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清朝(鴉片戰爭前)
(1644—1840)
一、清帝入主中原
1.清朝定都北京
順治帝入京 李自成既敗退,多爾袞領兵直趨北京,凡所過之處,皆宣佈定亂安民,勿殺勿掠,因而州縣官民,皆開門迎降。五月二日,多爾袞至北京,明文武官員皆出迎五里外。多爾袞由朝陽門入宮,登武英殿受朝賀,下令兵士勿入民家,秋毫無犯。
多爾袞既入京,即議定遷都,遣官往盛京迎順治帝。九月,順治帝自盛京出發,進山海關,經通州,抵北京。十月一日,順治帝祭告天地,登皇極殿,即皇帝位,頒詔天下,定都北京。
清初政策的得失 清兵初入關時,為了穩定政權,曾頒行一些安民措施。其一,為明崇禎帝發喪,令官民服喪三日。凡明諸帝陵,皆設官守護。其二,明官吏降附者,各予升級,仍令視事。明朱姓諸王,亦仍保留王爵。其三,賦稅除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練餉、剿餉,盡行蠲免。明朝後期的廠、衛諸弊政,亦一律廢止。其四,禮俗衣冠暫用明制,漢人薙發與否,聽從其便。這樣的政策對爭取中原地區漢族的人心起了很好的作用。
可是才過兩年,清政府的政策突變,開始強制推行一些民族壓迫政策。其中主要的有“剃髮、衣冠、圈地、投充、逃人”五事1。剃髮即“剃頭”,是要征服區的漢人剃髮束辮,從滿人習俗。衣冠即更明朝衣冠,從滿人服飾。圈地即“圈田”,是把畿輔五百里內漢人的田地圈占給八旗將士。大規模圈田三次,共圈占田地約十六萬餘頃。名義上是圈占明朝皇室、勳戚的莊田,其實這些田地已在農民戰爭中歸於農民所有。此外,還有許多自耕農的田地亦被圈占。“投充法”,凡在京城三百里內外,八旗莊頭及僕從人等,將各州縣村莊漢人逼充奴僕,特別是各色工匠更逼投充。“逃人法”,即滿洲貴族的奴僕有逃走者,“將逃人鞭一百,歸還原主”,“鄰右九家、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2隱匿逃人者,亦要治罪。此外,在戰爭中還多次發生屠城之事。這樣的政策的實行,加劇了民族矛盾和鬥爭。
2.各種抗清勢力
清兵入關以後,中原地區先後存在過四種主要反清勢力。一為李自成、張獻忠的農民軍主力,二為李、張農民軍餘部,三為明朝貴族所建各南明小朝廷,四為鄭成功部。
李自成、張獻忠之敗 李自成自北京回到西安,清兵由英王阿濟格及豫王多鐸分別統領,向李自成大舉進攻。李自成由藍田出武關,入襄陽(今湖北襄樊市),至武昌,阿濟格及吳三桂在後緊追。這年夏天,李自成死於湖北通山縣九宮山,年僅三十九歲。餘部由郝搖旗、劉體純、高一功、李過等率領南下。
張獻忠在四川兩年多,四川地區的豪紳地主普遍組織武裝與他對抗。張獻忠放棄成都,進入川北西充山中。順治三年正月,清廷命豪格與吳三桂統兵入川,進攻張獻忠部。十一月,清兵至西充之鳳凰山,張獻忠在戰鬥中中箭身亡,餘部由孫可望、李定國等率領南走雲貴。
南明福王、魯王、唐王政權 順治元年五月,南明福王朱由崧稱帝於南京。這個政權腐敗不堪,內部矛盾重重。馬士英、阮大鋮擅權中央,政以賄成,官以錢得。馬士英為操縱政權計,排斥史可法,使他督師江北。駐武昌軍閥左良玉又與馬士英有隙,舉兵討馬士英,向南京進攻。不久,清廷命多鐸移師南下。順治二年四月,揚州城破,史可法被執,不屈而死。五月,福王被俘,多鐸入南京,福王政權滅亡。
福王政權滅亡後,魯王朱以海監國於浙江紹興。唐王朱聿鍵稱帝於福州,建元隆武。這兩個政權不但沒有聯合抗清,反而互相摩擦,形成水火不容之勢。順治三年六月,清兵渡錢塘江,魯王兵敗,逃至海上;八月,唐王被執而死,兩政權都滅亡。
農民軍餘部與南明桂王政權的聯合抗清 農民軍餘部抗清的主力有三支,一為李自成餘部,二為張獻忠餘部,三為稍後的夔東十三家。
李自成死後,其餘部尚不下四、五十萬人,分為兩支進入湖南:一支由郝搖旗、劉體純等率領抵達湘陰,共十餘萬人,與明將何騰蛟聯合抗清;一支由高夫人(李自成妻)、高一功、李過等率領抵達常德,約三十萬人,與明將堵胤錫聯合抗清。農民軍與南明軍隊聯合後,曾一度幾乎全部收復湖南之地,屢次把桂王政權從危難中拯救出來。但是至順治六年(1649年),清廷調集大軍進佔湖南,何騰蛟於湘潭被俘殺死。次年,清兵攻克廣州,又入桂林。在清兵壓迫之下,桂王政府退居廣西南寧。
張獻忠的餘部孫可望於順治八年(1651年)迎掛王至貴州之安隆所,改名安龍府。次年,孫可望等發動了大規模的東征北伐。劉文秀、白文選進攻四川,大敗吳三桂軍,收復了四川大部分地區。李定國、馮雙禮進攻廣西,又接連收復湖南、廣東等剩在這次征伐戰鬥中,農民軍先後收復了西南數剩但是孫可望嫉妒李定國之軍功,陰謀削他的兵權,以致挑起內戰,最後失敗,投降了清朝。順治十六年(1659年),清兵三路入滇,李定國作戰失敗,桂王逃入緬甸。順治十八年,吳三桂兵臨緬甸,收執桂王。康熙元年(1662年),吳三桂絞殺桂王於昆明,李定國病死於猛臘。
李自成餘部在湖南抗清失敗後,先後轉移到川、鄂地區,即夔州府(今四川奉節)以東地區,由農民領袖劉體純、李來亨等與明將王光興等聯合抗清,稱為夔東十三家軍。康熙元年,清兵大舉進攻十三家軍。康熙三年(1664年),十三家軍抗清失敗。至此,明末農民戰爭結束。
鄭成功抗清及收復台灣 鄭成功,福建泉州南安人,父芝龍,母日本女翁氏,出生於日本,七歲返國讀書,十五歲為南安縣學生員。原名森,字大木,唐王甚器重,賜國姓(朱姓),改名成功,自是人稱“國姓爺”。鄭成功不肯隨父降清,在鄭芝龍降清北去後,他入海抗清,以金門、廈門為海上抗清基地。鄭成功善於治軍,精練士卒,軍紀嚴明,勢力日益強大。經常派軍出沒於浙江、福建、廣東沿海一帶,攻城略地,屢敗清軍。其中規模最大的一次,是順治十六年(1659年)夏秋的北伐。當時,鄭成功率大兵十七萬,分為八十三營,揚帆北上,直抵南京城下,收復南京附近及安徽部分地區。但鄭成功犯了勝利輕敵的錯誤,對南京圍而不攻,以待其降,並開宴縱酒,放鬆警惕,致遭清之騎兵突襲,鄭軍大亂而退,傷亡慘重,退回廈門。
鄭成功為謀取抗清復明的根據地,決計進兵台灣。順治十八年(1661年)三月二十三日,鄭成功率軍二萬五千人,由金門科羅灣出發,二十四日抵達澎湖。在澎湖阻風乏糧數日,又冒風雨開船行進。四月一日,大隊船隻齊進台灣鹿耳門,順利登岸紮營。鄭軍迅即攻克赤嵌城(今台南),荷蘭侵略者退守台灣城(今安平)。四月二十六日,鄭成功致書荷蘭總督揆一招降;“台灣者,中國之土地也,久為貴國所踞,今余既來索,則地當歸我,珍瑤不急之物,悉聽而歸。”1揆一不降,鄭軍急攻不下,乃築長圍以困之。鄭軍又在海上屢敗荷蘭由巴達維亞派來的援軍。又得知台灣城內無井,欲塞城外水源。揆一窮蹙無計,於十二月三日出降。從此鄭成功驅逐了荷蘭殖民者,為祖國收復了台灣,在台灣督兵大興屯田,招集福建、廣東人民前來開荒,設官府,興學校,進一步開發了台灣,康熙元年(1662年)五月,鄭成功病死於台灣,年三十九歲。
二、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1.平定三藩
三藩割據 清初,利用明朝降將以鎮守南方:平西王吳三桂駐雲南,平南王尚可喜駐廣東,靖南王耿精忠駐福建,稱為三藩。三藩之中,吳三桂的勢力最大,兵力不下十餘萬。因此,清廷對他頗存顧忌,一切不敢過問,假以專制雲、貴二省的大權。當時清廷所給雲、貴二省督撫的敕書,都要寫入“聽王節制”四字。吳三桂可以隨意題補官吏,號曰“西馴。凡朝廷所選文武官至雲南,吳三桂即派人加以收買,以為己用。吳三桂在經濟上也有很大的勢力。他佔據明代世鎮雲南的沐氏莊田七百頃作為藩莊1,又和西藏的達賴喇嘛在北勝州互市,以茶換取蒙古的馬匹。又派許多人出外做生意,販運遼東人參及四川的黃連、附子,以牟取利潤。又大量地貸錢給商人,謂之藩本。還強征關市之稅,開礦鼓鑄。吳三桂欲效明代沐氏故事,世守雲南,所以從各方面培植自己的勢力。其他尚、耿二藩也和吳三桂一樣,兵員眾多,經商括財,強征市稅,遍置私人,坐地稱霸。
三藩各據一方,形成獨立王國,嚴重威脅著清的統治。三藩的存在,每年要消耗官府兵餉二千餘萬兩,在經濟上也成為清廷沉重的負擔。因此,清廷考慮撤藩。
康熙十二年(1673年)春,尚可喜請歸老遼東,而欲使其子尚之信繼續留鎮廣東。康熙帝抓住這個機會。即命其父子率屬下兵丁家小同撤。吳三桂、耿精忠聞之,也奏請撤藩,目的在於試探朝廷的態度。當時朝中大臣畏懼吳三桂的武力,多數人不敢主張應允。而康熙帝則毅然作出決定,吳、耿二藩也一齊撤掉。
三藩叛亂 撤藩之令既下,吳三桂首先於這年十一月殺雲南巡撫朱國治而反,自稱天下都招討兵馬大元帥,蓄髮,易衣冠,發佈檄文,倡言“興明討虜”。吳三桂軍由雲、貴直入湖南,長驅至岳州,佔領湖南全剩吳軍又分軍入四川,四川的提督、巡撫、總兵先後投降。至此,雲南、貴州、湖南、四川四省盡入吳三桂之手。響應吳三桂叛亂的還有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和廣東的平南王尚之信。此三王之叛亂,史稱“三藩之亂”。此外,廣西、陝西、湖北、河南等省的軍政官長也相繼響應叛亂。這樣,中國的西南全部和東南沿海地區及中原、西北的大部分地區也都混亂起來。
康熙帝平三藩 以吳三桂為首的反叛勢力是虛弱的,內部勾心鬥角,矛盾重重。而且吳三桂一開始即在戰略上犯了保守主義錯誤,本來他以銳不可擋之勢佔領湖南全省,但卻立即收住了攻勢,沿江佈置防禦工事,與官軍對峙。另遣兵一由長沙犯江西,企圖與耿精忠合,一由四川犯陝西,企圖與陝西提督王輔臣合。
這樣一種打法,就給予康熙帝以調兵遣將、從容佈置的機會。
康熙帝在應付這一事變中表現出他的雄才大略。他看出主要的叛變者是吳三桂,所以其對策是堅決打擊吳三桂,決不給予妥協講和的機會;而對其他的叛變者則大開招撫之門,只要肯降,不咎既往,以此來分化敵人,削弱吳三桂的羽翼,從而孤立吳三桂。在這個方針之下,康熙帝把湖南作為軍事進攻的重點,命勒爾錦等統領大軍至荊州、武昌,正面抵住吳三桂,並進擊湖南,又命岳樂由江西赴長沙,以夾攻湖南。此外,康熙帝又放手利用漢將漢兵作戰。
