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東晉相比,南朝的皇權比較強大,對社會的動員能力有一定提高,能夠投入對北方作戰的兵力也有一定增長。但和東晉時期的對北戰爭相比,這只是量的變化而非質變。也就是說,南朝皇權取代門閥政治並沒有帶來戰爭形態的顯著變化,比如兵種構成、動員方式等等。這和北魏政權轉型帶來戰爭方式的變化有很大不同。但與之前的東晉以及同時期的北朝相比,南朝的軍事動員體制也有一些特色,其中最明顯的,就是貨幣(銅錢)在財政體系內的作用越來越大。南朝政權往往將鑄幣作為籌措軍費的手段,而對北方戰事進程也直接影響著南朝政權的鑄幣行為、財政政策,甚至江南的經濟生活。
在當代學科劃分中,鑄幣屬於金融史,而賦稅屬於財政史,兩者涇渭分明,造成了在研究中的人為割裂。[1]但中國古代鑄幣和徵收賦稅都是政權的財政行為,必須將其放在一起考察才能還原歷史全貌,並深入瞭解財政體系的運行情況。本書將從這方面入手,重點考察南朝戰爭行為與鑄幣、賦稅政策的互動關係。
第一節 劉宋時期的戰爭與財政
鑄幣與財政、軍費問題的簡要回顧
從西漢開始,中央政權通過財政方式供養軍隊及支持戰爭的史料逐漸增多。西漢武帝時期,對匈奴、南越、西域的戰爭非常頻繁,軍費開支劇增,漢政權實施了一系列貨幣、財稅政策來維持戰爭,其中最獨特的就是按照民戶財產按比例徵稅的所謂「算緡」(及作為輔助措施的「告緡」)。因為在此前、此後王朝徵收賦稅的標準或是按照農作物產量(田畝),或者按照戶、人丁,幾乎沒有全面統計民戶的財產按比例徵稅之舉。到東漢時期的對外戰爭,特別是三次對西部羌人的戰爭,政府對貨幣財政的倚重程度更深。三次對羌戰爭開支動輒以數十億計,這和兩漢政府一直實行的鑄錢政策是分不開的。從西漢武帝朝直到東漢末,漢政府一直在鑄造規格統一的五銖錢,社會上流通的銅幣比較充足,政府也可以很方便地用貨幣財政手段支持戰爭。從東漢末董卓之亂開始,官鑄五銖錢的活動基本停止,流通中的銅錢再得不到補充,漢代向百姓徵收銅錢(算賦、口賦)的政策,到曹操時也變為徵收絹、綿,繳糧食則因襲不變。這使銅錢從財政體制中淡出,[2]百姓上繳稅賦的形式是糧食、絹布而非錢幣,只有邊遠地區,因交通不便可以用錢代糧,所謂「極遠者輸算錢」[3]。
三國時期,江東的東吳政權繼續官鑄銅錢,但經常鑄造「當五百」「當千」的所謂大錢,幣制比較混亂。[4]西晉滅吳之後三十餘年即告崩潰,晉元帝朝廷在江南重新立國時,財稅制度延續了西晉舊制,糧、絹、布仍是主要的租稅形式。但江南民間商業依舊保留著使用銅錢的習慣,漢五銖錢與孫權時期的各種「大錢」並行。所以東晉政權也有若干徵收錢幣的雜稅,如市場中的交易「百分收四」,至南朝歷代都沿襲,建康城外要道上還有稅卡,過關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所收可能也是銅錢。[5]
東晉政權處在保持著使用銅錢習慣的東吳舊地,但在百餘年時間裡幾乎一直沒有官鑄銅錢的舉措。這和東晉皇權式微、士族分權的政治結構密切相關。因為官鑄銅錢需要強大的國家機構,才能維持銅礦開採、冶煉、鑄造的一整套產業鏈,東晉政治不具備這種條件。據記載,只有東晉初年的吳興人沈充曾經「鑄小錢,謂之沈郎錢」[6]。沈充是當時權臣王敦的死黨,他的鑄錢行為背後可能有王敦的支持,這屬於士族公開侵奪皇權。當然,沈充緊隨王敦兵敗身死,他鑄錢的規模不大,時間不長,對當時流通中的銅錢總量不會有太大影響。
由於魏晉長期沒有官鑄銅錢,既有的漢五銖錢和東吳錢的消耗得不到補充,所以東晉時期有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就是單個銅錢的價值越來越高,所謂「錢既不多,由是稍貴」[7]。於是民間逐漸將舊錢的邊緣(所謂「肉」「廓」)剪下,將碎銅重新鑄錢,而經過剪鑿的減重銅錢依舊流通。東晉末期這種經過剪鑿的銅錢在考古發掘中曾有出土,且數量頗大。劉宋建立後皇權重振,政權對社會的控制力大為增強,開始用財政、貨幣手段聚斂財富以支持對北朝的戰爭,所以南朝戰爭行為對政府財政以至民眾生活造成的影響大大加深。
元嘉時期的鑄幣與改制嘗試
元嘉七年(430年),劉宋政權開始「立錢署,鑄四銖錢」[8]。此時距孫吳鑄錢已有一百五十年,而距離董卓之亂、漢五銖停鑄已近二百五十年。就在劉義隆開始鑄錢的這年,劉宋政權正在進行對北魏的大規模北伐,試圖奪回河南地區。雖然史書未明言,但此次開始鑄錢與戰爭期間的大規模動員,尤其是聚斂軍費的行為應當存在一定聯繫。漢代銅錢重五銖,元嘉新錢為何略有減輕?這可能和當時銅錢(包括原料銅)的價值上漲有關。但元嘉四銖錢的用銅量仍比較充足,做工也較好,基本與漢五銖區別不大:
元嘉中,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五銖同,用費損,無利,故百姓不盜鑄。[9]
先是,患貨重,鑄四銖錢,民間頗盜鑄,多翦鑿古錢以取銅,上患之。(元嘉)二十四年……[10]
兩則史料一雲百姓不盜鑄四銖,一雲多盜鑄,前後矛盾。因為《宋書·食貨志》中無錢制部分,關於鑄錢之事分載於諸傳記中,且盜鑄問題不易統計,不同的人有不同認定標準。元嘉二十四年(447年),四銖錢的「盜鑄」引起朝廷關注,實際因為江夏王劉義恭在這年提出了「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翦鑿」的意見,翦鑿和盜鑄可視為一事,因為鑿下來的銅屑還要鑄成錢。劉義恭這派意見認為經過剪鑿的古錢已經太多,不應當讓這種不完整的銅錢和完整銅錢同價,所以一枚完整銅錢應可折算為兩枚剪鑿錢,讓剪鑿者失去了贏利空間。反對者則認為大錢、小錢並沒有可以統一識別的標準,難以嚴格操作:
錢之形式,大小多品,直雲大錢,則未知其格。若止於四銖五銖,則文皆古篆,既非下走所識,加或漫滅,尤難分明,公私交亂,爭訟必起,此最是其深疑者也。[11]
這裡說「四銖五銖」,即完整的漢五銖和新鑄元嘉四銖,是毫無疑問的大錢。其實最方便從朝廷得到新鑄四銖錢的就是劉義恭本人,他提出「一大錢當兩」難免有私利:
太尉江夏王義恭歲給資費錢三千萬,布五萬匹,米七萬斛。義恭素奢侈,用常不充,二十一年,逆就尚書換明年資費。而舊製出錢二十萬,布五百匹以上,並應奏聞,(尚書左丞謝)元輒命議以錢二百萬給太尉……[12]
