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時期。
子產,鄭國的大夫,在一次國家動亂之後被推上了鄭國執政的位置。子產一改過去統治階級所認為的“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觀點,認為法律的公開能更好地確保它的執行。公元前536年,子產將新制定的刑法的條文鑄在一個青銅鼎上,史稱“鑄刑書”。這也是中國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法,比古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大約早一個世紀。
改革者在改革的前期必定是孤獨的,因為改革所帶來的正面效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顯現。而利益受損者、保守者和批評者卻可以在第一時間以充分的理由反對變革。這一點從鄭國普通民眾對於子產的態度就可以看出來:改革初期,鄭國普通民眾對於改革十分不滿,當時的民謠中充斥著對子產新政的嘲諷和攻擊,有些歌謠甚至唱到:如果有誰想去殺子產為國除害的話,可別忘了通知我一聲。
面對著社會各階層的強大壓力,子產進行變革時不得不向既得利益者階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讓步。刑書中,子產部分保留了貴族階層的特權,也正是這種政治妥協使子產沒有在複雜的利益博弈中成為“出師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淚滿襟”的悲劇英雄。到了改革後期,受益者越來越多,改革的支持者也越來越多。民謠中支持和歌頌子產的聲音多了起來。
如果將子產稱為執政的法律家的話,那麼,鄧析就是一名“在野法律人”或“民間法律人”了。與子產改革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甚至不得不屈從於強勢利益集團的訴求不同的是,作為一名在野者和時政批評者,鄧析更多的是從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訴求出發,這就決定了同是法學家的兩位哲人不同的政治立場和價值取向。
成文法的實施和訴訟制度的施行,使得法律服務的必要性應時而生,鄧析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以打官司為生計的法律人了。除了幫人家打官司(訴訟代理)外,他還幫助別人出主意解決糾紛(非訟業務)。此外,他還是一位優秀的法學教育家,聚眾講學,招收門生,向人們講解、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
也許是鄧析並不在乎金錢,也可能是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有限,作為中國律師業開山祖師的鄧析先生,其收入比起當今的一些大律師可以說是寒磣。對來請教和求助的人,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件則收一件短褲。當時拿著衣服和短褲前來求助或求學的人絡繹不絕,也不知鄧析是否開一家成衣店來處理這些律師費和學雜費。
鄧析是中國法治史上第一代具有現代律師職業特徵的法律人,可以說是中國律師業的鼻祖。他所開設的學校,採用的是案例教學法,通過對經典判例的分析並讓學生在模擬審判中思考,以達到傳授知識的目的。這種教學方式,在一百多年後的希臘城邦,由於一位哲人的採用,故被稱為蘇格拉底教學法,在今天外國法學院教育中,仍被廣泛採用。
鄧析還經常批評子產先生的法律改革並不徹底,給貴族階層太多的特權。他認為,真正的法治應該“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法律。他逐條批評子產所制刑書的不足,並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制定了一部新的刑書。由於當時的青銅可是一種貴重金屬,於是鄧析將這部刑書刻在竹簡上,後人稱之為“竹刑”。
或許,居廟堂之高的鄭國執政者子產從內心中也是認同甚至佩服同是法律人的鄧析的一些真知灼見的。沒有史料證明子產和鄧析經常交往,但子產對於“鄉校事件”的處理方法,也證明在沒有現代傳媒和代議制度的時代,鄧析的批評意見還是有可能通過線報傳到子產的耳朵中,作為決策的參考。
子產執政時,鄭國的一些知識階層經常聚集在鄉校中,議論子產的施政方針。當然,其中的批評意見居多。子產的手下認為鄉校議政的無政府思潮極大地損害了執政者的威嚴,在討論中直呼國家領導人的名諱更是大逆不道,建議子產派出軍隊搗毀鄉校。
但子產不同意,他認為鄉校是自己的老師,“其所善者,吾則從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不僅不關閉鄉校,反而經常派人混入其中,將所有的議論記錄下來分析。而當時,鄧析是鄉校的常客,批評意見也最為尖銳且正中掌權者的命門。因此,即使子產沒有機會和鄧析秉燭夜談、煮酒縱論天下,他那批評的聲音通過細作的密報還是能進入子產耳中的。
作為一名無官無爵的自由知識分子,又有著穩定的經濟收入,鄧析完全可以率性而為,針砭時弊。他不屑於先王禮義的傳統價值理念,而主張用法律來治理國家、明斷是非,主張廢除貴族們的特權。
不同的是,子產是個法學家的同時,更是個精明的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人是不會因為時勢的不同而放棄或隱瞞自己的觀點的,而政治家則不同。
我們不能苛責子產改革的局限性。在社會急劇變革,社會各階層分化重組、利益博弈激烈的時代背景下,作為執政者的子產的任何一個重大舉措的出台,都如同在高空中走鋼絲且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或退路,稍一不慎,《春秋》中又將多了一個不幸者。
主流社會對於鄧析所從事的職業基本持否定的態度。在他們看來,鄧析所做的,無非逞“口舌之利,操兩可之說,設無究之詞”而已。特別是儒家,他們認為:辯士和訟師的存在,利用邏輯推理的名辯方法,投機取巧,使得民風變得刁頑,人心不古。追求通過道德教化從而達到天下無訟大治狀態的儒家,是十分痛恨鄧析們的存在的。
大儒荀子在他的著作中認為:鄧析替人代為訴訟的方式無非是“好治怪說,玩琦辭。其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
即使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也不喜歡鄧析的存在的。在鄧析被殺後的數百年,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完成了變法。同樣也是持法家思想的秦國相呂不韋在召集其門客所著的《呂氏春秋》中,提到鄧析時仍然持批判的態度,認為鄧析“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歡嘩。”並認為鄧析的好訟與好辯是鄭國政局不穩的禍根。
事實上,鄧析並沒有錯。律師必須忠實於委託人。他考慮任何問題,都必須站在委託人的立場,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在這過程中,合理地利用或規避法律的漏洞,也是無可指責的。
駟顓執政時,鄭國正陷入政治危機之中。新的執政需要一個政治上的替罪羊。公元前501年,鄧析被殺,罪名是未經允許私自製定法律《竹刑》。但值得諷刺的是,在鄧析被殺之後,執政者卻決定採用《竹刑》作為國家的制定法。
於是鄧析終於死了。他的死,似乎象徵著一種職業在中國法治史上的曇花一現。與希臘和古羅馬不一樣的是,辯護士在中國的傳統法庭上終究沒能成為一種驕傲的吸引優秀人才參加的職業。更多擁有聰明才智和口才的人如蘇秦、張儀之類,更渴望的是運用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合縱連橫,貨與帝王家,謀繁華富貴於朝夕。只剩下一個孤零零的鄧析,靜靜地躺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中,訴說著一段如煙如夢的往事。
同中國的法治本土資源中,律師這一職業角色從此缺位。直到清朝末年的沈家本奉詔修律,這一名詞才第一次被引入。此時,距離鄧析被殺已經過了24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