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年間(公元1023—1064 年),有個名叫魯齋郎的京官,他倚仗著皇帝的寵 愛,對百姓大施淫威,敲詐勒索,謀財害命,奪人妻 女,無所不用其權。盡避他罪惡纍纍,卻無人敢動他一根毫毛。
京城附近許州地方,有個姓李的銀匠,魯齋郎一次到許州閒逛,見李妻美貌,就強搶回府,並把李銀匠驅逐出境。李銀匠帶著子女漂泊異鄉,投奔鄭州的表妻舅張宏。不多久,魯齋郎又到鄭州,見到張妻美貌,又欲強佔,因張宏也在官衙作事,魯齋郎便略施「恩惠」,將玩久主厭的李氏賜給張宏為妻,以作交 換。
魯齋郎為非作歹,作惡多端,害得李、張兩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李、張兩人曾聯名告狀,但當地州府懼怕魯齋郎的權勢,不敢審理。
當時,龍圖閣大學士兼開封府尹包拯,經常外出私訪民情,審理案件。從李、張兩家失散的子女嘴裡得知兩家的冤情,大為震怒,決心要處置魯齋郎。
包公為官清正,斷案如神,皇帝還賜他龍、虎、狗三把鍘刀,便於他秉公執法。但盡避如此,他要嚴辦魯齋郎,皇帝也未必同意。為此他煞貧苦心,設下了一個計策。
包公把魯齋郎所犯罪惡事實列成條文,上面冠以「魚文即」的名字呈報給仁宗皇帝。皇帝見了這份罪狀大怒,當即在「魚文即」的名字上首用紅筆批上「斬」字。
包公立即將魯齋郎拘捕來衙,當堂審訊宣佈其罪狀。開始魯齋郎趾高氣揚,不肯伏罪,揚言道:「誰敢動我一根毫毛,我要他以生命相抵!」
包公命差役將皇帝的御批給他看,魯齋郎見在自己的名字上面有一個大紅的「斬」字,頓時嚇得魂魄出竅,還沒等他轉過氣來,已被差役押赴轅門外斬首示眾。
再說仁宗皇帝發現魯齋郎幾天不來宮中侍奉,便詢問其下落,有大監稟報,說魯齋郎已被包龍圖斬首示眾,仁宗皇帝大怒,命速傳包拯見駕。包公早作準備,將皇帝親筆御批的罪狀呈上,仁宗皇帝見那鮮紅的「斬」字確係自己的手筆,恍惚回憶起自己曾在一份罪狀上批過「斬」字,至於是哪個人的罪狀,他已記不清了,既然自己御批「斬」字,當然怪不得包拯,再看那狀上列舉事實,確屬十惡不赦,於是自我台階,反而對包拯加以慰勉:「包卿執法如山,不負朕意,理該嘉獎。」包公當然順水推舟謝恩退出。
原來包公在罪狀上做了手腳,他先寫上「魚文即」的名字給皇帝批閱,待皇帝批斬後,他再在三個字上加些筆劃,變成了「魯齋郎」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