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3月12日《實話實說》

這期《實話實說》的題目是“再談王海”,因沒記住四位嘉賓的名字,姑且以座位順序名之,左一是一位湖南的律師;左二是一位北京的大學老師;左三是一位上海的商場代表;左四是一位北京的社會學者。

左一和左三是王海的批評者,左二和左四是“王海現象”的肯定者。在王海出場前,我是左二左四的支持者。

左一的主要觀點是從執法主體的角度質疑王海職業打假的合法性,認為只有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才有管轄權,而王海知假買假已違背了《民法通則》中的誠信原則,實際效果也僅僅是增加了造假者的成本,而這一成本最終將由消費者承擔,因而在更大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

左一的話受到了左二和現場觀眾中另一位大學老師的有力反駁,被指為“思維混亂”。我一開始也覺得左一豈止是“混亂”,簡直是混賬!首先,造假者已然是不“誠信”了,針對他們的任何行為都是正義的,在這兒強調追究者的“誠信”只能是偽善,甚或是居心不良;其次,考慮到制假販假屢禁不止,以致全民無一不曾受害,我們有理由懷疑國家工商部門的執法能力,把執法權完全交給他們,等於是在極度危險下剝奪人民的自衛權。

左二和左四表述方式各有側重,但基本立場一致:制假造假大逆不道,誤國誤民,一日不除,國無寧日。左四態度更激烈一些,引申面更寬一些,有些話到了嘴邊兒被崔永元堵了回去。

左二左四都有些慷慨激昂,或叫正氣凜然,都是正確的道理和完美的道德觀,令人本能地就願意擁護。相形之下,左三就可憐了,作為商場代表他強調的是商場在進假貨時也不儘是故意,也是糊里糊塗,這個箇中情由就不要跟消費者講了,沒人會同情你。你站在那兒賺大家錢你就要承擔貨真價實的義務,罰你就是要你小心,你再故意進假貨你就該被逮捕了。

我的心情是在王海出場後產生微妙變化的。這廝一露面就是一副小商人的嘴臉,小開領西服,小方框墨鏡,大背頭,塗一腦袋錚亮的發膠,就差鑲一大金牙再戴一大翠戒就全了。這種打扮的人我一向不信任,小家乍富說的就是這德行。以我的勢利看法,這是新時代土鱉的典型裝束。什麼叫土鱉?就是人家穿坎肩他也穿坎肩。顯然,王海這副與其說是打假英雄不如說是造假高手的派頭使他的支持者都有些“晃范兒”。他落座後,左二便一個勁兒問他的打假動機,是不是最初、有一點、想當英雄?看來左二多少希望能從王海身上看到一點光明,拚命在幫他找哪怕是口頭上的高尚的動機。面對這樣起勁的支持者,王海的回答則十分老實:沒有,本來就是為了賺錢。左二的失望或說悲憤通過畫外的一句話表露無遺:原來是這麼一個低俗的人。

左二之後,左四也表達了類似的失望,說“這是對王海崇拜者們的一個打擊”,並立即將自己與王海擇開,說自己只是支持“王海現象”,言下之意對王海這個人不敢恭維。

這時王海說了句我很喜歡的話:“我們不應該崇拜任何人。”

正是從這句話開始,我再次站到了王海這個人一邊,並開始懷疑左二左四這兩個人,懷疑自己是不是擁護他們擁護得太草率。

我不認為左二有權利說那樣侮辱他人的話,這話已超出對王海行為的評價進而成為對他人格的追究,最善意地想,那也僅代表著一種公眾願望,即希望王海是一個單純為他們出頭的、無私的人,否則,無論他的作為實際上如何有益於社會,他也應該被譴責至少不配得到讚揚。這是道德審判,不是價值判斷,所以無論崔永元如何使出全身解數力圖控制局面,現場嘉賓和觀眾都被迫捲入了兩場不該放在一起進行的平行爭論,一撥在談“王海現象”的社會意義,一撥在談王海這個人的道德水準,很快就造成了那種司空見慣的多個中國人一聚在一起談話就會出現的各唱各的調,都正確、都是真理化身、但誰和誰都不挨著的混亂。這裡起攪局作用的往往是那根道德的棍子,只要這個東西一進來,什麼像樣的談話也進行不下去,都改痛快一時的情緒發洩了,徒然激昂一把,最後散會時發現什麼也沒說。誰都知道社會需要公德,每個人也應該盡量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這些都是正確到別提有多正確以至無人想去質疑的大道理,我們說的所謂“大話”就是指這種聽上去就無比正確的東西。這種東西極不適合引入日常的談話,它會使本來平等的對話傾斜,一方突然擁有壓倒性的強勢地位,如果不想打架,另一方只好沉默。

在這期《實話實說》節目中我注意到左一在表達完自己的觀點後便一直沉默,偶爾臉上浮起一絲無奈的苦笑,大概因為他是律師,當發覺這不是要解決問題僅僅是空談便不肯做無用功了。

節目完了,電視關了,激動的情緒漸漸平復,那些耳熟能詳的道德高論像潮水一般退去,律師的觀點倒一點點如礁石般露出頭來。我想起全國各城市都在推廣鼓勵的“見義勇為”這件事,那也是有關部門顧不過來,於是打群眾主意的一個措施。據報載,有的城市設了獎金,有的城市設了基金,湖北哪座城市還鄭重宣佈打死車匪不負刑事責任,這等於把執法權交給民眾了,民眾執法還有一個稱呼叫“私刑”。如果刨去情緒化,把執法機關的無能作為另一個問題暫且不論,一個國家人人得以執法,那是一個什麼局面?就會有正義嗎?從這點說,一個律師會提出這樣的質疑:王海的行為算不算以暴易暴?

作為受害者,我們只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非親手給施害者一個好看嗎?

非常時期搞一些非常措施也是不得已,當新生事物歡呼,將與法理相悖的東西合法化恐怕非國家之福。長此以往,我就要產生一個疑問:那我們還要這麼複雜一國家幹什麼?

《知道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