當然,以劉宋時期的鑄錢規模,一年的鑄錢總量也未必有三千萬之多,[13]應當還包含了從民間徵收的雜稅之錢。反對者認為這會使得「富人貲貨自倍,貧者彌增其困」[14],也這說明劉義恭等是「一大錢當兩」政策的直接受益者。這個政策最關鍵的漏洞是沒有區分大、小錢的嚴格標準,所以只實行了不到一年,到次年五月就廢止了。
元嘉二十七年北伐造成的國債負擔與稅收危機
元嘉二十七年(450年),劉義隆再次對北魏發動北伐。這次北伐的聲勢極為浩大。為了籌措軍費,劉宋內外官員的俸祿都降低了三分之一,[15]政府更加緊對民間財富進行聚斂。《宋書·索虜傳》:
是歲,軍旅大起,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下及富室小民,亦有獻私財至數十萬者……有司又奏軍用不充,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資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並四分換一,過此率討,事息即還。[16]
此次戰爭動員的最大特點,就是政府向民間舉債,涉及的「揚、南徐、兗、江」四州,是宋政權控制最直接,也最富庶的長江中下游地區。借款的標準、額度根據民戶家庭財產確定,涉及對民戶財產的統計,應當是自漢武帝「算緡」以來首次大規模核定民間財產。和「算緡」不同的是,劉宋此次是採用舉借國債而非直接徵稅的形式。
450年宋軍的北伐以慘敗告終,北魏軍隊隨之展開反攻,兵鋒直抵長江。劉宋政權為防範魏軍渡江,更竭盡全力進行戰備動員,對民間財富的征發應不僅限於「四分借一」了。魏軍雖然在不久後撤退,但對江、淮之間進行了系統的破壞,《宋書·索虜傳》用駢文記錄了宋人為此付出的代價:
……天子內鎮群心,外御群寇,役竭民徭,費殫府實,舉天下以攘之,而力猶未足也。
既而虜縱歸師,殲累邦邑,剪我淮州,俘我江縣,喋喋黔首,跼高天,蹐厚地,而無所控告。強者為轉屍,弱者為系虜,自江、淮至於清、濟,戶口數十萬,自免湖澤者,百不一焉。村井空荒,無復鳴雞吠犬。時歲唯暮春,桑麥始茂,故老遺氓,還號舊落,桓山之響,未足稱哀。六州蕩然,無復余蔓殘構,至於乳燕赴時,啣泥靡托,一枝之間,連窠十數,春雨裁至,增巢已傾。雖事舛吳宮,而殲亡匪異,甚矣哉,覆敗之至於此也。[17]
戰亂引起經濟凋敝,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在北伐前舉借的大量債務無法償還。魏軍屠殺和擄走了大量人口,以及大批居民家園被毀成為難民,都使得納稅人口減少,財政更為困難。[18]劉義隆在兩年後被太子所弒,孝武帝劉駿經過短暫的內戰即位,財政困難便是劉義隆留給他的最重要遺產。
孝武帝朝(453—464年)的鑄幣貶值與政策爭論
在450年大戰期間,元嘉四銖錢可能已經停鑄,終文帝朝再未恢復。在孝武帝即位之初,周朗曾上書建言,認為應限制銅錢的使用範圍,一千錢以下的交易都用絹布或米進行交換,只有大額交易才允許用錢。周朗這個建議的目的是「盜鑄者罷,人死必息」,即減少民間盜鑄和盜墓取銅。另外周朗應當也是看到了450年大戰之後財政困難,官鑄銅錢的事業已經難以維持。[19]但孝武帝政權採用的是一種完全不同的解決辦法:鑄造不足值的銅錢。
孝武帝即位的第二年(孝建元年,454年)正月,宋政權重新開始鑄造四銖錢,史稱孝建四銖,[20]但鑄造時間並不限於孝建年間(454—456年),而是延續到了孝武帝后期的大明年間(457—464年)。和元嘉四銖錢相比,孝建錢的特點是雖名為「四銖」,但用銅量已經做了削減,「鑄錢形式薄小,輪廓不成」[21]。「不成」應是指錢之輪廓極不明顯,在似有似無之間。官府用這種銅錢向社會支付時還按照以往足值五銖或元嘉四銖的價格,所以獲得了較多的盈利,以便維持戰後窘迫的財政。
即便如此,孝武帝政府還是受困於缺乏原料銅,難以鑄造太多的孝建四銖。孝建三年(456年),尚書右丞徐爰建議:允許犯罪者納銅贖刑以增加銅的供應,同時他還委婉指出,「貨薄民貧,公私俱困」,應按元嘉舊制鑄造足額銅錢。[22]孝武帝批准了這個建議,但實際上只是開啟了納銅贖刑之策,而官鑄錢的成色、重量並未有改善。另外,這年宋政府還開始「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應當也是為了聚斂鑄錢的銅料。[23]
官錢減重使孝武帝政權得到一定實惠,但利潤差額立即引起了民間的廣泛盜鑄,而且民間鑄錢的重量、成色比孝建錢更低。政府用嚴刑打擊盜鑄,但成效甚微。所以劉宋上層開始產生一種新思潮:與其被盜鑄困擾,不如索性放手讓民間鑄錢。首先提出這個想法的,是為孝武帝奪權立下功勳的名將沈慶之。他的意見主要是:
(一)允許民間按照孝建四銖的標準鑄造銅錢,但必須在各郡縣統一劃定的「錢署」之內鑄錢,並向政府繳納所鑄銅錢的百分之三十,其餘歸鑄造者所有。
(二)對成色較好的舊錢(漢五銖、元嘉四銖等)—標準是「輪郭」完備者,統一收歸政府保存,不再進入流通領域,所謂「官斂輪郭,藏之以為永寶」。
(三)以往民間盜鑄的各種劣質銅錢,都允許流通交易。但嚴厲禁止錢署之外的民間鑄錢。
沈慶之提出的其實是一個系統的銅幣貶值方案。但朝中亦不乏質疑者,且質疑來自不同立場。文帝朝曾建議「一大錢當兩」的劉義恭的意見是:
(一)如果允許民間公開鑄錢,能夠經營此業的都是「人士」,即豪門大族,他們肯定不願搬到具有工商賤民色彩的錢署中工作。
(二)進入錢署鑄錢要與政府分成,成色上也不能肆意摻雜使假,所以難以和盜鑄之錢競爭。
(三)政府收斂「輪郭」完備的舊錢難以實行。因為百姓不會無償繳納,政府又無力以市場價收購。
對於沈慶之的允許以往民間盜鑄錢流通的意見,劉義恭則表示贊同。此外,還有人建議,把官鑄錢的重量再減輕到二銖,以便鑄造更多的錢。
文職出身的丹陽尹顏竣對以上意見都表示反對。他認為如放開民間鑄孝建錢,將會使以往的足值銅錢迅速被剪鑿熔化淨盡;即使再官鑄二銖錢,以官府獲得的銅量,數年之內也不過多鑄造一二億枚,且政府向民間徵收的稅錢也都變成了小錢,對政府財政難有大的助益;所以顏竣的建議是政府多開採銅礦,增加銅的來源,並長期鑄造足值的銅錢,方能保持經濟的穩定。[24]但以劉宋政權當時的財力難以大規模開礦,所以各種意見都被擱置下來。之後的數年間,政府還在鑄造不足值的孝建四銖錢,而民間違法盜鑄的風氣更盛,當時僅武康一縣,因盜鑄錢被處死就有數千人,[25]經濟發達的吳興郡中,盜鑄和剪鑿銅錢盛行,太守也被牽連免官。[26]
孝武帝朝的稅制
