹禪院,遂推薦其中一個叫覺曉的僧人。羅鼐過去聊瞭一下,覺曉同意過來,索性把楊幹院整個遷瞭過來。
羅氏在墓右邊的開闊地修起瞭六間大屋,正中間供奉如來,右邊供奉後土,左邊供奉羅秋隱的牌位,再左邊則又是三間屋子,一直修到溪水旁邊的河坡,成為楊幹禪院的基本格局。
這是個挺有意思的組合,如來是釋傢的,後土是傳統民間神祇,後來被道傢吸納,再加上祖先牌位,可以說是集佛道儒三傢信仰於一身,應瞭王重陽那句話:“紅蓮白藕青荷葉,三教原來是一傢。”
南宋寶祐六年(1258年),楊幹院正式建成。羅鼐又請來程元鳳,專門撰寫瞭《羅氏新建楊幹院碑記》,把建院的前因後果寫清楚,請祁門人方嶽負責篆蓋、歙縣人方回進行書丹——這兩位都是進士出身,方回後來在元代做到建德路總管。可見羅鼐為瞭建這個禪院,真是動用瞭不少人脈。
從此以後,羅氏祖墓旁邊多瞭一座禪院。僧人們日日誦祈,羅氏年年拜祭墳塚,興寺護墳。時光流轉,世勢推移。轉眼二百七十年過去,歷書從大宋寶祐六年一下子翻到瞭大明嘉靖七年(1528年)。
在這期間,很多事情不曾改變。羅氏一如既往地在呈坎生活著,發展成為歙縣大族之一。而楊幹禪院的香火也從未中斷,始終繚繞在古墳四周。
但如果仔細觀察,會發現很多事情還是發生瞭變化。比如羅氏對祖墳疏於祭掃,來的人越來越少。到楊幹院上香的人卻越來越多,它慢慢從一座羅氏的守墓禪院變成面向公眾的名剎。
本該相敬相安的羅氏一族和楊幹禪院,在嘉靖七年突然起瞭齟齬,彼此攻訐,爆發瞭一場曠日持久的爭鬥。
爭鬥的起因,還得從楊幹禪院的一位“高僧”說起。
這位“高僧”的法號叫法椿,也是徽州人,出生於弘治八年(1495年),籍貫是歙縣鄰近的休寧縣。此人的來歷十分可疑,據說是絕戶傢的獨子。
大明對於戶籍管理特別重視,每一百一十戶人傢編為一裡,一裡造黃冊一本,寫明各戶的丁壯、事產,憑此科稅。一戶人傢如果壯丁斷絕,會被歸類為絕戶,自然也不用繳稅瞭。
因此民間有一種作弊手段,就是讓傢裡的丁壯逃離原籍,再向官府報備絕戶,從此傢人可安享免稅之福。法椿很有可能就是這麼一種情況。
正德元年(1506年),年僅十一歲的法椿逃離瞭傢鄉休寧。雖然他距離法律規定的成丁年齡還有五年,但此時地方戶籍方面腐敗嚴重,經常有明明不成丁的孩童,被惡吏強行登記為壯丁,借此要百姓多承擔稅徭。
能逃,還是早點逃的好。
法椿離傢之後,隻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成為沒有戶口的流民,四處遷徙,除非買通一地官吏假造戶籍,才能合法落腳;第二個選擇,就是出傢為僧、道,隻要有寺觀肯接收他,並取得度牒,便有瞭合法身份。
【註釋】度牒:亦稱“祠部牒”。唐朝設立試經度僧制度,經過考試合格的僧尼、道士,由國傢管理機構祠部發給其度牒,作為合法出傢者的證書,可憑此免承徭役。明王朝十分註意限制僧尼的數量,規定每三年發放一次度牒。並且,男子不到四十歲、女子不到五十歲,不得出傢。《大明律》中對沒有度牒、“私自剃度者”亦有十分嚴厲的處罰。
徽州崇佛之風十分濃烈,境內大小寺院有幾十座。法椿理所當然選瞭出傢這條路。不過他不敢留在原籍休寧,跑到臨近的歙縣,投拜到楊幹院門前。
寺廟對於這種投拜來的逃戶,一般持歡迎態度。畢竟逃戶沒戶籍,寺院將其收留,形同大戶人傢多瞭幾個隱戶奴仆。至於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出傢人慈悲為懷,人傢求上門來,怎麼能忍心趕走呢?
事實上,徽州一帶的諸多寺廟,一直在偷偷招納逃流軍民,這已是行業內的潛規則。僅楊幹院在正德年間,就先後招納瞭四十多人,法椿不過是其中一個罷瞭。
當時楊幹院的住持叫佛海,他大概是看對瞭眼,欣然收這個十一歲的少年為徒,還給他起瞭一個法號叫“法椿”,使他成為楊幹院中的一個小沙彌。
“椿”本意是大椿,乃是一種傳說中的長生古樹,引申為壽高不衰之意。法椿這個名字,自然也寄寓瞭師父希望法統延續綿長的祝福。
現在法椿與真正的和尚之間,隻差一張度牒瞭。
明代對於度牒管理,頗有一套辦法。從洪武十七年(1384年)開始,朝廷規定,天下持有度牒的僧道,每三年要考核一次,沒過的要收回度牒,比如今考駕照還嚴格。
不過就像其他政策一樣,官僚們很快就發現其中的利益所在。從景泰年間起,隻要僧、道捐納五石糧食,便直接頒發度牒。再後來,朝廷幹脆把這個制度當成開源之術,一遇災害,幹脆簽發幾萬張空白度牒給當地官府,拿去換糧食賑災。
也不知道是法椿天資聰穎能順利通過佛典考試,還是他師父格外疼愛他,替他出瞭一筆費用,總之在兩年之後,法椿順利獲得瞭度牒,正式成為一名落籍的僧人。
此時休寧縣已經覺察法椿逃戶的事。法椿是傢裡的獨子,依大明律,單丁不得出俗。縣衙屢次下發文書,要求他立刻還俗應差,否則嚴懲不貸。可惜在大明體制裡,這卻是一件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為什麼呢?
前面說瞭,大明在宗教管理上頗有創新,講究兩個字——意識形態上要“敬”,行政管理上要“汰”,換句話說,朝廷充分尊重你的信仰自由,但宗教不能凌駕於國法之上,也得接受朝廷部門的管轄。
洪武年間,朱元璋在禮部設立瞭僧錄司,總管大明佛教事務。這個機構在各地每一級都有分部:府一級有僧綱司,州一級有僧正司,縣一級有僧會司,逐級向上匯報。這些部門的官員都有僧人身份,謂之僧官。
用現在的話說,寺廟屬於條管機構,地方縣府是塊管機構,兩條線。當法椿獲得度牒之後,進入條管單位,休寧縣明知他是逃戶出身,卻再也無可奈何。
法椿徹底擺脫瞭俗世糾紛,開始在楊幹院裡大顯身手。他運氣特別好,跟對瞭人。他的師父佛海在當地頗有影響力,在正德年間一度做到瞭徽州府的都綱。
【註釋】都綱:為梵語“大經堂”之音譯,自唐代始有此稱謂。明初,在禮部之下設立僧錄司,管理全國佛教事務;在外府,則設僧綱司,掌管該府佛教事務,包括頒發度牒、決斷僧尼詞訟等。僧綱司主官為都綱,從九品,由政府選擇精通佛教經典、嚴格遵行戒律的有德之僧人出任。
都綱是僧綱司的主官,司掌整個徽州府的宗教事務,從九品。它看似是個最低級的芝麻官,實際權柄可不低。當地僧人違法犯戒、寺廟的爭端訴訟,都交由都綱來裁決調解。
不過這個職位雖有官身,卻無俸祿,手下辦事的皂吏仆役一應費用,還得僧官自己掏錢。所以這個職位的選拔方式,是誠德者任之。什麼是“誠”?捐納一大筆銀錢就是誠,證明自傢有財力勝任。什麼是“德”?你必須得到本地諸寺住持的認可,有大德聯名作保,才有資格擔當。
說白瞭,這個官位得買。
買官之制看似荒唐,其實也有它的道理。鄉紳鄉宦為什麼能在基層一言九鼎?一是有錢可以左右經濟,二是有聲望可以上達天聽。這兩個條件,是基層權力的來源所在。釋門雖然清凈脫俗,可也一樣要遵循這個規律。一個寂寂無聞的窮和尚,就算佛法造詣再高,坐上都綱的位子,也沒法開展工作。
法椿的師傅佛海能當上都綱,可見身傢和聲望都不低。佛海退下來以後,稍微運作瞭一下,在嘉靖二年(1523年)把法椿也推上瞭這個位置。
法椿入寺不過十七年,剃度不過十五年,竟然能做到徽州府都綱,著實是個人物。
此時的楊幹院,風氣已大不如前,廟裡幾乎沒有認真修佛的。僧人們除瞭斂財誆騙之外,沒事還勾搭民間婦女,幾成淫窟。與楊幹院僧人有染的女子,光名字留下來的就有滿真、七音、保弟、葉毛、佘窗、仙真等人。更有甚者,堂堂釋教弟子居然信瞭白蓮教,時常在寺裡起香聚會,借機奸淫婦女,搞得烏煙瘴氣。
羅氏一族跟楊幹院關系密切,看到和尚們這麼亂搞,自然心生不滿。有一次楊幹院又搞起白蓮秘法,這次居然公然立壇詛咒。羅傢人嚇得夠嗆,生怕自己傢被邪法影響,找到裡老抗議。
按照大明律,每一百一十戶人傢合為一裡。一裡之內,管理者除瞭裡長和甲首之外,還有裡老。這個職位一般由年高德劭者擔任,負責調解裡內爭端。隻有當裡老調解不果,百姓才能去縣衙提起訴訟,不得擅自越級上告。
立壇詛咒這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羅傢人不好直接去縣衙上告,便先請來裡老呂社英調停。
呂社英去楊幹院轉瞭一圈,回來勸羅傢息事寧人。羅傢問那詛咒的事咋辦,呂社英真能和稀泥,請來一個叫胡禛的術士,燒瞭幾張紙,做瞭一番法事,就算是解咒瞭。
這件小事並沒鬧得多大,可羅傢人對楊幹院的不滿溢於言表,積怨日深。尤其是羅傢這一代的傢主羅顯,知道朝廷對白蓮教的態度,懼怕萬一哪日楊幹院事發,把羅氏一族也牽連進去。
嘉靖六年(1527年)十二月,楊幹院的佛殿發生瞭損壞,重修工程由佛海的師弟、法椿的師叔佛熙和尚負責。這個和尚指揮工匠修理時,把一大堆瓦礫廢料蓋到瞭羅秋隱的墳頭之上。等到工程結束之後,他沒收拾,把垃圾扔在那裡再也沒管。
嘉靖七年三月,羅顯偶然進入楊幹院,看到祖墳被一堆瓦礫死死壓在下面,登時氣得夠嗆。再一打聽,發現主使者是佛熙,羅顯更是怒不可遏。
他和佛熙之間,那是早有積怨。
從前楊幹院的位置靠近河道,屢次為洪水所侵。楊幹院的和尚們遂把佛殿移到瞭羅秋隱的墳前,把供奉牌位的祠堂改到墳後的坡頂。經過這麼一改,格局和宋代時大為不同,羅秋隱的墳本來在寺旁,這回被包納進瞭院墻之內,與佛殿咫尺之隔。
到瞭弘治年間,位於墳後坡頂的墓祠發生坍塌,當時負責修理的正是佛熙。這和尚自作主張,非但沒修好墓祠堂,反而趁機在原地起瞭五間大屋,修瞭個觀音堂,還造起瞭鐘、鼓二樓以及廠廳、廊房等設施,楊幹院儼然成瞭一座大寺的規模。
當時羅氏雖然對佛熙不滿,但格局已成,隻好退讓一步。沒想到這個和尚得寸進尺,如今居然用垃圾來羞辱羅傢祖墳。
羅顯帶著無比的憤怒,叫來幾個族人,把祖墳上的瓦礫清理幹凈,等佛熙回來理論。佛熙沒露面,隻派瞭個小沙彌回話,提出一個要求:讓羅顯把祖墳遷出楊幹院。
相信羅顯聽到這個要求時,內心是崩潰的。整個楊幹院是為瞭給我傢祖先守墳才建的,你們搞清楚自己的立場好不好?!羅顯把來人罵走,準備好好跟和尚們算算賬。
不料佛熙卻率先出手。
佛熙早看這座殿後孤墳不順眼,這次既然挑起瞭沖突,一不做二不休,索性把事情做絕,老衲可不是吃素的!
