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版權

「信息要的就是被複製。」凱文·凱利(Kevin Kelly)在《失控》一書中寫道。

「與其說你擁有一份信息,不如說你有這份信息的訪問權。」他繼續說,「要阻止信息的越界流動是一件毫無希望的事情。」

由是看起來,所有古典媒體其實都在和所有的受眾作對。醒醒吧,想想音樂產業所發生的故事。儘管20世紀末幾大唱片公司拚命想從互聯網那裡收取版權使用費,禁止在線音樂的傳播和複製,但事實上呢?消費者用腳投票,更快速地離它們而去。

古典媒體之所以恐懼於版權問題,是因為傳統的商業模式遭到無情的破壞。原創內容——讀者注意力——廣告模式的鏈條已經難以為繼。說白了,這是一種流量經濟思維:希望通過內容保護,讓讀者仍能夠定時、頻繁地訪問自己的媒體(包括網站、微信公眾號或者APP),從而繼續與廣告商媾和。

如今,在勃興的自媒體和新媒體市場上,關於原創內容版權的保護仍是輿論風潮的主要風向。在這方面,自媒體和新媒體,與古典媒體是難兄難弟,自媒體希望由此讓自己的微信公眾號獲得更多的訂閱者,新媒體希望增加自己網站的PV值,提高自己的APP的每日活躍用戶比例。

結果呢?低於百萬級訂閱數量的自媒體和新媒體幾乎沒有廣告價值可言,大部分古典媒體和新興科技媒體的 APP 都處於半死不活的雞肋狀態。即使達到一定訂閱量和日活值的APP,也只不過能獲得廣告商的一些施捨而已。

一個倒逼思考的問題:如果放棄版權,歡迎任意機構或個人複製、傳播自己的內容——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盜版」,你的商業模式將如何能建構於其上?

如果還在相信內容——讀者——廣告的模式,那麼,所謂的「新媒體」仍只是傳統媒體而已。

在我看來,舊有的版權保護協議已經極大地阻礙了真正的新媒體的崛起。

圍繞版權保護與開放的第一次互聯網世界大戰在 2011 年 10 月打響。當月26日,美國眾議員蘭默·史密斯向國會提交了一份《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在1998年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的基礎上試圖進一步打擊非法轉載和下載的行為。該法案的主要支持方包括美國唱片業、電影業和出版界的大公司,而反對一方的力量也不可小覷:Google、Facebook、Twitter、Zynga、Mozilla、雅虎等互聯網企業和一大批互聯網研究學者、從業人士。維基百科為表示抗議,在美國東部時間2012年1月18日當天還關閉了英文版24小時。

隨後,另一份名為《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PIPA)的法案在2012年1月晚些時候也在美國參議院提交審議。

反對的聲音主要認為,這兩項法案過於嚴厲,擴大了互聯網公司的連帶責任,使得「互聯網審查」合法化,影響到互聯網的技術架構,提高了運營成本,導致阻礙創新。萬維網發明者蒂姆·伯納斯·李(Tim Berners-Lee)甚至稱這兩個法案為「互聯網開放性的嚴重威脅」。隨後這兩份法案不了了之。

在中國,2014年發生的「今日頭條風波」也是一例。不僅是古典媒體,連許多自媒體人和「新媒體」都將之當做眾矢之的,憤慨於今日頭條未經許可、未經溝通而轉載其內容。尤其是,今日頭條在完成C輪融資時估值已經達到5億美元,簡直就是互聯網時代新的東印度公司。

今日頭條的故事,和本世紀初新浪網崛起的情形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新浪網當年採取的是圈地模式,與大量古典媒體達成內容轉載許可協議,後者免費地為新浪網供給內容,視之為推廣。但這只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甘心奴役和血汗掠奪而已。

「今日頭條風波」,其背後反映的是內容生產者對聚合和流通的商業價值的輕視,也是因為自身仍困於原創內容卻日益失去讀者流量的廣告模式之中。

正如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所言:「在數字世界,事實上所有文明的使用都引發了版權問題。因為每使用一次就會產生一份副本。」萊斯格是CC協議(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的發起人之一並任全球董事會主席,著有《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思想的未來:網絡時代公共知識領域的警世喻言》和《免費文化》等書。