除了鑄造不足值銅錢,孝武帝朝廷還實行了各種搜刮征斂的稅制。還在其即位之初,周朗的上書中就提到,「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27],這反映了當時在實行按民戶資產(貲)收稅的做法,其來源應是450年戰時對富民資產「四分借一」的政策,在隨後三年中作為一種財產稅被固定了下來。周朗認為,這種稅制的害處是百姓房屋加瓦、桑樹長高、買進田畝都被計為資產增值而增加課稅,不利於增進生產。所以他建議應改回按人口收取定額稅的做法。
客觀來看,周朗的意見並不全面,因為在社會貧富差距懸殊的情況下,財產稅要比人口稅公平且納稅額更多。至於貧民百姓修房加瓦皆需繳稅,屬於操作層面的失當,應當從操作層面糾正,因此否定財產稅是不合理的。周朗這個上書的其他意見也頗為悖謬,比如應主動放棄青齊、淮北,待組建四十萬騎兵再行北伐等等,引發了孝武帝不滿,最終導致其被治罪處死。
另外,孝武帝認為州、郡、縣逐級徵稅過於緩慢,採取了派遣稅收特使(台使)到地方直接徵稅的做法,所收之稅直接進入皇帝齋庫。從南齊時蕭子良上書看,這種「台使」主要是催交以往拖欠的稅款。[28]在孝武帝政權開始鑄造孝建四銖錢之後,銅錢急劇貶值,而以銅錢納稅也使得政府的實際稅收額下降。所以孝武帝政權開始在銅錢之外加征實物。大明年間,市場中商戶的商品經常被朝廷無償徵用。[29]皇帝直接掌管的「齋庫」向百姓徵收絹、綿而非銅錢,百姓往往需要買絹綿完稅,「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綿一兩亦三四百,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30]。此時絹的價格已遠遠高出了市價(五六百錢一匹),應是當時朝廷及民間大量鑄造不足值銅錢之故。
孝武帝之後的錢制和稅收
464年孝武帝死去,其子劉子業(前廢帝)繼位,次年二月便開始官鑄二銖錢。由於盜鑄更盛,沈慶之再次提議放開民間鑄錢,於九月得到批准。這次放開鑄錢並未附帶沈慶之上次提出的建「錢署」、政府分成等措施,[31]民間的鑄錢極為低劣,《宋書》頗有誇張地記載:
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入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十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貨不行。[32]
劉子業舉動荒唐,不久在上層政變中被殺,其叔劉彧(明帝)即位,但諸州起兵引發空前激烈的全國性內戰,史稱當時「天下反叛」。在大規模的戰亂中,劉彧朝廷連二銖錢都無暇鑄造,遂於泰始元年(465年)年底宣佈廢止孝建以來的所有「新錢」,只用舊錢交易,民間盜鑄也嚴厲禁止。[33]從孝武帝到後廢帝朝紛紜十餘年的鑄錢新政從此結束。明帝政權為籌措內戰軍費採用了一切手段,泰始三年(467年),為了給出征淮北軍隊發餉,甚至將宮女的衣物和首飾都運到了前線。[34]當時另一個財政手段是用名義上的官職換取民間錢谷:
時軍旅大起,國用不足,募民上米二百斛,錢五萬,雜谷五百斛,同賜荒縣除……上米七百斛,錢二十萬,雜谷二千斛,同賜荒郡除;若欲署諸王國三令在家,亦聽。[35]
經過孝建錢、二銖錢的劇烈貶值,450年北伐時向富民舉借國債的償還問題也就不了了之。其實沈慶之等建議允許民間私鑄,也可能有製造貨幣貶值從而化解掉450年國債的意圖,但因史料過少難以詳論了。
第二節 南齊的財政與戰爭
謹慎的鑄幣政策
自465年宋明帝即位,到479年蕭道成建(南)齊代宋,劉宋政權再沒有鑄造過銅錢。蕭道成在建齊即位時,開始籌備鑄錢事務,但他吸取了宋孝武帝和前廢帝的教訓,不再把官鑄錢看作借通貨膨脹斂財的手段,而是準備鑄造足值的錢幣。易代之際事務紛紜,加之北魏乘機發起戰爭,蕭道成的鑄錢想法未能付諸實踐。
到蕭道成統治的最後一年(建元四年,482年),朝臣孔覬曾上《鑄錢均貨議》,他認為當前米價低廉,是因為銅錢少、錢價提高之故,所以應重開官鑄錢。他總結了劉宋鑄錢的教訓,是統治者「惜銅愛工」鑄造不足值銅錢,引發民間盜鑄和幣制紊亂,所以他認為新鑄銅錢應當「錢重五銖,一依漢法」,以保障幣制穩定。此事交由朝臣討論,大臣們也普遍認為「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銖兩,以防民奸」。蕭道成遂命令州郡大規模收購原料銅,為官鑄錢做準備。但蕭道成不久病逝,南齊境內的銅也頗為緊張,難以收購到足夠的原料,所以鑄錢之事又擱置起來。但通過此事可見南齊君臣都吸取了劉宋的教訓,不再把鑄錢看做偷工減料獲取利潤的手段。到齊武帝蕭賾在位的永明八年(490年),長期在益州任職的劉悛向朝廷奏報當地發現銅礦。蕭賾遂命官員赴益州督導鑄錢事務,曾鑄出銅錢「千餘萬」,但採銅開支過大,不能贏利,此事遂作罷。這也說明所鑄銅錢成色、重量比較充足。此後南齊政府再未有官鑄銅錢。[36]
絹布和力役折錢
西晉、東晉以來,政府向民戶徵收的賦稅主要是糧食(租)和絹布(調)兩項。從劉宋開始,絹布的一半應折算為銅錢繳納,[37]但自宋初以來銅錢(當然是完整的)價值上升,絹布的價格一直在下降,政府依據的絹布價格往往滯後於市場價,所以折算收錢加重了納稅者的負擔。在宋初的永初(420—422年)年間,一匹布的價格在千錢左右,百姓納錢代布時按照每匹九百錢折算,有一定優惠;到元嘉年間布價降低到了每匹六百錢,納錢代布則以每匹五百折算。到南齊初布價降到了每匹三百錢左右,而納錢代布仍按五百錢舊價,使民戶損失頗大。[38]
南齊初年為了應付北魏的攻勢,曾要求浙東五郡每丁繳稅一千錢,應是按照每丁兩匹調布的價格折算,百姓「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最終仍有三分之一的民戶無法繳足這筆稅款。[39]永明四年(486年),齊朝規定:民戶繳納的布匹,按照三分之一繳布、三分之二折錢的比例徵收,[40]折價每匹五百錢,給百姓的壓力更大。竟陵王蕭子良上書表示反對。齊武帝蕭賾遂做了一點調整:本年度揚、南徐二州的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即布、錢比例對調;從明年開始諸州都按照每匹四百錢折算布價,布、錢比例也改為各半,「以為永制」[41]。
