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上)

年限限定法要訣

公篤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謂大限之年。數學名之曰厄年。一為死亡刑傷之厄。一為破敗疾病之災。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應證厄。上篇已詳論矣。此間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應受之厄年兩種也。其法亦從男子九數起推。女子八數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後者。是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為傍受。其有餘不足。乃天地之氣候。如節令末至。氣候先至。此提前之義也。如節令先至。氣候末至。此提後之義也。故數學有超神接氣之法。即正受應受之義也。茲特詳注如下。

一.男子九歲為第一厄。提前三歲。則六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十二歲為應厄。此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歲。火形加二歲。金形加三歲。木形加四歲。土形加五歲。亦有據各形而反應之者。此為傍厄。而合其九數正厄之用。此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三歲。則十五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二十一歲為應厄。是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為第三正厄。提前三歲。則二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三十歲為應厄。此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歲。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為最重。即以九數。轉七數之關鍵。冬至之陽。入夏至而化陰。乃氣候交 易之原理。人運亦同之。蓋九數為先天之乾陽。七數為後天之兌陰故也。提前三年。則三十三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四十五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歲。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則四十六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五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歲。為第七正厄。晚運以此厄為最凶。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陽極生陰。陰盡復陽也。提前三年。則五十五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六十一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則六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則七十三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七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八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則九十一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九十七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此皆應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歲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為震卦。後天為艮卦。女子之氣。化偶從陽故也。提前二年。則六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則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歲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則二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二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歲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三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八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四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為最重。是其八數轉六數之關鍵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歲為第六正厄。比為加六數之第一厄。蓋天一地二。乃易經之原文。八數為雙四也。四數為先天之兌陰。至此化陽。而用六數。六數者。後天之乾陽也。提前二年。則四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四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頂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歲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則五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五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歲為第八正厄。復還八數者。蓋陽極而陰生。由後天之乾六。復還先天之雙四兌陰也。提前二年。則五十八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六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則六十六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則七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七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八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歲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則九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九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公篤曰。正厄。傍厄。應證厄。前已詳載於量壽要訣中。此章復言其正受應受者。即氣候相應。五形相推。定而不定。不定而定也。凡瘦露者。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厚和者。有提後二年三年之法。其格局奇凸異凹。或外濁內清。或內濁外清。又從反加而推論之。逆其氣候而反用之。其事實多應驗於此。即時令有超神接氣。陽順陰逆之法故也。余考人之生死大厄。危險破敗。刑傷疾苦。多應厄年。不為無因。故分正受其氣候。應受其形質。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蓋男子三數之應。乃震卦長男之氣也。女子二年之應。乃坤體太陰之氣也。茲將詳明其原理與用法。以備採取而用之也。

部位輕重法要訣

公篤曰。部位第一法。為風後氏監定。即流年運限圖。九十九個部位。乃天不滿西北。地不滿東南。故缺一部。而用印堂代之。千古以此為定法。末更改也。此為運限之用。包括吉凶禍福。壽夭勞逸各項也。然地點錯誤猶多。而柳莊則有意顛倒其先後。混亂其緊要。而無輕重之分。又無網領之用也。余考部位輕重法。古人知之而不詳言。多守秘而不宣。好學者。反覆深求。亦有蛛絲馬跡。茲將經驗確實。分別摘錄如下。其未經考證。而無應驗者。完全刪除。以待後之高明。而補其不足可也。

一.兩耳之運十四年。由一歲起。至十四歲止。以天城之二歲四歲。人輪之十歲十一歲。為第一組。雖部位不佳。而運亦平安。如部位厚收。而運為上上吉。天廓之一歲二歲。天輪之八歲九歲。為第二組。其部位陷弱而紋。主刑人丁而運亦平穩。如部位豐隆而厚。其運安好而為上中吉。地廓之五歲六歲七歲。地輪之十二歲十三歲十四歲。為第三組。其部位尖薄而紋。主疾病及刑克。而運亦不吉。其部位垂珠而朝。主智敏及衣祿。而運亦小吉。以第一組好則倍吉。不好亦平常。第二組好則次吉。不好亦減等。第三組好則小吉。不好則倍凶。此為初運之第一段。盛時從上列之法。亂世反此而用之。逆其氣候故也。