只要一件東西可以數字化,它就會在數字化的同時迫不及待地希望被複製、被傳播出去。特別是內容。我很喜歡凱文·凱利的這個比喻:「把互聯網想像成一個超導體」,數字化的內容將自由地在整個網絡中流動。

大量複製和分享,猶如昆蟲大量繁殖的本能一樣,是互聯網的本質特徵之一。

過度的版權保護,就是阻礙這種流動性。

我認為,新的互聯網時代的版權遊戲規則,甚至也需要超越CC協議。CC協議促進了知識在網絡上的分享,要求轉載者保留署名、非商業性使用和以相同方式分享。但其局限性仍頗大,它排除了商業性使用,並且對分享者的進一步演繹持猶疑態度。

我想問的是:不署名又如何?不註明來源又如何?隨意盜版轉發又如何?

試想一下如下情景:如果內容本身即包含著商業傳播的目的,比如是企業自媒體為宣傳自己的品牌所打造的內容,如果有人盜版轉發,你跪謝還來不及吧(想想可口可樂、百雀羚的案例)?如果是一篇文章被禁,那些冒著風險繼續傳播轉發的人,原作者或媒體要與其打版權官司嗎(想想「財新」的一些報道)?

拆除版權的保護城牆,會打擊原創內容產生的積極性嗎?

根本問題在於,過去的傳播模式是建立在原創內容稀少並由少數人或媒體機構製作的基礎上;而今,數不勝數的個人正在實踐「認知盈餘」法則,創造出大量「原創」內容以供分享,他們要求的回報並不是古典媒體希冀的廣告,也不是當下所謂自媒體和新媒體的「主編」光環,他們要求的回報看起來是那麼的無私,甚至僅僅是轉發、點贊和評論就已足夠。他們原創的積極性幾乎與版權保護無關。

在這裡,我不是在呼籲所有的版權持有者立刻宣佈放棄其知識產權,這當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我的意圖是,希望大家克服對「盜版」的恐懼,去想像一個不是從版權保護的基點出發的新商業模式。

這種恐懼,其實來源於你的商業變現鏈條不夠長。

回顧一下音樂產業過去十幾年的痛苦蛻變過程。如今,還有哪位歌手是純靠賣唱片躋身福布斯富豪榜的?下載、播放歌曲免費,但提升了魅力值的歌手通過演唱會、廣告代言等其他手段賺取大量金錢。

再假設另一個例子。許多出身網絡的寫手靠著玄幻小說等題材拿到百萬版稅,若問他:可否放棄眼下的百萬版稅,讓你的作品在網絡上隨便供讀者閱讀?他應該會回答不願意。但換個方式問他:如果這樣做,可以提高作品的傳播力量,保證由此改編的電影獲得10億票房,你能拿到數千萬的原著收入,你願意嗎?我想,他的態度會鬆動。

再進一步,讓這部電影允許在線上免費播放、歡迎盜版,你願意嗎?他可能還會說不願意。但如果由此可能成為像《星球大戰》那樣的文化現象,可以通過發行遊戲賺到100億元營收,你還願意嗎?我想,他會由此看到更大的未來。

這種假設性論證充滿漏洞,沒關係,我只想刺激到你的思考:如果所謂 IP 的變現手段和鏈條在下一環節,你當然會無懼於在此時開放版權,讓內容在數字世界裡暢快流動。

如果你沒有想到怎樣賺未來的錢,你當然會把 IP 變現視為版權交易的另一個說法。

在內容稀缺時代,每一件獨特的作品猶如古時候的手工藝品一樣,產量不高,高額回報是對創作者的心血和智慧的鼓勵。而我們正迎來信息豐裕經濟學下的認知盈餘時代,我們將生活在一個充滿複製品的數字世界裡,不能夠被複製的獨特作品仍然會獲得高溢價,但易於複製的其他東西將另尋獲利之道。

《新媒體革命2.0:算法時代的媒介、公關與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