自東晉以來盜鑄者大量剪鑿,剪鑿錢佔了銅錢的大多數,但政府收稅時只收取完整的銅錢,由此造成了兩種錢的匯兌比價。蕭子良在永明二年、四年的兩次上書中,都提到了當時納稅須交納未經剪鑿的完整銅錢,所謂「公家所受,必須員大」,如果用剪鑿過的銅錢繳稅,則「以兩代一」[42]。說明之前劉義恭的想法此時已付諸實施了。永明四年的蕭子良上書還記載了當時民間完整與剪鑿銅錢之間的比價:「公家所受,必須輪郭完全,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43],即一千七百枚剪鑿錢可以換一千枚完整錢。可見市場上完整錢與剪鑿錢的兌換比例略低於官價。
檢籍與財政
從宋文帝、孝武帝之際開始徵收的財產稅,南齊時仍是重要稅種,「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致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的情況,在三吳地區非常普遍。[44]劉宋元嘉時期經濟富庶、財政充裕,當時政府並未靠鑄造貶值銅錢獲利,財政收入主要靠正規的賦稅徵收程序,而徵收賦稅又是靠一整套對全國民眾的戶口、財產統計冊為依據,時稱為「黃籍」。
但元嘉末年的宋魏大戰造成了黃籍制度的紊亂,起因是戰爭時期軍隊廣泛招募兵員並對有戰功者進行封賞,這些人享有免稅、免(勞)役之權,由此造成納稅、服役人口的急劇減少。多數獲得免稅、免役權的人並非有真實戰功,而是靠請托行賄獲得功勳記錄,時人將這種藉機改籍免稅的行為稱為「巧」。南齊初人總結:「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45]這兩次具體政策出台的過程史書未載,但從當時形勢看,元嘉二十七年(450年),宋魏之間進行了大規模戰事,魏軍直抵長江。劉宋為防範魏軍渡江,應在境內進行了大規模募兵,「八條」可能就是當時從軍及立功者的獎勵條件,由此大量人口獲得免稅資格。孝建元年(454年)劉駿剛剛擊敗其兄劉邵奪取帝位,必然也對追隨者及降附者進行了大規模賞賜,又使一大批人獲得免稅特權。此後宋孝武帝、前廢帝大肆鑄造不足值銅錢斂財,其背景正是「黃籍」系統混亂、納稅人口大減。且自孝建以後,劉宋的內、外戰爭頻繁,假借軍功以免稅者越來越多,所謂「孝建已來,入勳者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勳簿所領而詐注辭籍,浮游世要,非官長所拘錄,復為不少」。但劉宋後期政治紊亂,一直沒有整頓這些弊病。
到南齊建立之後,明確了不再靠貶值貨幣斂財的政策,所以整頓黃籍、剔除不合格的免稅人口便成為財政工作的當務之急。蕭道成即位的第二年,就任命大臣虞玩之等全面校勘黃籍,重點針對元嘉末以來「寇難頻起,軍蔭易多」的借軍功免稅的人口。取巧免稅者多是家產較多、社會地位較高之人,所以此舉頗引起了一些動盪。到武帝永明三年(485年),因為「連年檢籍,百姓怨望」,會稽郡人唐宇之等發動了叛亂,三吳地區民眾多有響應,在朝廷正規軍的進攻下很快失敗。[46]宗室蕭子良還勸告蕭賾:「自宋道無章,王風陵替,竊官假號,駢門連室。今左民所檢,動以萬數,漸漬之來,非復始適,一朝洗正,理致沸騰。」建議稍為放緩檢籍力度。[47]蕭賾似乎未予採納。但檢籍工作一直未能達到徹底滿意的效果,永明六年(488年),行會稽郡事顧憲之向蕭賾奏報:會稽最富庶的山陰縣有納稅戶二萬,其中家產不滿三千錢的民戶佔了將近一半,而資產富足者多是有免稅權的士人,所以可徵收的賦稅很有限。[48]而且在檢籍過程中也產生不少問題,如靠賄賂官員保留免稅權;蕭賾又規定檢籍者每天必須查處若干「巧」戶,造成本有正當功勳者卻被剝奪免稅權等等。到永明八年(490年),朝廷規定,被查出的「巧者」要在沿淮河邊境充軍十年,頗為激起民怨。不久,蕭賾遂終於批准充軍者回鄉,並宣佈宋代的歷史舊賬不再追究。[49]蕭道成、蕭賾父子的檢籍事業至此告終,應當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南齊朝廷財政的充裕
經過蕭道成、蕭賾父子兩代人十餘年的努力,到永明末年南齊朝廷的財政已經比較寬裕,特別是折絹收錢和徵收財產稅兩項,使政府積聚了很多銅錢,永明五年(487年)秋,蕭賾宣佈「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谷絲綿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50],即政府用銅錢向民間收購米谷絲綿等產品。《通典·食貨》對此有詳細記載: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紋絹布。揚州出錢千九百一十萬(揚州,理建業,今江寧縣也),南徐州二百萬(南徐州,理京口,今丹陽郡),各於郡所市糴。南荊河州二百萬(南荊河州,理壽春,今郡),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江州五百萬(江州,理潯陽,今郡),市米胡麻。荊州五百萬(荊州,理南郡,今江陵)。郢州三百萬(郢州,理江夏,今郡),皆市絹、綿、布、米、大小豆、大麥、胡麻。湘州二百萬(湘州,理長沙,今郡),市米、布、蠟。司州二百五十萬(司州,理汝南,今義陽郡),西荊河州二百五十萬(西荊河州,理歷陽,今郡),南兗州二百五十萬(南兗州,理廣陵,今郡),雍州五百萬(雍州,理襄陽,今郡),市絹綿布米。使台傳並於所在市易。[51]
諸州和朝廷的收購額共計一億有餘。這是將往年所收折絹布之錢又購買了農產品,如處理得當,能夠平定物價,使豐、欠年份的農產品價不致於畸低畸高,政府也能從大宗買賣中獲取一定利潤,但前提在於必須決策正確、用人得當。當時朝廷的少府卿「管掌市易,與民交關,有吏能者,皆更此職」[52],這種常平買賣事務可能由其負責。在財政充裕的基礎上,蕭賾曾籌劃北伐,希望奪回二十年前被北魏佔領的彭城、淮北地區。永明七年(489年)前後,南齊在建康郊外的石頭城「造露車三千乘,欲步道取彭城,形跡頗著」[53],但由於北魏方面戒備嚴密,且蕭賾在數年之後去世,北伐戰爭未能展開。但蕭賾死時,「聚錢上庫五億萬,齋庫亦出三億萬」[54],已有八億多枚銅錢儲備,可見南齊財政此時已頗為寬裕。
第三節 梁、陳的財政與戰爭
梁朝賦稅