他手裡一翻,準備瞭一份狀書,直接送到瞭歙縣知縣高琦的案頭。
在這份狀書裡,佛熙聲稱羅氏一族看中瞭本寺的好風水,設瞭一個假墳在此,妄稱年代久遠,偽造方志文書,其實護墳是假,謀奪寺產是真。
猛一看,這狀書簡直就是胡言亂語,全無憑據。可佛熙一點也不擔心,因為他背後站著一位高人——正是他的師侄、時任徽州府都綱的法椿禪師。
都綱是宗教仲裁官,法椿自然熟知大明律。整個訴狀,恐怕都是出自他的手筆。
可不要小看佛熙這次提告的動作,裡面的門道可是很深的。
百姓要告狀,得先請裡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告官。楊幹院屬於寺廟體系,因此不受這個流程的限制,可以徑直去找知縣。換言之,羅顯要告楊幹院,將會是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楊幹院告羅顯,卻可以立刻進入審理階段。
這樣一來,羅顯將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與楊幹院對簿公堂。
知縣高琦接到訴狀之後,立刻派人把羅顯提來。羅顯一頭霧水趕到縣衙,看到佛熙旁邊居然還站著法椿。
原來,佛熙主動提訴,還有這麼一層用意。
在《金陵梵剎志》裡,關於都綱的權限是這樣說的:“若犯奸盜非為,但與軍民相涉,在京申禮部酌審……在外即聽有司斷理。”翻譯過來就是:如果訴訟是寺廟之間的,交由都綱仲裁;若訴訟發生在寺廟和普通民眾之間,則須通過當地官府來審理。
楊幹院起訴羅顯,屬於宗教人士與民間的沖突,自然應該交給歙縣知縣審理。但因為楊幹院是原告,身為徽州都綱的法椿,也有權參與進來。
種種跡象表明,這一次起訴是楊幹院精心策劃的,目的就是讓法椿站在公堂之上,與羅顯對質。
羅顯本來信心滿滿,法椿是都綱又怎麼樣?我傢祖墳先於楊幹院而起,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有實物、有人證,還有府志、縣志、碑文等文獻為證,怎麼可能把白的說成黑的?
沒想到,雙方一對質,情況卻大大出乎羅顯的預料。
法椿上來就扔瞭三枚大炸彈。
第一,他宣稱羅秋隱墳墓的所在早已湮滅無聞,現在的墳頭是羅顯偽造的。理由是:這尊墳墓的形制狹小,墳邊又沒有石灰勾勒,隻有八層磚圍,分明是臨時草草堆成。
第二,府志、縣志記錄簡略,裡面所說的羅氏墳塚位置含糊,未必就是目前在楊幹院裡的這座,因此不足為憑。
第三,楊幹院的建立,與羅氏無關。目前這所禪院始建於唐咸通二年(861年),位置是在歙縣孝女鄉,先後經歷三次遷移,方才落於楊幹。而那篇所謂程元鳳撰寫的碑記裡,說楊幹院自寧泰鄉遷來,顯然指的不是這一所楊幹院。院內的墳頭,自然也就不是羅秋隱的——羅傢人拜錯墳頭瞭。
羅顯被這三枚炸彈給炸蒙瞭。這三條雖是強詞奪理,可一時之間不易辯駁。
沒等羅顯辯解什麼,法椿又扔出瞭第四枚炸彈。
這是一份洪武二十四年的流水保簿,編號“賓一千九百九十九號”。那一年,徽州正好清丈土地,不光要清理民田、官田,所有寺廟道觀的土地也要登記造冊。楊幹院名下的所有寺產,就登記在這份文書裡,並寫明所屬人是楊幹禪院。
法椿的主張很簡單:流水保簿是最具權威性的官方證明,足見官府承認楊幹院的產權在寺僧手中,並無與羅氏有關的字樣。禪院內的建築該如何處置,隻有寺僧有權決定。
如果說前三條還屬於強行碰瓷的話,那這一條就是直指要害瞭。
不管楊幹院和羅氏在唐、宋、元期間有什麼淵源,至少在洪武二十四年之後,法律上認定楊幹院是獨立經營的,而非羅傢私產。
羅顯這下子可慌瞭。
他連忙申請同鄉做證。知縣發牌調來排年、裡老、鄰佑來問話。
裡老的身份剛才解釋過瞭,鄰佑即鄰居,這個排年,說來有些復雜。
明代的裡長並非終身制,是由十戶富裕人傢輪換充任,每戶輪值一年。輪值的人戶,稱為現年,不當值的九戶,則稱為排年。他們有義務為涉及本裡的官司提供證詞或擔保。
這三類人,都是最熟悉羅氏和楊幹院關系的外人。羅顯以為他們肯出來做證,多少可以扳回一城。孰料這些人在堂上支支吾吾,不肯明言。甚至有兩個早已從呈坎後羅分出去的族人——羅承善和羅互社,跳出來代表分傢指斥羅顯。
看來法椿的準備工作做得十分充足,不光撒出銀錢去收買關鍵證人,還挖出兩個跟羅顯有仇的閑漢。楊幹院是遠近知名的富戶,都綱這級別的官職說買也就買瞭,賄賂幾個小小百姓自然沒問題。
羅顯立刻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極為被動。他唯一的希望是知縣能稍微講點道理,做出公正的裁決。可他站在公堂往上一看,見是知縣高琦,心裡明白徹底完蛋瞭。
高琦在《歙縣志》和《徽州府志》裡有傳,他是山東武城人,進士出身,嘉靖五年(1526年)起擔任歙縣知縣。當地人對他的評價非常糟糕:“性剛愎,每以微罪杖人,不服則乘怒加杖,遂令立斃,且復黷貨無厭。尋以貪酷敗。”
以法椿的手段,不會不去重金賄賂這位“黷貨無厭”的主官,補上最後一手棋。
果然,高琦在審理時,表現出瞭極其露骨的偏袒,對法椿、佛熙一方言聽計從,對羅顯卻屢屢訓斥。羅顯嚇壞瞭,他知道高琦的名聲有多壞,除瞭“貪”之外,還有一個“酷”,動輒動刑,被當場打死也不是沒先例。
羅顯年紀不小,害怕自己稍有反抗,會被水火大棍伺候,便被迫含淚認㞞。
高琦一見被告服軟,立刻敲釘轉腳,發下判決:羅顯和那兩個幫忙搬瓦礫的羅氏族人問罪發落,縣衙派人去把那座祖墳鏟平。
楊幹院一方大獲全勝。
法椿不愧是徽州都綱,熟知司法流程不說,又膽大心黑,盤外著一著接一著,更有楊幹院的財力支撐。他以有心算無心,硬是把一樁沒道理的官司給打贏瞭。羅顯輸得冤枉,可也輸得不冤。
羅顯回到傢裡,越琢磨越委屈,越委屈越氣憤。
倘若還在宋代,羅氏一族裡世代簪纓,人脈深厚,連興建楊幹院都能請來當朝右丞相撰文,哪個宵小敢來動歪腦筋?可惜進入明代之後,羅氏的官運卻大不如前。
準確地說,是後羅的官運大不如前。呈坎分前羅與後羅兩脈。前羅在明代出過幾個名人,比如徽墨鼻祖羅小華、隆慶進士羅應鶴、著名清官羅尚錦等等;後羅一脈則與官場斷瞭緣分,他們傢出瞭不少商人和舉人,但再沒見到什麼朝廷大員。
要知道,官員數量與傢族地位密切相關。沒瞭官身護佑,你繁衍得再興盛,也不過是一塊肥肉,引各方垂涎。法椿、佛熙之所以肆無忌憚,高琦之所以敢貪贓枉法,還不是覺得後羅好欺負唄!