康熙十五年(1676年),陝西的王輔臣和福建的耿精忠先後投降朝廷。次年,廣東的尚之信也投降。吳三桂侷促於湖南一隅之地,外援日削,而清軍已由江西進圍長沙,其失敗之勢已成。康熙十七年(1678年),吳三桂已起兵六年,年六十七歲,為排除胸中苦悶,於這年三月在衡州稱帝,國號周,大封諸將。未幾即憂憤成疾,於八月病死。吳三桂一死,其勢即土崩瓦解。官軍攻下岳州,佔領四川,進攻雲貴。康熙二十年(1681年)冬,官軍進入雲南省城,吳三桂之孫吳世璠自殺。歷時八年,波及十數省的三藩之亂,終於被平定了。
2.統一台灣
鄭成功死後,其子孫繼續佔據台灣,以恢復明朝為旗幟,其實恢復明朝在大陸的統治已不可能,只是在這個名義之下走向了封建割據的道路,日益變成全國統一的障礙。
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亂平定,解決台灣問題的時機成熟了。這年鄭成功之子鄭經死,諸子爭位,長子鄭克■被殺,幼子鄭克塽立。鄭克塽時年十二歲,大權操於馮錫范與劉國軒之手。康熙帝即用施琅為水師提督,進兵台灣。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閏六月,施琅統戰船三百,水師二萬,攻打澎湖。一戰而克,大獲全勝。鄭軍二萬士卒,二百隻戰艦全部被擊潰,守將劉國軒遁歸台灣。鄭克塽等見大勢已去,即向施琅投降。
康熙帝在台灣設一府三縣——台灣府和台灣、鳳山、諸羅三縣,隸於福建剩並在台灣設總兵一員,駐兵八千,在澎湖設副將一員,駐兵二千。康熙帝收復台灣,完成台灣和大陸之間的政治統一,大大促進了以後台灣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發展。從此台灣成為我國東南海上的重鎮,有利於加強和鞏固我國東南沿海的國防,有利於抵禦西方殖民勢力的入侵。康熙帝統一台灣,其意義極為重大。
3.平定準噶爾部首領叛亂
準噶爾部首領叛亂,始於康熙年間,繼續於雍正年間,終結於乾隆年間,歷時達七十餘年之久。清廷平定準噶爾叛亂,關係到國家對新疆、青海、西藏、蒙古的統一問題,具有重大的意義。
蒙古三部 明末清初之際,我國蒙古族分為漠南蒙古(內蒙古)、漠北喀爾喀蒙古(外蒙古,明時稱作韃靼)和漠西厄魯特蒙古(明時稱作瓦剌)三大部。漠南蒙古分為二十五部,早在皇太極時就已歸附清朝,清廷封其封建領主以親王、郡王等爵,並與之世代通婚。喀爾喀蒙古分為四部,即扎薩克圖汗部、三音諾顏部、士謝圖汗部、車臣汗部,在皇太極時,各部已向清廷進貢,還各遣子弟入朝。厄魯特蒙古分為四部,即準噶爾部、和碩特部、杜爾伯特部、土爾扈特部。四部各有其牧地,準噶爾部遊牧於伊犁,和碩特部遊牧於烏魯木齊,杜爾伯特部遊牧於額爾齊斯河,土爾扈特部遊牧於雅爾(即塔爾巴哈台)。明末,和碩特部又遷徙遊牧於青海。土爾扈特部也因受到準噶爾部壓迫,棄雅爾牧地,全族西走,進入已為俄羅斯佔據的舊日牧地額濟勒河(今伏爾加河)遊牧。在土爾扈特部遷走以後,本屬於杜爾伯特部的輝特部則進入雅爾地方,又自成為一部,所以厄魯特仍為四部。在厄魯特四部中,以準噶爾部最為強大。
平噶爾丹叛亂,統一外蒙古 康熙初年,噶爾丹做了準噶爾汗。他野心勃勃,首先把厄魯特各部併入在他的統治之下,又征服南疆的回部(今維吾爾族),成為控制今新疆、青海的巨大割據勢力。他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向東推進,打敗喀爾喀蒙古,迫使喀爾喀數十萬眾南徙。噶爾丹成為對清朝北部疆域的重大禍患。康熙帝一面把喀爾喀部眾安置在內蒙古北部放牧,一面命噶爾丹退兵,要他歸還屬於喀爾喀部的牧地。但噶爾丹在俄羅斯貴族的支持下,不但不聽康熙帝之命,相反地卻繼續東進,侵入內蒙古。在此情況下,康熙帝決定討伐噶爾丹。
康熙帝對噶爾丹三次親征。第一次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軍分左右兩翼出擊。右翼軍在內蒙古烏珠穆沁地方和噶爾丹接觸,作戰失利,噶爾丹乘勝急進,深入烏蘭布通(今赤峰市境),距北京僅七百里,京師震動。左翼軍則以優勢火器擊破噶爾丹用萬駝圍成的“駝城”,噶爾丹軍遂大敗。第二次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清軍於昭莫多(今烏蘭巴托東南)地方大敗噶爾丹,噶爾丹僅以數十騎逃走。第三次在康熙三十六年,康熙帝親往寧夏對噶爾丹實行包圍,噶爾丹窮蹙無計,飲藥而死。
戰爭結束後,康熙帝使喀爾喀諸部仍回原牧地,並把喀爾喀各部一律改編為旗,共分為五十五旗,旗設扎薩克(旗長),由蒙古封建領主擔任。雍正年間,喀爾喀又分為七十四旗,到乾隆年間,因人口繁殖,更增為八十四旗。從康熙朝開始,喀爾喀蒙古正式歸附清廷,外蒙古地區完全處於清廷的管理之下。至雍正、乾隆兩朝,清廷又先後在烏里雅蘇臺(今蒙古國扎布哈朗特)及科布多(今吉爾格朗圖)築城,設定邊左副將軍駐烏里雅蘇臺,設參贊大臣駐科布多,以掌管喀爾喀蒙古的軍政大權,從此遂為定制。
平策妄阿拉布坦叛亂,加強對西藏的管理 噶爾丹死後,其侄策妄阿拉布坦為準噶爾汗,繼續向外擴張,在康熙五十五、六年間(1716—1717年),發兵攻入西藏。
康熙帝於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派兵入藏,擊敗了準噶爾的軍隊,並使親清的康濟鼐管理前藏,頗羅鼐管理後藏,並以蒙古兵二千人留守西藏。雍正、乾隆時,又在西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強了對西藏的統治。
統一新疆 新疆北部屬於蒙古準噶爾部,雖一再為清朝所敗,但仍未歸服。南部為回部(維吾爾族),長期受準噶爾的控制。
乾隆時,準噶爾部不斷發生內爭,貴族達瓦齊乘機以武力奪得汗位。乾隆二十年(1755年)春,清朝政府出兵平亂,兵抵伊犁,達瓦齊逃至南疆,為維吾爾族人所擒,送給清軍。策妄阿拉布坦的外孫阿睦爾撒納又起兵反清,不久兵敗,逃入俄羅斯。此事件後,清廷即在伊犁設將軍,總管本地區的行政、軍事。又在烏魯木齊設都統,在巴裡坤各設領隊大臣,都領兵屯駐。蒙古族仍分旗編製,各旗設扎薩克,由蒙古人充當,管理本旗事務。
天山南路的回部,於乾隆二十二年也發生了以大小和卓木為首的叛亂1,人數眾多。次年,清廷出兵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大小和卓木向西逃竄,逾蔥嶺,入拔達克山(在今阿富汗東北),為當地人所殺,回部之亂平定。清朝在喀什噶爾設參贊大臣,歸伊犁將軍節制。參贊大臣之下,依回部舊制,於各城設立伯克,由維吾爾人擔任,管理本城事務。
土爾扈特歸國 土爾扈特原為厄魯特蒙古四部之一,其牧地在新疆雅爾(今新疆塔城西北至哈薩克斯坦塔爾巴哈台山以南)一帶。明末,土爾扈特部因受準噶爾部壓迫,西遷舊牧區額濟勒河(今伏爾加河)駐牧。但俄羅斯政府對他們欺壓剝削嚴重,風俗又不同,始終懷念祖國。清初,土爾扈特不斷遣使入貢。後來貢道被準噶爾阻絕,土爾扈特便假道俄羅斯,與清朝相通。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土爾扈特阿玉奇汗遣使假道俄羅斯入貢。康熙帝嘉其誠心,當年即遣圖理琛等人出使土爾扈特。圖理琛等到達阿玉奇汗駐地,宣傳朝廷慰問之意。阿玉奇汗大喜,留住使臣十數日,深切表達了故國之思。圖理琛等此行,加深了祖國與土爾扈特的感情。
土爾扈特受俄羅斯的壓迫太甚,俄羅斯屢向土爾扈特徵兵,用來與鄰國作戰,土爾扈特部眾死者很多。後來俄羅斯對土耳其發動戰爭,又徵兵於土爾扈特,土爾扈特部眾人人憂懼。因此,渥巴錫汗(阿玉奇汗之孫)於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十月率眾回國,沿途遭到俄羅斯追兵襲擊,又遭到哈薩克等邀擊,歷經千辛萬苦,死傷極多。至次年六月,才到達伊犁。是年九月,乾隆帝便在熱河避暑山莊接見烏巴錫等人,一一給予封爵。土爾扈特分為新舊兩部,舊土爾扈特由烏巴錫率領,在伊犁以東地區遊牧,歸伊將軍管轄;新土爾扈特由捨稜率領在阿爾泰山布爾干河遊牧,歸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
4.平羅卜藏丹津叛亂,安定青海
雍正元年(1723年),準噶爾部策妄阿拉布坦支持青海和碩特部首領羅卜藏丹津反叛清朝。羅卜藏丹津糾集二十餘萬人,進攻西寧。雍正帝命年羹堯為大將軍、岳鍾琪為奮威將軍,統兵進討。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岳鍾琪發動奇襲,羅卜藏丹津軍大敗,羅卜藏丹津逃到準噶爾部,清朝加強了對青海的統治。
5.改土歸流
西南土司制度 我國西南少數民族,分佈在今雲南、貴州、四川、湖南、廣東、廣西一帶,其居住地區與漢族地區犬牙相錯。這些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支是苗族,其他還有瑤族、僮族、彝族、傣族、黎族等。清初對苗族及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是沿襲元、明的土司制度,即以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當地的土官,文職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武職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等。這種土司制度的最大弊病在於世襲,得以世代統治其土地和人民,名義上雖是朝廷的命官,實際是獨立王國,對當地居民的壓迫、剝削極其殘酷,真是無法無天;又極容易與朝廷對抗。所以自明朝以來,為了加強中央的權力,消弭土司之患,即開始改土歸流,就是廢除世襲的土官,改設可以隨時任免的流官。清朝也不斷實行改土歸流政策,但集中地、較大規模地改土歸流,是在雍正一朝。