二.南嶽之運十四年。由十五歲起。至二十八歲止。以南嶽十六歲。天庭十九歲。司空二十二歲。中正二十五歲。印堂二十八歲。為第一組。其部位陷弱而紋。為減等之平常。其部位豐隆突奇。為加倍之亨吉。火星十五歲。日角十七歲。輔角二十歲。邊城二十三歲。丘陵二十六歲。為第二組。其部位陷削而痕為減等之不吉。其部位豐隆高突。為進機之初階。以月角十八歲。輔角二十一歲。邊城二十四歲。塚墓二十七歲。為第三組。其部位薄削陷弱。為加倍之不吉。其部位豐隆奇突。為逼迫之亨吉。此為盛世之法也。如亂世則第一組為第三組。第三組為第一組。完全相反而逆用之。加在不盛不衰之間。或治亂混合過渡之時。則以第一組為第二組。第二組為第三組。第三組為第一組。此為依次相推之法。故不合上列二法。又兼以厄年部位二法合用可也。

三.兩眉之運六年。由二十九成起。至三十四歲止。以山林二十九歲。繁霞三十三歲。為第一組。其部位濃亂不足。為駁雜之平常。其部清秀修長。為離奇之發達。紫氣三十二歲。彩霞三十四歲。為第二組。其部位粗濃散亂。為減等之不吉。其部位清奇有勢。為減等之亨吉。山林三十歲。凌雲三十一歲。為第三組。其部位粗濃散亂。為加倍之不吉。其部位清秀細長。為平常之小吉。此盛世之法也。如衰性則第三組為第一組。第一組為第三組。完全相反而推論之。如果於盛衰之間。治亂混合之際。則依次減用以推論之可也。設有不合。則用提剛提後之法亦可也。

四.兩目之運六年。由三十五歲起。至四十歲止。以中陽三十七歲。中陰三十八歲。為第一組。其部位清潤充聚。為加倍之亨吉。其部位濁淡不足。為勞碌之駁雜。以太陽三十五歲。少陽三十九歲。為第二組。其部位清潤充聚。為減等之亨吉。其部位濁浮不足。為冷退之損失。以太陰三十六歲。少陰四十歲。為第三組。其部位清潤充聚。為平穩之小吉。其部位濁淡不足。為加倍之危險。此盛世之法也。如亂世則以第一組為第三組。第三組為第一組。完全相反而推之。如界於盛衰之間。治亂之際。則依次減等而用之可也。

五.中岳之運十年。由四十一歲起。至五十歲止。則以山根四十一歲。壽上四十五歲。準頭四十八歲。為第一組。其部位豐隆聳干。為加倍之發達。財庫最旺也。其部位低弱陷痕。為刑克之冷退。財星見耗也。以光殿四十三歲。年上四十四歲。左顴四十六歲。廷尉五十歲。為第二組。其部位豐隆勻配。為乘時之小發。減等之旺也。其部位低陷不勻。為枝節之遺累。糾紛損失也。以精舍四十二歲。右顴四十七歲。蘭台四十九歲。為第三組。其部位豐隆勻配。為走險之小發。勞碌成功也。其部位低陷不勻。為挫折之大敗。反覆大損也。此為盛世之法。亂世反用。界於盛亂之間。則依次減用可也。

六.人中之運十年。由五十一歲起。至六十歲止。則以人中五十一歲。食倉五十四歲。水星六十歲。為第一組。其部位深長厚仰。為平安之上祿。其部位窄短薄曲。為疾厄之小阻。以仙庫五十二歲。祿倉五十五歲。法令五十六歲。五十七歲為第二組。其部位敦厚紋長。為平穩之中祿。其部位削弱紋短。為災厄之刑克。以仙庫五十三歲。虎耳五十八歲。五十九歲為第三組。其部位敦厚豐隆。為減等之小亨吉。其部位薄削陷弱。為牽制之大痛苦。此盛世之法也。如亂世反此推論之。如果於盛衰治亂之間。從依次減推之法也。

七.承漿之運八年。由承漿六十一歲起。至歸來六十八歲止。則以承漿六十一歲。地庫六十三歲。金縷六十六歲為第一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平安之大旺。其部位薄弱陷削。為冷退之次弱。以地庫六十二歲。鵝鴨六十五歲。歸來六十八歲為第二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平穩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削。為刑克之受制。以陂池六十四歲。金縷六十七歲。為第三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平常之小吉。其部位薄弱陷削。主孤苦之憂愁。此盛世之法。其餘如上列之法可也。