羅顯擔心這場官司一輸,後面的麻煩無窮無盡。他召集瞭各房傢長,說咱們不能坐以待斃,得把這場官司打下去。
族人們深知其中利害,紛紛出錢出力。現在有文獻記載的,羅顯惠、羅儀、羅權、羅興等八人負責跟隨羅顯當助手,處理官司事宜。在活動經費方面,羅昌璽捐瞭720兩,羅斯昌、羅斯齊兩兄弟,羅儀儒、羅良璽、羅珂珊等身傢比較富庶的族人,每戶捐瞭650兩銀子。次一等的羅姓族人,或捐300,或捐100,也有傢境比較困難的,隻捐瞭十幾兩。
總之羅氏一族“莫不各隨其力之所及,傢之所有,樂輸以為助”,齊心協力要渡過這次危機。羅顯對此很是激動,感慨說:“將以見一時舉族念祖之公心,且使後世知孝於祖者,垂直不朽,亦可以自勵雲耳。”
羅傢足足湊出差不多4000兩銀子,按當時的物價,可以買8000石大米。打個官司而已,用得著這麼多錢嗎?
還真需要。
《近事叢殘》裡有這麼一段隆慶年間的往事。一個叫曹大章的翰林回到老傢金壇居住,遭遇強盜打劫,懷疑是揚州一個叫韓嘉言的鹽商幹的。曹大章把韓嘉言告到瞭應天府。官司開打之後,兩傢各顯神通,不是買通應天府尹,就是去找科道彈劾,行賄的行賄,收買的收買,銀錢潑水一般使出去。最終官司打到南京刑部,終於判定韓嘉言與強盜案無關。
可憐韓嘉言為瞭上下疏通打點,百萬身傢花瞭個罄盡。雖然結局他還瞭清白之身,卻已被這無妄之災折騰到破產的邊緣。
可見在大明打官司,每一層環節都得使錢,不多準備點銀子是不成的。拿這4000多兩去對撼楊幹院的和尚,還遠遠不夠呢。
羅顯收得瞭銀子,聚齊瞭人手,族裡問他下一步打算怎麼翻案,羅顯想瞭想,去歙縣擊鼓鳴冤肯定沒戲,鬧到徽州府也意義不大。
他一咬牙,說咱們去徽州府巡按察院上訴去!
巡按察院是個什麼地方?為什麼羅顯覺得去那裡上訴會更有勝算呢?這還得從大明的上訴制度說起。
大明朝廷有規定,打官司要一級一級打,老百姓如果起瞭糾紛,先讓裡老調解,不成則去州縣裡打官司;州縣解決不瞭,再上訴到府裡;府裡不滿意,再上訴到省級最高司法機構——按察使司。這個次序不能亂。如果有人膽敢越級上訴,擾亂司法秩序,無論是否冤枉,先笞五十再說。
歙縣的上級主管是徽州府。羅顯要循正規途徑,必須先在歙縣提告,然後再去徽州府上訴。這官司一打起來,怕是會曠日持久。
但凡事總有例外。
明代有一個官職叫作“巡按禦史”,該官員代表皇帝定期巡視各地,檢查地方政務。可以把其理解為一個空降的司法兼紀委官員,上可通天,隻對皇上負責,地方政府管不著。
巡按雖然隻是七品官,但權柄極大,地方上舉凡民政司法的庶務,有問題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更可怕的是,巡按還有兩把尚方寶劍。
第一把寶劍,是對地方官員有獎懲之權,可以保舉“廉能昭著”的清官,亦能追究“蠹政害民”的貪官。所以就連四品知府看見七品巡按,都得客客氣氣的。
第二把寶劍,巡按除瞭監察之外,還自帶法院屬性,有權接受軍民詞訟。如果老百姓覺得縣衙處斷不公,又不願意上訴到府衙,那麼還有一個選擇,就是去找巡按上訴。
巡按是中央官員,找他打官司不算越訴。而且巡按的身份獨立於地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案不受地方利益幹擾,算是百姓的另外一條申冤的通道。老戲文裡經常看到,動輒戲臺上出來一個“八府巡按”主持公道,威風凜凜,所有人都得跪。雖然“八府巡按”不是正式官職,但也多少能看出其在民間的威名。
徽州府隸屬於南直隸地區,歸中央直轄,沒有省一級的按察使司,但屬於應天巡按禦史的巡查區。
羅顯在歙縣這裡吃瞭虧,又不想驚動徽州知府,自然就該去應天巡按那裡找回場子。
說來有趣,徽州府的辦公地點,就在歙縣的縣城裡頭。羅顯從歙縣縣衙出來以後,一拐彎就能走到徽州府衙,再往東邊走上幾步,可以看到一座高大寬闊的公署,這裡就是應天巡按禦史的辦公室——徽州巡按察院。
這是洪武三年(1370年)興建的建築,有正廳耳房五間、泊水三間、直舍一間、後堂三間、左右廊各六間、門屋七間、聽事廳左右各三間,算得上大院子瞭。
巡按禦史沒有固定駐地,要巡視遍歷各地,各地都會設有一座“察院”作為辦公室。歙縣是附郭縣,縣衙和徽州府衙同在一城,所以歙縣察院和徽州察院索性合並一處,一個單位,掛兩塊牌子。
不,嚴格來說,是三塊牌子。
這座公署本來還有一塊牌子,叫作“應天巡撫徽州都院”。
巡撫這個官職,比巡按級別更高。在大明國初,行省一級由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司法以及軍事,號稱“三司”。但三司彼此獨立,運轉起來特別麻煩,後來朝廷設瞭一個“撫政安民”的巡撫,節制三司,軍政一肩挑,比現在的省長權力還大。
比如在隆慶年間,海瑞就曾巡撫應天十府,威名震懾,嚇得整個南直隸官場為之簌簌。
巡撫的頭銜裡既然有個“巡”字,自然也要在各地設下辦公地點,稱為“巡撫都院”,也有受理訴訟的職能。南直隸巡撫一共有兩個,一個叫“鳳陽巡撫”,負責鳳陽、廬州、淮安和揚州四府,兼漕運總督;還有一個叫“應天巡撫”,負責應天、蘇州、松江、徽州、安慶等十府政務。它在徽州府的辦公室,叫巡撫都院,一直是和巡按察院合署辦公。
弘治十四年,應天巡撫彭禮來到徽州,覺得一起辦公太麻煩瞭,徽州府趕緊在府學左邊建瞭個新都院,把牌子搬瞭出去,舊院仍交巡按使用。
徽州百姓一提到都院和察院,都敬畏地稱之“兩院”。
嘉靖八年(1529年)年初,羅顯寫好上訴的狀書,帶著全族人民的希冀,踏進瞭巡按察院的大門。
可巧新一任巡按禦史剛來,此人叫劉乾亨,是河南洛陽人。劉乾亨新官上任,很想有一番作為,對這件案子頗為重視,遂接下瞭羅顯的訴狀。
羅顯這份訴狀,也是請瞭高人指點。裡面先不提楊幹院和羅秋隱墳的事,而是指責楊幹院“招集流民偽僧為非”“習演白蓮教法,聚散無常”,說佛熙奸淫婦女並“謀死奸婦父男”,說法椿“夤緣官府,交通賄賂”,總之先給人造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這闔寺僧人都是奸佞,奸佞之話必不可信。
說完這些,狀書才開始講述羅傢祖墳的事,引用大量文獻來論證羅氏“因墳建寺”的緣由,以及佛熙等人的惡行。最後還不忘把知縣高琦捎進來,說他貪贓枉法,濫用酷刑,事後還派人平墳,簡直罪大惡極。
劉乾亨看完羅顯的訴狀,覺得這案子沒什麼疑問,勝負立判。不過正因為勝負太明顯瞭,反而比較麻煩。
巡按雖然可以接軍民詞訟,但並非能事事親審。《大明會典》裡說得很清楚:“(巡按所接案子)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佈政司;若告佈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可見大部分告官案件,巡按隻能向被告官吏的上一級轉發,隻有當按察司官吏涉案時,巡按才能親自出手。
羅顯這個案子涉及歙縣知縣高琦,按正常流程,劉乾亨應該將其轉發給徽州府,由府屬推官來處理。可如果徽州府能解決,人傢何必跑來察院多此一舉?
劉乾亨再看瞭看,發現狀書裡提及瞭一個細節:羅顯指控高琦除瞭收取賄賂之外,還濫用酷刑,將其屈打成招。
這回好辦瞭!