鄂爾泰改土歸流 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任雲南巡撫兼雲貴總督,奏請改土歸流。雍正帝同意他的意見,把四川的東川、烏蒙、鎮雄三土府改隸雲南,命他總督雲南、貴州、廣西三省,負責規劃其事。從雍正四年至九年,改土歸流在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省次第推行,許多土司被撤消,清廷在原土司地區設立府、廳、州、縣,實行與漢族地區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編製戶口,納糧當差等。大大加強了西南地區與內地的聯繫,有利於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有利於鞏固國家統一及鞏固西南邊防。改土歸流是進步性的措施。
不過這次改土歸流以後,土司之未改流者仍然很多,主要分佈於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省的邊遠地區,也有一些散佈於甘肅、青海、西藏地方,直至民國時期。
三、奠定疆域
1.反對沙俄侵略
沙俄侵入黑龍江流域 十六世紀八十年代之初,俄羅斯帝國的勢力開始越過烏拉爾山,積極向東方擴張。至十七世紀四十年代末,西起烏拉爾山東至太平洋沿岸的遼闊的西伯利亞地區即基本被吞併。此後,屢次派遣武裝匪徒闖入黑龍江流域燒殺劫掠,並先後佔據尼布楚和雅克薩地方,在此築城據守。這時正值清朝順治年間,清廷忙於國內戰爭,無暇北顧,遂使俄羅斯的侵略勢力得以肆虐。
雅克薩之戰與《尼布楚條約》 在平定三藩之亂後,康熙帝即著手部署,準備驅逐俄羅斯侵略勢力。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彭春、林興珠等率兵三千五百出征,水陸並進,大敗俄羅斯軍,毀雅克薩城而還。但俄羅斯軍在清軍撤退後,又返回雅克薩築城固守。康熙二十五年,薩布素等率軍二千餘人再次進攻雅克薩,俄羅斯兵八百餘人死守不去,雙方相持三月之久。然俄羅斯損兵折將甚慘,守城頭目死於炮火,兵卒傷亡最後只剩下幾十人,雅克薩城旦夕可下。但就在這時,雙方和議開始,康熙帝宣佈撤圍休戰。俄羅斯派遣戈洛文,清廷派遣索額圖、佟柄綱等,於康熙二十八年會於尼布楚(今俄國涅爾琴斯克),簽訂了《尼布楚條約》。條約用滿、蒙、漢、俄、拉丁五種文字寫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拉丁文本,因為雙方署名蓋章都在這一文本上。條約規定:兩國以格爾必齊河、外興安嶺和額爾古納河為分界線,外興安嶺以北屬俄羅斯,以南屬中國,額爾古納河以北屬俄羅斯,以南屬中國。至於外興安嶺與流入鄂霍次克海的烏第河之間的地方暫行存放,留待以後定議。又規定毀雅克薩城,遷俄人出境,此後兩國商旅凡持有文票(護照)者,聽其往來貿易不禁。這是中俄簽訂的第一個邊界條約,這是一個平等的條約,它規定了中俄東段邊界,肯定了黑龍江和烏蘇里江流域的廣大地區都是中國領土,黑龍江和烏蘇里江都是中國的內河。不過在這個條約中,貝加爾湖以東的中國領土割讓給了俄國,這是清廷在邊界談判中的失策。
《布連斯奇條約》與《恰克圖條約》 沙俄在與侵略我黑龍江流域的同時,又把侵略魔掌伸進我國北部的喀爾喀蒙古地區,積極支持準噶爾部叛亂首領噶爾丹攻擊喀爾喀,迫使喀爾喀舉族南遷,遂趁機向南擴展勢力,佔據喀爾喀大片土地,並且陰謀全部吞併喀爾喀。康熙帝平定噶爾丹叛亂之後,喀爾喀蒙古重返家園,沙俄依然侵擾蠶食喀爾喀不止,致使中俄中段邊界的形勢日趨緊張。尼布楚條約簽署後,清政府曾一再要求劃定中段邊界,但沙俄政府置之不理。直到雍正三年(1725年),彼得一世死,其妻葉卡特林娜一世才派遣薩瓦·務拉的思拉維赤為特命全權大使,到北京談判貿易和邊界問題,使團共有一百二十人,由一千五百人的龐大衛隊護送。次年,薩瓦到達北京,與清政府代表吏部尚書察畢納、理藩院尚書特古忒、兵部侍郎圖理琛會談了數十次,歷時達半年之久。北京談判只是達成初步協議,商定了邊界和貿易問題的一些原則。此後雙方移到色楞格河支流的布爾河畔舉行邊界談判。薩瓦在談判中調遣軍隊,公然以戰爭相威脅。清方代表隆科多不肯示弱,與之力爭。雍正帝為免談判破裂,錯誤地將隆科多撤回,改由策凌充首席代表。策凌態度比較軟弱,終於接受俄方的劃界方案。雍正五年(1727年),雙方簽訂《布連斯奇條約》,規定了中俄中段邊界:以恰克圖為起點,由此向東至額爾古納河,向西至沙畢納伊嶺(即沙賓達巴哈),以北屬俄羅斯,以南屬中國。布連斯奇條約簽訂後,雙方又於雍正六年(1728年),在恰克圖簽訂了《恰克圖條約》,這是談判的一個總結果。條約共十一條,主要有這樣一些內容:在邊界方面,再次肯定《布連斯奇條約》中關於中段邊界的劃分,並且重申《尼布楚條約》中關於烏第河地區作為待議區的規定。在貿易方面,規定俄國商人每隔三年來北京一次,每次不得超過二百人,一切貨物均免稅。此外,還可在恰克圖、尼布楚邊界貿易,也不徵稅。在宗教方面,允許俄國可以增派東正教士來北京,並可派遣留學生來北京學習滿、漢文。
《布連斯奇條約》和《恰克圖條約》使俄國佔到很大便宜,確認了俄國在此以前所侵佔的我國北部蒙古地區的大片領土,把貝加爾湖一帶和唐努烏梁海以北的葉尼塞河上游地區都劃入了俄國的版圖。此外,又使俄國取得了在北京貿易和傳教的巨大權利。不過這兩項條約的簽訂,總算是確定了中俄中段邊界。此後這段邊界未有重大變動,目前大部分已成為蒙俄邊界。
2.制止廓爾喀侵擾
乾隆時,廓爾喀(今尼泊爾),受英國殖民者的唆使,又與西藏大農奴主沙瑪爾巴相勾結,積極圖謀西藏。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爾喀以同西藏地方的商務爭執為詞,發兵侵入西藏,攻佔聶拉木、宗噶、濟嚨等地。乾隆帝命御前侍衛巴忠等統兵入藏。但巴忠等入藏後按兵不動,遣人與廓爾喀議和,私許元寶一千個作為贖金,令其退回所佔地方;並以廓爾喀投降奏聞。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廓爾喀又大舉進犯,深入日喀則,大掠扎什倫布寺,盤踞聶拉木、濟嚨等地不去。乾隆五十七年,清兵由青海入藏,擊敗廓爾喀軍,盡按失地。廓爾喀遣使乞和,並獻出所掠扎什倫布財物。
此後,清廷提高駐藏大臣的職權,整頓西藏的防務,改革西藏的賦役制度及宗教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西藏的管理。
3.清朝的疆域
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經過同外部侵略勢力及內部分裂割據勢力的一系列重大鬥爭,建立起一個空前統一和鞏固的國家。乾隆時期,清朝的疆域已經最後形成,計有內地十八行省,東北的盛京、吉林、黑龍江,以及內蒙古、外蒙古、唐努烏梁海(在薩彥嶺和唐努山之間)、青海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地區,幅員遼闊,西到巴爾喀什湖和蔥嶺,北到唐努烏梁海,東北到外興安嶺、庫頁島和鄂霍次克海,東到海及台灣諸島嶼,南到南沙群島,這就基本上奠定了今天中國疆域的規模。康熙、雍正、乾隆帝在加強和鞏固國家統一事業上,是有重大貢獻的。
四、政治、軍事制度
1.中央制度
內閣 清朝沿襲明制,仍以內閣作為政府的中樞機構,以內閣大學士作為宰輔,但實際上內閣的實權遠不及明朝。內閣系由皇太極時的文館及內三院演變而來。天聰三年(1620年),皇太極設立文館,後改文館為內三院,即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入關以後,清廷仿照明制,改內三院為內閣。後經幾次反覆,到乾隆年間,內閣的體制才穩定並得到發展。內閣的主要官員定為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均為正一品1;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均為從一品2;學士滿六人,漢四人,均為從二品。內閣大學士自定為正一品後,遂成為有清一代最高的官員,猶如歷代的宰相,地位極為尊崇。清代也承襲明代的票擬制度,內閣的職務主要即在於票擬,這是內閣權力的集中表現。清初官員奏事,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題本用印,奏本不用櫻乾隆前期以後,廢止奏本,一概用題本。所謂票擬,就是內閣有權代替皇帝預先閱看官員的題本奏本,並且提出處理意見,寫在一張小紙票上,然後呈送皇帝裁定。這種內閣預先用小紙票標寫批答之辭,便叫作票擬,也叫作票簽。然而內閣的權力愈來愈低。清初,在內閣之外,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皆由滿族大臣組成,凡軍國機要重務都不經過內閣票擬,而徑由議政王大臣會議策劃方案,最後由皇帝裁決。康熙時又有南書房3,翰林文學之士,入內當值。凡一切特頒詔旨,皆由南書房翰林撰擬,內閣之權更分。到雍正年間,清廷又普遍推行奏折制度,凡屬密辦之事,皆令官員使用奏折直達皇帝,由皇帝親自批答,發還奏人付諸執行。由此許多題本變成例行公事,已無機要可言,內閣之權力遂大為削弱。特別是雍正時設立軍機處以後,一切軍國大政皆由軍機處辦理,而內閣不過徒擁虛名而已,只能辦一些尋常事務,內閣大學士如果不能進入軍機處,則一切要政皆不得預聞。
軍機處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誌著清代君主集權發展到了頂點。軍機處成立於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軍機房”,不久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後多省去“辦理”二字,簡稱“軍機處”。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特簡,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所謂“行走”者,即入值辦事之意。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後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軍機司員上行走”,或稱為“軍機章京上行走”。