八.歸來之運七年。由六十九歲起。至七十五歲止。則以地閣七十歲。頌閣七十一歲為第一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加倍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窄。為減等之不吉。以歸來六十九歲。奴僕七十二歲。腮頤七十四歲。為第二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減等之亨吉。其部位薄弱陷窄。為缺點之冷退。以奴僕七十三歲。腮頤七十五歲。為第三組。其部位豐隆寬突。為平穩之小吉。其部位薄弱陷窄。為憂愁之寒苦。盛衰亦如上列之法也。

九.地支之運二十四年。由七十六歲起。至九十九歲止。則以子午卯酉之八年。為第一組。辰戍丑末之八年。為第二組。寅申巳亥之八年。為第三組。其輕重之加減。盛亂之用法。均如上列也。

古今用神要訣

公篤曰。相術一法。由來久矣。古今之氣候不同。天時之人事各異。余考相法。出於軒轅時之風後氏。從數學而生相法。以生剋制化。而合吉凶禍福。其富貴貧賤。壽夭勞逸。皆包括其中矣。至兩周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靈根德行。舉止動靜。察其言詞。觀其神色。是其綱要也。如智伯灌水圍晉陽。烯疵見韓魏二君。無分地之喜。有危懼之憂。其知必叛而倒戈也。如晉國大饑多盜。卻雍以進市廛有利色。見人貨物有貪色。見公務人員有懼色者捕之。果為盜也。至兩漢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精神滿溢。智慧靈巧。儀彩豐奇。舉動異常。是其綱要也。至六朝與惰唐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骨格清奇。儀表雍容。言論神微。精氣蘊藏。是其綱要也。至五代宋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形格豐突。氣色明潤。聲音聚長。精神充足。此其綱要也。至元明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形格魁梧。肥識優長。精神充足而恃勇。志向超摹而耐勞。此其綱要也。至滿清時。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形格敦厚而清。才智蘊藏而和。性情純正而誠。品行清高而德。是其剛要也。現在為中華民國。相法為之一變。其用神注重。以形質銳露而威煞。烏珠玄黃而清蚓。氣質剛勇而任勞。才智權詐而出奇。是其綱要也。其原理與用法。均隨天道而轉移。時勢而變更。其形神音氣之規模有定。而趨重之取義不同。茲將分類詳解如下。

一.兩周持相法最盛。業風監術者尤多。在兩周以前。有形質部位。參以舉止動靜而論之。其法極簡單。但據大體而立法。細則不詳也。至兩周時。則相法大倡明。專門之法立矣。如精神相法。氣魄相法。骨質相法。靈根相法。舉止動靜相法。多從哲理學中轉出。各有專長。而立門戶尚無形格紋痕之法也。按西周行王道。東周用羈術。其用神則以其靈根如何。而知其才智。精神如何。而知其貴賤。舉止動靜如何。而知其容量。言詞如何。而知其行為。神氣如何。而知其心理及吉凶。是為當時要法也。

二.秦漢時代。相法中衰。因秦氐火焚各書。而失傳也。縱有私藏者。皆斷簡殘篇。然為時不久。至漢而成一統。經兩次改革。而知風監法者頗少。用動靜氣魄二法者較多。另增有神氣相法。筋骨相法。紋痕相法。其用神則以其儀彩如何。而知其貴賤穹通。舉動如何。而知其事業大小。精神如何。而知其壽夭吉凶。智慧如何。而知其剛柔忠奸。是為當時要法也。

三.六朝隋唐時代。相法確有進步。雖一亂一治之時。中多戰爭。然有開闢疆土。推廣版固。而有月波經相法。偏重於哲理。又有照膽經相法。偏重於靈氣。皆捨形色而不載也。一行禪師。增補形神內外法。李淳風增補白鶴掌相法。至此始言形格。兩周秦漢。皆無形格之法也。其用神則以其形格之清濁如何。而知其貧富。奇俗如何。而分其貴賤。儀表如何。而知其事業大小。言論如何。而知其行為忠奸。神氣如何。而知其才智賢愚。是為當時之要法也。

