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知道如何識別與道德問題相關的道德概念和原則之外,熟練的道德推理者必須能夠對道德和其他思維領域進行區分,如社會習俗、宗教和法律等。道德推理通常會與其他的思維模式相混淆。比如,人們通常會把社會價值觀和社會禁忌當作道德原則。
因此,通常人們會錯誤地認為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規範和法律等觀念規範本身就是道德的。如果我們將這些領域與道德混合在一起,我們就會認為任何宗教系統裡的行為實踐都是道德的,任何社會規範都是道德的,每條法律都是公正的。這樣一來,我們就不能批評某一宗教實踐(比如折磨異教徒)是不道德的。
同樣,如果道德和社會習俗規範是一樣的,那麼任何文化下的社會實踐都是道德的(包括納粹德國的社會規範)。因此,不論在道德上多麼不合理,我們都不能在道德上指責任何社會傳統、規範、習俗和禁忌。另外,如果道德和法律逃脫不掉這樣的混淆,那麼任何法律系統內的任何一條法律都是道德的,包括那些公然違反人權的法律。
如此看來,學習區分道德和其他通常與道德相混淆的思維領域就很關鍵了。掌握了這種區分能力,我們就能夠對被普遍接受但不道德的社會習俗、宗教實踐、政治觀點和法律做出批判。缺乏這種區分能力的人很難做到公平公正。
1.道德和宗教
理論推理回答了形而上學的問題,例如:
什麼是所有事物的起源?上帝存在嗎?存在不止一個上帝嗎?如果有上帝的話,他的本質是什麼?上帝傳達神法來指導我們的生活和行為了嗎?如果有神法的話,這些神法是什麼?它們如何傳達給我們的?我們應該做些什麼來忠於神的旨意?
2.宗教信仰具有文化多樣性
宗教的多樣性源於神學論信仰本質上就易受爭議的事實。人們有無數種方式去思考並解釋「精神」的本質,比如《美國百科全書》列出了300多個宗教信仰。被社會群體和文化接受的傳統信仰通常具有社會習俗規範的力量,因而一代一代地傳承下來。對於任一群體中的個體來說,他們的信仰似乎是思考「上帝」的唯一合理方法,他們並不清楚自己的宗教信仰只是許多宗教信仰中的一種。思考宗教信仰與道德原則混淆的一些例子。
■多數派宗教團體成員通常將自己的信仰強加給少數派。
■宗教團體的成員通常認為他們的神學觀點是正確的,是不證自明的。他們不假思索地依照自己的信仰採取行動,蔑視持有其他觀點的人。
■宗教團體的成員通常不清楚「原罪」只是一個神學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罪」是神學上定義的。)
■不同的宗教以不同的方式定義原罪(但是通常將自己的觀點強加於所有人,把它當成通用的道德原則)。
當宗教信仰在人們生活中占支配地位時,它會通過規則、要求、禁忌和儀式影響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道德上,這些規則大部分都既非正確也非錯誤,它們僅僅代表了一種社會傾向和文化主體的選擇。
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宗教信仰的權利,比如不可知論和無神論。這就是為什麼在《世界人權宣言》當中(第18條)有對宗教信仰權利的描述:
每個擁有思考、行動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
眾所周知,關於神和精神的信仰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宗教信仰並不具有強制性。任何一個信仰都不能證明自己優於其他信仰,進而排除其他所有信仰而存在。出於這個原因,宗教自由是一項人權。人們可以客觀地證明謀殺和襲擊的有害性,但是卻不能證明不信上帝的有害性。
受到宗教激情驅使而謀殺、折磨他人的事實表明,道德評判必須處於宗教信仰之上。歷史上的宗教迫害現象司空見慣,只有在道德的庇護下,人們才能保護自己免受宗教的迫害。
思考這個例子:如果一個宗教團體認為每個家庭必須用第一個出生的男孩獻祭神靈,那麼這個團體中的所有父母都會認為自己有道德義務殺死第一個男孩。他們的宗教信仰會讓他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並且降低這些父母覺察自己殘忍行為的能力。
另外,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宗教實踐包含任何形式的奴役、折磨、性別歧視、種族歧視、迫害、謀殺、攻擊、欺騙、謊言或者恐嚇,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不道德的。暴行經常發生於宗教衝突中,即使現在,宗教迫害和宗教衝突還是很常見。沒有宗教信仰能夠證明違反人權是合理的、有道德的。
