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

凡異族入居中國的,其制度,可以分做兩方面來看:(其一)他自己本無所有,即使略有其固有的習慣,入中國以後,亦已不可復用,乃不得不改而從我。在這一點上,異族到中國來做皇帝,和中國人自己做差不多,總不過將前代的制度,作為藍本,略加修改罷了。(又其一)則彼既系異族,對於中國人,總不能無猜防之心。所以其所定的制度,和中國人自己所定的,多少總有些兩樣。元朝的制度,便該把這種眼光來看。

元朝中央的官制,是以中書省為相職,樞密院主兵謀,御史台司監察,而庶政則分寄之於六部的。這可說大體是沿襲宋朝。至於以宣政院列於中央,而管理吐蕃,則因元朝人迷信喇嘛教之故,這也不足為怪。其最特別的,乃繫於路、府、州、縣之上,更設行省。在歷代,行省總是有事時設置,事定則廢的。獨至元朝而成為常設之官。這即是異族入居中國,不求行政的綿密,而但求便於統馭鎮壓的原故。這本不是行政區域,明朝乃廢其制而仍其區域;至清代,督撫又成為常設之官,就不免政治日荒,而且釀成外重之弊了。元代定制,各機關的長官,都要用蒙古人的。漢人、南人,只好做副貳,而且實際見用的還很少。這也是極不平等之制。

學校,元朝就制度上看,是很為注重的。雖在當時未必實行,卻可稱為明朝制度的藍本。我國歷代,學校之制,都重於中央而輕於地方。元制,除京師有普通的國子學和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外,一二九一年,世祖詔諸路、府、州、縣都立學。其儒先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和好事之家,出錢粟以贍學的,都許立為書院。諸路亦有蒙古字學、回回學。各行省所在之地,都設儒學提舉司,以管理諸路、府、州、縣的學校。江浙、湖廣、江西三省,又有蒙古提舉學校官。其制度,總可算得詳備了。

其科舉,則直到一三一五年才舉行。那已是滅金之後八十一年,滅宋之後三十七年了。其制:分蒙古、色目,和漢人、南人為二榜。第一場:漢人南人試經疑、經義,蒙古色目人則但試經問。第二場:蒙古、色目人試策,漢人、南人試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第三場:漢人、南人試策,蒙古色目人則不試。案宋自王安石改科舉之制後,哲宗立,復行舊制。然士人已有習於經義,不能作詩賦的,後來乃分經義、詩賦為兩科。金朝在北方開科舉,亦是如此。至此則復合為一。此亦明制所本。而其出身,則蒙古人最高,注580色目人和漢人南人,要遞降一級,這也是不平等的。

其猜防最甚的為兵制。元朝的兵,出於本族的,謂之蒙古軍。出於諸部族的,謂之探馬赤軍。入中原後,發中國人為兵,謂之漢軍。平宋所得,謂之新附軍。蒙古和諸部族,是人盡為兵的。男子年十五以上,七十以下,都入兵籍。調用漢人之法:其初或以戶論,或以丁論,或以貧富論。天下既定之後,則另立兵籍,向來當過兵的人都入之。其鎮戍之法:邊徼襟喉之地,命宗王帶兵駐紮。河洛、山東,戍以蒙古軍和探馬赤軍。江淮以南,則戍以漢兵和新附軍。都是世祖和其一二大臣所定。元朝的兵籍,是不許漢人閱看的。在樞密院中,亦只有長官一二人知道。所以有國百年,而漢人無知其兵數者。其民族的色彩,可謂很顯著了。

法律亦很不平等的。案遼當太祖時,治契丹及諸夷,均用舊法,漢人則斷以律令。太宗時,治渤海亦依漢法。到道宗時,才說國法不可異施,命更定律令,把不合的別存之,則遼已去亡不遠了。金朝到太宗時,才參用遼宋舊法。熙宗再取河南,才一依律文。這都是各適其俗的意思。元朝則本族人和漢人,宗教徒和非宗教徒,都顯分畛域。如蒙古人殺死漢人,不過「斷罰出征」,和「全征燒埋銀」。又如「僧、道、儒人有爭,止令三家所掌會問」,「僧人惟犯奸盜詐偽,至傷人命,及諸重罪,有司歸問。其僧侶相爭,則田土與有司會問」等都是。注581

賦稅,行於內地的,分丁稅及地稅,仿唐的租庸調法。行於江南的,分夏稅及秋稅,仿唐朝的兩稅法。役法稱為科差。有絲料和包銀之分。絲料之中,又有二戶絲、五戶絲之別。二戶絲輸官,五戶絲則輸於本位。注582包銀之法:漢人納銀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此外又有俸鈔一項。把諸項合起來,作一大門攤,分為三次徵收。賦役而外,仍以鹽、茶兩稅為大宗。其行鹽各有郡邑,是為「引地」之始。此外總稱為額外課。就是徵收隨其多少,不立定額的意思,其名目頗為瑣碎。

宋、金、元、明四代,有一厲民之政,便是鈔法。鈔法是起於北宋時的。因宋於四川區域之內,行使鐵錢,人民苦於運輸的不便,乃自造一種紙幣,名為交子。一交一緡。三年一換,謂之一界。以富人十六戶主之。後來富人窮了,付不出錢來,漸起爭訟。真宗時,轉運使薛田,才請改為官辦。這本是便民的意思。然而後來,官方遂藉以籌款,而推行於他處。蔡京時謂之錢引。南宋則始稱交子,末造又造會子。成為國家所發行的紙幣了。交會本當兌換現錢的,然而後來,往往不能兌換,於是其價日跌。大約每一緡只值二三百文。然而這還算好的。金朝亦行其法於北方,名之為鈔,則其末造,一文不值,至於以八十四車充軍賞。金朝的行鈔,原因現錢闕乏,不得不然。後來屢謀鑄錢。然而所鑄無多,即鑄出來,亦為紙幣所驅逐。所以元定天下之後,仍不得不行鈔。乃定以鈔與絲及金、銀相權。絲、金、銀是三種東西,豈能一律維持其比價?這本是不通的法子。況且後來所造日多,其價日落,就連對於一物的比價,也維持不住了。至於末年,則其一文不值,亦與金代相同。明有天下,明知其弊,然因沒有現錢,仍無法不用鈔。而行用未幾,其價大落。至宣宗宣德初——一四二六年——明朝開國不滿六十年,已跌得一貫只值一兩文了。於是無可如何,大增稅額;又創設許多新稅目,把鈔都收回,一把火燒掉。從此以後,鈔就廢而不用了。當金朝末年,民間交易,已大多數用銀。至此,國家亦承認了它。一切收入及支出,都銀錢並用。銀亦遂成為正式的貨幣。然而量物價的尺,是不能有二的。銀銅並用,而不於其間定出一個主輔的關係來,就成為後來幣制紊亂的根源了。

【註釋】

注580 蒙人科目出身的,授六品官。色目、漢人,遞降一級。

注581 《元史·刑法志》職制上及殺傷。

注582 元諸王、后妃、公主、勳臣,各有采地。這五戶絲,是由地方官徵收,付給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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