軍機處成立後,議政王大臣會議於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廢止了,內閣變成只是辦理例行事務的機構,一切機密大政均歸於軍機處辦理。軍機處總攬軍、政大權,真正成為執政的最高國家機關。
皇帝行動所到的地方,軍機大臣也無不隨從在側。但軍機處在形式上始終處於臨時機構的地位,不像正式國家機關的樣子。軍機處辦公的地方不稱衙署,僅稱“值房”。軍機大臣的值房稱為“軍機堂”,初僅板屋數間,後來才改建瓦屋。軍機章京的值房,最初僅有屋一間半,後來才為五間。軍機處也無專官,軍機大臣、軍機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職,皇帝可以隨時令其離開軍機處,回本衙門。軍機大臣既無品級,也無俸給。軍機大臣之任命,並無制度上的規定可供遵循,完全出於皇帝的自由意志。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有制度上的規定,一切都由皇帝臨時交辦,所以軍機大臣只是承旨辦事而已。“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於其間”1,這些都說明軍機處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六部與三法司 中央機構又有各部院衙門,分掌各方面事務。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全國文職官員的任免及考核,戶部主管全國土地、戶口、田賦、關稅等事,禮部主管國家典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國刑罰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種工程事務。又有都察院,作為監察機關。有大理寺,作為審理刑獄的機關。清朝和明朝一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斬絞案件),皆經三法司會勘,先由刑部審明,再由都察院參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後奏請皇帝裁決。
理藩院 理藩院是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機關,其體制同於六部,地位列於工部之後。職官有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額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屬官若干人。主要官員由滿洲,蒙古人擔任。屬官亦有少數漢軍旗人擔任。理藩院的職務是掌管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區的蒙、維、藏族事務,諸如政令、爵祿、朝會、刑罰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務。凡與俄羅斯交涉事宜,皆歸理藩院辦理。
內務府 內務府是掌管皇帝家務的機關,其全稱為“總管內務府衙門”,最高官員為“總管內務府大臣”,由滿洲貴族王公大臣擔任。內務府的職權很廣,凡宮廷的典禮、祭祀、庫藏、財用、服御、賞賜、建造、供應、刑律等事,皆統於總管大臣。內務府的設立,是清代首創,是對歷代皇帝家務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中國歷史上,皇帝家務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親幸重用,從而得以執掌大權,干預政事,出現宦官專權之禍。清代設立內務府,以大臣統領,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盡收宦官之權歸入內務府,從此宦官在宮內不過從事灑掃之役。這就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干擾,根絕了宦官專權之禍。在清代,雖也有個別宦官受到寵幸,但從未在政治上釀成大禍。
2.內地制度
在地方機構方面,分盛道、府、縣四級。另外又有廳、州,或直屬布政使司管轄,其地位如府;或屬府管轄,其地位如縣。
行省制 行省之名始於元代,明代改行省為布政司,清代又恢復行省之名。清前期共設置內地十八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清朝末年,台灣、新疆也改為行省,又將東北改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合舊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剩
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這是因襲與發展明制而來。清初總督、巡撫之設變動無常,到乾隆時才固定下來,大致兩省或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其無巡撫省分,例由總督兼理。總督為正二品,綜治軍民,統轄文武,考覈官吏,修飭封疆。巡撫職務大致與總督同,惟權力略小,為從二品。乾隆時全國共設有八個總督,即直隸總督,管轄今河北省及內蒙古一部分地區,駐保定;兩江總督,管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駐江寧(今南京);閩浙總督,管轄福建、浙江二省,駐福州;兩湖總督,管轄湖南、湖北二省,駐武昌;陝甘總督,管轄陝西、甘肅二省,駐蘭州;四川總督,駐重慶,又駐成都;兩廣總督,管轄廣東、廣西二省及南海諸島,駐廣州,雲貴總督,管轄雲南、貴州二省,駐貴陽,又駐雲南。八總督中,直隸、四川總督各兼其省之巡撫事,陝甘總督亦兼甘肅巡撫。以後到光緒末年,又增設東三省總督,合為九督。至於巡撫之設置,乾隆時期,除直隸、四川、甘肅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撫一人,因成定制。至光緒時期,諸新建省分,亦皆設置巡撫,後罷奉天巡撫,以東三省總督兼理。
督撫以下,各省均設承宣佈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設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稱“藩司”,也稱“方伯”,為從二品官,品級與巡撫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財政。按察使又稱“臬司”(司法之意),為正三品官,地位略遜於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糾察,並兼管驛傳事務。1
道 省下有道,道設道員。道有“守道”與“巡道”之分,大致由布政使的輔佐官參政、參議駐守在一定地方,叫作“守道”,由按察使的輔佐官副使、僉事分巡某一帶地方,叫作“巡道”。守、巡道員本來和明代一樣,是一種臨時性的差使,本身沒有品級,完全看他所帶的是什麼銜,如帶參政銜是從三品,帶參議銜是從四品;帶副使銜是正四品,帶僉事銜是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參政、參議、副使、僉事諸銜,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於是道員就不是差使而是實官了。守道與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錢谷,巡道管刑名。此外,還有一些專職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道員或統轄全省地方,或分轄三、四府州地方,是省與府之間的地方長官。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謂司、道。司、道都是監督府、縣的,所以通稱“監司”。司、道雖不及督撫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辦事衙門,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長官。
府、縣 道下為府,府設知府一人,初為正四品,後改為從四品,惟順天府尹、奉天府尹為正三品。全國共有二百一十五府。府下為縣,縣設知縣一人,稱為“親民之官”,官階正七品。全國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縣。
3.邊疆制度
清朝前期,在邊疆地區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統治制度。由於這些邊疆地區都是邊遠和民族地區,其情況比較複雜,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顧到當地的情況或需要,與內地制度有所不同。
東北地區 在東北地區,盛京(今瀋陽)為陪都重地,設立戶、禮、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為長官,分掌盛京財賦、祭祀、軍事、刑獄、工程事務。又設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又設盛京將軍一人,掌軍政,駐盛京,並設盛京副都統三人為輔,分駐盛京、錦州、熊岳城(在今遼寧蓋縣西南)。又吉林、黑龍江地方,皆設將軍以掌軍政,而以副都統為輔。吉林將軍一人,駐吉林城(今吉林市)。吉林副都統五人,分駐吉林城、寧古塔城(今黑龍江寧安縣)、伯都訥城(今吉林扶余縣)、三姓城(今黑龍江依蘭縣)、阿勒楚喀城(今黑龍江阿城縣)。黑龍江將軍一人,駐齊齊哈爾城(今齊齊哈爾市)。黑龍江副都統三人,分駐齊齊哈爾城、墨爾根城(今黑龍江嫩江縣)、黑龍江城(今黑龍江愛輝縣)。