《大明會典》裡關於巡按親審的條件,有一則特殊條款:“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就是說,如果案情裡有官吏擅用刑求逼供、鍛煉成獄的情節,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要親自審問。
按照我們的想象,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親自升堂瞭吧?驚堂木一拍,奸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雲雲。
不,並沒有。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轉寧國府提吊文卷審理。
這個寧國府,不是《紅樓夢》裡那一座,而是在徽州府東北方向的鄰府,治所在宣城。劉巡按這一腳皮球踢得夠遠,踢到瞭徽州府境外。
這個決定乍一看莫名其妙,但仔細一琢磨,可謂深得官場真味。
一個新上任的巡按,如果上來就親審拘拿一個知縣,未免有點駭人聽聞。做官最重要的是和光同塵,抓瞭高琦不要緊,惹得徽州官場抱成一團,八府巡按也吃不消。
劉乾亨把案子轉交寧國府異地審理,自己就安全瞭。寧國府跟歙縣沒關系,可以保證審案的公正,更不怕得罪徽州官場。將來他們若是查出歙縣知縣有問題,也怪罪不到巡按頭上。
更妙的是,這並不違反大明律。羅顯狀告知縣高琦,按規矩是該轉交府級衙門來審。隻不過這個“府”不是徽州府,而是寧國府罷瞭。在大明的司法實踐裡,異地審案的情況很多,誰也無法指摘。
劉乾亨這是在隱晦地暗示徽州府,如果你們對異地審理有意見,那我就要援引“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的條款,動用巡按的權限來親自審理瞭,屆時大傢面上定不好看。
“巡按親問”在劉乾亨手裡,變成瞭一件核武器。它的用處不是毀滅,而是威懾,放在發射架上引而不發,才最有力量。
所以這一招“轉寧國府審理”,看似踢皮球,其實蘊藏著無比精妙的平衡技巧,既讓案子順利推進,同時又保護瞭巡按自己。
果然,徽州府知道以後,什麼也沒說,也沒什麼能說的,等結果就是瞭。隻有法椿顯得有些狼狽,他的力量在徽州府能施展,跨境力不能及。
寧國府派來審理楊幹院案子的,是一位姓郭的推官。
在明代的府衙生態裡,一把手是知府,二把手是同知,三把手是通判,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獄工作的推官,俗稱“刑廳”,也叫“四爺”。
這個四爺叫郭鳳儀,河南人。他相當認真負責,把案卷供狀、古今郡志、寺碑傢譜等一幹卷宗調過去,細細研讀,把所有裡老、鄰居等相關人證重新審問,還派瞭太平縣的典史、巡檢親自趕赴楊幹院勘查現場。太平縣即現在的黃山區,明代歸寧國府管理,與歙縣隔黃山相鄰,過來一趟很方便。
結果並沒什麼懸念。無論文獻還是鄉人證言,都證明瞭羅氏祖墳的存在。而寧國府的調查人員在楊幹院佛殿前的泥土下方,挖出瞭一些古舊磚廓,更證實瞭祖墳絕非浮土堆成。
寧國府的判決如下:
1.斷令佛熙修築墳還羅顯摽祀。
【註釋】摽祀:亦稱標祀、標掛,俗稱清明吊子。標,農村用白紙剪成的祭祀用品。每年清明節,各傢各族掃墓祭祖,祭掃完畢,往往插一標桿於墓前或墳頭上,其上糊上長條白紙或楮錢,表明已行祭祀。南方的標桿多用竹,北方的標桿則用柳枝,這些柳枝往往有可能活為樹。
2.仍將觀音堂東邊一間與羅顯蓋造祠堂一間,豎立碑記,供奉羅秋隱神主。
3.以後不許羅顯因而賴為己地,再有埋葬。
4.追查佛熙、滿真犯奸是的,追出度牒還俗。
5.(佛熙)供擬羅顯奏事不實,杖罪。
這個判決,可以說羅傢大獲全勝。羅顯不僅保住瞭祖墳,可以如常祭祖,而且還追回瞭觀音堂的一間房屋,為祖先重建墓祠。而且仇人佛熙被判瞭誣告罪,狠狠挨瞭一頓板子,強制還俗。
唯獨第三點對楊幹院有利,判定羅氏對寺產並無所有權,也不得添加新墳進去。這條聊勝於無,羅顯本來也沒有爭寺產的心思,更不會把新墳挪進去。
可惜知縣高琦並沒受什麼影響,大概寧國府不願無端得罪一位官員吧,算是一點點遺憾。
按照程序,寧國府把結果回報徽州府察院,請巡按覆審。劉乾亨大筆一揮,直接批準,還添瞭一條,責令佛熙親自把祖墳堆回去。
還墳現場一度十分尷尬——對佛熙來說,不光太平縣的典史和巡檢來壓陣,還強制要求楊幹院的和尚,以及附近裡老、甲首、鄰人都來圍觀。眾目睽睽之下,佛熙紅著一張老臉把墳土堆回去,堆完以後,倉皇而去。
一應事項完成以後,羅顯和楊幹院雙方“各取甘結”。
甘結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文書。當官司做出最終判決之後,雙方都要在甘結上簽字畫押,以表示服從判決,不再翻案。甘結一簽,證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結。
可有一個人,仍舊不服。
法椿。
寧國府審案之時,法椿力不能及,隻能眼睜睜看著判決下來。可是他並不甘心,一心要把案子反轉過來。
不過這件事若再從祖墳入手,難度太大。法椿精研佛法之餘,想出一條毒計來。
嘉靖九年(1530年)七月十五日,楊幹院對外宣佈,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節法會,無論僧俗男女都可以來參加。遠近鄉人聽說之後,紛紛聚攏過來,一時楊幹院內外熙熙攘攘,分外熱鬧。
呈坎距離楊幹不遠,後羅氏的年輕族人們見到如此好玩,也紛紛跑去玩耍。
去的人有羅良璽、羅偉,以及羅顯的幹侄子鄭來保。鄭來保還帶著自己媳婦尚金宗以及媳婦閨密葉氏、鄭氏、徐氏等人,興致勃勃地來到楊幹院。他萬萬沒想到,這是自己過的最後一個中元節,也是人生最後一個夜晚。
具體怎麼回事,史書裡並沒有提及。總之,在當晚發生瞭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在爭鬥中,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死,屍體被一個叫智燈的和尚搶走,直接燒毀。
消息傳回到呈坎,羅顯無比震驚,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白無故地死瞭,而且連屍體都找不到?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更大的麻煩已經降臨瞭。
楊幹院突然宣佈要狀告羅氏。
這一次,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陰狠。他宣稱後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幹院土地,唆使羅偉在法會上挑釁,打死瞭楊幹院僧人能霓、佛圓,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椿在狀書裡精心做瞭設計,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動機。新案帶著舊案,便無翻案之嫌瞭。
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瞭徽州巡撫都院。
註意,是巡撫都院,不是巡按察院。剛才說瞭,這裡是巡撫在徽州的辦公地點,它和巡按察院一樣,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
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無論是佈政使、按察使還是巡按、巡撫,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復查案情。萬歷年間有一位大儒叫呂坤,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耳……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人,原為此人生死。”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
尤其是“數批檢問”四個字,要求斷案時十分謹慎,多次批駁、考查、詢問,盡最大努力查明真相,避免冤假錯案。
“數批檢問”這個辦案原則,對百姓來說,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比如法椿這次選擇瞭巡撫,就包藏瞭心機。
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一是因為他選擇瞭上訴巡按;二是在狀子裡把知縣高琦也給告瞭。一涉官員,巡按便有理由要求異地審判,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以致失敗。
法椿不想重蹈覆轍,所以這次他越過歙縣和徽州府,繞開應天巡按,把這樁案子送到瞭應天巡撫面前。他精通法律,知道巡撫都院有個規矩,如果巡撫碰到上訴案件是純民間糾紛,無須親自審理,而是“發與所在有司”,讓地方司法部門去調查。
那一年的應天巡撫叫毛斯義,他接到訴狀,一看這是歙縣民間鬥毆事件,不涉官員,便按規矩轉發給徽州府,責成他們盡快處理。
經過這麼一番操作,法椿終於如願以償,讓案子落在瞭徽州府。別忘瞭,他可是徽州僧綱司的都綱,也屬於官員之列,這裡算自己的半個主場,打點起來方便多瞭。
除瞭官面上的手段,法椿在私下裡也沒閑著。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椿在一個叫容嶺的地方擺下酒宴,請來瞭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胡通進、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等九人,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被告羅良璽所在裡的排年裡長。
同席的,還有汪招才、汪社貴、汪寄壽等人。汪姓是歙縣大姓,比羅姓還要強大,叫他們幾個過來,可以一壯聲勢。
法椿知道,這件案子一旦開審,一定會把九個排年叫去問話,得事先買通,串好口供。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便委托瞭佛熙來充當酒宴主人。
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瞭一個要求:“奏本已準,望列位回護。”意思是案子要開審瞭,哥兒幾個可得記住說什麼話。然後他掏出瞭三十兩銀子和三兩一錢的金子,交給出席者平分。眾人把錢收下,紛紛表示絕無問題。
法椿這邊摩拳擦掌,羅顯那邊可也沒坐以待斃。
他是個略懦弱的好人,可不是個笨蛋。上次被法椿的突然襲擊坑得太苦,這次羅顯多少吸取瞭點教訓。
羅顯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來到巡按察院,向巡按劉乾亨提訴,狀告楊幹院和尚毆死幹侄子鄭來保並誣告羅良璽、羅偉。劉乾亨和巡撫毛斯義的反應完全一樣,把這個案子直接轉發徽州府,與楊幹院訴羅良璽、羅偉案合並為一案,統一審理。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或者咱們問得再專業一點:巡撫或巡按遇到民間糾紛提告,不親自審問,而是轉發徽州府處置,這和老百姓直接去徽州府上訴,有什麼區別嗎?這條規定的意義何在?
《大明會典》裡關於巡按的職責裡,有這麼一句描述:“受軍民詞訟,審系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也就是說,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如果逾期未結,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等有司審完之後,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由巡按核準才算完結。
無論案情登記、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瞭,你可別敷衍塞責啊。
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是有意義的。此舉能給徽州府制造壓力,逼迫他們秉公行事,至少不敢太過偏袒。
更何況,巡撫是一省之長,日理萬機,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註,轉完就算瞭;而巡按隻負責司法監察,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對徽州府來說,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瞭。
果然,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頭都大瞭,這成瞭兩院都關註的案子啊!知府不敢隻派推官來審,更換成瞭徽州府的二把手,徽州同知李邦。
同知的全稱是“同知府事”,正五品,主要負責“清軍伍,督糧稅”,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俗稱“糧廳”或者“軍廳”。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以示重視。
對法椿來說,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如今主審突然換成瞭同知,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無形之中,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瞭一大半。
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
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各自提交物證、人證。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羅顯突然亮出瞭殺招。
羅顯當場指控,說佛熙和尚收買瞭這九個人,而且說出瞭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受賄金額: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容嶺,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
佛熙宴請之事,做得十分隱秘,羅顯是怎麼知道的?
