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慶的商業活動,除了長途販運和店舖買賣之外,也有放官吏債一項——透過李三和黃四,承攬官府和朝廷的買賣,有時還會直接出面成為國家的承包商。比如在小說的第七十八回,應伯爵帶李三來拜訪西門慶,讓他出五千兩銀子,與張二官合夥承攬朝廷的古器貿易。朝廷皇城大興土木,需要大量的周彝商鼎、漢篆秦爐、宣王石鼓和歷代銅鞮,分派給東平府二萬兩的古器。西門慶與張二官各出五千兩本錢,利潤率高達百分之百。西門慶一看有巨額利潤,便要獨自攬下這項生意,後因他的突然去世,這件事最終落了空。
在小說的第四十八回,西門慶家人來保去東京給蔡太師管家送禮,以擺平曾御史的參劾。聰明伶俐的來保在辦完了這件事之後,又順便給主人打聽出一個重要的消息:
「(朝廷)在陝西等三邊開引種鹽,各府州郡縣設立義倉……令民間上上之戶,赴倉上米,討倉鈔,派給鹽引之鹽。舊倉鈔七分,新倉鈔三分。咱舊時和喬親家爹高陽關上納的那三萬糧倉鈔,派三萬鹽引,戶部坐派。如今蔡狀元又點了兩淮巡鹽,不日離京,倒有好些利息。」西門慶聽言問道:「真個有此事?」來保道:「爹不信,小的抄了個邸報在此。」
這段文字涉及到明代的鹽法問題,頗不易懂。但讀者大致可以判斷出以下兩個事實:
其一,西門慶舊時(後文可知「舊時」指的是上年)與喬親家在高陽關上納了三萬糧倉鈔,朝廷明文派給三萬鹽引。由來保「倒有好些利息」的口吻來看,納倉鈔而派鹽引的利潤十分豐厚,以至於西門慶有些不敢相信。
其二,蔡狀元曾受過西門慶的恩惠,如今點了兩淮巡鹽,對於西門慶的這樁買賣想必會帶來一些便利。來保口中兩樁好事的另一樁,實際上指的就是這件事。由此足見蔡狀元的任命,對於西門慶的「支鹽」關係重大——第四十九回,蔡狀元路過清河,在西門慶家留宿。西門慶不僅好酒好菜,對蔡狀元慇勤備至,甚至還挑選了兩位妓女陪他過夜,並囑咐她們放開手腳供他取樂,「休要扭手扭腳的」。
那麼,這裡所謂的「鹽引」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根據明代史料記載,明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關。所謂「煮海之利」,均由朝廷掌控專賣。一般商人要做販鹽的生意,必須取得官方的許可,持有「鹽引」,否則即被視為非法。明代法律對非法販鹽懲處極為嚴厲。最早設立的兩淮鹽官,下轄泰州、淮安與通州(南通),歲辦鹽引也為全國之最,洪武時即達大鹽引三十五萬二千餘引。所謂大鹽引,每引四百斤,小引減半。而淮鹽行銷的範圍極廣,包括江蘇、安徽、江西、湖廣及河南的部分地區,即便是遙遠的貴州,也食用淮鹽。[13]
《金瓶梅》中寫西門慶與喬親家在高陽關上納了三萬糧倉鈔,卻被指派在揚州支鹽,和明代特有的鹽法即「開中法」有關。所謂「開中」,實際上指的是由戶部招商,向戍邊的府州縣衛交納糧草,然後獲取官府償付的相同數額的「鹽引」,再到指定地方支鹽並販賣。當然,商人在交納糧草之後,必須取得官方的勘合證書,憑證書支鹽後,還須取得賣鹽的證明(引紙),方可買賣獲利。
「開中法」始於洪武三年。《明史·食貨志》記載:「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14]
由此可見,當初「開中法」的制訂,主要是為了節省轉運費用。但後來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開中法」與戍邊軍儲開始聯繫在一起統籌考慮。所謂「鹽法邊計,相輔而行」[15],參與「開中」的商人,由朝廷張榜招募,商人可自由決定是否輸糧而支鹽。為激發商人的熱情,朝廷必然要讓商人有利可圖,但實際的情形卻極為複雜。《明史》中就有記載,有商人交納糧米後,自永樂中即開始等待支鹽,竟然經祖孫三代而不得。這倒不全是因為官府或朝廷故意耍流氓,而是當時的淮鹽需求量極大、供給嚴重不足所致。當然,巡鹽官員、鹽課提舉司官員、鹽運司、鹽場小吏的貪瀆枉法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後來政府不得不多次修改「開中法」,比如凡納糧者,官府除支鹽的許可外,有時也直接償付銀兩,讓商人自己選擇。
一部好的法律,不僅在於它的設想和條文如何合理和完美,關鍵在於它是否能夠得到嚴格執行。在所謂「開中」的諸多環節中,對商人而言,是否可以如期支鹽,實為一大關鍵。這也可以看出,蔡御史的兩淮巡鹽的地位,對西門慶是多麼重要。在《金瓶梅》中,西門慶透過蔡御史的關係,讓韓道國等人去揚州支鹽。蔡御史為回報西門慶的盛情款待,將西門慶的鹽引早放了一個月。這一個月的時間雖然不算長,卻是一筆大人情。在別的商人還未支鹽的情況下,西門慶自然奇貨可居。更何況這一個月的時間,也足夠他的夥計們高價發賣了。從表面上看,西門慶如數獲得鹽引並去揚州支鹽,並未違法,但實際上卻在暗中「合理」利用並操縱法律條文,堂而皇之地取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西門慶從中賺了多少錢,小說並未詳細交代。但第五十八回,韓道國將從揚州支取的淮鹽賣掉之後,即從杭州買了一萬兩銀子的綢緞,裝了十大車來家,可見獲利之豐。要知道,這些南方貨物,到達臨清碼頭之後還是要生利的。
總而言之,西門慶作為「山東第一財主」,他賺錢獲利的渠道主要有兩個:第一是合法的自由貿易,比如從南方販來貨物,在清河開店銷售;第二則是與官吏朝廷的生意。前者明顯,後者深隱;前者是日常活動,後者是偶爾為之。但這絕不表明西門慶與官府的生意無足輕重。
西門慶開生藥鋪、綢緞鋪、典當鋪,資本或多或少,利潤厚薄不一。以典當鋪而論,所投入的資本也不過二千兩。第四十七回,西門慶擔著天大的風險,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從苗青手裡得到的回報,亦不過區區五百兩。而他與官府的生意,光是古器承辦的回報一項,即可獲利一萬兩,辦理鹽引所得也絕不會少於這個數目。
西門慶作為中國十六世紀的典型商人,他所從事的經濟活動,雖然有了「新型自由經濟」的一些因素,但依托的仍然是一個吏治腐敗、法律衰弛、貪賄風行、人情往來盤根錯節的社會形態。
即便時至今日,這種社會生態仍然遠未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