內外蒙古 在內外蒙古地區,均實行札薩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劃分為旗,旗是基本行政單位,合若干旗為一盟。旗有札薩克(即旗長),盟有盟長。札薩克為世襲之職,盟長則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員駐在各要地,以加強控制。在內蒙古地區,設察哈爾都統,駐張家口;設熱河都統,駐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設綏遠城將軍,駐綏遠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設歸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統,由綏遠城將軍統轄。在外蒙古地區,設定邊左副將軍,駐烏里雅蘇臺城(今蒙古國扎布哈朗特),下有烏里雅蘇臺參贊大臣;設科布多參贊大臣,駐科布多城(今蒙古國吉爾格朗圖),由定邊左副將軍節制;設庫倫辦事大臣,駐庫倫(今蒙古國烏蘭巴托)。
青海 在青海地區,設辦事大臣一人,駐甘肅西寧府(今青海西寧市),專掌青海之軍政。蒙古諸部族共分為二十九旗,亦各設札薩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設盟長,盟會則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
新疆 在新疆地區,乾隆時征服準噶爾及回部後,為加強對新疆地區的統治,設伊犁將軍,駐惠遠城(今霍城東南),又設參贊大臣為輔1,總理天山南北路之軍事、政治、邊防諸務。
在天山北路地區,於伊犁將軍下設領隊大臣數人,分駐惠遠城及惠寧城。2在烏魯木齊設都統及副都統,掌烏魯木齊之軍政,並在吐魯番、巴裡坤等地各設領隊大臣,聽烏魯木齊都統節制。在哈密設辦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項事務。在塔爾巴哈台(今塔城)設參贊大臣,掌塔爾巴哈台之軍政。蒙古族仍按旗編製,設札薩克,由蒙古貴族充任,制度與內外蒙古相同。
在天山南路地區,也就是在回部(維吾爾族)地區,於喀什噶3爾(今喀什市)設參贊大臣,節制天山南路各城。在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設辦事大臣,在英吉沙爾(今英吉沙縣)等地設領隊大臣,均歸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節制,而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又歸伊犁將軍節制。維吾爾族仍設各級伯克,由維吾爾貴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務。但廢除原有的伯克世襲制,伯克可隨時升調,其制與內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薩設西藏辦事大臣(全稱“欽差駐藏辦事大臣”或“欽命總理西藏事務大臣”(簡稱駐藏大臣),駐拉薩,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乾隆年間,清廷又提高了駐藏大臣的職權,明確規定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禪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長官及各大寺廟的管事喇嘛,都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簡眩西藏的對外聯繫,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辦理。西藏的僧俗人員出境,須由駐藏大臣給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外國人到西藏來禮佛通商,亦須由駐藏大臣批准。達賴、班禪的財政機構的一切收支,統歸駐藏大臣稽查總核。達賴、班禪的繼承人問題,也必須由駐藏大臣監臨決定。乾隆帝特創金本巴瓶制度1,在大昭寺內設一金本巴瓶,凡遇達賴、班禪圓寂後,找出其呼畢勒罕(化身)若干名2,均由駐藏大臣將其姓名各寫一簽,貯於金本巴瓶內,然後駐藏大臣親往監同抽籤決定。總之,有關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經費、軍事及外交等,都由駐藏大臣裁定。
4.兵 制
清朝的軍隊主要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兩種,這二者都有定額,大致八旗兵有二十餘萬,綠營兵有六十餘萬。
八旗兵 八旗是清朝特有的制度,早在入關以前,已有滿洲、蒙古、漢軍各八旗,實際是二十四旗;但習慣上仍稱之為八旗。八旗原來是兵民合一的組織,即既是軍事組織,又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八旗成員既是兵,又是民,出則征戰,入則務農。
但是後來,特別是入關之後,八旗制度就發生了變化,由兵民合一走向了兵民分離,兵是兵,民是民,各有其職。按照制度,八旗子弟都有當兵的義務,凡男子十六歲以上就可以披甲當兵,但不是人人都入伍當兵,而是從各佐領挑選出一部分人來當兵3,另外立營訓練,委派官員統領,這就是所謂八旗兵,完全是職業兵。其餘留在佐領內的家屬和閒散人丁,其任務是從事生產和準備挑補為兵,這就是民。
清朝定都北京後,把八旗兵分成為京營和駐防兩大部分,人數大約各佔一半,即各有十餘萬人。京營保護皇帝和拱衛京師。保護皇帝的叫作郎衛,即侍衛和親軍。侍衛都是由上三旗子弟才武出眾者組成,擔任“隨侍宿衛”,分為一等侍衛(正三品)、二等侍衛(正四品)、三等侍衛(正五品)、藍翎侍衛(五、六品),共有五百餘人。凡侍衛事務由領侍衛內大臣及御前大臣掌管,御前大臣權位尤重。親軍由滿洲、蒙古八旗內挑選,共為一千七百餘人,都由領侍衛內大臣統領。拱衛京師的叫作兵衛,計有驍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軍營、火器營、健銳營、虎槍營等,分別防守紫禁城、內外城及京郊地方。
八旗兵在北京以外分駐各地,稱為駐防,駐在全國各重鎮要地,設有專官統轄。各駐防地的旗兵都是滿洲、蒙古、漢軍合以為營,組成佐領若干。駐防地設官,最重要的地方設將軍,較次要之地設都統或副都統,再次要之地設城守尉或防守尉。
綠營兵 綠營兵又稱綠旗兵,採用綠色旗幟,是清兵入關後改編和新招的漢人部隊。綠營兵配合八旗兵駐守北京和各剩在北京的稱巡捕營,隸屬於步軍統領(或稱九門提督,正二品)。在各省的,其最高組織為標,由總督統轄的稱“督標”,由巡撫統轄的稱“撫標”,由提督統轄的稱“提標”,由總兵統轄的稱“鎮標”,由八旗駐防將軍統轄的稱“軍標”,由河道總督統轄的稱“河標”,由漕運總督統轄的稱“漕標”。標下設協,由副將統領。協下設營,由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分別統領。營下設汛,由千總、把總、外委分別統領。實際各省綠營的獨立組織就是提標、鎮標,提督實為地方的最高武職官,為從一品。總兵的地位略低於提督,為正二品。總兵之下,則是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
清朝把八旗兵和綠營兵交錯分佈在京師和各省重鎮要地,在全國構成軍事控制網,既便於防禦和鎮壓人民的反抗,又便於八旗兵監督和控制綠營兵。
五、社會經濟的發展
1.恢復、發展社會經濟的措施
明末清初幾十年的戰亂,使社會經濟受到極大破壞,人口流散、土地荒蕪、城市蕭條。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頒行了一些有利於生產的措施,社會經濟由恢復而發展起來。這些措施主要有如下幾項:
招民墾荒 清廷在順治年間一再下令,允許各處流亡人民開墾“無主荒田”,所墾土地由州縣官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凡農民墾荒,一般可以免稅三年,個別的還可以免稅五年或六年。但是順治年間戰爭正在進行,軍費開支浩大,清廷一面宣佈招民墾荒,一面又嚴令地方官吏迫逼賦稅,以致三年或六年不起科(徵稅)的命令不易得到執行。所以農民以墾荒為畏途,裹足不前。康熙帝為了加速對荒田的開闢,從康熙十年(1671年)開始,即陸續放寬墾荒起科年限,將三年寬至四年,又寬至六年,再寬至十年。在平定三藩之後,免去了浩大的軍費負擔,康熙帝更進一步放鬆起科令,對於農民開墾成熟應該按限起科的田地,則常常“未令起科”,“不事加征”。這樣,康熙年間的墾荒措施得到較好的推行,而且獲得效果。到康熙末年,全國荒地基本上“開墾無遺”、“盡皆耕種”。
更名地 康熙八年(1669年),清廷下令將明代藩王莊田免價給予原來佃戶耕種,佃戶“改為民戶”,田地“永為世業”,號為“更名(明)地”。這種“更名地”散佈在很多省份,數目約為十六萬頃,對於鼓勵農民從事生產及開荒是有積極作用的。
治河 順治、康熙以來,黃河屢次氾濫成災,淮河、運河受其影響,也隨之梗塞不通。康熙帝即用靳輔為河道總督負責治河,先後完成了許多重要工程,使河患大致平息,黃、淮各歸故道,運河南北暢通,被淹沒的農田也退水可耕。此外,康熙時還修治了永定河,消除了京東十餘縣的水患。