簡而言之,神學信仰不能超越道德原則。我們必須依托道德原則才能保護自己不受宗教實踐的侵害。
3.道德和社會習俗規範
讓我們回到道德和社會習俗規範之間的關係。過去在美國,人們有100多年的時間都認為奴役制是合理的,這是當時社會習俗規範的一部分。毫無疑問,自始至終這一規範都是不道德的。另外,在整個歷史當中,許多婦女、兒童和殘疾人都成了歧視的受害者,這種歧視在當時的社會規範中被認為是有道德的。然而,不論多少人支持這些規範,作為一個批判性思考者,我們都有必要對這些違反道德的行為規範進行審慎思考。
除非我們能對從一出生就強加在我們身上的社會習俗規範進行徹底的批判性思考,否則我們就會把這些規範視為權利而不加批判地接受、遵從。由於我們所有人都受到社會的制約,因此不會自然而然地發展出針對社會習俗規範的有效批判能力。
學校往往成了傳統思想的捍衛者,教師不注重培養學生區分社會習俗規範和道德的能力,因為他們已經內化了社會習俗,不會對這些習俗規範進行批判性思考。因此,真正的教育,應該培養學生區分文化習俗和道德原則的能力,以及區分社會法令和道德的能力。出現道德衝突時,道德原則應該占支配地位。
4.社會文化下的不同實踐
文化的多樣性源自社會群體滿足其自身需要的方法的多樣性。通常來講,社會群體和文化內的傳統生活方式會作為習慣和風俗而被傳承下來。對於群體中的個體來說,這些方式似乎是唯一合理的行事方法,並且具有道德含義。社會風俗習慣回答了這樣一些問題:
■婚姻如何產生?哪些人可以結婚?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樣的儀式或慶典?一旦一對夫妻結婚了,男方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女方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多個婚姻伴侶可行嗎?可以離婚嗎?在什麼條件下可以離婚?
■誰應該照顧孩子?他們應該教給孩子哪些行為?如何對待犯了錯的孩子?
■孩子在什麼時候應該被當作成人對待?他們何時結婚?他們是否有選擇結婚對象的權利?
■當孩子產生生理需求時,他們應該怎麼做?習俗允許他們和誰發生性關係?什麼樣的性行為是可接受的、健康的?什麼樣的性行為是墮落的、有罪的?
■男人和女人應該如何穿著?允許他們暴露身體的程度是多少?如何對待裸體?如何處理那些違反社會準則的人?
■應該如何獲取和準備食物?誰有責任獲取食物?誰來準備它?食物應該如何保存?如何吃?
■社會是如何分層的(分成權力的不同水平)?如何控制社會?哪些信念觀點能夠證明稀有貨物的分配以及社會規範、社會實踐是合理的?
■如果社會受到外部的威脅,它該如何應對這些威脅呢?如何保衛自己?社會如何加入戰爭?或者它應該加入戰爭嗎?
■在這個社會中,應該開展什麼類型的遊戲或娛樂活動?誰可以參與其中?
■這個社會中,哪些宗教信仰是可以得到傳播的?誰被允許參加宗教儀式?或者誰會向群體闡釋神靈的旨意?
■社會中的不滿如何解決?誰來決定孰是孰非?違規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許多社會對人的身體制定出許多禁忌,並且會嚴厲懲罰違反這些禁忌的人。
■許多社會制定禁忌,反對給予男女平等的權利。
■許多社會將宗教迫害合法化。
■許多社會禁止跨種族的婚姻。
對接受這些社會禁忌的人來說,他們認為這些實踐是道德的。
5.道德和性禁忌
社會禁忌通常與強烈的情感有關。當他人違反禁忌時,人們通常會感到厭惡,這種厭惡情緒告訴他們,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他們忘了,社會厭棄的東西可能並不違反任何道德原則,它只是與社會習俗的要求不同而已。性方面的社會教義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社會把習俗對性的界定當成了道德真理,常常對違反習俗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甚至懲罰人的身體。如一些社會會對婦女進行不公正的懲罰,僅僅婦女是在公眾場合沒有用棉紗完全包裹住自己的這一行為,都會被許多文化視作不得體的甚至含有性挑逗的。但是,根據道德原則,只有帶來傷害的性行為才是不道德的。
我們希望這一章會激勵讀者努力去做到準確熟練的道德推理,能夠對道德原則與社會禁忌、法律和宗教信仰做出明確的區分,不會再混淆這些領域。由於這些領域都有可能出現在讀者的生活當中,所有讀者在做出道德判斷時,都應該對每個領域進行恰當的思考。