在蕭衍建梁即位的第一年(天監元年,502年),就廢除了宋、齊以來民怨極大的比例財產稅。這是南朝財政史上的一件大事,但《通典》等政書都未予反映,只是在《梁書》的序言中有寥寥數語:
高祖在田,知民疾苦,及梁台建,仍下寬大之書,昏時雜調,鹹悉除省……(天監)元年,始去人貲,計丁為布;身服浣濯之衣,御府無文飾,宮掖不過綾彩,無珠璣錦繡;太官撤牢饌,每日膳菜蔬,飲酒不過三盞……[55]
「去人貲」應是廢除以民戶資產比例徵稅的制度。「計丁為布」則又回到以絹布為調稅的傳統。《梁書》對梁代稅制語焉不詳,《隋書·食貨志》在這方面卻有相關記載:
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畝稅米二鬥。蓋大率如此。[56]
可見梁代稅制主要是對成年男女徵收租糧、調絹(及布、絲、綿)。但對於田產還有「畝稅米二斗」之制,這應當是在丁男丁女的租調之外徵收的,可以看作宋、齊財產稅的遺留(其實東晉時就已試行過依田畝徵糧之制)。向百姓徵收實物而非錢貌似比宋、齊寬大,實則為後來梁武帝借鑄幣改革搜刮民間奠定了基礎。
梁朝建立之初,北魏已經佔領了壽春,對淮南江北之地形成直接威脅;不久梁州刺史夏侯道遷又投降北魏,魏軍進佔關中,威脅益州和漢南。在這種壓力下,梁武帝於天監四年(505年)發動了第一次大規模北伐,試圖將魏軍逐出淮南。為了籌集軍費,梁朝「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谷,以助軍資」[57],名義上是官民自願捐獻,實際還是採用劉義隆元嘉二十七年(530年)北伐時向百姓富民收取臨時財產稅的措施。但在此後,蕭衍逐漸摸索出通過鑄錢聚斂財富的手段,所以此後梁朝雖經常有大規模對北戰爭,但已不再採用強行加稅的辦法籌集軍費了。
梁朝錢制和梁武帝發明鐵錢
梁武帝最早鑄錢的時間不詳,大概在天監(502—519年)中期。自蕭道成、蕭賾以來必須用完整的「大錢」完稅,經過剪鑿的不完整銅錢則要按二比一匯率折算,造成當時社會上兩種銅錢並行,且存在固定折換率的情況。梁武帝早期的鑄錢政策,也因循了這種局面,即同時鑄造兩種銅錢: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銖」,重如其文。而又別鑄,除其肉郭,謂之女錢。二品並行。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有直百五銖、五銖、女錢、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銖雉錢、五銖對文等號。輕重不一。天子頻下詔書,非新鑄二種之錢,並不許用。而趣利之徒,私用轉甚。[58]
可見梁武帝鑄造的「五銖」對應完整的古錢;「女錢」則對應經過剪鑿的古錢。這樣就保證了錢制的穩定。但問題也和宋、齊時代一樣:政府手中的銅少,難以大量鑄錢,所以各種古錢也要繼續流通使用。梁武帝卻頻頻詔令不許使用古錢,「非新鑄二種之錢,並不許用」,原因何在?可能在他的計劃中,鑄造足值五銖和女錢只是權宜之計,待新錢全面取代舊錢之後,就要對新錢進行減重貶值了,如果社會上新、舊錢並行,新錢縮水會導致其對舊錢的折算率降低,政府就難以從增發錢幣中獲益。
到普通四年(523年)末,梁武帝找到了新的鑄幣手段:鑄造鐵錢,同時全面禁止銅錢流通,所謂「盡罷銅錢,更鑄鐵錢」。最早發行鐵錢時,與足值舊銅錢的官方兌換比例應是一比一。鐵的價格遠低於銅,造成「人以鐵賤易得,並皆私鑄」[59]。就在開鑄鐵錢的數月之後,梁武帝的堂弟蕭昱就因盜鑄錢被捕:
昱字子真,景第四弟也。……普通五年,坐於宅內鑄錢,為有司所奏,下廷尉,得免死,徙臨海郡……[60]
可見當時盜鑄錢應處死罪,但宗室也經不起盜鑄的誘惑。銅錢禁止流通之後,銅價必然隨之跌落,梁武帝的這次幣制改革,受損失最大、最直接的是儲存了大量銅錢的富戶和達官貴人。比如梁武帝之弟臨川王蕭宏,武帝曾藉機探查其錢庫,見到「百萬一聚,黃榜標之,千萬一庫,懸一紫標,如此三十餘間。帝與佗卿屈指計見錢三億余萬」。梁武帝長子豫章王蕭綜曾「以宏貪吝,遂為《錢愚論》,其文甚切」[61]。大概也是嘲弄其在鐵錢改革時遭受的損失。
此次鐵錢改革之際,正逢北魏內部發生六鎮起義局勢大亂,梁武帝乘機發起大規模北伐(普通六年,525年)。此次梁朝再未向民間大規模徵稅,卻出現了「大軍北討,京師谷貴」的現象,[62]應是大量鐵錢流入社會造成的通貨膨脹,鑄鐵錢成為梁朝軍費最便捷的來源。這次北伐旋因主帥蕭綜戲劇性的叛逃告終。此後北魏統治解體,梁武帝多次北伐,一直未取得明顯成效,但梁朝的財政狀況卻越來越好。為了推廣鐵錢的使用,在開鑄鐵錢四年之後的大通元年(527年)春,梁武帝宣佈百官俸祿「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依時即出,勿令逋緩」[63],給錢則意味著不再發放絹、米等實物。梁武帝還向寺院系統注入了大量鐵錢。527、529、547年,他三度到同泰寺「捨身」,後兩次都由百官出錢一億為其贖身,[64]這也是為了使大量鐵錢進入流通領域。到梁武帝統治後期的公元540年代,官鑄鐵錢日多,梁朝上層官員、宗室都從中獲得了巨大利益,也補償了廢止銅錢受到的損失,普通百姓卻因為通貨膨脹而生計日蹙,且還要承擔北伐等兵徭力役,下層社會日益凋敝。
時人並不瞭解鑄錢與財政、經濟的關係,對社會的貧富懸殊局面卻有直觀感受。散騎常侍賀琛曾向梁武帝上書痛陳當時的社會問題:自鐵錢流通以來,官員不僅俸祿無缺,還通過侵佔貪污積累起大量鐵錢,又立即在養歌女、辦宴會等奢侈消費中揮霍一空,整個社會的貨幣流動速度空前加快(以現代經濟學概念,則是GDP迅速增長):
為吏牧民者,競為剝削,雖致貲巨億,罷歸之日,不支數年,便已消散。蓋由宴醑所費,既破數家之產;歌謠之具,必俟千金之資。所費事等丘山,為歡止在俄頃。乃更追恨向所取之少,今所費之多……[65]
這些現象背後則是滿目民生凋敝。因為百姓繳納的米布絲絹都是實物而非錢,在通貨膨脹的大背景下受到的損失最大。但賀琛也有疑問:「國家於關外賦稅蓋微,乃至年常租課,動致逋積,而民失安居,寧非牧守之過?」此「關外」蓋指建康近郊的石頭津、方山津等稅關。[66]賀琛無法解釋,為什麼在賦稅貌似輕微的情況下,百姓生活卻越來越貧困?他只能歸因於州郡長官的苛剝。
這個上書引起梁武帝勃然大怒,因為這完全否定了他為帝四十餘年的政績。「書奏,高祖大怒,召主書於前,口授敕責琛……」他辯解的核心,就是澄清自己生活簡樸,並未濫用國庫開支,所以社會凋敝的說法純屬惡意污蔑:
