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夬傳卷五 鼎

鼎:元吉,亨(1)。

【註釋】(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製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彖》曰:鼎,像也(1)。以木巽火,亨飪也(2)。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3)。巽而耳目聰明(4)。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5)。

【註釋】(1)法象也。(2)「亨飪」,鼎之用也。(3)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4)聖賢獲養,則已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5)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註釋】(1)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1)。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從貴也(3)。

【註釋】(1)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2)倒以寫否,故未悖也。(3)棄穢以納新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註釋】(1)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2)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已極,不可復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註釋】(1)「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註釋】(1)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2)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1)。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2)。

【註釋】(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2)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1)。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註釋】(1)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周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