6.道德和政治意識形態
政治意識形態分析了當下的財富和權力分配,並且形成了與這些分析相一致的策略。它既對當前權力結構提供了「支持」,又對這種權力結果提出了「批評」。它既想保護和維持事物的現狀,又試圖改變它們。它既尋求細微的改變,又希望巨大的變革它既將現在和過去對比,又將過去、現在與將來進行比較。
保守的意識形態「支持」現狀,或者希望回到之前的「理想」時代;自由的意識形態批評現狀,並試圖證明糾正當下問題的「新」政治形式是合理的。反動的意識形態為「徹底」回到過去進行辯護,革命的意識形態為「徹底」推翻(「腐朽的」)基礎結構辯護。保守的意識形態認為最高價值體現為私有財產、家庭、上帝和國家,自由的意識形態認為最高價值體現為自由、平等和社會公正。
分析意識形態具有重要的道德意義。這種分析應用於實踐時通常會對人類幸福產生深遠的影響。政治家公開支持的意識形態通常與他們追求的個人目標有很大的不同。所有的政治意識形態都以「人民」的名義說話,然而,大多數意識形態只是為了維護競選活動團體的既得利益。最終,這些既得利益者會退出統治地位,獨立於「官方的」意識形態而存在。因此,不難理解,在後蘇維埃時代的權力結構中,許多之前在共產黨中掌權的人都位於貪得無厭的新資本家之列。
政治家的行動很少是出於道德考慮,他們相互之間為了權力而鬥爭,不惜犧牲道德理想。他們通常還會為不道德的行為找借口,稱這些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是他們的對手「逼他們」的),利用宣傳加快自己利益的獲取。
7.道德和法律
要發展道德推理能力,你應該能夠對道德和法律做出區分。違法不等於違背道德原則,道德上義不容辭的事情也可能是非法的。道德和法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
法律通常源自社會習俗和禁忌。因為我們不能預設社會習俗是道德的,所以我們也不能說法律就是道德的。而且,大多數的法律根本上是由政客制定的,他們經常混淆社會價值觀和道德原則。正如前文所述,除了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否則政客的首要目標都是權力或私利,他們不會考慮道德問題,因此制定出來的法律未必是道德的。比如,1900~1930年,美國政治家回應宗教信仰者的要求,通過了禁止包括醫生在內的任何人宣傳任何生育控制信息的法律,結果造成無數貧困婦女因非法用藥和不衛生墮胎而遭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給違反社會習俗的行為「定罪」對政治家來說是一種由來已久的獲勝方式。思考下列人們混淆道德和法律的例子。
■許多具有非常規行為的人(比如同性戀者)受到了終身監禁或者死刑等不公正的懲罰。
■許多社會根據種族主義觀點制定了不公正的法律。
■許多社會制定了歧視婦女的法律。
■許多社會制定了歧視兒童的法律。
■許多社會的法律認為折磨和奴役合法。
■許多社會制定法律,武斷地禁止人們使用某一藥物。
8.自身不道德的行為
任何不道德的行為都內在地否定了其他人或者生物的一些應有權利。下列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個人可以站在道德立場上,有充分依據批判有下述行為的人或群體:
■奴役:以個人或群體的形式擁有、役使他人。
■種族滅絕:大規模殺戮以剷除整個民族或種族。
■折磨:出於報復或其他不合理目的,對他人施加嚴重痛苦。
■性別歧視:由於他人的性別而不公平地(並且有害地)對待他人。
■種族歧視:由於他人的人種或種族而不公平地(並且有害地)對待他人。
■謀殺:為了報復、取樂或者獲得好處而有預謀地殺害他人。
■攻擊:攻擊他人,給他人帶來身體傷害。
■強姦:迫使他人進行性行為。
■欺騙:故意地欺騙他人放棄自己的財產或權利。
■欺詐:把假的東西說成真的,以達到傷害他人的自私目的。
■恐嚇:用威脅或者暴力迫使某人傷害自己利益的行為。
■不告知指控理由就將人關進監獄,不給他人自我辯護的機會。
■僅僅因為政治或宗教觀點而將他人送進監獄,並施以懲罰。
培養判斷任何信念系統、實踐、規則或法律是否符合道德的能力對於個體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擅長道德推理意味著要有不屈從不道德法律、社會習俗和宗教信仰的決心。在你處理生活中的道德問題時,你要合理地運用道德原則。反覆練習,你的道德推理能力會有明顯的提高(見圖14-1)。
圖 14-1 我們應該學會區分道德、社會習俗、宗教和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