我自除公宴,不食國家之食,多歷年稔,乃至宮人,亦不食國家之食,積累歲月。凡所營造,不關材官,及以國匠,皆資雇借,以成其事。近之得財,頗有方便,民得其利,國得其利,我得其利,營諸功德。或以卿之心度我之心,故不能得知。所得財用,暴於天下,不得曲辭辯論。
梁武帝自稱全家「不食國家之食」,但他和子孫妃嬪絕對不會耕田織布,只能消費百姓的租調財物。梁武帝又自稱「近之得財,頗有方便,民得其利,國得其利,我得其利,營諸功德」,應當就是靠發行鐵錢獲利。他沾沾自喜地認為這一政策是不傳之秘,天下無人理解,「以卿之心度我之心,故不能得知」。其實賀琛並未指出官吏奢靡、百姓貧困的實質原因在於濫發鐵錢,而梁武帝的震怒和急於辯解恰恰顯示了其心虛:他不願正視鐵錢對百姓造成的傷害,所以急於表白自己「得財」是有某種常人「不能得知」的「方便」,並且自己沒有濫用這些錢財—「所得財用,暴於天下,不得曲辭辯論」,而他始終躲閃、不敢正面回答的,正是下層社會的貧困和上層社會的奢靡並存的問題。雖然梁武帝隻字未提自己鑄錢之事,卻做賊心虛、欲蓋彌彰地引用了漢文帝的例子:漢文帝節儉治國、卻放任鄧通鑄錢:「漢文雖愛露台之產,鄧通之錢佈於天下,以此而治,朕無愧焉!」顯然,他雖不肯承認自己鑄錢的惡果,但也知道後世之人必然看到此點,所以預先埋伏下了這一句自辯,其用心也可謂良苦了。
同在540年代,還發生了鐵錢的「不足陌」現象,即用數十錢作為一百錢流通:
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已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於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雲。[67]
中大同元年(546年)詔書的原文是:
頃聞外間多用九陌錢,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非物有貴賤,是心有顛倒……自今可通用足陌錢。令書行後,百日為期,若猶有犯,男子謫運,女子質作,並同三年。[68]
按,詔書云「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其實完全錯誤。「陌減」(數十錢假作一百錢)實質是錢貴物賤,即錢的價值上升、貨物價值下降。發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鐵錢在升值。這似乎顯得不好理解,因為梁朝發行鐵錢的本意是搞通貨膨脹牟利。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現象發生在開鑄鐵錢二十餘年之後,所以應是由於鐵錢大量增發,加上民間盜鑄,導致鐵錢的價值已經低於鐵價。這樣民間盜鑄者會因沒有利潤而停鑄,甚至將鐵錢熔鑄為鐵器,由此引起鐵錢價格從低谷上升。《隋書·食貨志》提及距離京師越遠,不足陌的現象越嚴重,可能是因為京師官鑄鐵錢的積存量最大,盜鑄的鐵錢也較多(如前引梁武帝的堂弟在宅盜鑄),所以鐵錢的價格反彈較慢。簡言之,此時各地鐵錢的價值幾乎等於當地鑄鐵的價格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到549年侯景之亂,梁朝統治基本解體,鐵錢停止鑄造,卻一度更為增值,「至於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雲」。在當時戰亂中,將領王僧辯曾出錢贖買一位文士沈炯,「酬所獲者鐵錢十萬」[69],可見梁末鐵錢仍有一定購買力,但隨著銅錢的復出,鐵錢很快便銷聲匿跡了。
陳朝的貨幣與財政
在梁末戰亂中,推行鐵錢的行政強制力消失,各種前代銅錢逐漸又進入流通。到556年,陳霸先基本控制長江下游地區,他扶植的梁敬帝朝廷「班下遠近並雜用古今錢」[70],開始允許先代銅錢流通,「今錢」則應指梁武帝鐵錢。
557年,陳霸先開始鑄造銅錢:「己卯,鑄四柱錢,一准二十……壬辰,改四柱錢一准十」,數日之後「復閉細錢」[71]。這裡四柱所「准」之錢是哪種錢?所「閉」(禁止)之「細錢」又是何錢?史書皆未明言。以當時情況看,細錢肯定不會是足值的前代銅錢,因為此時開鑄的四柱錢數量有限,不可能全面取代古錢;細錢也不應當是盜鑄的劣錢,因為盜鑄錢在南朝任何時代都是違法的(除了宋前廢帝的很短時間)。所以細錢應是梁武帝時期的鐵錢。銅錢對鐵錢一比十、二十的兌換比例很正常,所以新鑄四柱錢所准的價格,應當也是用梁武帝鐵錢來衡量的,但它的職能是替代鐵錢。至此,梁武帝鐵錢終於退出流通。
《梁書》「四柱錢」之名來歷不詳,在《隋書·食貨志》中沒有四柱錢,只有「兩柱錢」:
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於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熔錢,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為貨。[72]
按,柱可能是「銖」的訛誤。蓋「四柱」對鐵錢的官方匯兌比例下降一倍之後,政府又對其重量進行縮水,變成了所謂兩柱。當鑄造粗糙時,錢上的「銖」字筆畫減省,很容易被看作「柱」。至於「鵝眼」,似乎是兩柱錢繼續減重的產物,名稱來歷則不詳。四柱—兩柱—鵝眼系列的演變只經歷了短短五年時間(557—562年)。在這五年之內,陳政權經歷了頻繁而激烈的戰爭。永定元年(557年)年底,陳霸先軍進攻佔據長江中游的王琳武裝,遭遇慘敗。永定三年(559年)末,陳霸先病死,其侄陳蒨(陳文帝)即位,王琳與北齊結盟,再度攻向長江下游。永定四年(560年)初,陳軍挫敗了王琳和齊軍的攻勢進佔長江中上游地區,但北周軍隨即渡過長江,試圖佔領王琳故地。兩軍鏖戰至永定五年(561年)初,陳軍才將周軍逐回江北。在如此連年戰亂之中,陳政權必然通過鑄造不足值銅錢保障軍需,使得四柱錢迅速變成了兩柱、鵝眼錢,價值降低極為迅速。
