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至第十九回,西門慶與李瓶兒牆頭密約,往來成奸,氣死花子虛,佔了他家房屋及許多傢俬銀兩,隨後西門慶在家裡大興土木,搭蓋三間玩花樓並卷棚。按照西門慶的如意算盤,只等五月十五日佳期一到,就將李瓶兒迎娶過門。沒想到,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因受楊戩被參劾一案的牽連,西門慶和他的兒女親家陳洪,無端被捲入一場不測之災。
西門慶連夜派來保打點金銀財寶,往東京蔡京門下行賄打探。家中大門,日日緊閉。李瓶兒眼見得良辰吉日將近,卻不見西門慶那頭有絲毫的消息,只得讓馮媽媽前去打聽,沒想到馮媽媽一連來了兩趟,都見大門關得像鐵桶一般。李瓶兒不知道西門慶出了什麼事,只以為是西門慶心意生變,因而積鬱在心,生出一場大病來,夜夜夢見隔壁喬皇親家花園裡有狐狸拋磚掠瓦,漸漸不思飲食,形容枯黃。
來給瓶兒診病的郎中名叫蔣文蕙(竹山)。蔣竹山雖生性浮浪、見識迂腐,但借看病之機,一來二去,居然便與瓶兒成了好事。李瓶兒一不做、二不休,索性許下終身,將蔣竹山招贅入門,做了個倒插門的夫婿。等到來保在東京賄賂蔡京事成,西門慶安然脫禍之時,蔣竹山已經和李瓶兒一家一計地過起了太平日子。李瓶兒趁著西門慶大禍臨頭的當兒,將蔣竹山招贅在家倒也罷了,偏偏還為他湊了三百兩銀子,打開兩間門面,像模像樣地開起了生藥鋪子。以往蔣竹山給人看病,都是走著去的,如今發了家,居然也買了一頭驢子騎著,在大街上往來招搖。
我們已經知道,西門慶的父親西門達,就是做生藥鋪子起家的。到了西門慶手裡,雖說生意的規模、經商的行當早已今非昔比,但生藥鋪無疑仍然是西門慶最看重的身份象徵。小說中提到西門慶,多稱他為「縣前開生藥鋪的西門大官人」,可見生藥鋪對西門慶而言,不僅是本行主業和立身之基,而且是商業招牌,意義自然非同小可。明代商業倫理的基本行規是各有地盤,各有所屬,人走一道,互不相擾。《金瓶梅》中對此多有描述,此不贅言。
蔣竹山不僅趁人之危,奪人之妻,且在「西門大官人」眼皮底下開起了生藥鋪子,似乎有意與西門慶唱對台戲。這就犯了大忌——從中我們不難看出蔣竹山的迂腐和李瓶兒的拙智。西門慶處心積慮地想要教訓一下蔣竹山,也就不難理解了。
按說,西門慶是一方財主,與李知縣、夏提刑等官員都是朋友,要想擺佈一下手無縛雞之力的蔣竹山,也不算什麼難事。但他最後請出街頭小混混草裡蛇魯華、過街鼠張勝來擺平此事,明擺著是不想走官家(衙門)這條路(大概是礙於李瓶兒的情面)。他給了兩人四五兩碎銀子,許諾事成之後再謝,目的也只是為了出口氣。張勝和魯華接過銀子,便對西門慶說:「你老人家只顧家裡坐著,不消兩日,管情穩拍拍教你笑一聲。」
奇妙的是,張勝和魯華想出來整治蔣竹山的招數,竟然是偽造一份借款文書,逼勒蔣竹山還錢,藉機痛打他一頓,最後,一根繩子將他綁了,拉他去見官。也就是說,即便是街頭上的架兒、潑皮無賴和雞鳴狗盜之徒,想要設局整人,竟然也要借助法律和官衙的力量。他們事先偽造了契約,確保一旦見官,在大堂之上要有必勝之把握,可見兩人經過了周密的籌劃。由此可見,在《金瓶梅》中,法律及其威嚴,確實無處不在。
事實上,張勝和魯華的設計是有道理的。他們費了這麼多的周折去擺佈一個人,並非多事。相反,這一計劃顯示了張勝、魯華的深謀遠慮。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如果張勝、魯華像黑社會一般地行事,找上門去打人,打了人就跑,會有什麼結果呢?毫無疑問,喜歡咬文嚼字的迂腐郎中蔣竹山,照例要去報官申冤。張勝、魯華是街頭有名兒的小混混,平時劣跡斑斑是一定的,到時候一旦官府依律拿人,他們必然會陷於被動,說不定反而還要西門慶替他們出面,拿銀子去打點搭救。
那麼,假如蔣竹山無端被打,他是否一定會報官呢?答案是肯定的。這涉及到明代特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普及等問題,《金瓶梅》對此多有反映,關於這一點,容後再談。
我們不妨來看一看由張勝和魯華所偽造的這份借票:
立借票人蔣文蕙,系本縣醫生,為因妻喪,無錢發送。憑保人張勝,借到魯(華)名下白銀三十兩,月利三分,入手用度。約至次年本利交還,不致少欠。恐後無憑,立此借票存照。
小小借票,看似細枝末節,實則大有講究。
首先,街頭混混魯華、張勝寫不出這樣的借票,需請人代寫。且借票中寫明蔣竹山借款之緣由為「喪妻無錢發送」,亦符合事實。可見,兩人事先必定經過仔細的謀劃和斟酌,說不定還請教過「法律專家」,此為省敘,茲可不論。
其次,按照明代借貸之法,凡借貸契約須由中間人擔保,還須寫明借款數額、利率和還款日期。以上種種,借票並無遺漏,一應俱全。可見,張勝、魯華所偽造的這張票據,當出於刀筆訟師之手。一旦作為呈堂證物,完全經得起法律的勘核。
按照徐忠明的研究,這張借票與今存明代契約的樣式完全一致。最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法律中,法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為月利百分之三,而《金瓶梅》中多為百分之五。徐忠明認為,在民間的借貸關係中,百分之五的月利似乎是比較普遍的。在《金瓶梅》中,也惟有蔣竹山借票的利率為月利百分之三,其他的地方寫到借款利率,均為百分之五。而蔣竹山的借契是偽造的,顯然是為了專門應付官司而準備的,寫明是百分之三,目的在於與相關法律條文相一致,從而使得這張借票在法律上無懈可擊。[32]
這張借票的行文,足以見出《金瓶梅》的作者在寫實方面的精微與審慎。當然,我們據此也可以看到,在當時的社會中,契約與合同在日常經濟事務中,已開始扮演非同一般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