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A縣警本部搜查一課的越智達雄警部補,和芝田警察搜查課課員門野順三巡查部長到福岡市出差已經三天瞭。
縣警本部搜查一課香春課長給本部長看瞭《文藝界》雜志並交談後,決定派他們兩人出差。
縣警香春搜查一課課長同樣也讓要去福岡出差的兩位警員讀瞭《文藝界》同人雜志評論欄目中下坂一夫的小說《野草》,還與他們說瞭和縣警本部長說過的相同內容。
“我重新讀瞭偵查記錄,覺得雜志上引用的小說道出瞭案子的真相。看來現在在地方法院接受審理的被告鈴木延次郎,不是真正的兇手。他在公審法庭上翻供自己在警署裡所作的口供,恐怕也是事實,或許他真的沒有殺人。辯護人成瀨指出的疑點似乎就要找到答案瞭。”
辯護人成瀨指出的疑點是指被告在作案後休息地樹林的方位以及將鞋提在手裡赤腳走路這兩點。香春課長讓他們兩人又看瞭一遍《辯論要點》中的相關部分:
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瞭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瞭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後。所以後來他的供述就變成瞭“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麼迷戀雨後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傢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瞭鞋提在手裡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瞭,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瞭湊合證言所制造的傑作。
……
另外,根據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從證人村田傢沿著縣道往東走八百米處,也有一片上百棵樹木形成的“樹林”,並且就在縣道邊上。
從犯罪心理來說,作案後,犯人總是希望盡可能遠離犯罪現場。在犯罪後想要休息一下以緩解疲勞和精神上的緊張感時,也會這樣選擇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卻稱他到被害人傢斜對面的樹林中休息。可那樹林離被害人傢非常近,在白天從那裡可以直接望見被害人傢。而且被告必須從縣道上繞個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後在那裡休息三十分鐘。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況且那片樹林的樹也很少。
綜上看來,被告到證人傢沿縣道以東約八百米處的樹林休息才比較合情合理。那片樹林在縣道旁,樹木也多。“休息五分鐘”的長度也很自然。
總之,為瞭使被告對山根末子犯案結束後從證人傢前的縣道往東走的時間,符合村田證言中所說的“凌晨一點鐘之前”,審訊的警官便強迫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瞭第七次口供。這一切都是為瞭“湊時間”。
越智警部補和門野巡查部長已經不止一次讀過《辯論要點》。可是這次,當他們瞪大眼睛仔細讀完後,兩人都愧疚地低下瞭頭。
“村田友子的證言估計沒什麼問題,對其加以重視也是非常正確的。但我們太把這當回事瞭,對犯人的審訊力度也似乎大瞭點。”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審訊人是芝田警署的門野巡查部長,而縣警搜查一課主任越智警部補,則以協同偵查的身份參與審訊。香春課長剛才說“對犯人的審訊力度也似乎大瞭點”,說明他已經認為確實存在有誘導和強迫——即辯護人主張的“精神折磨”的問題。