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他此前欠瞭別人的債,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早已在呈坎張開瞭一張監視大網,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再笨的人,這次也該長記性瞭。
胡通進一還錢,羅顯這邊立刻覺察,帶人打上門去,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瞭。
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李廷綱、王琳、范瓊隆幾個人嚇得面如土色。他們不過是些升鬥小民,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紛紛捧出受賄金銀,一五一十全交代瞭。
法椿萬萬沒想到,羅顯看著老實巴交,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瞭。
到瞭這份上,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瞭,可以直接宣判。羅顯趁熱打鐵,把一個人扶上公堂——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正宗的苦主,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
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瞭。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讓他繼續審理。
曹世盛一升堂,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兇時的兩個重要證人:楊幹院的行童——就是寺院裡做雜活的小和尚——汪仁堅,以及楊幹院的火頭吳塔監。
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說汪仁堅、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已經下葬。
案子到這裡,突然一下卡殼瞭。
曹世盛忽然發現,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他賄賂證人,是為此案做偽證。而羅顯起訴的是楊幹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如今證人絕滅,無法證明法椿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系。總不能他在甲案裡犯瞭錯,就判他在乙案裡是兇手吧?
隻好暫時把他放瞭。
要說法椿,可真是意志堅韌之輩。明明處境極為不利,他居然還沒放棄,恢復自由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佛熙,按授機宜。
佛熙得瞭師侄的提點,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這次上訴不為勝負,隻為拖延時間。巡撫接瞭這案子,一定會轉發徽州府,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文書來回,怎麼也得幾天時間。
接下來,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胡通進幾個人,對他們說:“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今就首官,難免本罪,莫若誣稱羅顯情虧,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再告一詞,替我遮飾,得贏官司重謝。”
這不是筆者的原創,而是供狀文獻裡的原話。看到這裡時,真是服瞭法椿瞭,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麼一條縫來。
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賂,幹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為什麼羅顯這麼做?因為他心虛啊。
這套說辭並不求邏輯嚴密,隻求把水攪得足夠渾。
吳永升、汪寧等人得瞭佛熙保證,立刻向徽州府告瞭一記刁狀,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
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也不示弱,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瞭巡撫都院,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你不是要鬧大嗎?那我就再鬧大一點。
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把兩院補齊,聲勢搞得大大的。
巡撫都院接到案子,照例轉給徽州府。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瞭,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啊……
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好傢夥,一樁案子變成瞭四樁案子:羅顯、鄭文訴楊幹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羅偉案,法椿訴羅良璽、羅偉毆死楊幹院僧人謀奪風水案,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
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牽連,有來有回。本來挺簡單一事,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復雜。
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徽州這個地方以“健訟”著稱,民間特別愛打官司。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都是久經考驗之輩。他展卷一捋,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瞭關鍵所在。
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
那樁案子雖然審結,後續餘波卻漣漪不斷。要瞭結眼下的四樁案子,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
可是,徽州府並沒有關於此案的資料。
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二審涉官,由巡按劉乾亨安排,轉去寧國府異地審問。結案後的執行,也是由寧國府太平縣負責。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存在那邊,徽州府沒有經手,自然也沒記錄。
李邦想要瞭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還得去寧國府找。於是他便派遣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跑去寧國府調閱檔案。
法椿覷到這個機會,又出手瞭,還是盤外著數。
他找到潘元,送瞭一筆錢。潘元心領神會,假裝生病在傢,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傢身份憑證,給瞭楊幹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拿著潘元的憑證,大搖大擺去瞭寧國府。
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寧國府哪裡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一看文書勘驗無誤,便把檔案找出來,交給瞭能儒。
能儒拿到檔案之後,直接把它給瞭佛熙。佛熙偷偷打開,發現裡面分成兩卷。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對楊幹院有利;一卷是寧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對羅顯有利。當年寧國府二審之時,曾把歙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因此並在瞭一處。
佛熙把寧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隻留下歙縣卷宗在裡面,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指望能借此瞞天過海。
可惜李邦並不糊塗。他看瞭看卷宗,發現隻有歙縣高琦的手筆,便多留瞭個心眼,召來羅顯詢問。羅顯一聽就急瞭,懷疑卷宗被人偷換,他大叫大嚷,要求徹查。
可這怎麼徹查?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誰也沒轍。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本來案情清楚,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最終不瞭瞭之。法椿幹司法工作的,見過太多瞭,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
可法椿沒料到,羅顯這一嚷嚷,自己的同夥佛熙倒先心虛瞭。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算是重罪。佛熙把寧國府卷宗藏在身上,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俟退堂混亂之時,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掉頭就走。
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打開一看有寧國府字樣,遂送到清軍廳。
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瞭,又把羅顯喚來。羅顯仔細檢查瞭一下,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甘結。
前面說瞭,甘結是結案後雙方簽署的文件,表示服從判決。這份文件若是丟瞭,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
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他隻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羅顯沒辦法,隻能自力更生。
這件事倒是不難查,羅顯略做詢問,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要告潘元和能儒偷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
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李邦一看,好嘛,現在成瞭五樁案子瞭。
不,不止五樁。
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寧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楊幹院又出事瞭。
楊幹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氣不過羅氏作為,提瞭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搞得污穢不堪。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瞭,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鬧到歙縣公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傢——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類似於牙人——去調解。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讓仁膏跑掉瞭。
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羅顯大怒。祖墳被潑穢物,這誰能忍?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裡,又一次提告。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後,跟法椿一商量,不能示弱,遂捏造瞭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去瞭巡按察院提告。
等到巡撫、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同知李邦手裡剛好湊夠七樁案子,可以召喚神龍瞭……
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隻好召喚休寧縣知縣高簡、黟縣知縣賴暹兩個人,讓他們合議並案審理。
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裡牽連著歙縣知縣,為瞭確保順暢,最好是讓鄰縣來審。
這案子本身,真沒什麼好審的。兩位知縣調取瞭過往卷宗,又到楊幹院現場勘查一番,很快得出結論:祖墳歸屬無誤,維持原判。至於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能霓、佛圓、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而是逃亡在外,並無謀殺情節。
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兩縣得瞭徽州府的暗示,要快刀斬亂麻盡快結案,不要深究細枝末節。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傢有利,但像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三人的死因——尤其是鄭來保的——居然報成瞭病故,顯然是不願深究。
總體來說,這次判決維護瞭好人利益,但也沒讓壞人受罰。
法椿的攪亂之計,終究還是發揮瞭作用。
他深悉官場心態,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抹平,把事情盡快瞭結,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秉持著這個認知,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攪成瞭一場亂仗。
當然,官府對羅氏一族,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兩個知縣特意委托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將楊幹院內的墳祠范圍重新測量瞭一下:“東入深二丈五尺;西入深二丈二尺;南北橫闊六丈五尺,墳右空地一丈六尺,墳前以溝,墳後以街沿各為界,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不許浸損。”
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與楊幹院劃出瞭明確界限,辦成一樁鐵案。
兩縣的判決還沒完。
羅顯和法椿,都判瞭個“奏事不實”,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徒二年;行賄、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徒一年,強制還俗(上一次未得執行);其他諸如羅興、羅時、義珍、能儒等次一級的參與者,也俱各受罰。
你們這麼折騰官府,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
當然,這個判決,還是留有餘地的。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瞭,真挨上一頓板子隻怕會當場死掉,兩縣準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九個排年裡的胡通進、吳永升傢裡闊綽,也采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義珍和尚沒錢,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叫作“折納工價”。
接下來,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瞭一道文,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先後得到巡按禦史劉乾亨、巡撫都禦史陳軾的批準(毛斯義已調任),同意李同知的判決。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
可這時有一個人,仍舊不甘心。
還是法椿。
他居然還沒放棄。
法椿註意到一個事實。那九個受罰的排年裡,李廷綱最先自首,得到瞭免罰的待遇;胡通進、吳永升納瞭米,也抵扣瞭刑期。但其他六個人,隻能乖乖挨打。
這裡頭,仍有可乘之機。
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黴蛋,又撒出銀錢去,聯絡瞭其他裡的十四個排年,湊足瞭二十人聯名具表,去告羅顯。
告羅顯什麼呢?
告他為瞭隱瞞實情,賄賂瞭那九個排年,給瞭每人50兩銀子,一共450兩。
這個數目,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瞭。那麼有證據嗎?
有啊。
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掏出瞭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我們也有。然後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瞭50兩白花花的紋銀,上繳官府。
不用問,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
法椿也真是大手筆,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成本不低。
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
汪寧等六人傢境一般,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給你錢?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那麼在官司上,誰最後得利瞭?自然是羅顯嘛。按這個思路想下去,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
更狠的是,汪寧提告的,是羅顯賄賂瞭九個排年。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瞭,那麼剩下的三個人——李廷綱、胡通進、吳永升,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可他們哪兒有啊,這不等於平白多瞭50兩債務嗎?
活該,誰讓你們逃過一劫,我們卻要挨板子。
搞定瞭排年,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派仁膏——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去瞭巡按察院告狀,聲稱找到新的證據,能霓、佛圓並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兇手叫羅祿,楊幹院已經掌握瞭他“圍捉嚇騙銀兩、卷擄傢財”的證據。
證人不可靠,又冒出一個兇手,法椿如此安排,等於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隻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鏟除瞭。
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裡換瞭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隻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托,那麼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瞭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范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詹寬為什麼選擇池州府,而不是寧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瞭力氣。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麼。法椿沒讓詹寬枉法,隻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瞭。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
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裡,也使瞭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瞭,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面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
因為原本丟失瞭……
是這樣的,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楊幹院歸結始末》的書裡。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瞭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麼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瞭。
我們隻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這裡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可以想象,羅顯面臨著多麼絕望的局面。
首先,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後才開禁通行。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等你傍晚開庭時,老百姓早跑回傢去瞭——沒人圍觀,才好方便做事。
然後上頭這位主審官,也不問證人,也不查卷宗,也不聽辯解,直接擲下一個結論,你不畫押就打。
這都是些什麼結論?
