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的許多典籍裡,有「刑始於兵」,「師出以律」的記載,「兵律」、「軍律」等軍法也有許多專篇。特別是到了唐代出現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軍法,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官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詳細地規定了軍人的職守、賞罰。凡是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按「律」、「格」進行懲處。而最早的軍法出於何時呢?還是一個謎。
軍法是治軍的法規,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具有階級性、強制性。在中國的原始社會,由於那時處在公有制和軍事民主時期,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部落的每個成員的生死存亡,作戰時常常都是男女老幼志願參加,不需要用帶有強迫性的軍法來進行約束。隨著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隸制國家的建立,戰爭開始成為爭奪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鬥爭,原始社會時期軍事民主制下的群眾武裝,開始蛻變為由奴隸主操縱的、專為壓迫大多數人和掠奪財物的、奪取和維護奴隸主政權的軍隊。這時,戰爭的勝敗,直接關係到奴隸主貴族的切身利益。而對於軍隊的大多數成員——平民和奴隸——來說,則關係甚小,他們對待戰爭的態度沒有貴族那樣積極。為了鼓勵參戰,提高軍隊的士氣,便出現了帶有強制性的各種行為規則和明確的賞罰規定。對立功的軍人,按聖旨或軍律賞賜錢財、官爵、田地、奴僕,對違犯紀律和軍律的官兵,處以殺戮、鞭打、徒刑等處罰。如《尚書。甘誓》中記載:夏王啟,為了確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大戰於甘(今陝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帶領軍隊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動員和宣佈作戰紀律、賞罰標準。規定凡是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勇敢戰鬥、努力完成作戰任務的,就在宗廟裡予以獎賞;不努力執行命令,完不成作戰任務的,就要殺死在宗廟裡或者降為奴隸,「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拏戮汝」。這種簡單的口頭規定軍隊紀律與賞罰的做法,是早期的軍法。
有的認為,這種口頭規定的紀律與賞罰,雖然帶有軍法的含義,但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且賞罰也不容易一致,還不能算是軍法。我國的軍法大約形成於春秋、戰國之交。因為這時,各諸侯國頻繁進行「爭霸」、「攻戰」,為了提高軍隊戰鬥力,各諸侯國對攻戰的賞罰都作了明文規定,建立起了一套以軍功授爵制為中心的賞罰制度,並與嚴格而殘酷的刑罰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了帶有強迫性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軍法。這些軍法,雖然由於各諸侯國的情況不盡相同,實行的程度也不盡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據官兵在戰爭中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一定的獎勵或懲罰。當時,實行得比較徹底,規定也比較具體的是秦國,而且在商鞅變法時就全面推行了這種制度。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等文獻可以看到賞罰的具體規定。如:士兵個人,在戰爭中殺敵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賦稅;士兵個人斬殺敵軍官一名,並取得其首級者,授爵一級,賜田一頃,宅九畝和賞給一個農奴(庶子);大部隊作戰,在攻城戰鬥中斬首八千以上,野戰中斬首二千以上,均評為「滿功」,部隊內各級軍官都升一級,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級;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餘下四人處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在千人大會上車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軍事家孫武。在其所著的《孫子》兵法一書中,也把軍法列為進行戰爭的五大要素之一。寫著:
「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顯然,當時的軍法已經成為軍隊建設和進行戰爭的重要內容。但是,也有的認為軍法形成的時間還要早。據《周禮。夏官》記載:「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天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之」。從這段文字看,顯然早已存在軍法。另據《司馬法》記載說:虞舜時代的作戰命令,是勸告式的,希望民軍體念君王的困難,自動應命為國效力。夏代的作戰命令是強迫式的,在組成的軍隊中下達,希望民軍完成君王所考慮的任務,商代的作戰命令也是強迫式的,在軍隊列陣處下達,以統一全體的意志,共同對敵作戰。周代的作戰命令也是強迫式的,在和敵人將要交鋒時才下達,用以激勵士氣,鼓舞鬥志。「有虞氏戒於國中,欲民體其命也。夏後氏誓於軍中,欲民先成其慮也。殷誓於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我們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軍法的形成正和其它事物一樣,有一個形成和充實的過程,那麼,到底形成於春秋、戰國之交?還是夏朝之初?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龐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