兩位當時的審訊官一時低下頭,默不作聲。
“審訊時多少有過頭之處,對此我們一定認真反省。”門野巡查部長低下頭。
“課長說得很對。給您添麻煩瞭,十分抱歉。”越智警部補也低頭認錯。
“關鍵是那條狗。剛才也說瞭,在鈴木延次郎之後進入山根末子傢並將她殺死的人,就是那條小狗的主人。逃跑的小狗闖入山根末子傢,使他與山根末子相識,也瞭解到山根末子傢的情形,同時讓他產生瞭盜竊的念頭。將被害人和犯人聯系起來的是那條小狗。我們以前都沒有註意到這一點。越智君,你還算追問過鈴木延次郎口供中提到的那隻鋁碗呢。”香春課長說。
“在現場勘察時沒有發現那隻鋁碗,所以我懷疑是不是鈴木記錯瞭,問瞭他。鈴木說確實有那個鋁碗,還說他用鋁碗中的飯粒糊瞭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紙包封口。但當他本人聽說山根末子傢中沒有發現那隻鋁碗時,又不自信地說‘或許沒有’。對此我們也沒太在意,隻問瞭那麼一次就沒再提。而且山根末子傢既沒養貓也沒養狗。現在想來,那時真是大意瞭。”越智弓著背說。
“不,這樣想也合乎情理。讀這篇小說前,我們都不會註意到那條走失的小狗。”老文學青年香春課長用手指敲著文學雜志說道。
二
出差到福岡的兩人,經常打電話向香春課長匯報情況。
“我們見到瞭那篇小說的作者下坂一夫,問瞭他一些情況。”電話中傳來的始終是越智警部補的聲音,“之前我們打電話向唐津警署確認過下坂一夫在案發當天以及前後一段時間的不在場證明,結果他當時的確在唐津。我們到這裡又對下坂一夫作瞭進一步調查,他當時在佐賀縣唐津市他父親的陶器店裡幫忙,沒有出去旅行過,沒有在外面住過一夜。去年十月二十八日即案發當夜,他在父親傢與《海峽文學》的兩個同仁開瞭下期雜志的編輯會議。其中一人叫內野藤夫,傢住福岡市,是博多一傢紡織廠裡的工人。另一位叫古賀吾市,住在佐賀縣坊城,是個漁船船員。我們問過這兩人,他們的證言完全一致。下坂一夫的父親和哥哥也可以給他作證。”
“是這樣啊……”
香春課長思考問題時有個怪癖,喜歡用兩根手指在桌子上敲,像拍電報似的。桌面上放著一塊玻璃板,他的敲擊聲顯得有些清冷。
“可是,”香春課長對越智警部補道,“那位作者是去過被害人住宅附近,觀察過後寫的那篇小說。我也與你們說過,小說中的場景描寫與實際狀況一模一樣,簡直就像《實地勘察報告》的小說版。如果他隻是聽別人講起過,絕對不可能寫成這樣。這身臨其境的感覺,作者不親自去寫不出。”
“關於這個,我和門野君也詳細問過下坂一夫瞭。可是,不管我們怎麼問,他都一口咬定那篇小說是他想象的產物,場景巧合也純屬偶然。課長,小說的情節另當別論,隻有場景描寫與某一實地的景色偶然巧合,這種情況有可能嗎?”
越智警部補知道香春課長非常喜歡小說,所以才問瞭這麼一個問題。
“虛構的場景和實際的景色偶然相似的情況有很多。可現在不僅僅是戶倉附近的模樣,連被害人傢中的老樟樹、柏樹樹籬的樣子都一模一樣,這樣的偶然巧合是不可能的。還有,文中的B市很明顯就是芝田市。古城遺址中的市立圖書館、博物館,遺址前的市政府、警署、地方檢察廳分部、地方法院分院以及那座山的描述,‘群山西面的山峰略高,形成一道陡峭的山坡,垂直俯沖向山谷’,這分明就是戶倉後面的妙見嶽嘛。他的想象竟能和實際情況相似到如此地步,這是無法理解的。”香春課長迅速從抽屜裡取出雜志,邊翻相關部分邊說。
“是,我們也是這樣想的,所以反復詢問下坂一夫。可他一直強調,這一切都是他想象的產物。”
“想象力?那個尋找柴犬的男人也是他想象出來的?”
這一點將決定現在處於審判階段的這個案子能否翻案。
“是的。他說這一點也是。”越智警部補無奈地說。
“下坂一夫在回答這些問題時態度怎麼樣?”