要羅顯承認行賄,給瞭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還要羅顯承認,羅氏祖墳是偽造的,與楊幹院無關。
羅顯自然打死不從,要看供狀。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瞭幾個書手小吏,每人一兩銀子,直接把卷宗裡鄰居的證詞給改瞭。所有“有墳”字樣均改為“無墳”,真正做到滴水不漏。
要說這位楊推官,絕對是個老於案牘的刀筆吏,他寫瞭一篇長長的判詞,極為精彩,好似推理小說一般。這段文字近乎白話,筆者就不翻譯瞭,特抄錄如下。
對於羅氏祖墳真偽問題,他如此分析道:
“吊查新安新舊志書,俱載楊幹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裡,唐咸通二年建。而今寺不曾收入。志額及洪武丈量籍冊與本寺奠基文簿備載今寺見產,並不曾開有羅秋隱墓。又查《新安文獻志》,載有程丞相行狀,明開女適羅鼐,亦不曾開有建寺守墳緣由。止有羅顯宗譜並伊執出《程丞相碑記》開有羅秋隱葬在通德鄉楊幹寺後……備查各執書丹文簿,眾執羅秋隱並無墳墓實跡。”
然後楊推官又質問道:
“楊幹寺自唐迄宋已經三遷,羅秋隱死於唐末,縱葬楊幹,未必在遷處所。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祀?豈無故老相傳?查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傢何無言論?”
他還去現場親自勘查瞭一圈:
“況既系古墳,必有顯跡,今泥磚亂砌,內實黃土,長止三尺,高廣尺餘,中不容一人之臂。若磚內加以板木、衣裘,止可容一人之掌,豈類廓形?傍鋪細碎石子,審是本寺階路。且歙本山鄉,縱使薄葬,焉無鬥灰、片石粘砌?”
楊推官從文獻、行為邏輯和墳墓形制三個角度,完全否定瞭羅秋隱墓的存在。
那麼現在那座祖墳是怎麼來的?楊推官腦洞大開,給瞭這麼一段故事:
“羅顯見寺有風水,要得吞謀,捏伊始祖羅秋隱葬在本寺,令羅昝、羅文殊強搬瓦礫,修理砌墳。差委趙典史修墳建祠,羅顯等暗造墓志一塊,帶領弟侄,假以修墳,乘機於觀音堂前挖去泥土混賴,置酒邀請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吃。羅顯對說:‘每人且將金三錢一分、銀三兩送你,出官之時,隻說佛熙買求你贓,汪寧等俱有。比李廷綱等聽從接受,羅顯又將銀兩、衣帛等物約共一百二十兩作為謝禮,與李廷綱、范瓊隆、王琳,各分五十兩入己。’”
不知道法椿使瞭多少錢來賄賂楊推官,但這錢絕對值。這篇判詞推理層層推進,有憑有據,合情合理。楊推官這一支如椽大筆,生生將一樁鐵案給翻過來瞭。
不過他建構的整個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破綻,那就是羅秋隱墓。
楊推官的理論基礎是,羅秋隱墓系羅顯偽造而成,一切推理都是基於這一點發揮。反過來說,如果羅秋隱墓是真的,這篇精彩的判詞不攻自破。
此前糾紛,楊幹院毀掉的隻是墓頂土堆,並未往下深入。羅顯如果豁出去,要求官府開墓驗棺,挖出祖先屍骸,這場官司就贏定瞭。
而楊推官心思縝密,不會不補上這個疏漏。他暗中提醒法椿,法椿找瞭當地豪強三百多人,在楊幹院裡夤夜舉火,打著勘查的旗號將墳當頂掘挖,居然真在裡面挖出瞭磚墎、墓志,可是並沒有找到棺槨屍骸之類。
【註釋】磚墎:用磚塊砌成的墻。
這個結果,有點模棱兩可,怎麼解釋都合理。
不過到瞭第二天,情況又變瞭。那一幹豪眾次日清晨早早過來,使鍬用鏟,轉瞬間就將羅秋隱墓的痕跡徹底抹除,隻留下一片平地。
最後一個漏洞,也補上瞭。
很快楊推官得意揚揚地扔出瞭結論:“(羅顯)反行污首,捏僧截卷,致仍舊斷。裝捏眾詞,平占風水。”
羅顯怎麼也沒想到,池州府的這次審判如此不加遮掩,讓局勢發生瞭一百八十度的急轉。自己滿滿的優勢,瞬間化為烏有。
怎麼辦?
情急之下,他想到瞭寧國府。
當年這個案子,正是在寧國府異地審訊,才讓羅氏獲勝。現在池州府做出的判決,是在打寧國府的臉,如果他們能參與進來,案情一定會有轉機。
可惜寧國府顯然不打算蹚這場渾水。羅顯的訴狀告過去,負責人直接轉回瞭徽州府。徽州府呢,因為此案已由巡按詹大人轉委池州府審理,不好駁巡按察院的面子,也照樣轉到池州府審理。
轉瞭一圈,回到原地瞭。
此時已經是嘉靖十二年(1533年)一月份,將近兩年時間過去。羅顯別無選擇,又踏進瞭巡按察院的大門,去找巡按詹寬詹大人主持公道。
以往數次官司,羅顯靠著向巡按禦史提告的辦法,占盡優勢,這一次他覺得還會被福星關照。可他也不想想,當初把整個案子踢到池州府的,正是這一位詹寬。羅顯找他,豈不是自投羅網嗎?
羅顯在這一次的訴狀裡聲稱:池州府審判不公,楊推官貪贓枉法,法椿毀壞祖墳,請求秉公處理。
詹寬一看,哦,這案子涉官瞭。
之前說過,按照大明律,如果一樁涉官案件提告到巡按這裡,案件要轉到被涉官員的上級機構。告縣官,則轉府處理;告府官,則轉佈政使司處理;告佈政使官員,則轉按察使司處理。隻有告按察使司的官員時,轉無可轉,巡按才能親自審問。
池州府也隸屬南直隸,南直隸不設佈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府級再往上的地方司法機構,隻有應天巡按禦史。因此這次羅顯的案子,詹巡按可以親自過問。
詹寬也不客氣,先提拿瞭太平縣的趙典史過來,問他嘉靖九年六月去楊幹院築墳的事。趙典史不知是被嚇的,還是得瞭什麼暗示,說話支支吾吾,說當時羅顯自己找瞭一百多人去築墳,本人隻是旁邊監督,羅顯曾經說在地下發現磚墎什麼的,本人隻是聽說,並未親見雲雲。
詹寬又潦草地審問瞭幾句,直接判瞭案。不過這次判決的結果,無論羅顯還是法椿,誰也沒預料到。
判詞如下:
“夫崇正辟邪,為政首務。欺公蔑法,難長刁風。切照羅顯祖墳,就依其宗譜等書所載,果在寺後,不應今在寺中。今果在於寺中,則修造梵宮時,助緣題名於梁楣者,羅氏如許多人,又不應忍棄其祖,與僧直據其後耳。實為取非其有,又何怪乎排年扶僧競為立一赤幟耶?合平其土。”
詹寬一上來,就否定瞭祖墳的合法性。即便如羅顯主張的那樣,祖墳在先,佛寺在後,如今也該拆掉。楊幹院現在是公眾寺廟,捐款的外來居士很多。你們把祖墳留在廟裡,別人天天上香,是供奉你傢祖先還是供奉佛祖?
然後詹寬筆鋒一轉,連羅秋隱都罵上瞭:
“秋隱,唐時一民庶耳,不知有何功德在人耳目,專祠獨祀於百世之下,實為僭越,法當立毀。再照楊幹院創雖非今,然而妄塑佛像,跡類淫祠,又系今時例禁,尤當一切毀去。”
等一等,你罵羅秋隱也就算瞭,怎麼連楊幹院也要毀掉?你到底哪邊的?別著急,咱們再往下看看詹寬給的解決方案:
“將中堂改祀宋丞相程公元鳳,為舊有神主頁。配以羅鼐、迪威、賢孫,為碑載檀越也。左右兩堂,遍祀勸緣,助緣人氏,為示此寺決非一傢可得而據也。觀音堂改與僧傢,祀其香火,各仍其舊,為寺有僧田,尚供稅賦也。候本院另行平毀改立,庶可以斥二傢似是之非,亦無負前人崇正辟邪之意矣。”
沒想到,沒想到詹寬的判決竟然是這麼一個離奇的結果。
羅氏祖墳要推平,佛殿也不能幸免。原有殿屋一半改祭程元鳳等先賢,一半留給楊幹院。
這有點莫名其妙瞭。程元鳳是羅鼐的嶽父,在建立楊幹院的過程中出瞭大力氣,但也不至於把羅傢祖宗搬走,祭一個外人吧?
詹寬這麼判決,也是有原因的。在大明朝,你傢的祖先,可不是隨便就能立祠堂祭祀的。《大明集禮》有明文規定:“庶人無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於居室之中間,或以他室奉之。”也就是說,你的先祖甭管哪一朝的,沒有官身的話,他沒資格享受立祠祭祀的待遇,子孫隻能把牌位擺自己傢裡拜拜。
試想,如果無論什麼人的祖先,都可以立祠祭祀,豈不是大明滿地都是祠堂?