蠲免錢糧 康熙帝在位期間,屢次下令蠲(juān捐)免錢糧,或一年蠲免數省錢糧,或一省連續蠲免數年錢糧,從康熙五十年(1711年)開始,更在全國範圍內普遍蠲免錢糧一年,而分三年輪免一周。計康熙六十餘年中,“前後蠲除之數,殆逾萬萬”。1以後雍正、乾隆年間,清廷繼續大行蠲免錢糧。特別在乾隆年間,曾多次“普免天下錢糧”。這對於發展社會經濟是有利的。
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是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的改革,旨在改變丁稅的徵收方法。清初的賦役制度因襲明代的一條鞭法,地有地稅銀,丁有丁稅銀。丁稅銀有的按地徵收,有的按丁徵收,而以按丁徵收為主。按丁徵收的丁銀在清初共有三百餘萬兩,這個數字不很大,但按丁徵收丁銀所引起的社會問題卻很大。由於土地兼併和土地集中進一步發展,貪富不均的情況也在發展,在這樣的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稅,就使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無力負擔,因而普遍出現“或逃或欠”的情況。這不僅使封建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又由於農民畏懼丁稅的逼迫,或流亡遷徙,或隱匿戶口,又造成人口不實的嚴重問題。因此,為了保證丁稅徵收,為了掌握人口實數,清廷不得不對按丁徵收丁稅的方法進行改革。改革的經過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決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稅額數作為定額,以後新增人丁,不收丁稅。這就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這樣丁稅額數便固定下來了;第二步是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末年開始行之於廣東、四川等省,到雍正元年(1723年)以後,又相繼在各省普遍推行起來。所謂地丁合一,就是攤丁入畝,即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而把固定下來的丁稅攤到地畝上。具體辦法是,把各省丁稅原額分攤在各州縣的土地上,地稅一兩分攤若干丁銀。地銀和丁銀合一,叫做地丁銀。
實行地丁合一在表面看來雖僅僅是一種賦稅徵收方式的改變,但其進步意義和社會影響卻是巨大的。因為自改革之後,原來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而是丁隨地起,田多者,丁稅也多;田少者,丁稅也少;無田者,亦無丁稅。這就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1的狀況,貧民再也不必因擔心丁稅而殺生、逃匿。這對家庭人口增長、國家人口統計都有好處。我國自西漢至清初,每次人口統計,其最多時,數字總是在五、六千萬之間,這顯然是人口不實及人口增長緩慢的緣故。地丁合一之後,人口數字急劇增加,乾隆十四年(1749年)為一億七千萬,嘉慶十七年(1812年)為三億六千萬,道光二十年(1840年)為四億一千萬,這顯然是人口統計比較正確及人口增長加快的結果。
廢除匠籍 明朝有許多官用工匠,被稱為匠戶,編入專門的匠籍,子孫世代為匠戶,不得脫離匠籍改業。明中葉以後,匠戶中的絕大部分即輪班工匠,被允許以銀代役,由政府按匠籍向他們徵收銀兩,稱為“班匠銀”,他們可以不必再輪班到京城服役。以銀代役的辦法自然使工匠的地位大有改善。然而匠籍沒有廢除,依然是束縛工匠的一條繩索。經過明末農民大起義的衝擊以後,清初匠籍已經混亂不堪,很難按照匠籍來徵收班匠銀了,因而,清廷於順治二年(1645年),下令廢除匠籍,免征班匠銀。但此後不久,清廷又恢復徵收班匠銀,以致流弊叢生,如有的匠戶子孫已經改業,仍要被迫征班匠銀;有的匠戶子孫已經逃亡或死絕,班匠銀則要由民戶代為賠納。在這種情況下,康熙皇帝以來,即陸續將班匠銀攤入田賦中徵收,最後廢除了匠籍制度。匠籍的廢除,使工匠對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關係大為削弱,有利於民間手工業的發展。
2.社會經濟的發展
農業 農業的恢復和發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大量荒地墾闢,耕地面積不斷擴大。清初荒地極多,隨處可見,而到康熙末年,則大部被開墾耕種。因而耕地面積由1645年的四百餘萬頃,增加到1724年的六百八十餘萬頃。
二、水利的興修。康熙時曾大舉治理黃河,並兼治淮河、運河,又曾修治永定河。雍正時又修築江蘇、浙江的海塘,使沿海一帶的農田免受海潮的破壞,也是一項大的工程。
三、糧食畝產量的提高,如江蘇、湖南、湖北、四川及東南沿海一帶都是稻米高產區,一般畝產二、三石,多者可達五、六石甚至六、七石。這時高產作物如玉蜀黍(即玉米)、蕃薯(俗稱地瓜)的推廣,對於糧食增產有重大影響。玉蜀黍原產美洲,明中葉傳入我國,漸次種植於南北許多地方,到清代,幾乎遍種於全國各剩蕃薯也原產於美洲,明後期傳入我國,先是種植於福建等沿海地區,後來推廣到北方,清代普遍種植於全國各地。玉蜀黍的產量遠比麥類為高,蕃薯更是每畝可產數千斤。
四、經濟作物種植的擴大。如棉花的種植已遍及全國,其中江蘇、浙江、湖北、河南、河北、山東都是著名的產棉區,這些地方的棉花大量外銷,甚至連植棉較晚的奉天地區(今遼寧),每年也有許多棉花輸往關內。甘蔗的種植在廣東、福建、台灣、浙江、江蘇、江西、四川等地都很普遍,如廣東一些地方種植甘蔗動輒千頃,其茂盛有如蘆葦。台灣有蔗田萬頃。明代傳入我國的煙草,這時已推廣到全國各地。植桑養蠶事業也很興盛,如浙江、江蘇、廣東的一些地區,植桑養蠶已成為農民的重要生產事項。經濟作物種植的擴大,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反映,同時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手工業 清代最重要的手工業仍是紡織、陶瓷、礦冶等業。
紡織業中的絲織業,在清代有突出發展。蘇州和杭州是明代的絲織業中心,這時依然保持其盛況。如蘇州東城“比戶習織,專其業者不啻萬家”1。杭州東城也是“機杼之聲,比戶相聞”2。江寧(今南京)在明代沒有什麼絲織業的名望,但到了清代,絲織業大為發展,已超過蘇、杭而成為最大的絲織業中心,這裡緞的織造非常有名。緞的種類很多,織緞之機有百餘種名目。乾壟嘉慶年間,這裡僅緞機就有三萬多張,其他織機尚不在內。廣州也是清代新興起的絲綢產地,所產紗、綢、緞等都很名貴。特別是廣紗的精美已勝過江寧、蘇、杭,有“廣紗甲於天下”之稱3。
棉織業也有發展。松江(包括上海)、蘇州、無錫都是棉織業的中心地。松江出產的棉布不但數量多,而且質量好,暢銷全國各地。清政府時常在這裡採購棉布。如康熙時,一次就在上海縣採購青藍布三十萬匹。蘇州的城鄉普遍生產棉布,“蘇布名稱四方”1,行銷遍於天下。棉布的加工業,在蘇州也很發達。如這裡有許多專門經營棉布加工業務的字號出現,每一字號擁有工匠數十名,凡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專人作業。無錫號稱“布碼頭”,許多富商巨賈在此開設花布行,大批收購棉布運往蘇北等地發售,每歲交易不下數十百萬。
制瓷業也有新的發展。江西景德鎮仍是全國制瓷業的最大中心。鎮的範圍極大,除官窯外,有“民窯二、三百區,終歲煙火相望,工匠人夫不下數十餘萬。”2其繁榮情況超過了明代。這裡民窯所產的瓷器供應全國各地,並且大量輸出國外。除景德鎮外,瓷器產地還有幾十處,分佈於十數剩清代的制瓷技術比明代更有進步,突出地表現在彩色瓷器的工藝水平大有提高。清代的青花、五彩、素三彩和粉彩、琺琅彩等都很有名,其中尤以粉彩和琺琅彩最稱精美,馳名中外。
礦冶業也有進一步發展,其中最突出的部門是雲南的銅礦開採業和廣東佛山鎮的冶鐵業。雲南的銅礦開採,有官督商辦的大廠,也有私營的小廠。大廠有礦工七、八萬人,小廠也不下萬人。全省銅礦開採量最多時,每年可以達到一千多萬斤,主要作為北京及各省辟府鑄錢之用。佛山鎮是鐵器製造業的中心,有炒鐵之爐數十,鑄鐵之爐百餘,所鑄造鐵器多而且好。其中以鐵鍋最為有名,不僅行銷國內各地,而且大量輸出國外。
此外,制糖、制鹽、造紙、造船、印刷等業也都有所發展。
商業 在農業和手工業發展的基礎上,清代的商業也十分繁榮。農產品和手工業品越來越多地變為商品,商品的流通範圍更加廣泛。如糧食、棉花、棉布、蠶絲、綢緞、鐵器、瓷器、食鹽以及煙、茶、糖等都是重要商品,行銷於全國各地。
清代城市的發展又超過了明代。特別是東南一帶,工商業城市普遍興盛,著名的有江寧(今南京)、蘇州、杭州、揚州、鎮江、無錫等,這些城市都比明代更發展。如江寧城裡幾十條大街,幾百條小巷,無不人煙稠密,作坊店舖到處都是,非常繁華。蘇、杭二州的繁華,已有“上有天堂,下有蘇杭”之諺語。鎮江稱為“銀碼頭”,無錫稱為“布碼頭”。沿海城市如廣州、福州、廈門等都以對外貿易的關係,日益繁榮。北方大的城市,首先是都城北京,此外又有天津、濟南、開封、太原等,也都比過去繁盛。甚至比較偏僻的宣化府(今河北宣化),也成為店舖林立、商賈爭趨的繁華地方。至於各地方鎮市的發展,在清代尤為突出。如廣東佛山鎮、湖北漢口鎮、河南朱仙鎮、江西景德鎮,已經名聞天下,被稱為“四大鎮”,其中漢口鎮又有“船碼頭”之稱。此外,南北方農村的集市貿易也更加興旺。