四.五代宋時。為亂而後治。其中多割據僭號。用武之時尤多。至此相術精進。有言理。言法。言心。言神。言氣色。言聲音。而為全備之時。即相法之大成。有專法可稽考也。在五代時。達摩由西域復入中國。傳五來相法五篇。有心神之六役法。神色之三疑法。目神之三脫法。皆精深之法也。五代未有麻衣相法三章。立理法兼用法。宋初有希夷心相篇一章。立善惡因果法。其用神則以形格豐突。其人精健而有專長。氣色明潤。其人發達而乘時機。精神充藏。其人智慧而名祿。聲音聚長。其人安定而完善。以此分別其事業大小。認定其富貴福澤。此為當時之要法也。

五.元朝明代。為用武時居多。其發達也暴而速。其立身也危而暫。一為苛法之逼迫。崛起走險。一為破格之選拔。因時濟用。當時有水鏡相法之偽書。有柳莊相法之離奇。皆據枝節一偏之說。不及上列各法遠矣。其用神則以形質魁梧。其人雄健多謀而服眾。膽識優長。其人剛毅勇為而有決。精神充足。其人果敢有恆而恃勇。志向超群。其人任勞負責而有智。以此分別其事業。認定其貴權。此為當時之要法也。

六.滿清時。為昇平時多。用武時亦多。拓地數萬里。交 通達於全世界。有大清神監。衡真相理。鐵關刀。燕山集。蘭陵集。王氏監。相法須知。相法捷要各書。半為想像之說。而失真面目處尤多。其用神則以形格清厚。其人為厚福而大器。才智蘊藏。其人多謀而高節。性情純正。其人守義而盡職。品行清高。其人立德而鎮靜。以此而考其富貴事業之大小。是為當時之要法也。

七.中華民國為民主 時代。國家法律時有改革。全國重心時有遷移。首重富業。貴名次之。則有西法之手相學。骨相學。人面相學。新法之相法大觀。其學說支離。更不及上列各法遠矣。其用神則以形質銳露而有威煞。其人奔馳發達而權重。鳥珠玄黃而清蚓。其人陰險冒險而剛勇。氣質剛躁任勞。其人偏長而堅持到底。才智權詐出奇。其人殘忍而好勝貪功。以此而分別其事業大小。蓋因時勢使然。天道成之。是為現代之要法也。

相法成績說

公篤曰。相法為知人術。觀人之儀表。可知其富貴貧賤。即麻衣謂首查其形是也。觀人之神采。可知其壽夭賢愚。即麻衣謂次查其神是也。觀人之氣色。可知其吉凶禍福。即麻衣謂再觀其氣是也。聽人之聲 音。可知其喜怒善惡。即麻衣謂又聽其聲是也。觀人之紋痕。可知其刑克挫折。觀人之筋絡。可知其勞碌安閒。觀人之骨質。可知其稟受厚薄。觀人之血液。可知其疾厄子女。觀其兩眉知人環境憂樂。觀其兩目知人剛和誠詐。此為精確之綱要。又在持監者眼力能認定真偽之分。清濁之別。內外之用。加減之合也。如毫釐之紋痕。塵點之細影。皆宜注意焉。其中最難分者兩種。即形質之目神。氣色之紅色。茲特分別如下。

一.凡觀人之形質。惟目神最難。其他皆容易辨認也。蓋目長不過一寸。寬不過五分。其目形分十四種。目神分三十一種。目露分四種。神變分五種。轉機分二十種。共成七十四種。上篇業已分載矣。加進一層論之。尚有五大種。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種也。一為充足有餘之眼神。二為浮淡不足之眼神。三為藏真似俗之眼神。四為浮假似真之眼神。五為易位兼併之眼神。則化而為三百七十種眼神矣。如能分別種類的確。則專用合用均易。其他部位形質。皆迎刃而解。則到十分成績矣。

二.凡觀人之氣色。惟紅色最難。其他皆容易辨認也。其紅色有五種。紅而鮮明者為紅色。紅如豬肝者為赤色。紅而最淡者為紫色。紅色不足。紫色有餘。為躁色。紅而粉光者為絛色。皆在濃淡輕重中分之。尚有浮沉定三色。包括上列五色。則化而為十五種矣。其遠看有此色。近看無比色。是為浮色之認定法。故有紅浮紫浮赤浮躁浮絛浮之各色也。遠看無比色。近看有此色。是為沉色之認定法。故有紅沉紫沉赤沉躁沉絛沉之各色也。遠近看之。均有此色。是為定色之認定法。故有紅定紫定赤定躁定絛定之各色也。如能詳細分明。則到十分成績矣。