羅秋隱在唐代是庶民,所以詹寬認為楊幹院裡的羅秋隱墳和墓祠,算是淫祠,理應禁絕。相比之下,為羅傢寫碑文的程元鳳,是大宋堂堂右丞相,詹寬覺得與其祭羅,還不如祭程呢。
詹寬比楊推官高明之處在於,他不糾結於那些細枝末節的推理,直指禮法核心,拿意識形態泰山壓頂,讓人辯無可辯,駁亦不敢駁。要知道,大明以禮立國,凡事一上升到道德層面,就沒道理好講瞭。
當然,詹巡按對楊幹院也沒什麼好臉色。早在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就下過一道《歸並令》,要求天下寺院要進行歸並,三十人以上才能成寺,而且還得是歸並到明前的老寺,新建的庵堂寺院要一概革去。
雖然楊幹院屬於老寺,但佛殿裡的佛像卻是新修的,也算“跡類淫祠”。詹寬援引《歸並令》,要求他們必須限期整改,交出一半寺產。
法椿沒想到,眼看見到成功的曙光,卻惹出這麼一位一身正氣、兩不偏幫的大神。判詞裡有一句“為示此寺決非一傢可得而據也”,正是法椿夢寐以求的結果,可以徹底把羅氏一族趕出楊幹院——隻是代價實在太大,半座寺廟沒瞭。
除瞭祖墳之事,還有九位排年涉及賄賂之事等著處理。
詹寬也懶得仔細分辨,給羅顯、法椿以及九個排年統統判瞭杖、徒之刑。好在這些刑罰很快得到瞭赦免,因為正趕上八月份嘉靖皇帝生瞭個兒子,起名為朱載基,大赦天下——他們的運氣是真不錯,趕上瞭好時候,若是晚兩個月判,結果恐怕會大不相同,因為朱載基出生不到兩個月就夭折瞭。
至於是誰賄賂九位排年的,到底也沒查清楚,就這麼不瞭瞭之瞭。
嘉靖十二年十二月,應天巡按察院行瞭一道公文給徽州府,責成他們按照判決書,盡快去楊幹院平墳拆寺。徽州府收到一看,這道公文上還有巡撫都禦史陳軾批示的“照巡按衙門批詳施行”,立刻明白,兩院已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
其實陳軾在徽州同知李邦審結之後,也批示過同意。現在他再同意詹寬的判決,有點打自己的臉。可陳軾也沒辦法,巡按雖然比巡撫品級低,可畢竟不在一條行政線上,真要在司法領域頂起牛來,巡撫也得讓巡按三分。
有瞭兩院督促,徽州府不敢怠慢,派瞭一個姓張的通判在楊幹院壓陣,把羅秋隱的墳墓第二次鏟平。然後,他們將佛殿拆毀,隻留下觀音堂供僧人們禮佛。
法椿和羅顯看著這一切,百感交集。兩人從嘉靖七年鬥到嘉靖十二年,卻是這麼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面對這一結局,法椿大概是放棄瞭,而羅顯卻在一年之後,重新振作起來。
因為他無意中發現瞭一個小真相。
在鄭來保被毆死的那一夜,楊幹寺的和尚堅稱有佛圓、能霓兩個僧人被羅傢毆死,但一直不見屍首;後來休寧、黟縣兩縣斷案時,認定兩人病故;再後來池州府斷案,法椿又拿這兩個和尚說事,指控是羅祿所殺,後被詹巡按證實子虛烏有。
那麼這兩個人到底去哪兒瞭呢?羅顯自己也做瞭一番調查,調查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還記得法椿的來歷嗎?他本是休寧縣的絕戶長子,逃戶至楊幹院被佛海收留,偷偷入瞭僧籍。休寧縣曾經找上門來,要他回去落戶,不知為何沒有追究到底。
羅顯找到的真相是:佛圓、能霓多年前就死瞭,楊幹院卻一直在虛造僧籍,讓他們活在冊籍裡。休寧縣給楊幹院發來文書,要求法椿還俗回去落戶,法椿或佛海便買通瞭休寧縣的一位裡老鄭彥儒,把佛圓、能霓其中一人的僧籍銷掉,偽托還俗,虛落在鄭彥儒的裡冊中。一人逃出,一人回籍,賬面上做平,足可以給休寧縣一個交代。
經過這麼一番運作,死和尚進瞭活人籍,法椿便把身份洗脫出來。
這次與羅氏對決,法椿故技重施,讓佛圓、能霓兩位勞模再“死”一次,借此誣陷羅氏。
羅顯認為這是一條絕好的證據,憑它一定可以扳倒法椿!他抖擻起精神,打算繼續上告,可寫完狀書卻發現,無路可走瞭。
此案最後一次是巡按禦史詹寬親自審結,巡撫都禦史陳軾附署,可以視為終審判決。羅顯想要上訴,地方上已經找不到比兩院更高的司法機構瞭。此路不通。
等一下。
地方上沒有,那麼京城呢?
京城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還有一廠一衛,還有閣老們,再往上……還有皇上嘛。
羅顯冒出一個極其大膽的想法:要不咱們上訪去吧!
上京告禦狀這種事,歷朝歷代都有。漢稱“詣闕”,唐有“投匭狀”“邀車駕”,宋叫“詣臺省”,清稱“京控”。在大明朝,上訪有個專門的術語,叫作“京訴”。
越級訴訟已經很犯忌諱,京訴更是敏感至極。
早在洪武年間,朱元璋曾經給老百姓頒發大誥,頭頂大誥可以直接進京喊冤。不過很快“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從此以後,大明歷任皇帝對京訴格外謹慎。民眾可以上訪,但甭管申訴事實是真是假,上訪者都得被問罪。
好在徽州府有健訟傳統,百姓法律意識和常識都很豐富。羅顯和羅氏一族研究半天,在大明律裡查到這麼一條:
“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禦史佈按二司官問理……令傢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
就是說,如果上訪的案子曾被巡按禦史或者佈政史司、按察史司受理過,那麼上訪者可以免罪。這在法理上說得通,因為被這三處衙門拒絕之後,百姓沒有能再上訴的地方瞭,隻能上京。
羅顯這個高興。楊幹院這個案子,終審正是巡按判的,完全符合這個規定。可沒高興多久,他發現這條規定還有個適用范圍:
“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幹己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傢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朝廷日理萬機,不能什麼雞毛蒜皮的上訪案子都接。如果你是涉及大逆或人命之事,適用於剛才那條免罪的規定;如果你上訪是為瞭田產婚姻戶籍之類的,對不起,一樣問罪,還得打回原籍。
楊幹院這個案子,核心糾紛是羅傢祖墳的位置,歸到田土一類,自然不能免罪。
得,空歡喜一場。
順便說一個無關的趣事,大明律有時候挺地域黑的。在《弘治問刑條例》裡有一條關於“京訴”的規定:“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特別指明江西人做生意打官司的,不許上訪,否則問罪不說,還不予立案。
為什麼這麼黑人傢?早在朱元璋的《教民榜文》裡已有揭示:“兩浙江西等處人民,好詞訟者多,雖細微事務,不能含忍,徑直赴京告狀。”不是不接你們的案子,實在是你們太喜歡打官司瞭,屁大點事也跑來京城上訪,朝廷實在忙不過來啊……
書歸正傳。
羅傢人研究瞭半天,發現無論如何得犧牲一人,才能把上訪這事完成。羅顯年紀大瞭,一定扛不住牢獄之災,法律上也不允許老人京訴,得派個身強力壯抗打的年輕人去京城。最後羅顯的侄子羅興站出來,毅然決然地說我去吧。
於是羅顯精心準備瞭一份狀書,將整個紛爭的前因後果、證據辯駁詳細地寫下來,最後還附瞭法椿虛造戶口、改換身籍的新犯罪事實。
羅興揣著這份狀紙,從歙縣千裡迢迢朝著京城而去。時年嘉靖十四年新年。
尋常百姓看慣瞭戲文,以為告禦狀就是望見皇帝車仗,高舉狀紙,大喊一聲冤枉啊,迎頭一攔。
其實這麼做的風險極高。且不說你往前一沖,有很大概率會被護衛直接打死,就算僥幸未死,《大明律·兵律·宮衛》對於這種攔禦駕的行為也有嚴厲規定:“若沖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其他性質的京訴,最多是杖刑或者徒刑,這種就直接絞刑瞭。
那我不去找皇上,直接在皇城外頭喊冤呢?
也不行。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
可見皇城喊冤也是個高風險的舉動。
京訴這事,需要上訪者有極大的勇氣,同時也需要一些技巧。羅興大約在二三月間抵達京城,他顯然得到過高人指點,既沒攔車駕,也沒去城門口喊冤,而是找準瞭京訴唯一的正確門路——通政司。
通政司是幹什麼的?它“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齎狀以聞”。這有點類似於中央辦公廳和信訪局的合體,負責朝廷以及地方各類文書的接收、審核、分配轉發等等,職責范圍正好包括瞭接待“申訴冤滯”這一類的上訪。
雖然通政司隻管把文書轉發給有關部門,本身沒有斷事之權,但這是一道必要的審核程序。如果沒有通政司蓋章,你就算有天大的冤情,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也不會受理你的狀子。
羅興找對瞭門路,把這份狀子順利送入通政司。通政司審核之後,收下文件,正式進入京訴流程。然後通政司把羅興一捆,扔牢裡瞭……別忘瞭,京訴是違法行為,不問所訴案情虛實,你都得坐牢。
四月十二日,通政使陳經於奉天門把楊幹院案上奏天子。嘉靖皇帝讀完這件案子的前因後果,驀地想起一件往事。
嘉靖剛登基那會兒,爆發過一次“大禮議”事件。簡單來說,嘉靖本是興獻王的兒子、正德皇帝的堂弟。正德死後,沒有子嗣,大臣們便把他請來京城當皇帝。嘉靖登基之後,朝臣們說您這算改嗣,得認伯父弘治皇帝為父親,對親爹興獻王改稱皇叔,不然祭太廟不成體統。嘉靖不幹,堅決不改口,還想把親爹追認成皇帝。他跟朝臣們鬥瞭幾年,最終獲得勝利。興獻王得瞭個“皇考恭穆獻皇帝”的名號,神主牌擺進瞭皇城觀德殿中。
嘉靖是個孝順兒子,對於統嗣奉先之類的事情懷有情結。楊幹院案的是非曲直,嘉靖無從判斷。但他對於羅氏一族拼命保護祖宗祠墳這個行為,很有好感,甚至頗有共鳴。朕當年不也是拼瞭小命,才保住瞭親生父親的牌位嗎?