由於商業的發達,清代出現了許多大商人。最大的商人是兩淮鹽商、山西票號商和廣東行商等。兩淮鹽商是享有特權的商人。那時鹽是清政府控制的商品,由特許的商人掌握出賣。兩淮鹽商取得兩淮食鹽的專賣權,可賺五、六倍的利潤,因而其富以千萬兩(銀)計。票號是經營匯兌、存款、放款的金融組織,最先由山西人開辦,後來山西人開辦的票號遍於各省,所以稱作山西票號。山西大商人往往擁資數十萬至數百萬兩(銀),乃至數千萬兩。因而他們有力量開辦票號,而開辦票號後就愈加變成巨富。廣東行(即“十三行”)商也是清政府特許的商人,取得對外貿易的專利權,其資本也多達數千萬兩(銀)。
3.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
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商品經濟的活躍,資本主義萌芽也在緩慢地增長起來。
在清代,江南絲織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較明代有非常顯著的發展。這時江寧(今南京)、蘇州等地出現一些很富有的機戶,經營著較大的手工業作坊和工常如江寧機戶在道光年間“有開五、六百張機者”1。蘇州機戶多半“僱人工織”,“機戶出(資)經營,機匠計工受值”。2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江寧、鎮江、蘇州等地出現一些大的包買商,他們開設“帳房”或“行號”,以從事資本主義的經營。這種“帳房”或“行號”擁有大量的織機和原料,或自行設機督織,或將織機、原料分給小機戶為其生產。在這種帳房的周圍有眾多的小機戶及織工受其支配,從帳房到小機戶到織工,結成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在棉織業中也有不少的作坊和僱傭工人,資本主義萌芽甚為明顯。如在蘇州有許多踹坊出現,這種踹坊是為棉布染後的整理加工而設。踹坊的經營者稱為包頭。蘇州共有包頭三百四十餘人,開設踹坊四百五十餘處,每坊容納踹匠數十人。包頭備有包踹石、場房,招集踹匠居住,向布商(客店)或染坊領布發給踹匠踹壓,布商付給踹布的加工費,每匹銀一分一厘三毫,全為踹匠所得;踹匠則每人每月給包頭銀三錢六分,以償其房租傢伙之費。在這裡,踹匠和布商經由踹坊發生關係,布商是雇工的資本家,踹匠是受雇的工人,包頭則居間謀利。此外,在廣東的冶鐵業、鑄鐵業中,在雲南的採銅業中,在江西景德鎮的制瓷業中,在四川的制鹽業中,在陝西的木材採伐業中,也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經營。
清代的資本主義萌茅雖然有所發展,但仍非常微弱。在當時中國的社會條件下,資本主義的發展遇到重重障礙。這首先是由於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製造成的,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自然經濟的頑強存在,使商品經濟很難發展。其次是封建政府多對內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對外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嚴重地阻礙了工商業及內外貿易的發展。再次是商業資本多半用於購置土地,很少投之於手工業生產。所有這些都是影響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發展的根本性原因。
六、清代中期各族人民起義
1.社會矛盾的加劇
土地高度集中 康熙中葉以後,特別是雍正、乾壟嘉慶、道光時期,土地兼併日甚一日,土地大都歸入官僚、地主、富商之家,而小民所有無幾。如康熙時的大官僚高士奇在家鄉浙江平湖縣置田產千頃,又在杭州西溪廣置園宅。另一大官僚徐乾學在無錫置田萬頃,曾任江寧布政使的慕天顏在無錫置田百萬畝。江蘇松江一帶的一般地主,也“有一戶而田連數萬畝,次則三、四萬至一、二萬者”。1乾隆時,河北懷柔大地主郝氏有“膏腴萬頃”。大學士和珅占田八千頃。道光時大學士琦善一家,有田二萬五千頃。
隨著土地兼併的發展,農民愈來愈多地淪為佃農。康熙時,北方各地“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約計小民有恆業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賃地出租”。1乾隆時,湖南“田歸於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2廣西“田大半歸富戶,而民大半皆耕侗。3
賦稅苛重 清政府的賦稅逐漸繁重。地丁合一之後,地丁銀的總數不斷增加。如順治末年,地稅和丁稅分征時,每年兩稅的總數為二千一百餘萬兩,康熙時每年為二千四百餘萬兩,雍正初已實行地丁合一,每年所征為二千六百餘萬兩,乾隆末年每年為二千九百餘萬兩,嘉慶以後至清末每年約為三千萬兩左右。
在地丁銀的徵收中,還有所謂“耗羨”的加派。“耗羨”也叫“火耗”,這是地方官借口把零碎銀子化成大塊上繳要有折耗,因而在正額之外所附加的稅。火耗少者每兩銀子加一錢,多者加二、三錢,四、五錢不等,甚至有加數倍於正額的。雍正時,朝廷宣佈“耗羨歸公”,從此火耗變成了一種正稅,作為地方官吏養廉及地方公費之用。養廉銀的數量很大,如各省文職官員的養廉銀每年有二百八十餘萬兩。官吏的養廉銀往往要超過其俸銀多少倍。如總督、巡撫每年俸銀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兩,而每年的養廉銀可至一、二萬兩。又如七品知縣每年俸銀四十五兩,而每年的養廉銀可至五、六百兩或二千餘兩。養廉銀名義上是要官吏廉潔,實際上是把官吏貪污合法化。
田賦除地丁之外,還有一項是漕糧。所謂漕糧,就是在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徵收糧米,輸送京師,以供官兵俸餉之用,每年定額四百萬石。漕糧有正兌、改兌、白糧等之分。各省漕糧運輸到京倉者,叫作正兌米。各省漕糧運輸到通州倉者,叫作改兌米。江蘇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浙江嘉、湖兩府,每年輸納糯米於內務府,以供宮廷及百官俸祿之需,謂之白糧。漕糧的徵收更是弊端叢生,造成人民莫大的負擔。如正兌米一石要隨征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兌米一石要隨征耗米一斗七升至四斗,白糧米一石要隨征耗米三斗或四斗。
除正賦地丁銀和漕糧外,清政府還徵收鹽課、茶稅、漁稅、牙稅、契稅、當稅、關稅等各種名目的雜賦。乾壟嘉慶以後,清政府的賦稅歲收總數可達到四千幾百萬兩之多。
統治集團奢侈腐朽 乾隆以後,統治階級日趨腐化,上自皇帝,下至大官僚、大地主,多數過著窮奢極欲的生活,奢侈之風日甚一日。
乾隆帝,曾六巡江浙,名為巡視河工,實際全在遊山玩水,尋歡作樂,不惜勞民傷財,糜費極大。凡巡行所到之處,地方官曲意迎合,修行宮,搭戲台,結綵棚,制龍舟,辦筵席,放煙火,大事鋪張。有時所過街市,路旁牌樓、綵棚、點景、香亭不絕,綿亙數十里。有時巡幸船隻千百艘,沿著運河行進,舳艫相接,旌旗蔽空。所有這些不知耗費了多少民脂民膏。乾隆十六年(1751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皇太后六十壽辰,乾隆帝為之舉行大慶,自西華門至西直門外十餘里,張設燈綵,結紮樓閣,大街兩旁的店舖全被遮蓋。乾隆帝又大興土木,修建宮殿、苑圃。在乾隆六十年間,圓明園無日不在建築之中,所費以億萬計。
官僚貴族們的豪華浪費也很驚人,嘉慶時。湖南布政使鄭源隨官家屬有四百餘人,養活戲班兩班,後將部分家眷送回故鄉豐潤,用大船十二隻裝載。道光時,閩浙總督顏伯燾罷職回粵,所攜輜重人夫不計其數。在道經漳州城時,先期十日即有扛夫過境,每日不下六、七百名,最後顏伯燾到達時,隨從人夫又有三千名。
吏治敗壞 康熙時,官吏已多貪污。到了乾壟嘉慶時期,官場則貪污成風,吏治敗壞已極。乾隆時,最大的貪污者和珅,歷任尚書、大學士、軍機大臣等要職二十餘年,倚勢弄權,貪婪無忌。乾隆帝一死,嘉慶帝立即把他賜死,抄了他的家,約計其家產總值不下數萬萬兩之多。除和珅外,乾隆時還屢有貪污巨案發生,總督、巡撫如國泰、王亶望、陳輝祖、福崧、伍拉納、浦霖等人,莫不贓款纍纍。嘉慶年間,貪風愈甚,幾乎無官不貪,貪污案件層出不窮。
2.各族人民起義
從乾隆到嘉慶年間,全國各地許多民族發生了反官府反地主的起義鬥爭。其中主要的有如下幾支:
苗民起義 乾隆六十年(1795年),湖南、貴州、四川三省的苗民起義。這次起義的原因,是由苗族地區在“改土歸流”後,漢族官僚地主及商人不斷侵佔苗族人民的土地、將“苗地”化為“民地”引起的。貴州松桃廳(今松桃苗族自治縣)苗民石柳鄧首先發動起義,湖南永綏廳苗民石三保及乾州廳(今吉首西南)苗民吳八月相繼起而響應。這次起義繼續了十二年,直到慶十一年(1806年),才被鎮壓下去。
白蓮教起義 在與苗民起義的同時,湖北、四川、陝西一帶又發生了白蓮教起義。白蓮教是民間的秘密結社,其教義是宣傳彌勒佛下凡,人民可以得救。
這次農民起義,以“官逼民反”為號召。嘉慶元年(1796年),湖北宜都、枝江人民在張正謨等領導下,首先舉起義旗。接著,襄陽姚之富和女藝人王聰兒(齊王氏)等起而響應,不到兩月,有眾數萬人。隨後,四川達州(今達縣)徐天德和東鄉(今宣漢)冷天祿、王三槐等也相繼而起。次年,湖北起義軍由姚之富、王聰兒率領分路進攻河南、陝西。嘉慶三年,作戰失利,王聰兒、姚之富一同犧牲。此後四川的徐天德等繼續鬥爭。這次起義共歷時九年,席捲湖北、四川、河南、陝西、甘肅五省,到嘉慶九年(1804年)被鎮壓下去。