到陳文帝天嘉三年(562年)春,陳朝又「改鑄五銖錢」[73],與鵝眼錢的兌換比例是一比十。[74]此後,陳的外部威脅有所減輕,政治局面相對比較穩定,所以天嘉五銖錢的鑄造和使用維持了十七年時間。從573年開始,陳軍對北齊進行北伐,將邊界從長江北推到淮河沿線。但到577年,北周攻滅北齊,迅速對陳軍展開進攻。太建十年(578年)春,陳北伐主力被周軍擊敗於淮北,損失慘重。陳宣帝只得再次征發軍隊固守淮河一線。以往數年北伐已經極大消耗了陳的國力,如今尚未休養生息,又受到周軍新的威脅,陳的財政狀況非常拮据。太建十年(578年)四月,陳宣帝詔書提及「戎車屢出,千金日損,府帑未充,民疲徵賦」,表示要裁減宮廷開支,「應御府堂署所營造禮樂儀服軍器之外,其餘悉皆停息;掖庭常供、王侯妃主諸有俸恤,並各量減」[75]。財政困難之下,陳宣帝很自然地又拿起了貨幣貶值作斂財的手段。太建十一年(579年)七月,「又鑄大貨六銖,以一當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76]。六銖比五銖增重有限,但卻要兌換十枚五銖錢,是對民間赤裸裸的掠奪。
就在這年冬,周軍開始渡淮南下,陳宣帝緊急增兵試圖阻擊,但立即被周軍擊潰。經過一個多月戰事,周軍全面佔領淮南江北之地,南北邊界又回到長江。在如此敗局之下,陳朝政府甚至已經無力全面推行新鑄的六銖錢,導致六銖錢與舊五銖錢的兌換比例跌至一比一。不久陳宣帝去世,六銖錢停止鑄造,社會上流通的依舊是五銖錢,直至陳為隋所滅。
總結
東晉門閥分權的政權形式使其對社會的動員能力比較有限,而當南朝皇權變得強大之後,迅速開始用鑄幣、賦稅等財政手段來支持戰備活動,政權對社會資源的聚斂程度顯著提高。為了維持戰爭經費開支,南朝政權採用的財政手段有舉借國債、鑄幣貶值和變相增加稅賦等。宋元嘉末大量舉借國債而無力償還,加之賦稅減少帶來的財政危機,政府只能靠鑄幣貶值來籌措開支和抵消債務,最終帶來幣制的徹底崩潰。但南朝的鑄幣行為與現代社會的發行紙幣又有不同:(一)銅幣的重量最終決定其購買力。(二)政府鑄幣(哪怕鑄造不足值銅幣)的能力有限,而社會上仍流通著大量漢代以來的銅幣。新鑄不足值銅幣的購買力最終會低於足值銅幣,從而形成不同銅幣的兌換比例。(三)南朝的部分賦稅也是徵收銅幣,當銅幣貶值後,政府的稅收也在隨之縮水。梁武帝顯然認真考察了之前政權鑄幣、稅收的教訓,所以他取消了徵收錢幣的財產稅等稅種,使稅收以實物為主,鑄幣(鐵錢)貶值就不會造成政府稅收減少。這樣做的最終後果就是使鐵錢價值跌落到鐵的實際價格附近,商品交易又回到了實物易貨貿易的水平,同時,政府在鑄造鐵錢和防範盜鑄方面投入了較多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也要轉嫁到普通百姓頭上。
通過以上對南朝財政與戰爭的討論可見,南方社會經濟的商品化、財政的貨幣化程度都要比北方高,這會帶來社會分工的細密化,已經出現了社會經濟走向「近代化」的端倪。但另一方面,南方的這些新經濟因素並未變成軍事實力,政權通過變更錢制、稅制籌措軍費,使得南方貨幣體系和整體經濟多次遭遇重大動盪,對民生及社會整體也造成了較大破壞。
如果我們將考察時段放大,會發現這些問題並非南朝獨有,唐代後期到兩宋,幾乎又將南朝這一幕重演了一遍。
北朝的財政體系主要基於均田制和租庸調製,以實物租調為主,實現統一的隋和稍後的唐代,依然維持均田制、租庸調製的基本格局。到唐代中期,由於均田制解體、商品經濟發展,政府實行新的「兩稅法」,提高了錢幣在賦稅中的比重,學界將其稱為唐代中期財政的「南朝化」。但錢幣用途增加之後,立刻發生了不敷使用、「錢重物輕」的問題,和南朝時期如出一轍。唐後期和兩宋時期,財政貨幣化程度提高,政府供養軍隊、維持戰爭,也更多地依賴財政手段,但這沒有提高軍隊的效率和戰鬥力,反而使戰爭、軍費開支對社會生活造成了直接影響,社會對戰爭的承受能力降低。這也幾乎是南朝歷史的重演。
作為對比,社會發展程度更低、商品經濟與貨幣更少的北方,軍事實力卻一直佔優勢,最後由北方政權攻滅南方,實現中國的統一,南方社會也被拖入更為簡單、落後的狀態。從隋的統一到元的統一,都是在上演這一幕。朱元璋建立明朝,為了對抗北方的軍事壓力、維持基本的軍事實力,也有意識地壓制南方新經濟因素,實行了一套粗樸而有效的、被學者黃仁宇批評為「缺乏數目字管理」的財政—軍事制度。這背後可能隱藏了一個長期被學界忽視的問題:在商品經濟發展,社會走向複雜化的過程中,可能必然經歷軍事動員能力下降、社會對戰爭承受能力降低的階段,如果社會能「挺」過這個階段,實現初步工業化,就能獲得軍事優勢。但如果在這個階段被北方簡單社會攻滅,則永遠沒有工業化的可能性。從南朝到明清,中國歷史可能一直在這個大循環中徘徊。
[1] 如中國財政史編寫組:《中國財政史》,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中國金融史編寫組:《中國金融史》,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3年。關於東晉南朝的財政問題,近年有兩篇碩士論文進行了專門研究,即吳志宏:《東晉南朝財政制度演變路徑試探》,華東師範大學2009年碩士論文;梅生:《論東晉南朝財政管理機構及財政收入》,鄭州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其中吳志宏的《東晉南朝財政制度演變路徑試探》搜集材料比較豐富,論點也頗多創建。但這兩篇碩士論文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就是沒有關注當時的鑄幣問題,也沒有從動態的角度研究戰爭和軍費開支對當時財政、貨幣政策的影響。
[2] 《晉書》卷二十六《食貨志》:「及初平袁氏……戶絹二匹而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藏強賦弱。文帝黃初二年,以谷貴,始罷五銖錢。」(第782頁)
[3] 《晉書·食貨志》,第790頁。
[4] 《晉書·食貨志》,第795頁。另《晉書》中多有東晉時以布匹為軍費的記載,如《晉書·食貨志》曾引用的懸賞「有斬石勒首者,賞布千匹」之事,見第783頁。再如司馬睿又以布匹給祖逖為北伐軍費,見《晉書·祖逖傳》。
[5] 《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第689頁。
[6] 《晉書·食貨志》,第795頁。
[7] 見《晉書·食貨志》,第795頁,當時廣州的夷人多購買銅錢鑄造銅鼓,太元三年(378年),晉朝詔令禁止將銅錢販賣到廣州,也是防止銅錢流矢。
[8] 《宋書·文帝紀》,第79頁。