香春課長心中開始焦躁起來,就好像他正站在審訊室外面,得知裡面的審訊毫無進展。
“他絲毫沒有驚慌的樣子。我們留神觀察瞭他的眼神、臉色和舉止,他一直顯得十分鎮靜。他一再強調那篇小說中的內容完全是他想象的產物,完全是虛構的。再加上他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明,我們也沒法再進一步追問下去,甚至不能把他當作知情人來對待。最近社會上對人權問題十分敏感,我們詢問時也很註意,避免審訊口吻。另外,我們在他傢裡見到瞭他夫人,好像馬上要生孩子瞭。”
聽著越智警部補的聲音,香春課長的腦海中浮現出兩個出差在外的偵查員一籌莫展的形象。
“下坂一夫在當地的名聲如何?”香春課長為瞭調整越智警部補的情緒,改變瞭話題。
“在這邊喜歡文學的人中間,他的評價很高。因為他的作品得到瞭文壇中心批評傢的高度賞識,同時還刊載在知名文學雜志上。據說在我們來這裡的三天前,當地文人還給他舉辦瞭一次祝賀旅遊,我們這些跟文學無緣的外行簡直無法理解。聽說他們包瞭兩輛巴士,從這兒去東邊的海灘兜瞭一圈。途中下車吃便當,為下坂一夫幹杯。剛才提到過的那個古賀吾市電話裡說得可起勁兒瞭,那口氣就像是為瞭祝賀他自己似的。下坂一夫在當地玩文學的圈子裡還小有名氣呢。”
最後,香春課長讓越智警部補在福岡再待幾天,不動聲色地再調查一下下坂一夫的有關情況,說自己也會跟他們聯系,隨即掛斷瞭電話。
三
香春課長這邊的偵查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著。
警方以芝田市戶倉的被害人山根末子傢為中心,在其附近尋找“養柴犬的男子”。從小說來看,小狗的主人應該就住在離山根末子傢不遠的地方,因為那隻小狗逃出來能跑到山根末子傢。
經過一天的搜查發現,小狗的主人確實住在戶倉,是個叫末田三郎的二十八歲單身青年,住在被害人傢西北面不到一公裡處。他是芝田市某建築公司的事務員。據他公司裡的人說,自去年十月初以來,他就自稱身體不好經常請假。二十八日的案發當天,他去上班瞭,但二十九日、三十日都沒去上班。他的鄰居證明他確實養過一條淡棕色的柴犬。
“這麼說我想起來瞭,那時他確實說過養的小狗跑掉瞭,還見他在附近一帶找。後來似乎找回來瞭,早晨看到他帶著狗出來散步。那是條母狗,叫‘皮克’,很可愛的。可是,末田這個人怎麼說呢?總有些陰鬱的樣子,或許是單身一人的緣故吧,他和街坊四鄰也不怎麼來往,見瞭面也隻是點一下頭,不怎麼說話。”末田的鄰居對偵查員說。
從末田三郎工作的建築公司提供的資料中的照片來看,他是個留著長頭發、瘦瘦的青年。臉型較長,尖下巴,淺眉毛下長著一雙大眼睛,還有一張闊嘴。
他的長相與下坂一夫的小說中描述的形象截然不同。
小說中寫道:
四十出頭的男子。眉毛下一對細長丹鳳眼。薄薄的嘴唇。一張四角方方、顴骨突出的臉。後腦勺禿瞭一塊,圓圓的頭頂微弱地反著光。身穿著皮夾克。
不過,香春課長並沒有產生什麼疑問。因為這是作者有意“虛構”的。要寫“尋找小狗的男子”,一個四十出頭、後腦勺禿瞭一塊、方臉、身體微胖、穿著皮夾克的男人,比一個瘦瘦的、留長發的青年更適合得多。這可能是作者為追求藝術效果而設計的吧。
“山根末子老是一個人悶在傢裡,也不怎麼跟我們說話,所以我根本不知道她還照顧過一條迷路的小狗。雖是她鄰居,可我們中間還隔著老大一片田地。再說,她傢院子又圍著柏樹樹籬,裡邊有什麼情況,外邊根本看不到。所以我們也沒發現有那麼一個年輕人找狗找到她傢去瞭。”第二次偵查時,山根末子的鄰居如此說。
今年三月初,也就是山根末子被殺的四個多月後,末田三郎搬走瞭。
“二月底的時候,末田突然提出不上班瞭,說是身體不好,要搬到山裡去。那傢夥本就是個懶貨,經常請假,他自己提出來要走我們正巴不得呢。當時我們立刻同意他辭職,給瞭他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退職金。他平時似乎也沒錢的樣子。”這是建築公司的說辭。
末田三郎辭職後的去向很快就查清瞭,從替他運送行李的貨運公司瞭解到,他搬到瀨戶內海對面的尾道市去瞭。
但是,末田三郎已在今年七月中旬死瞭。死因是交通事故。他搬傢後去瞭一傢造船廠打雜。一個下雨天,他正走在路上時被一輛打滑的汽車撞倒,在送往醫院的途中就斷瞭氣。他的屍檢報告也到瞭香春課長的手上。
尾道警署寄來的屍檢報告說末田的血型為O型。
是O型血的話,就與山根末子體內檢出的精液的血型不符。因為那是A型,而現在,作為被告站在法庭上的鈴木延次郎,就是A型血。