天理教起義 嘉慶十八年(1813年),又爆發了天理教起義,天理教是白蓮教的一支,又名八卦教。當時信徒很多,遍佈河北、河南、山東、山西等剩河南滑縣李文成和北京林清是主要教首。李文成和林清預定嘉慶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同時發動起義,但因李文成行動暴露,被滑縣知縣逮捕入獄,群眾遂提前起義,救出李文成,佔據滑縣城,號召四方。林清則按期行事,在北京南之黃村組織隊伍,以二百人潛入城內,於九月十五日,在入教太監的導引下,分由東、西華門攻進清宮。由東華門入者因門急閉,僅進入十餘人,其餘被阻於門外散回。由西華門入者因未被阻,全隊進入,聚攻隆宗門。時嘉慶帝在熱河圍獵未歸,皇子旻寧(後來的道光帝)在宮內,以鳥槍射擊起義軍。鎮國公奕灝則急調火器營兵千餘人入宮,鎮壓起義軍。起義軍因寡不敵眾而失敗,林清在黃村被捕犧牲。現在故宮隆宗門的匾額上,還保存著一支當年農民軍射入的箭頭。李文成在滑縣起初聲勢很大,後為清軍擊敗,退至輝縣山中,自焚而死。
上述農民起義雖都失敗了,但給予清朝統治者的打擊是沉重的。尤其是林清攻打清宮的行動,使清廷大為震驚。
七、閉關政策
1.閉關的背景
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主要原因有三:
自然經濟 當時中國社會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太需要外國貨物,因而清朝統治者盡量限制對外貿易,把允許外國與中國通商看作是一種恩賜。如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乾隆帝在致英國國王書中說:“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假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並霑余潤。”1這種看法便是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反映。
思想保守 清朝統治者保守自大,在世界形勢已經改變的情況下,依然堅持傳統的天朝大國觀念,認為其他國家都是蠻夷小邦,西方國家的科學技術不過是奇技婬巧而已,抵不上中國的大經大法(如孔孟之道等),所以看不到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進步和中國封建經濟文化的落後,看不到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必要和好處,關起大門來孤芳自賞。
海防需要 清朝統治者害怕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前來侵害,又害怕中國人民出海結聚反抗,所以把閉關政策當作是一種防禦手段,主要是用來對付外國侵略者,也是為了防止中國人民的反抗鬥爭。
2.閉關政策的實行
清初的海禁與開禁 清朝在統一台灣以前,曾經歷行海禁政策,嚴禁商民出海貿易。同時對西洋商船的限制也很嚴。只許其駛泊澳門,在澳門進行貿易,並且規定大小船不得超過二十五隻。這種海禁政策的實施,主要是為了對付鄭成功及其子孫的海上抗清勢力,並不是針對外國。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收復台灣後,逐漸放寬海禁,准許民間裝載五百石以下的船往海上貿易、捕魚,並開放廣州、漳州、寧波、雲台作為對外貿易港口,准許外國商船前來交易。
清中期的閉關政策 乾隆前期,針對英國等西方國家貪得無厭的要求,清政府又加強了對外貿易的限制,下令關閉除廣州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並且頒行嚴格約束外國商人的條例和章程,這樣便形成了所謂閉關政策。閉關政策歷經乾壟嘉慶年間,一直延續到道光時鴉片戰爭前夕。
所謂閉關政策,就是嚴格限制對外海上貿易的政策。主要內容有:
一、限定一口通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規定,凡外國商船隻准在廣州一地通商貿易。此後直到鴉片戰爭前,這一規定未變。
二、嚴格約束外商活動——清政府規定,凡外國商人來廣州貿易,只能同行商打交道。行商是清政府特許的商人,又稱洋商,也叫做官商。這些商人設立洋行,專門經營對外貿易。洋行通稱十三行,十三行之名沿自明朝,實際洋行未必十三家,或多或少。行商的職權和責任至重,凡外國商人買賣貨物、交納商稅,皆由行商代為辦理;凡外國商人一切居住行動,皆由行商負責管束、擔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國商人有所陳請,皆由行商居間傳達。此外,清政府又有許多條例和章程,如外國商人到廣州,必須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館(或稱夷館)內,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國商人不得攜帶婦女居住商館,不得在廣州過冬,不得在廣州乘轎子;不得僱用中國人服役,不得僱人傳遞消息等。
三、限制中國商民出海——清政府規定,凡出海商船裝載不得超過五百石,如有打造裝載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發到邊境充軍。又規定船上一切人員都必須詳細登記姓名、年貌、履歷、籍貫等,以供官府稽查。
3.閉關的後果
閉關政策的後果是十分有害的。對外來說,閉關政策只是一種消極的防禦手段,只能暫時抵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活動,不能根本阻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入侵,因為這不是真正的防禦力量,真正的防禦力量應當是富國強兵。如果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恃強來攻,這種政策便會立刻被打破的,後來的事實正是如此。此外,這種政策也限制了中外正當貿易的發展。對內來說,閉關政策起了作繭自縛的作用,限制了中國對外貿易和航海事業的發展,也阻礙了中國資本主義因素的成長;又限制了中國人的世界視野的形成,妨礙了中國吸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先進的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這種政策長期推行的結果,使清朝統治集團更加閉目塞聽,保守自大,拒絕進步,形成一種頑強地阻礙中國社會發展的反動勢力;也使中國的社會發展長期處於停滯狀態。
複習題:
1.簡述鄭成功收復台灣的情況。
2. “三藩”是誰?各據有哪些地方?
* 3.簡述清廷平定準噶爾叛亂的意義。
* 4. 簡述雅克薩之戰及《尼布楚條約》訂立的意義。
* 5.簡述軍機處的官職及職權。
6.簡釋理藩院與內務府的職權。
7. 簡述行省的主要官職。
*8.簡述駐藏大臣的設置及職權。
9.簡述土司制度及改土歸流的情況。
10.簡述實行“地丁合一”制度的重要意義。
重要名詞:
多爾袞* 吳三桂 孫可望 李定國* 鄭成功 施琅* 鄂爾泰
* 噶爾丹 王聰兒 林清 山海關之戰 夔東十三家 三藩之亂* 尼
布楚條約布連斯奇條約 恰克圖條約* 議政王大臣會議* 軍機處* 理藩院* 內務府 總督 巡撫 扎薩克 伯克 八旗兵 綠營兵
* 圈田* 駐藏大臣* 金本巴瓶* 更名地 漕糧 帳房 踹坊
參考書:
1.翦伯贊主編:《中國史綱要》第六、七、八、九、十節。
2.張傳璽、張仁忠合著:《中國古代史輔導講座》第二十四講《清朝》。
3.翦伯贊、鄭天挺主編:《中國通史參考資料》第八冊。選讀。
4.鄭天挺主編:《明清史資料》(下冊)。(選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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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先謙《東華錄》順治三年十月乙酉。
2 《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二六。
1 連橫《台灣通志》卷一。
1 沐氏:沐英,明開國功臣,朱元璋義子,鎮守雲南,死後追封黔寧王。沐氏世守雲南。
1 大和卓木為兄,小和卓木為弟,均為喀什噶爾、葉爾羌地區的回部封建主。
1 雍正八年(1730年),滿、漢大學士俱定為正一品。
2 乾隆四年(1739年)始有協辦大學士之名。
3 康熙十六年(1677年)設,在乾清宮西南隅,原為康熙帝讀書處。
1 趙翼《簷曝雜記》卷一《軍機處》。
1 按察使至清末,改稱提法使。
1 參贊大臣等級略次於將軍。
2 領隊大臣管理屯田,以統索倫、額魯特等隊為主。
1 金本巴:亦作“金奔巴”。金,漢語。本巴,藏語,意為“瓶”。合為“金瓶”。清代文獻常寫作“金本巴瓶”。
2 呼畢勒罕:藏語,意“轉生”。指達賴、班禪死後,按預示方向找到若干新生嬰兒,稱為靈童,以最後認定死者的化身。
3 佐領:清代八旗組織的基本單位,滿語牛錄的漢譯。掌管所屬戶口、田宅、兵籍、訴訟等。
1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貨志》二。
1 《乾隆任邱縣志》卷十一《藝文》。
1 乾露長洲縣志》卷一六。
2 萬鶚《東城雜記》卷下。
3 乾露廣州府志》卷四八。
1 乾露長洲縣志》卷十一。
2 道光《浮梁縣志》卷八。
1 光緒《江寧府志》卷一五。
2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奉各憲永禁機匠叫歇碑記》。
1 光緒《華亭縣志》卷二三。
1 《清聖祖實錄》卷二一五。
2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楊錫紱《陳明朱貴之由疏》。
3 《清代文字獄檔》第五輯《吳英攔輿獻策案》。
1 梁廷栴《粵海關志》卷二三《貢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