[9] 《宋書》卷六十六《何尚之傳》,第1960頁。
[10] 《宋書》卷七十五《顏竣傳》,第1734頁。
[11] 《宋書·何尚之傳》,第1735頁。
[12] 《宋書·何承天傳》,第1710頁。
[13] 漢唐盛世時,平均一年內鑄二億到三億枚五銖錢或開元通寶,可為參考。
[14] 《宋書·何尚之傳》,第1735頁。
[15] 《宋書·文帝紀》,第98頁。
[16] 《宋書·索虜傳》,第2349頁。據中華書局本校勘記,「換一」《通典》《資治通鑒》作「借一」;「討」作「計」,見第2365頁。
[17] 《宋書·索虜傳》,第2359頁。
[18] 《宋書·文帝紀》:「二十八年……二月……詔曰:『凡遭寇賊郡縣,令還復居業,封屍掩骼,賑贍饑流。東作方始,務盡勸課。貸給之宜,事從優厚。其流寓江、淮者,並聽即屬,並蠲復稅調。』」(第99頁)
[19] 《宋書》卷八十二《周朗傳》,第2093頁。
[20] 《宋書》卷六《孝武帝紀》,第114頁。
[21] 《宋書·顏竣傳》,第1961頁。
[22] 《宋書·顏竣傳》,第1960頁。
[23] 《南史》卷二《宋本紀中》,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第60頁。
[24] 此次關於鑄幣政策的討論見《宋書·顏竣傳》,第1961—1962頁。
[25] 《宋書》卷四十五《劉懷慎傳附劉亮》,第1377頁。
[26] 《宋書》卷八十一《顧琛傳》,第2078頁。
[27] 《宋書·周朗傳》,第2094頁。
[28] 《南齊書》卷四十《蕭子良傳》:「前台使督逋切調,恆聞相望於道。及臣至郡,亦殊不疏……或尺布之逋,曲以當匹;百錢余稅,且增為千。」(第692頁)
[29] 《宋書》卷八十一《劉秀之傳》:「時賒市百姓物,不還錢,市道嗟怨,秀之以為非宜,陳之甚切,雖納其言,竟不從用。」(第2075頁)
[30] 《宋書》卷八十二《沈懷文傳》,第2104頁。
[31] 《宋書》卷七《前廢帝紀》,景和元年(465年)九月,第145頁。
[32] 《宋書·顏竣傳》,第1963頁。
[33] 《宋書》卷八《明帝紀》。《南史》卷三《宋本紀下》載此作「罷二銖錢」,見第78頁。《資治通鑒》卷一百三十作:「罷二銖錢,禁鵝眼、綖環錢,余皆通用。」(第4091頁)
[34] 《宋書·明帝紀》:「以皇后六宮以下雜衣千領,金釵千枚,班賜北征將士。」(第162頁)
[35] 《宋書·鄧琬傳》,第2138頁。荒郡、荒縣即沒有轄區和民戶、有名無實的郡縣,實際上是給予獻錢谷者的一種虛職。
[36] 以上均見《南齊書》卷三十七《劉悛傳》,第652—653頁。
[37] 《南齊書·蕭子良傳》:子良又啟曰:「……且錢帛相半,為制永久」。之後也是從宋永初年開始追溯,見第696頁。
[38] 《南齊書·王敬則傳》,第482頁。按蕭子良本傳中提及以布折錢之詔令,但蕭子良詳細辨析布價之上表則在王敬則本傳,辨析塘丁力役折錢之上書中,似《宋書》抄錄中有錯簡。不過這兩件事情都發生在永明四年左右。
[39] 《南齊書·王敬則傳》,第483頁;又載:「建元初,狡虜遊魂,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
[40] 《南齊書·蕭子良傳》,第696頁。
[41] 《南齊書》卷三《武帝紀》,永明四年(486年)五月:「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第52頁)
[42] 《南齊書·王敬則傳》,第482頁。
[43] 《南齊書·蕭子良傳》,第696頁。
[44] 《南齊書·蕭子良傳》,第696頁。
[45] 《南齊書》卷三十四《虞玩之傳》,第608頁。以下未注出處的引文同。
[46] 《南齊書·沈文季傳》,第776頁。
[47] 《南齊書·蕭子良傳》,第695頁。
[48] 《南齊書》卷四十六《顧憲之傳》,第808頁。
[49] 《南齊書·虞玩之傳》,第609頁。
[50] 《南齊書·武帝紀》,第54頁。
[51] 《通典》卷十二《食貨志》,第288頁。文中「荊河州」實為豫州,唐人為避代宗李豫之諱而改。但小注對兩個豫州的解釋顛倒:南豫州治所為歷陽,西豫州(亦作北豫州,中古西北、東南常可互換,猶言江東與江南)治所則是壽春。另,《通典》所載的收購時間比《南齊書》晚一年。
[52] 《南齊書》卷五十三《良政傳·沈憲》,第920頁。
[53] 《南齊書·魏虜傳》,第992頁。
[54] 《南史》卷五《廢帝鬱林王紀》,第137頁。「出」為超過之意。
[55] 《梁書》卷五十三《良吏傳》,第765頁。
[56] 《隋書·食貨志》,第674頁。
[57] 《梁書》卷二《武帝紀中》,第42頁。
[58] 《隋書·食貨志》,第689頁。
[59] 《隋書·食貨志》,第690頁。開始鑄錢時間見《梁書·武帝紀下》,第67頁。
[60] 《梁書》卷二十四《蕭昱傳》,第372頁。
[61] 《南史》卷五十一《蕭宏傳》,第1278頁。按,蕭宏死於開鑄鐵錢三年之後的普通七年,本傳未載梁武帝看到的庫藏是銅錢還是鐵錢,以情理度之,應當是在開鑄鐵錢以前的事。
[62] 《梁書》卷八《昭明太子傳》,第168頁。
[63] 《梁書·武帝紀下》,第71頁。
[64] 《梁書·武帝紀下》,第73、92頁。其實第一次也可能有用錢贖身之舉,史書簡而未載。
[65] 《梁書》卷三十八《賀琛傳》,第544頁。本傳未載上書年月,但上書中提到「自普通(520—526年)以來,二十餘年,刑役薦起,民力雕流」,可見在540年代。《資治通鑒》繫於大同十一年(545年)。
[66] 《隋書·食貨志》,第689頁。
[67] 《隋書·食貨志》,第690頁。
[68] 《梁書·武帝紀下》,第90頁。
[69] 《陳書》卷十九《沈炯傳》,第253頁。
[70] 《梁書·敬帝紀》,第146頁。
[71] 《梁書·敬帝紀》,第148頁。
[72] 《隋書·食貨志》,第690頁。
[73] 據《陳書·世祖紀》,第55頁。改鑄五銖在天嘉三年(562年),但《通典·食貨志》則雲在天嘉五年(564年)。
[74] 《隋書·食貨志》,第690頁。
[75] 《陳書》卷五《宣帝紀》,第92頁。
[76] 《隋書·食貨志》,第690頁。具體時間從《陳書·宣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