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商代甲骨文,歷來有一個十分複雜、難以索解的問題,這就是甲骨文中的「眾」(或作「眾人」),在當時社會中的地位如何?屬於哪一階級?有的學者主張「眾」是奴隸。他們認為,「眾」在甲骨文中的字形作「日下三人」,即多數人在太陽底下辛苦勞動。這是奴隸從事集體農耕的形象。再從甲骨文的內容來看,眾和眾人是王及其官吏任意驅使的工具。如「(王)大令眾人曰協田「,」王往以眾黍「,」小臣令眾黍「(《殷墟書契前編》、《殷墟書契續編》),這些都是大規模的奴隸集體勞動。甲骨卜辭中常有」喪眾「、」不喪眾「的句子。《說文解字》上講:」喪,亡也「:」亡,逃也「,喪的最初意義就是逃亡,亡失。因為」眾「是奴隸,才會經常發生逃亡的事。《甲骨文合集》第8片載:「貞眾作籍,不喪?」甲骨文中的「籍」字,像人雙手持耒,腳踩耒上之板刺土的情形,分明是農業勞動。這片甲骨文是奴隸主在貞問:奴隸到田間耕作,會不會逃亡?甲骨文中還有「逐眾」、「途眾人」的記載。「逐」就是追捕逃亡者:「途」借為屠,意思就是屠殺。這說明,由於眾奴隸的不斷逃亡,統治者就用追捕和屠殺的方式進行鎮壓。《尚書。商書》中的《盤庚篇》記述盤庚對眾的訓話:「奉畜汝眾」,「汝共作我畜民」,把這些「眾」當作牲畜:如果「眾」不聽話,就要「劓殄滅之,無遺育」,像處置牲畜一樣斬盡殺絕。西周銅器曶鼎銘文,仍把「眾」和「臣」放在一起,他們都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可以被所有者隨意交給別人的物品。可知「眾」到西周時仍是奴隸。
認為「眾」不是奴隸的學者,提出了如下一些論據來進行反駁:第一,「眾」是軍隊的主要組成部分。甲骨文中有大量的「眾」從事征伐的記載,如「以眾伐龍」(《庫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辭》),「令眾人伐羌」(《殷墟
文字甲編》)等。很明顯,「眾」和「眾人」是殷王作戰部隊的成員。而根據一般奴隸制國家的慣例,奴隸是沒有資格當兵的。第二,「眾」可以參加祭祀等宗教活動。如《龜甲獸骨文字》中載:「眾人立大事於西奠。」古人所謂「大事」,就是祭祀活動和軍事行動,《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有云:「御眾於祖丁,牛。」(見郭沫若《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御是祭名,御祭為的是消除災害,全句是說,御祭為眾消除災害在祖丁之廟,用了一頭牛。「眾」如果是奴隸,不會有這樣的事。第三,甲骨文中有「米眾」的占卜。如「其米眾」,「令茲米眾」(《鐵雲藏龜》),「不米眾」(《鐵雲藏龜拾遺》)等。這裡的「米」借為敉。《說文解字》上講:「敉,撫也」;有的註解說:「敉,安也」;《方言》上還提到不少地方「謂愛曰撫」。可知「米眾」是商王對眾關懷和愛護的表示。這樣的待遇,奴隸是不可能有的。再說《商書。盤庚篇》中的「眾」,商王與他們討論遷都之事,反覆進行勸說,可知他們必是有相當地位的。若是奴隸,便不必多費口舌,只需一根繩子,像對待牲畜那樣牽著走就是了。至於「眾」字上面的「日」,是神聖的標誌。甲骨文中有「賓日」(《殷契佚存》)、「出入日,歲三牛」
(《殷契粹編》)等把日當作神來祭祀的記載。顯然,「眾」的字形象征著在太陽之神的光輝照耀下的頂天立地的人們。
通過上述分析,有的學者認為,「眾」應該是當時的族眾,屬於平民階級。他們並用考古資料加以驗證。1969—1977年在殷墟西區發掘了339座殷代墓葬。除6座較大型的墓外,其餘都為小長方型的穴墓,分為8個墓區,可知屬於8個不同的族,這些墓中,大都有一定數量的隨葬品,說明墓主生前都具有一定的生活資料和社會地位;多數墓隨葬有禮器,說明墓主生前有權參加禮儀活動;166座隨葬有青銅兵器,說明墓主生前有不少人是充當過戰士的;少數墓隨葬有生產工具,說明墓主生前是從事生產勞動的。這些小型墓的陸續發掘,說明殷代存在著大量的具有上述權利和生活特點的平民族眾。這正與甲骨文中「眾」(「眾人」)的情況相合。
既然「眾」是軍隊的主力,能參加祭祀等宗教活動,受到殷王的「愛撫」,因而有的學者又認為,「眾」是殷王統治的支柱,他們都應該是奴隸主。其中眾和眾人還有所區別:眾人是奴隸主階級的基層全體成員,而眾則是奴隸主階級的中上層。至於甲骨文中的「眾」須參加一定的生產活動,這正是和當時低水平的生產力相適應的。《詩經。周頌。載芟篇》上有「侯主侯伯、侯亞侯旅」都來參加農業生產的記述,可知到西周時,還是奴隸主貴族上下一齊到田間進行活動的。甲骨文中的「眾」,由此有了或是奴隸,或是平民族眾,或是奴隸主三種看法,各有各的理由。究竟以哪一說為正確呢?
(鄭嘉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