而且……這個案子,實在很合朕的心思啊。
羅興進京上訪這個時候,嘉靖皇帝正琢磨著給親爹再弄個廟號,好讓他老人傢名正言順地入享太廟。此時他的政治手段日漸成熟,知道這種事不宜強行推進,一定得按部就班地來操作。
一切都已經規劃好瞭。
按照嘉靖皇帝的計劃,在接下來的嘉靖十五年(1536年),吏部尚書夏言將上一道奏疏《請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傢廟疏》,連續提出三條建議——“定功臣配享”“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傢廟”,建議放松宗廟祭祖的禁令,推恩天下,允許子民祭祀自己幾代以上的先祖。
其中最關鍵的一句是:“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廟制亦未有定則,天下之為孝子慈孫者,尚有未盡申之請。”這是夏言的原話,未嘗不是嘉靖皇帝的心聲。夏言上疏之後,嘉靖皇帝立刻順坡下驢,下旨準許民間聯宗立廟,祭祀始祖。
這個消息隻要一傳出去,全國宗族一定歡欣鼓舞,熱烈響應。朝中臣工無法反對,誰敢說自己不想祭拜先祖?在各地開禁祭祖的大潮掩護之下,嘉靖皇帝便可以順理成章地給親爹追尊廟號瞭。
這個羅氏祖墳,正好是因為違反瞭祭祖禁令,才被詹寬毀去。對嘉靖皇帝來說,這可謂是瞌睡時送來一個枕頭。他可以借這件案子隱晦地點明一下態度,提前吹吹風,為明年的開禁祭祖宣傳造勢。
再說瞭,羅顯告的是楊幹院,那是釋教的寺廟,對一心沉迷修道的嘉靖皇帝來說,也沒什麼好顧慮的,說不定還會在心裡暗爽一下。
想到這裡,嘉靖皇帝下旨,交由都察院處理此案。
皇帝的小心思,就是朝廷的大心思。誰都看得出來嘉靖的態度,否則特意下旨幹嗎?於是楊幹院這樁案子在司法流程走得飛快,從都察院轉呈刑部,再送到大理寺堪合,很快先拿出瞭對羅興的處理意見。
羅興越訴上京,論律當罪。都察院廣西道——這是部門名稱,並非專指地域——判定對該犯施以杖刑,但法外開恩,減瞭一等。具體的執行工作,交給瞭京城地方上的最高司法部門——順天府。順天府對羅興施完杖刑,給瞭他一張路引,讓他回原籍候審聽理。
緊接著,五月十四日,都察院發佈瞭對羅顯、羅興所訴楊幹院侵毀羅氏祖墳案的處理意見:轉發應天巡按禦史宋茂熙,著其親自審理。
好敷衍的官腔啊,這不是把皮球踢回去瞭嗎?
這種上訪案子,朝廷一般並不會做出判定,而是發回原籍,指定地方官員進行審理,是官場慣例。
但如果真以為是敷衍,那就太小看大明官僚們的用心瞭。為官之道,講究“默會於心”,很多事情不可明言於口,隻能在細微處去自己揣摩。
官腔,也得看怎麼打。
在這份看似冷漠的文書裡,都察院寫瞭這麼一段叮囑:“遵照近奉欽依事理……親自虛心鞠審,毋拘成案,果有虧枉,即與辯理。有罪人犯,依律議擬。不得轉委別項官員,以致推調淹滯。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
這段批示,每一個字看著都是標準官腔,不帶任何傾向,可仔細琢磨味道,就能發現深意。
“遵照近奉欽依事理”意思是本著最高指示的精神。這是個大帽子,讓讀者知道發話的到底是誰。
“毋拘成案”,是讓宋茂熙不要援引此前的判決,等於說皇帝對詹寬的判決不滿意,必須反過來;“果有虧枉,即與辯理”,誰最虧枉,自然是上京告狀的苦主羅傢;“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這是提前定下瞭此案的調子,你要是不按上頭的心思判,那上頭便認為你是固執、羅織。
在明眼人眼裡,這態度已表達得足夠明顯,朝廷就差明著說一句我支持羅傢。
如果受理官員還不明悟的話,再想想,有幾個上訪的案子,能由通政司的頭頭鄭重其事地呈給皇上?那個流程本身就傳遞瞭重要的信息。
皇帝的態度,都察院“默會”;都察院的文書,應天巡按禦史也“默會”。宋茂熙是個老油條,他覺得這案子既然得瞭皇上關註,還是別沾手的好。他隨即下文,把這案子又轉到瞭寧國府,重新審過。
這套流程,看起來和上一次沒區別,可背後蘊藏的政治意義,卻截然不同。原來隻是一樁地方鄉民訴訟,現在卻儼然成瞭配合中央宣傳形勢的典型。我大明一向以政治需求為第一位,司法什麼的走走過場就好。對此寧國府自然也是深為“默會”。
司法問題,政治解決,這場官司的勝負,其實在開審前就定好瞭。
寧國府這次審理前所未有地高效,不出幾日判決便出爐瞭。和詹寬當年所判相比,可謂是一個華麗的急轉身:
“斷聽羅顯等照舊修築墳堆,並埋立志石,墳前摽祀,不許在墳左右別行修理。”
羅氏祖墳,又一次華麗麗地回到楊幹院內。
九排年收受賄賂一案也順便審結,系佛熙所為,各自追贓。至於池州府審出的那個所謂“羅顯賄賂九排年每人五十兩”,純屬栽贓陷害。
對於楊幹院裡的羅氏祖墳內沒發現棺槨的問題,寧國府也十分貼心地做出瞭解釋:“因前墳自歷唐宋至今數百餘年,喪制厚薄,葬埋深淺,委不可知。原遺骸年久,消滅已盡,化為泥土,理亦有之。”
好嘛,羅顯還沒解釋呢,他們已經自動腦補瞭,真是太貼心瞭。
寧國府的判決書送到巡按察院,宋茂熙十分滿意,批示道:“寺因墳而建,墳因寺而廢,以理言之,毀寺而存墳可也,廢墳而存寺不可也。”
一般對於轉委案件,巡按批個準字就夠瞭,宋茂熙寫這麼多,是把羅秋隱墳和楊幹院的性質明確下來,使奸邪無從翻案。再說瞭,這案子是走京訴的,判決結果得往都察院上報,皇上一定會看見,趁這機會多寫幾筆,顯得忠勤用心。
於是這一件前後持續八年、興訟七次的案子,以呈坎後羅氏的勝利落下帷幕。羅顯百年之後,可以無愧於九泉之下瞭。
想到他這八年以來的艱辛,不得不感慨一句:羅氏一族的勝利,當然要靠羅顯和族人們的自我奮鬥,同時也要考慮到歷史的行程哪。
對瞭,還有一個人的下落沒交代。
法椿。
他徹底失敗瞭,不是敗給瞭羅顯,而是敗給瞭嘉靖皇帝。在寧國府的壓力之下,法椿洋洋灑灑寫瞭一篇超長的招供,從他的角度交代瞭整個紛爭的緣由、過程。
不過法椿不知使瞭什麼招,居然逃過瞭責罰。
在寧國府的那份判決裡,羅顯和法椿等人都有奏事不實的行為,前者杖九十,後者杖八十,但準許罰款抵銷。羅顯的罪名,居然比法椿還重一些。後來羅顯繳納瞭30石米,才算抵銷瞭刑罰;法椿有官身,隻交瞭7石。
而且,羅氏祖墳保住瞭,楊幹院也沒受什麼影響。寧國府判決裡有一條:“本寺觀音堂佛殿並地土,仍聽寺僧法椿等照舊營業梵修。”
把觀音堂、佛殿退還給楊幹院,是因為羅氏從頭到尾都沒有主張過對楊幹院的所有權;對法椿的罪行懲罰如此之輕,是因為他一直隱在幕後,大部分行動都是通過佛熙等人來進行的。
不過,也許還有另外一種解釋。
寧國府這次判決面面俱到,唯有一個案子——鄭來保被毆身死案——被遺漏掉瞭。按說這次判決對羅顯如此偏袒,這麼重要的人命官司怎麼可能不提?再回想起休寧、黟縣兩縣合審時,曾經判定鄭來保屬於病故,也未予以深究。可見無論徽州府還是寧國府,在這個案子裡都不支持羅顯的主張。
所以,有沒有可能,鄭來保真的是意外病故,卻被羅顯拿來給楊幹院潑污水,而徽州、寧國兩府沒有被羅顯蒙蔽,認為這件人命官司不存在,法椿才沒有被重判?
更不要說羅顯被先後判瞭數次“奏事不實”,說不定都和鄭來保案有關。
對於整個楊幹院事件,我們得保持一個清醒的認知:所有關於這件案子的資料,都是出自羅顯編撰的《楊幹院歸結始末》,內容不可避免地從羅氏主觀立場來敘事。他們是否文過飾非,是否誇大其詞,無從知道。法椿未必有那麼邪惡到底,而羅顯,也絕非一隻善良的小白兔。
歷史的復雜性和迷人之處,也許就在這裡瞭。
無論如何,折騰瞭一大圈,局勢回到瞭嘉靖六年的原點。楊幹院的僧人們,照舊在寺內誦經禮佛;羅氏一族,照舊每年來墳前祭拜。孤墳與古寺終究沒有分開,一如從前。
楊幹院的官司結束瞭,可歷史的進程,還在繼續。
嘉靖十五年,夏言上疏三道,建議開禁祭禮。民間祭祖立廟之風大盛,令宗族社會形態進一步鍛成,對後世中國影響深遠。
在同一年,按照徽州當地保存文獻的好習慣,羅顯把這場官司的相關文書,纂成瞭一部《楊幹院歸結始末》,留給子孫後代,希望他們“未必不興感警創以動其孝思,亦期保久遠之一助也”。
嘉靖十七年(1538年),嘉靖皇帝如願以償地為父親追尊廟號,為“睿宗”。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睿宗的神主牌位入享太廟。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徽州府修《徽州府志》,將楊幹院的興建時間定於宋寶祐六年,為護羅秋隱墳而起,為這起爭訟畫上最後的句號。
羅氏一族繼續在呈坎繁衍,綿延至今;楊幹院也始終坐落在楊幹,不曾遷移。遠山近溪,晨鐘暮鼓,幾百年來,那座孤墳依舊矗立在佛殿之前,隻有悠揚的鐘聲始終相伴。當地至今還流傳著一句俗話:“陰塢口的風,楊幹院的鐘。”兩者皆是興旺不衰的象征。
楊幹院在明末尚存,兩朝領袖錢謙益還曾寫過一首《三月七日發灊口,經楊幹寺,逾石砧嶺,出芳村抵祥符寺》,再後來如何就不得而知瞭。我看到有一篇今人的《徽州百村賦》裡提及,楊幹院敗落於清末,隻有建築留存。到瞭1985年12月,村民在院裡烘烤球鞋,不慎點著瞭蚊帳,把這座空寺徹底焚盡,隻有一道灌鬥磚墻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