這樣一來,可見鈴木延次郎在警署內的前幾次口供,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都是正確的,即鈴木承認用柔道的技法致使山根末子昏迷並對她實施強奸,但沒有將山根末子勒死的供詞是事實。同時也說明香春銀作搜查一課課長的推論是正確的,即鈴木逃走後,末田三郎也進入瞭山根末子傢,遭到醒來的被害人的辱罵,於是將她勒死逃走。
並且,末田三郎的屍檢報告中還可以找到一處證明他犯罪的證據。在他的右膝關節下部有骨折治療的痕跡,而且骨折的後遺癥還很嚴重,已造成輕微的行走障礙。
這也與山根末子的鄰居村田友子主婦的證言相一致:
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濕的路面上的聲音。並且,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
為瞭與這一點吻合,鈴木延次郎在警署的第五次口供開始供述,他從山根末子傢逃走時,從窗口跳到簷廊上時扭瞭腳,走路時變得一瘸一拐瞭。
而成瀨辯護人在《辯論要點》中也指出: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瞭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瞭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成瀨辯護人的這種說法讓人不得不服。香春課長雖然並未細問,但很明顯,越智警部補或芝田警署的門野巡查部長,一定在審訊中采取瞭過分的手段。
香春課長拿著這份屍檢報告去本部長辦公室。
“我這就去見星加審判長和山口檢察官。”本部長看完末田三郎的屍檢報告,聽瞭香春課長的匯報後說。
“現在針對鈴木延次郎的公審暫停瞭,但遺憾的是真正的嫌疑人末田三郎在交通事故中死去。由於末田三郎已亡,要判定鈴木延次郎在勒死山根末子這一點上無罪,恐怕就不會那麼容易。如果末田三郎還活著並招供真相的話,事情就簡單瞭。不管怎麼說,鈴木畢竟在警署裡承認過自己殺死瞭山根末子。”本部長緊鎖著雙眉說。
香春課長理解本部長臉色陰沉的含義。被告就是後來翻案,自己承認過的事實要獲得無罪的審判將會困難重重。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警署內輕易地做虛假口供——當然,審訊方對此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這樣的口供可能會在日後成為意想不到的枷鎖,給自己帶來極大的痛苦。
戰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沒有物證,僅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判處有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隻要其一就可以定罪。因為警察和檢方會根據口供內容,添加許多貌似“物證”或“狀況證據”一類的東西。這些“物證”是否屬於“創作”范疇,到審判階段,審判長就更難加以判別。一句虛假的口供往往會被警察和檢方覆蓋上一層復雜的隔膜。從被告要求再審而又被駁回的事例來看,其中大部分的被告都曾做過虛假口供。可見,戰後尊重人權的審判制度還依然是形同虛設。
本案中,鈴木延次郎也曾承認自己勒死瞭被害人。並且被認為是真兇的嫌疑人已經死亡,也就無法從他的口中問明真相。本部長表情憂鬱的原因就在於此。
一個小時過後,本部長從地方法院和地方檢察院回來瞭。這兩個地方離縣警本部所在的縣廳都很近。香春課長被叫到瞭本部長辦公室。
“星加審判長說先將下次公審延期一段時間,但也不能拖太久,得有時間限度。他要求我們在這個期限內重新偵查出個眉目,同時與檢察官保持良好溝通。”本部長沉重的表情依然沒有改變。
“檢察官是怎麼說的?”
“山口檢察官聽瞭我的陳述後說‘真難辦啊’。山口是個十分溫和的人,他的表情看起來似乎確實很為難。他覺得也隻能按照星加審判長的意見,先將公審延期一段時間,但他希望我們在此期限內盡快完成重新偵查的工作。”
檢察官雖然溫和,但這隻是他個人的性格,不代表整個檢察系統的性格。在監察廳,“檢察一體的原則”就是不成文的規定,所以任何案子都不能由檢察官一人來定奪。到起訴階段的案件,其檢察方針是經過當地檢察院的主任檢察官、副首席檢察官、首席檢察官的逐級審核,最終達成共識後制定的。到瞭二審、三審,這條直線還將向上延伸至檢察長、檢察總長。