三.形格之五行。為相法之基礎關鍵。表面似無用。而根據頗重也。蓋具何種材料。為何種用途。成何種事業。萬不能以此而混彼也。如木主清貴而不權。土主大富而不貴之類是也。如形格認定確實。判斷自無錯誤也。

四.部位之界限。為相法基礎之二。蓋各有正當關係。附帶關係。連帶關係。萬不能越軌而妄語也。如耳輪主智祿。水星主衣祿。驛馬主達外。人中主子女。準頭主正財。印堂主官職。山根主疾厄。奸門主妻妾。兩顴主權柄輔佐之類是也。如部位認定確實。事實自無錯誤也。

五.目神之重要。此為全局之樞紐。外形內神故也。達摩測量法。以目神得十分之五。蓋富貴貧賤。壽夭勞逸。禍福死生。刑傷疾苦。剛柔智愚。皆繫於此也。中有一項兩項之合用。三項四項之兼併。萬不能呆滯而模糊之。如目神認定確實。標準自無錯誤也。

六.氣色之吉凶。此為行年之緊要關係。各有專司之吉凶禍福。是為趨吉避凶之決心而有益也。凡利中有害。而不先預應付。雙方牽制。而不捨輕全重。吉而不擴充。凶而不勇退。行動有危險。不以權利而貪惑之。不行動有危險。不以淫樂而迷戀之。萬不能執一不計二。勉強而顛倒。以致失其機會。蹈其陷阱。其誤根本。反其輕重也。如氣色認定確實。吉凶自無錯誤也。

七.聲音之結果。此為相法之求全關鍵。凡富貴貧賤。壽夭勞逸。其子女是否可靠。六親是否有輔。晚運是否安全。而聲音尚佔多數也。萬不能以清秀而為貴。又不能以濁滯而為賤。如木形得鏗鏘之金音。而反受制及刑克。土形得清秀之木音。而反勞碌及冷退。火形得韻長之水音。而使挫折及危險。金形得躁急之火音。而反刑傷及破敗。水形得沉遲之土音。而反結怨及奔馳。凡受克制不化者。皆有缺點。及消耗也。聲音如能確實認定。準繩自無錯誤也。

八.精神之蘊藏。此為相法之靈根智慧樞紐。又為壽夭事業之關鍵。蓋神過於形者貴而壽。形過於神者貧而夭。神充色枯者生。色潤神散者死。萬不能以真混假。以偽亂真。以藏蘊而認為不足。以浮露而認為有餘之類是也。如精神認定確實。壽夭自無錯誤也。

九.加減之乘除。此為相法全盤統計。以定其福澤。捨輕就重。以多勝少。而為判斷也。萬不能指定一部。指定一點。而呆滯定之。即認為如何好。或如何不好也。蓋部位有輕重之分。氣色有濃淡之別。時令有生旺之論。形質有宜與不宜之類是也。如加減認定確實。主因自無錯誤也。

十.生剋之反推。此為相法之疑難格局。是為變法之關鍵。而有天道厚薄之氣候。時勢治亂之生機也。如格局好而反駁雜。格局不好而反發達。部位旺人丁而反刑傷。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濁者反賢智。清者反拙愚之類是也。蓋盛衰半數相反。地形多數相異。以及古怪精靈之局。每有單長。異常適余之格。每有缺點。如能確貫瞭解生剋反推之理。認定自無錯誤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此為災禍損失。驚險死生之關鍵。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加數之傍厄。提前提後之應證厄是也。萬不能以部位好而輕視之。蓋應天地之氣數。陰陽之變機。如逢厄年之運。本屬損阻驚險。輕亦刑克疾厄。再有部位不好者。倍凶。再有氣色不好者。死亡無更改也。如能運用厄年。而認定確實。其驚損死生自無錯誤也。

公篤曰上列十一則。為相法之區段。入手之秩序。蓋相法有益於人。而復益於己。為涉身處世。進退趨避之南針。不可不知也。其要點有五。其一曰吉凶禍福。知之而先有預定。自不失著也。其二曰富貴貧賤。知之而不勉強。自無傾覆也。其三曰壽夭勞逸。知之而即自修。自不妄為也。其四曰妻妾子女。知之而先有佈置。措施得當也。其五曰疾厄交 際。知之而有準備鎮靜而不倉皇。取巧而不紊亂也。如能精心閱歷。自有玄妙之點。以上十一則。為入手之門徑。依次之程序。不可混亂而自誤也。

《公篤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